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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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为贯彻抗震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铁路工程的抗震设计,以保障铁路运输的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烈度为7度、8度、9度所在地区的新建国家铁路网1435mm标准轨距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以下简称工企铁路)的线路、路基、挡土墙、桥梁,隧道工程的抗震设计。
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建筑物和新型结构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
按本规范经抗震设防后的铁路工程,当遭受相当于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Ⅰ、Ⅱ级铁路的损坏部份稍加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Ⅲ级铁路及Ⅰ级工企铁路经短期抢修后即能恢复通车;Ⅱ、Ⅲ级工企铁路的桥梁、隧道等工程不发生严重破坏。
建筑物的设计烈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Ⅰ、Ⅱ、Ⅲ级铁路和Ⅰ级工企铁路应采用所在地区的基本烈度;Ⅱ、Ⅲ级工企铁路除桥梁支座、桥梁和棚洞的防止落梁设施应采用所在地区的基本烈度外,其它工程的设计烈度均应按基本烈度降低1度采用。
跨越铁路的跨线桥、天桥、立交明洞、渡槽等建筑物应按不低于该处铁路工程的设计烈度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本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按规定范围验算抗震强度和稳定性。
验算建筑物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时,应只计水平地震的作用。
水平地震系数应按采用。
设计烈度(度)7 8 9
水平地震系数Kh 0.1 0.2 0.4
设计烈度为9度的悬臂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刚构桥等,还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并应按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同时发生的最不利的情况组合。
竖向地震作用可取结构恒载和活荷载的7%,有条件时也可按竖向地震系数KV等于0.2进行计算。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在基本烈度较低和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二、建筑物体形简单、自重轻、刚度和质量分布匀称、重心低。
三、采用有利于提高结构整体性的连接方式。
四、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和便于修复加固。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