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企业登记
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4【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重府令第6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人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登记管理。
中央和市外驻渝事业单位,由市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事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等工作,由登记主管机关或所属的登记机构具体办理。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单位住址及下设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8号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等5项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等文件规定,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6号)要求,经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对我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项见附件1)。
为便于准确掌握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现将调整后完整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附件3)、《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4)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凡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经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标注“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并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告知市场主体依法申办行政审批,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渝府办〔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渝府办〔2014〕4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档案馆接收单位、档案门类一览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4日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收集,是指重庆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依法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接收,是指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收属于其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档案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征集,是指市档案馆对散存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市档案馆一般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接收因机构改革或调整而撤销、合并的单位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或长期)的档案;接收在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或长期)和10年(或短期)的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范围第四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市级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一)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市高法院及其各中院、市检察院及其各分院;(六)各民主党派市委;(七)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八)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渝档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渝档发[2013]38号)协作组各成员单位:为适应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增强档案工作活力,提升档案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档案局负责协作组活动的协调指导,市档案学会负责协作组活动的统筹安排,组长单位负责本协作组活动的具体安排,各成员单位在征得组长单位同意后可组织所属单位参加协作组活动。
协作组各成员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参加所在协作组的活动。
二、活动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传达学习全国、全市和行业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交流协作,提升业务技能,探索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管理模式,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增强档案工作服务能力。
三、活动形式原则上以每个协作组为单元,通过集中学习、座谈交流、现场参观等形式,开展业务咨询,进行协作互动。
每年各协作组活动不少于1次。
各协作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活动形式和主题。
四、活动经费本着参与自愿、一切从简、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筹集活动经费。
各协作组每次或每年度活动经费额度根据活动安排和各成员单位参与人数多少予以确定。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印制学习资料、租用活动场地、安排交通工具、聘请业务专家授课等开支。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市档案局2009年5月5日印发的《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方案〉的通知》(渝档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2013年7月23日附件重庆市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一、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第一组组长单位:市委办公厅成员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局、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市委党史研究室、当代党员杂志社、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第二组组长单位:市人大办公厅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编办、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工商联(市总商会)、民革重庆市委、民盟重庆市委、民建重庆市委、民进重庆市委、农工党重庆市委、致公党重庆市委、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台盟重庆市委第三组组长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财政部重庆专员办、审计署重庆特派办、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第四组组长单位:市城乡建委成员单位: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民防办、市园林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第五组组长单位:市委政法委成员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一中法院、市二中法院、市三中法院、市四中法院、市五中法院、市检察院一分院、市检察院二分院、市检察院三分院、市检察院四分院、市检察院五分院、市监狱局、市劳教局第六组组长单位:市教委成员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国家保密局、市文史馆、市志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盐务局、市教育考试院第七组组长单位:市农委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综办、市供销总社、市地震局第八组组长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成员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乡企局)、市商委(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口岸办)、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贸促会、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烟草局第九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重庆海事局、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公室、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第十组组长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成员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宗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接待办)、重庆社科院(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社科联、重庆广电集团(总台)、三峡博物馆(重庆博物馆)、红岩联线管理中心(红岩博物馆)、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市文联二、市级企事业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第十一组组长单位: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单位: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第十二组组长单位: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宗申产业集团第十三组组长单位: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十四组组长单位: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欧鹏集团第十五组组长单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公司、重庆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组组长单位: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出版集团公司第十七组组长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成员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邮政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组组长单位:农行重庆市分行成员单位:建行重庆市分行、交行重庆市分行、工行重庆市分行、中行重庆市分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上海浦发行重庆分行、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太平洋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重庆市分公司、人保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平安人寿保险重庆市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第十九组组长单位: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成员单位: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勘测院、重庆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畜牧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重庆市地勘局第二十组组长单位:重庆交通大学成员单位:重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四川美术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三峡学院、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科技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第二十一组组长单位:重庆城管职院成员单位:重庆电力高专、重庆三峡医专、重庆航天职院、重庆电工职院、重庆工业职院、重庆工程职院、重庆三峡职院、重庆水电职院、重庆城市职院、重庆青年职院、重庆经贸职院、重庆电讯职院、重庆服装职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第二十二组组长单位:重庆工贸职院成员单位:重庆警官职院、重庆机电职院、重庆工商职院(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财经职院、重庆建工职院、重庆商务职院、重庆化工职院、重庆旅游职院、重庆安全职院、重庆传媒职院、重庆信息职院、重庆海联职院、重庆房地产职院、重庆正大职院、重庆民生职院、重庆科创职院、重庆能源职院、重庆交通职院、重庆运输职院、重庆艺术职院、重庆轻工职院、重庆电信职院第二十三组组长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员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公共卫生中心、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重庆医药高专、重庆药品交易所、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重庆市健康教育所、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重庆市血液中心、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医疗设备质检所、市职业技能鉴定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
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一)企业登记管理00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82]工商总字第43号1982.3.23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80号1986.3.31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2.17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71号1987.4.6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1987.12.9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1988.6.11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1988.9.20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3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1989.7.14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66号1990.3.20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8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52号1990.6.6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工商[1990]第154号1990.6.6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66号1990.6.6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174号1990.6.16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第199号1990.7.20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工商[1990]第331号1990.10.16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332号1990.10.12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第343号1990.10.12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51号1990.10.27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29号1991.1.7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1991.3.19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104号1991.3.30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1991.3.30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1991.9.7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件及施行细则的通知工商法字[1992]第10号1992.1.22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51号1992.3.30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67号1992.4.7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86号1992.4.29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1992.5.4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1992.6.10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1992.7.4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1992.7.22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1992.8.