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新环保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崔木煤矿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现状,煤矿将原有的《崔木煤矿环保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三废”管理考核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希望各部门认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遵照执行。

附:1、《“三废”管理考核制度》

2、《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崔木煤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崔木煤矿

“三废”管理考核制度

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形成人人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实现资源高效利用、能源高效转化、废弃物高效回用,规范“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崔木煤矿范围内所有“废水、废气、废渣”及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管理职责

2.1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三废”排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2各部门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所属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强化岗位操作人员技术培训,保证环保设备设施有效运行,确保“三废”达标排放。

2.3各部门应及时排除环境隐患,负责“三废”治理和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能解决的应立即上报煤矿,并提出改进意见。

2.4环保部负责对环保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销账的建立和管理及外售相关工作。

2.5环保部负责定期安排对各部门“三废”排放点进行监测,保证各监测点数据的真实有效。

2.6环保部负责各部门“三废”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2.7环保部根据监测结果,协助“三废”超标单位查明超标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治理意见。

2.8机运部负责废渣的运输和规范堆放。

2.9矿主管领导负责监督环保部对各部门“三废”排放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三、废水管理与考核

3.1管理分工

3.1.1洗煤厂负责生产废水的回收处理及供给。

3.1.2环保部负责对生产废水循环设施运行的监管和考核。

3.2污水分类

3.2.1内排废水

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废水。

3.2.1.1管理要求

(1)各部门的冲洗地面水应排入指定地点(沟渠或设施),严禁进入污水水处理系统。

(2)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防止人为操作不当导致严重的水体污染事故发生。

3.2.1.2

(1)排放标准

洗煤厂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标准,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详见表3-1。

表3-1 洗煤废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污染物名称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pH值除外)pH值6~9

悬浮物70

化学需氧量(COD CR)70

石油类 5

总铁 6

总锰 4

2)管理要求

(1)洗煤厂污水处理系统所有设备设施确保运行正常,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

(2)洗煤厂污水处理系统出口水质必须稳定达到表1中所要求的限值。

3)处罚标准

(1)出水口各项污染物浓度超标,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的罚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罚款总额的10%,相关责任人承担罚款总额的50%),详见表3-2。

表3-2 洗煤废水污染物排放考核标准

污染物名称污染物超标范围(mg/L)

pH值

悬浮物0-15 15-30 30-45 45以上

1000元2000元3000元污染事故

化学需氧量(COD CR)0-15 15-30 30-45 45以上

1000元2000元3000元污染事故

0-1.5 1.5-3 3-4.5 4.5以上石油类

1000元2000元3000元污染事故

0-1 1-3 3-4 4以上总铁

1000元2000元3000元污染事故

0-1 1-2 2-3 3以上总锰

1000元2000元3000元污染事故(2)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5000~10000,并处以部门负责人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2.2雨水收集池系统

1)管理要求

(1)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的雨水井所属的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确保雨水畅通。

(2)各部门负责在雨季时收集初期前20分钟的雨水进入收集池,其余雨水进入排洪渠排放。

(3)各部门做好雨污分流管理,生产系统废水严禁进入排洪渠内。

(4)雨季排洪渠排水时,环保部负责对排洪渠水进行取样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记录并报告煤矿主管领导。

2)考核标准

(1)各部门所属区域内雨水井相关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或未及时清理井内杂物,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部门责任人以500~1000元罚款。

(2)造成生产废水或生活废水进入排洪渠,对部门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3.3生产废水循环

3.3.1生产废水循环系统设置

全煤矿共设置1套生产废水循环系统:

(1)洗煤厂生产废水循环系统

3.3.2管理要求

(1)生产废水必须严格管理,精心操作,严禁外排溢漏,切实做到循环利用。

(2)洗煤厂具体负责污水站日常管理工作及循环水池的日常管理工作。

(3)加强生产废水循环系统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连续运行。

(4)生产废水坚决杜绝外排溢漏,由于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需检修,检修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向环保部汇报,并及时组织抢修,恢复循环状态。

(5)洗煤厂要控制好污水池的水量和水位,及时清理水池沉淀物,保证出水质量,确保废水不外漏、外溢。

(6)由于生产需要,生产水需溢流排放时,需要向环保部写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溢流排放。

3.3.3考核办法

(1)将粉尘、或其他污染物扫入排水沟者,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0元罚款。

(2)将地面冲洗水排入非指定地点(沟渠或设施)者,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0~500元罚款。

(3)由于责任心不强,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生产水外泄,对事故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4)未经环保部同意,生产水溢漏外排,对部门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部门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处以2000~5000元罚款。

(5)由于设备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产水溢漏外排事故,未向环保部书面汇报者,对部门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部门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处以2000~5000元罚款。

(6)由于人为操作原因导致生产水溢漏外排,造成严重污染事故发生,由煤矿领导研究讨论,对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废气管理与考核

4.1管理要求

(1)各部门对易产扬尘的部位或场所,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降尘处理,尽可能做到减少扬尘。

(2)对本单位的环保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率达96%以上,保证废气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锅炉房脱硫、脱硝处理效率应达到85%以上,收尘率达到95%以上。洗煤厂收尘率达到90%以上。

(3)环保部对各部门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开展定期检测和临时抽测,各部门要确保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

4.2排放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