跨国公司避税常用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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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避税常用路径分析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跨国公司避税的路径越来越多样化,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越发普遍。这会严重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以及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因而我们要打击这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相应的税收权利,确保跨国公司履行其应有的缴税义务。对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要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一直以来面临的税收难题。为了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和公平的税收秩序,首先我们要尽可能得去填补现有税法存在的漏洞;再者我们应该建立反避税的这样的一个管理机构,以此来规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行为。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

1、跨国公司的避税现状

2004年外商对中国进行的投资已经超过了600亿美元,世界第一大外资流入国仍然是中国。然而外资企业呢,一方面是欣欣向荣的经营生产,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处于长期亏损。据一知名会计事务所估计30%的在中国的跨国公司从来没有交过所得税,逃税漏税的跨国公司数量达到总数的80%,还有百分之四十的跨国公司虚亏实赢,当然外资企业不盈利的现象也确实是有所存在的。根据国家税务局的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账面亏损的比例在60%以上。在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由于客观原因所引起的,另外三分之二的企业亏损是属于非正常亏损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进行审计时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亏损达到一千亿元左右。

2、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2.1滥用中国对外资企业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来避税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为了缓解国内资金短缺这一状况,实行了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比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率,即15%和 24%(多数外资企业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率是 15%),然而除了存在的部分微利企业以外,所有的其他内资企业税率均为 33%;而且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率差异还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方面;再者,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来说是免征的,因而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而言整体税赋是比较低的。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提高了中国吸引外资的速度并使中国吸引外资的规模明显扩大,但是对于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人们对此颇有争议,认为这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从而出现一些内资企业为了避开因不同税制而带来不公平竞争,运用各种方法将自己包装成“假外资企业”从而避税,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税收的秩序。从整个世界来看,目前一百五十九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 28.6%。相当一部分跨国公司就是利用中外企业的这种税率差异,从而到中国来进行投资,将中国作为避税地,以此来增加企业净收益。

自1994 年以来,根据WTO普遍国民待遇原则中国对税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逐步实现了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相统一的税收制度。但令人诧异的是,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依旧是众多跨国公司首选的投资目的地。后来我们发现原来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仅仅是中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实行的优惠政策中的一部分,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的“开业亏损抵补”、“免二减三”等优惠政策在税制改革中并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然而这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这些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地对企业的盈亏情况进行篡改,从而达到自己避税的目的。比如,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避税港、隐瞒收入或者通过增加成本费用等手段,将在中国的子公司实现的利润转移到国外的母公司中或者是其他地区的子公司中,使在中国的子公司账面上呈现出来的是一种亏损的状态,从而来达到推延获利年度(最多可以持续5年)的目的,实现企业现实中的较低的赋税甚至是零赋税。如果企业以某种手段使自己账面上是从第六年开始盈利的,那么还可以通过“免二减三”的政策,继续来使自己不交税或者是少交税。因此,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如果能将纳税筹划做好,那么企业可以连续

7年不用交税,3年交税可以减半,企业甚至可以发展到第10年,在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不存在时就关闭现有的公司,并另外开设一家新的公司,从而开始新一轮的避税。这样的话,企业以十年作为一个周期可以享受自始至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永久的避税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

而且从在中国的跨国公司普遍存在的“长亏不倒”这一现象中,我们也能看出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确实是存在避税行为的。

2.2通过转让定价法来避税

何为转让定价?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来转移利润,这就是所谓的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避税所采用的最常见的方法,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来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跨国公司通过这种手法来将高赋税国家中关联企业的利润进行转移,借以减少集团的总体赋税,实现跨国企业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转移定价的方式也存在很多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高低可以影响产品成本,所以要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再者固定资产的如何使用也会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通过相关联企业固定资产的购买和租赁可以达到这一目的。然后是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例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来控制使用特许权费用的高低,从而影响相关联公司的利润以及成本;还有就是通过运输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用在关联公司之间的收取等来转移利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转让定价法的运用范围扩大,并且转移定价的避税方法也变得更为隐蔽,这使得我国对于税收的管理出现更多的困难,对我国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挑战。

2.3利用资本弱化税制的缺失来避税

资本弱化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合理的资本结构,在公司设立初期所存在得出资的不到位,过多的借入资金,甚至是出资的虚假;另一方面是建立公司以后资本金实质上是减少的,跨国公司并没有充实资本而是从中抽取资金。而纳税主体往往利用第二种情况下的资本弱化来进行相应的避税的。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的规定,对于公司所支付的利息,一般允许税法作为费用来抵扣,但是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则是不能够作为费用扣除的,需要计入到应税所得总额中。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为了避税,常常在为投资经营筹措资金时,刻意对资金来源的结构进行设计,想方设法使其表现为举债投资,使得借入资金比例增大,使债务与产权的比率扩大,造成“资本弱化”这一现象。在我国的一下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自有资金所占比重一般都比较低,即使是要扩大生产规模,其投入资本也是尽量运用国内外的借款来实现的,这样一来就可以降低应交税务的成本,从而最终使得避税的目的得以实现。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某些变化弹性较大的收入或费用项目,可由跨国公司纳税主体自行控制时,这也很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用来避税的一种工具。举一个例子,我国外汇牌价与调剂价的价差很大,而我国税法及会计制度规章规定,可作为汇兑损益计算的涉外企业外汇调剂发生的实际价差,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中相应的予以抵扣。

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资本弱化税制”,即没有把过多的贷款利息看作是股息而进行课税,因而许多外资企业投资时就利用大量的贷款来进行避税,通过关联企业故意使得股份投资弱化,使得贷款融资比例增加,通过贷款形成的利息来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应交税费的利润。

2.4电子商务避税法

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公司避税的方法很多事通过关联公司做实现的,因而一些外资企业认识到对付反避税调查最简单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隐瞒关联关系,他们往往将关联关系进行刻意的隐瞒。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国际税收协定对关联企业、常设机构等概念界定上的漏洞,使得跨国公司的关联关系更容易得到隐瞒。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时所利用的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企业内部网等网络。目前全球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已占企业总数的52%。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包括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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