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 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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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

试论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

试论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摘要一、析题要紧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法目的的直接手腕的犯法行为,要紧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法,窃取、骗取型财产犯法,侵占、挪用型财产犯法和损坏、破坏型财产犯法。

至于犯法对象,是指犯法分子在犯法进程中对之直接施加阻碍的,并通过这种阻碍使某种客体蒙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二、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的一样性问题1.对象必需是必然的财物。

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必需是必然的财产,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至少必需具有主观价值。

2.访犯法对象必需具有相当的价值。

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

3.该犯法对象必需专属于特定的主体。

某具体的物之因此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最全然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

三、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的个别性问题1.有关违禁品的问题。

违禁品确实是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2.有关不动产的问题。

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完全可能符合本文所列的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的三个条件。

3.有关赃物的问题。

明白得赃物能够有两个角度,一是从物的取得,《辞海》持此种角度,以为赃物是指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二是从物的占有关系上讲,咱们能够将赃物明白得为所有的其占有关系受到法律踊跃否定的物。

本文中,笔者依照论题的特殊性,采取后一种角度,即赃物是处于占有人无权占有而且法律有明确排斥此种占有的物的存在状态的物。

四、财产罪的犯法对象的研究意义。

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老是同物结合着,而且作为物显现。

”刑法学在研究侵犯财产罪,和刑事司法实践在适用侵犯财产罪各罪时,也必需着眼于刑法所爱惜的合法关系所表现于的具体的各类犯法对象。

只有如此,才能更能更准确地把握犯法客体的存在和定罪量刑。

一、析题侵犯财产罪的犯法对象,从语言的角度来讲,是一个名词短语。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张明楷: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张明楷: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对财产的占有(⼀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物权与他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的⾃物权种类,即⾃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物权,⽽不保护他物权。

然⽽,他物权的内容⽐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或者第三⼈盗窃质权⼈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

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

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

(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定时空条件下发⽣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该财产的⾮所有⼈带来利益。

对于这种相对独⽴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

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一、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要件:(1○1当场○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3强取公私财物(2○1故意○2非法占有为目的【分析】:○1抢劫vs故意杀人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2抢劫vs 绑架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1○2○3(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入侵财富罪的客体财富犯罪不单发案率高,并且危害严重。

可是,因为对财富犯罪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关于相同的财富犯罪,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一样的裁决,这一现象常常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入侵财富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布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富犯罪案件时参照。

详细内容包含:怎样理解入侵财富罪的客体,怎样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据有为目的”,怎样办理打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强抢”,怎样划分偷窃罪与诈骗罪,怎样理解侵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划分偷窃罪与侵犯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入侵财富罪分为两大类:破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获得财物的犯罪(取冒犯)。

依据能否转移据有,又能够将获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据有的犯罪(如打劫、强抢、偷窃、诈骗)与不转移据有的犯罪(如侵犯)。

很显然,成心破坏财物罪与侵犯罪入侵的也是财富所有权。

问题在于:偷窃、诈骗、强抢等财富犯罪所入侵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富犯罪一定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是入侵罪益,对详细犯罪的客体理解不一样,对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别。

入侵财富罪的很多问题,都与怎样理解客体相关。

外国刑法理论与审讯实践的通说以为,偷窃罪等罪入侵的是别人对财富的据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以为,偷窃等罪的客体是财富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可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能够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详细规定,对别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依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但是,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该遇到刑法的保护。

比如,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偷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损害了质权人的对证物的据有与收益,切合偷窃罪的特点。

(2)财富性利益完整能够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客体。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xx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第一篇:xx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xx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张明楷罪名区分

张明楷罪名区分

张明楷罪名区分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

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首先,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

例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摘要:本文从财产犯罪对象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出发,着重探讨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讨论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并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刑法中规定较新的财产犯罪都可以从古代的刑法中找到其雏形。

通过对侵犯财产罪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从财产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财产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也不是不可确定的。

要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入手。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一直是刑法理论争议的焦点。

传统观点对之持否定态度,但现在有些学者逐渐对之持肯定态度。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财产侵犯财产罪是所有犯罪中最为常见多发且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类犯罪,历来为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重视并予以惩罚防范。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对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但是基于财产犯罪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各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公私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然而再深入一步,对于什么样的公私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历来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在实行罪刑法定、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保护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地过宽或过窄,都会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都会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严重脱节,从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应有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笔者不揣冒昧,在借鉴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分析侵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

分析侵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

分析侵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所谓犯罪客体一般认为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盗窃罪。

所侵害的客体就是:直接客体,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同类客体,国家对财产权的管理秩序,一般客体,就是国家的法律不容侵犯。

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历代社会都是被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在现代社会仍属于发案率高,危害性大的犯罪种类之一,所以此罪也是各国学者重点研究的犯罪种类之一。

一般认为,侵犯财产罪的法益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按照这一学说,单纯的占有不是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如果不采取适度的占有说,而采取纯粹的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侵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的内涵侵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是占有制度,但并不是全部的占有都是保护客体,而只限于平稳的占有。

