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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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罗斯科·庞德,20世纪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其法学思想兼收并蓄,系统而稳健,博采众家之长,既承继霍姆斯法学思想中实用主义的倾向,又极为推崇耶林的目的论思想、利益学说。庞德首次提出“社会工程”这一概念是在《法律史解释》一文中,后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社会控制理论结合了柯勒法律与文明关系的学说和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共分四章,分别是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

作者通过对法律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各法学家不同观点的比较,说明其为什么要从法律的理想成分来探讨法律,为什么从文明的观念、从作为维护文明之方法的社会控制的观念和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或一个方面的观念出发来探讨法律。

庞德以文明为起点提出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是人类力量不断地完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者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P10)究其根本,社会科学需要研究的是人类自我扩张的本性的控制,一方面要控制个人欲望使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是通过控制使人类内部协调一致借以实现对自然的控制,即是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迫使其保持其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同时制止他做反社会的行为。

庞德根据历史经验总结主要有三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分别是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是维护个血亲集团之间的和平,对于集团内部的关系处理依靠其内部纪律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大部分社会控制由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的伦理习惯、宗教组织处理。随着血亲集团的消失,道德的作用渐趋减弱;尽管政治组织社会已然建立,由于有教会、教皇等有效组织(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律体系)的支持宗教仍然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英国直至宗教改革才逐渐减弱宗教的影响;西罗马帝国覆灭直至十二世纪)自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位于首要地位,政治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对强力的垄断地位,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从属于法律,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并不能仅依靠法律进行社会控制,还需要辅以其他间接但同样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学校教育。(p15)同时,庞德对于“法律的实施依靠政治组织的强力”这一

观点进行批判,他认为,法律本身包含强力,但强力只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手段而非全部。文明有赖于理性而非强力,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现实。(p17)

二、法律的性质

何谓法律,在庞德看来是法理学的根本问题之一,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以此为凭。庞德认为,法律有三种意义:一是法律秩序,即通过系统而有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社会关系和规制人们行为的制度。二是(解决争端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指示等,即政治组织社会中作为司法或行政行为指导、根据的资料。三是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即为维护法律秩序而依靠权威性指示作出决定和处理的过程。庞德通过社会控制的理念对以上三种意义进行统一,即法律是政治组织社会中一个高度专门的社会控制手段,其以一种业已接受的理想为支撑,运用权威性技术,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适用的权威性资料来实施。(P25)

庞德在此主要论述了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即权威性资料,他指出不仅仅理解为法令,还包括技术和理想,“按照权威性的传统理想由一种权威性的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技术”是指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可以用以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如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提供规则,但推理论证则需要归纳即依靠法院判决记录的司法经验,霍姆斯法官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反观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工作者是从立法机关的法令来推理论证,是一种演绎推理。“理想的成分”是指公认的权威性理想,指的是关于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是什么以及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也是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法令”指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以及规定标准的法令。规则是法令的最初形式,“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p27)用现在的法理学知识即可理解为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原则是一个较为发达的法律体系的标志,“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性出发点”,可以说是一般性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整个领域,比如一个人因为过错造成他人损失,那么他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所谓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例如信托、代理等概念,这种确定的范畴有助于各种规则和标准的适用。而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尺度,背离该尺度之后行为人就应当为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使得该行为无效,比如民法中的理性人标准,合同双方的合理注意义务等。对于标准需要根据其是否符合权威性理想以确定是否合理、公平。

还有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力,而庞德则认为法律是对权力的限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然需要依靠政治组织的强力来实施,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本是即是权力,它只是

把权力组织起来,利用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社会文明。对于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掌握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人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任意规定各种价值准则,并通过强力迫使人们服从。庞德对此亦不予认同,他认为“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传承,就当今世界来看《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等依然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同时,庞德又指出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存在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首先存在于对于适用法令的事实的确定,对于事实的认定主要依靠证据,证据的多寡、真伪都会影响到事实的确定。其次,有些限制是由于社会生活中有些义务只是在道德上很重要,却无法在法律上执行。再者,有些限制产生于因人们行为、关系不能适用法律,尤其是家庭内部的案件或者是涉及感情关系的案件,比如夫妻同居的义务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在交往和爱情上的需求。最后,限制还产生于一些严重不良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无法通过法律规则补救,比如对人格权的侵害,法律除了金钱赔偿或赔礼道歉还有什么其他手段,对受害人的情绪、荣誉、尊严进行估价有可能吗,这种救济又真的能弥补受害人吗?同时,实施法律规则和保障法律救济还必须依靠每个人的主动性,“每个人的良心是紧要行动关头时对是非的最后仲裁者”。(p37)法律并非万能,其虽然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亦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

三、法律的任务及利益学说

通过前文的论述,基本可以总结出庞德关于“法律的任务”的观点,即是控制人类自我扩张的内在本性,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并规则其行为,使得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以有限的资源(生活资料)尽可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的欲望和做某些事情的要求。那么,人类的要求、愿望或是需要便成了本章要论述的重点。对于这些要求、愿望或者需要,庞德受到耶林利益理论的影响,即为利益,是一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谋求满足的需要或者愿望。他认为,法律并不创造利益,而是发现这些利益迫切要求获得保障,因此需要对进行分类以确定认可哪些利益,并制定措施予以保护。利益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具体而言如下:

个人利益可以称之为人的“自然权利”,其一是人格利益,即个人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利益,包括人身不可侵犯、意志自由、荣誉和名誉、隐私和情感、信仰与思想自由等;其二是家庭关系中的个人利益主要在父母、子女、夫妻之间,如父母应当抚养未成年子女;其三是物质利益,即个人基于经济地位所提出的需要或者要求,包括有财产权、从事实业与缔结合同的自由、约定利益、结社自由、就业稳定等。公共利益是政治组织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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