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移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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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法院移交犯罪线索同时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书

江阴法院周庄法庭:

尊敬的承办法官,关于贵院受理的(2016)苏0281民初**号案件,我方认为原告的行为是诉讼欺诈,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恳请贵院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中止本案审理。

理由如下:

显然,原告提起的(2016)苏0281民初**号案件,系在先起诉案件(2015澄周商初字第**号案件)撤诉后重新提起的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2015澄周商初字第368号案件,前后共开庭三次,前两次开庭原告坚持声称所有他们08年出租给我们的脚手架我方只有一张还货单,历时八年,原告笃定我方不可能保存着当时其他的还货单。然而原告失算了,第三次开庭前夜,实际承租人竟然翻出了当年的另外三张还货单,至此原告的阴谋破灭。差一点,被告就可能因为原告的诉讼欺诈,承担一百万元以上子虚乌有的义务。原告捏造事实,无端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几乎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我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也耗费巨大。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

同时,根据最高法观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同时构成其他侵财类犯罪的,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刑事法判解研究》公布的案例要旨(乐建国虚假诉讼案),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利益为目的提起虚假诉讼、意图欺骗法院的行为属于侵财型诉讼欺诈,应认定为三角诈骗,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因为本案系在先起诉案件撤诉后基于同一事实重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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