理由如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再加上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要求充分利用社会上的资源,于是使得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事实。

也就是说,所有和占有的分开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要保护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利用人的合法利益,就必须以保护占有为前提。

如果刑法要保护财产所有权,其前提是必须有效保护对财物占有本身。

如果只强调保护所有权本身,反而不利于保护所有权,这是因为对于所有人来说,虽然占有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但它却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中其他权能的前提。

再者,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非所有人。

当财物非所有人依法或合同取得财物的占有权时,也可以使用和收益,所以对所有人本人而言还是对占有本身都必须进行保护。

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

总之,占有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维护占有的秩序,防止任何人抢夺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

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的安全,可以说占有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安全利益。

所以,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概述

刑法(下) 法学院
高志玲
• 占有的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 • (1)只要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 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他人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 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 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
• (2009年试卷二第17题)非法占有目的 17.甲 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 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 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 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 •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下) 法学院
高志玲
3.中间说
• 中间说是为了克服本权说与占有说的缺陷 而产生的学说,意在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财 产犯的处罚范围。既然是立足于本权说与 占有说之间的学说,就不可能不偏向某一 学说,即或者是以本权说为基础的中间说, 或者是以占有说为基础的中间说。
刑法(下) 法学院
高志玲
张明楷的基本观点
刑法(下) 法学院
高志玲
• (9)共同占有。当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时候, 财物属于上位者占有,其他人至多是辅助占有。 对一些特殊的情形,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 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成立盗窃罪。例 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偷摘卖掉的, 侵犯他人的占有。 • (10)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 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 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 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认定为盗 窃罪;当然,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 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来源:法青苑、平安北京、法制总队一支队财产罪的认定——张明楷教授在首都公安第190期法制教育大讲堂上的讲座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和大家就财产罪的认定作一个交流。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首先是把认定财产罪的基本观念与方法作为一个问题来讲,然后分别讲一讲盗窃罪与诈骗罪中的主要问题。

一、认定财产罪的基本观念与方法(一)如何理解财产犯罪的客体或保护法益这个问题很重要,每一个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该怎么去解释,实际上取决于刑法规定这个罪的目的是什么,这个目的就是客体或者保护的法益。

传统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客体是所有权,但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比较落后的。

例如,如果认为盗窃毒品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说盗窃罪保护所有权,因为谁都不可能对毒品具有所有权,连占有权都没有,但是盗窃毒品的行为明显构成盗窃罪,这就说明在没有所有权、甚至也没有占有权的情况下,也存在值得财产罪保护的法益,这就是占有。

关于占有,不是所有的占有都值得保护,这里存在一个相对关系,合法的占有都需要保护,非法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人来说是不受保护的。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放在自己家中,丙又到甲家中盗窃了这个财物,我们认为丙是构成盗窃罪的,这里的丙侵犯的就不是乙的所有权了,而是甲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乙从甲家里盗走了财物,就不构成犯罪。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情况很普遍,不像计划经济时代占有与所有不分离,市场经济时代只有实现了对财物的占有后才能进一步使用、收益,比如现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很难,其中债权人的财物被债务人占有了之后,债务人能使用财物并收益,而债权人却无法收益,因此占有显得更重要。

例如,行为人从别人手里借款5万元,把自己的一辆奥迪小汽车质押在对方手里,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周,一周后行为人无力还款,就偷偷到对方家里把车开走。

这种行为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构成盗窃罪,但是在我们国家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盗窃数额?是汽车的本身价值50万元吗?当然不是,这里的盗窃数额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想要获利的数额来认定,行为人盗窃这辆自己所有的小汽车的目的是要让对方损失5万元的债权,同时让自己获利5万元,因此认定盗窃数额为5万元。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摘要本文从财产犯罪对象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出发,着重探讨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讨论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并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刑法中规定较新的财产犯罪都可以从古代的刑法中找到其雏形。

通过对侵犯财产罪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从财产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财产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也不是不可确定的。

要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入手。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一直是刑法理论争议的焦点。

传统观点对之持否定态度,但现在有些学者逐渐对之持肯定态度。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财产侵犯财产罪是所有犯罪中最为常见多发且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类犯罪,历来为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重视并予以惩罚防范。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对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但是基于财产犯罪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各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公私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然而再深入一步,对于什么样的公私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历来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在实行罪刑法定、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保护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地过宽或过窄,都会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都会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严重脱节,从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应有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笔者不揣冒昧,在借鉴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以有体物作为中心构建的财产犯罪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

一、财产罪的分类日本主要是根据对有体物的分类来进行划分,一项犯罪是对有体物的犯罪,二项犯罪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德国把财产罪分为四类,第一是对所有权的犯罪,第二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在法条上不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用的词就是“财产”,也没有像日本刑法那样分成两款。

第三是事后参与的犯罪,相当于我们的脏物犯罪,第四是其他犯罪。

德国对所有权犯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范围比较窄。

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包含在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中,最典型的是背信罪。

我国司法实践把很多犯罪都看做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盗窃罪,在很多国家都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只有对整体财产犯罪的时候才考虑被害人整体财产是否减少,但这种判断并不是纯经济的观点,因为同样的财产面对不同的人,价值是不同的,客观的价值只表明交换的价值,还需要考虑对不同主体的使用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二、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财物不一定是财产。

对财产采取以经济的财产作为基础的折衷说,只要能评价为经济利益的,一般都是财产,除非是明显非法的。

存在疑问的有以下四类情形:第一是违法的劳务。

经济的财产说对此有争议,认为要看这种劳务的不合法性是否影响经济价值,但是多数人包括我,都认为不是财产。

第二是无效的请求权,我们不会接受纯粹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这是有财产价值的。

第三是基于违法的占有,这在刑法中争议比较大,骗取他人盗窃的财物,多数会认为是构成诈骗罪,但是侵占他人盗窃的财物,一般会认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被骗人没有所有权。

第四是违法行为的预付款,多数人主张是财产。

我这里讲的财物是狭义的财物,主要基于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界分。

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有共同点,比如都有价值,包括客观的价值和主观的使用价值、有管理可能性,争议比较大的是是否需要有转移的可能性,德国诈骗罪不要求取得财产,但日本要求取得财产。

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区别,通说认为是否有体,专利、商业秘密等本身就不是财物,而是财产性利益。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怎么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怎么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怎么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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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

张明楷非法占有为目的

张明楷非法占有为目的

张明楷非法占有为目的张明楷论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发表于2008-7-9 18:23:13 财产罪分为取得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与毁弃罪。

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盗窃、诈骗罪等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素的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财产罪的主观要素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在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罪的主观要素的前提下,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也是各执己见。

我国的情形正是如此。

本文主要以盗窃罪、诈骗罪为例展开讨论。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理由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的目的,存在两种不同立法例。

一种立法例明确规定盗窃、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认为,成立盗窃、诈骗等罪要求行为人在故意之外另具非法占有目的。

一方面,盗窃、诈骗等罪属于取得罪,其主观要件除了盗窃、诈骗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的意思。

毁弃罪是单纯导致对财物不能利用的犯罪,取得罪则是获取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犯罪,所以,后者的实行行为必须出于利用财物的目的。

这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机能,而且能够说明两者的法定刑差异。

另一方面,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能成立犯罪;而暂时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如盗用行为、骗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还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所以,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限制处罚范围的机能(区分取得罪与非罪行为的机能)。

正因为如此,非法占有目的成为取得罪的主观要素。

此外,既然财产罪的本质终究是侵犯所有权与其他本权,就要求以侵犯所有权的样态实施行为,因此,单纯侵害占有的意思还不够,还必须具有作为所有权者(本权者)进行处分的意思。

换言之,缺乏这种占有意思的行为(盗用行为、骗用行为),并不成立盗窃、诈骗等取得罪。

“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诈骗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的观点,“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进行了反驳。

首先,如果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仅从客观行为上区分盗窃罪与毁坏财物罪,那么,只有在客观上没有夺取财物的占有而直接毁坏财物时,才成立毁坏财物罪;夺取了财物后予以隐匿、毁弃的,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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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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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
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

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

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

(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

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

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

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

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

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商品窃回。

按照所有权说,卖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财物,因而不构
成盗窃罪。

这一结论难以令人接受。

再如,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根据所有权说,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这也不合适。

其次,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

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占有者的所有权。

通说常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应当没收而还没有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对应当没收之物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

,其次是
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客体。

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而且将其作为整体来理解和把握。

“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否则就是享有所有权了。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既包括根据法律与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

前者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在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甲所盗窃的财物返还给乙;甲对所盗窃财物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的占有。

后者如甲盗窃了乙持有的海洛因,由于对于海洛因不存在返还与收归国有的问题,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销毁海洛因;甲对海洛因品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

这里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但是,当某人对财物的不合理占有不能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相对抗,则不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采取上述观点的理由如下:
1.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

首先,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转化为仅对财产价值形态享有收益权为主的股权。

其次,物权与债权相互交融,二者界限日益模糊。

最后,信托业蓬勃发展,而受托人、信托人、受益第三人对有关财产享有何种权利则不甚明了。

在如此复杂的财产关系面前,不能仅以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法益,而应当将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利益也作为法益予以保护。

2.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地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

这是因为,对于所有人来说,虽然占有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但它是所有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便无所谓使用、收益和处分。

另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非所有人。

当占有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占有权。

这种他主的合法占有,也不是以单纯占有为目的,同样是为了使用、收益。

所以,无论是对于
所有人本人而言,还是对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实现其他权能的前提。

既然如此,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

然而,为了保护基于正当合法理由的占有,其前提是有必要保护占有本身。

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实际上才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3.本文的观点可能导致这样的现象: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

然而,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

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4.根据本文的观点,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

例如,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或者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抢夺或抢劫罪。

行为人(甲)以欺诈方法从盗窃犯人(乙)那里骗取其所盗财物的(丙所有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对财物的占有与债权人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
由,就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具有合理的理由,则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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