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1992.9.1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1992.12.8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1992.12.17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1993.2.18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73号1993.3.22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1993.10.19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321993.10.30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7号1994.2.4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1994.9.10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9号1995.2.17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0号1995.2.28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4号1995.3.1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6号1995.3.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55号1995.3.24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1995.5.9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1995.5.17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1995.5.18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1995.9.27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1995.10.10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1995.10.120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0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1995.10.31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1995.11.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号1996.1.2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号1996.1.2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第36号1996.1.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1996.5.16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1996.5.27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1996.6.27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1996.7.8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1996.7.9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1996.7.19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9.13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1996.9.19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1996.12.19(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268号1986.11.27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1988.10.11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第334号1990.10.2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1991.8.2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7号1992.2.9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1992.5.28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1993.7.25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53号1994.3.7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1994.11.18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1995.8.28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1995.10.9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1996.10.1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1996年10.21(三)市场监督管理15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79]工商总字第28号1979.4.13157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1980.1.2515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80]工商总字第155号1980.10.30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83]工商55号1983.3.12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84]工商1号1984.1.18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工商177号1985.9.19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85]工商209号1985.10.2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86]工商58号1986.3.13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86]工商169号1986.8.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1986.8.19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1987.9.9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1988.8.15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1989.8.17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1989.12.1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实施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实施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永川府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实施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实施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服务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5日永川区实施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建立更加顺畅、便捷、高效的企业注册登记准入通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表通”适用范围“一表通”服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统一受理、部门联办的一种审批新模式。
通过实施“一表通”,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在前置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只需咨询一个窗口,填写一份申请表即可办完“一照三证一章”,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印章准刻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刻制等相关手续。
“一表通”服务主要适用于新设企业注册登记涉及的6个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
其中,行政审批项目5个,即企业设立登记(工商窗口)、印章刻制许可(公安窗口)、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质监窗口)、税务登记证办理(国税、地税窗口);服务项目1个,即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刻制服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渝工商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08]5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属局:《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14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拓展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使用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我市的名称登记机关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局核准和市局认为应当由其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区、县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二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4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25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25号涪陵局、渝北局、武隆局:《重庆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局2016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涪陵区、渝北区和武隆县为改革试点区县。
请各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依照《暂行办法》积极稳妥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对改革试点推进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市局,为全市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积累经验。
附件:1.重庆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企业简易注销公告申请3.企业简易注销承诺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22日附件1重庆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推动企业便捷有序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区域内登记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设立未满3年;(二)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
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但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开办便利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企业开办环节(一)推行“并联办理”。
对企业开办涉及的名称预核准、设立登记及发放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备案等实行并联办理,整合为一个环节;对信息确认和税种核定、申领发票等实行并联办理,整合为一个环节。
实行并联办理后,申请人开办企业涉及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名称预核准、设立登记及发放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备案、信息确认和税种核定、申领发票、银行开户等整合为办理营业执照、申领发票、银行开户3个环节。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相关商业银行;完成时限:2019年1月31日)(二)开设综合受理窗口。
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收取企业开办所需材料,各有关部门并联办理,实现企业开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减少企业往返跑路。
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的部门和单位,要合理调整窗口布局和功能融合,保证各开办环节有序衔接。
对尚未进驻大厅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调,为其入驻创造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整体入驻的,要在大厅提供企业开办相关服务。
企业开办涉及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向综合受理窗口增派业务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干部,提高业务办理能力;行政服务大厅要强化专项经费保障,配齐必要办公设备,做好保障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能,避免综合受理窗口出现排长队等现象。
人教版高中高考思想政治一轮总复习课后习题 必修2 第2单元 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
课时规范练15 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一、选择题1.(江西模拟)一些初次创业者对税法不够熟悉,无意中容易出现轻微违法行为,会否面临法律严格处罚?4月1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施行,对于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这项新政策的评价正确的是( )①宽严相济,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②融情于法,执法有力度又有温度③阳光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④司法为民,助力法治国家的建设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年初,六盘水市司法局制定了《开展行政执法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行政执法慢作为、不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
对此,政府需要( )A.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和方法B.坚持依法行政,勇于负责、勇于担当C.把维护公民权益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D.压缩权力,使服务职能逐步取代管理职能3.(山东诸城模拟)6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要求,着力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这有助于( )①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②厘清政府权力的边界,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服务水平④有效杜绝执法不公,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青海西宁模拟)金融管理部门近日约谈蚂蚁集团,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这次国家在蚂蚁集团上市问题上急刹车,避免了蚂蚁将收益尽归自己,风险却抛给社会。
可见政府的决策( ) ①要全部、全程公开、透明②关系国计民生,应科学执政③要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④关系国计民生,应审慎用权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广西桂林模拟)近几年来,桂林市公安局先后制定了《桂林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桂林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依法决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渝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内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登记事务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登记事务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渝工商办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登记事务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办发〔2010〕145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微企办:为促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深化落实,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31号),现就在全系统开展登记事务行政指导提出如下意见:一、登记事务行政指导的内涵和范围登记事务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事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通过采取提示、告诫、建议、辅导、示范、公示等行政指导方式,指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审批事务,引导其有序进入或退出市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务行政指导,应贯穿于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事务工作中,要将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备案、股权出质,以及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等事务全面纳入登记事务行政指导范围中。
二、开展登记事务行政指导的主要工作(一)公开信息,服务前置。
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含红盾网)等各类载体,以及各级工商登记、审批窗口等,公开相关信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服务和决策参考,让其了解办理登记审批等工商事务的相关事宜。
一是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信息;二是公开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动态信息,主要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分布状况等整体规模发展变化信息;三是公开市场主体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事务规则及要求;四是公开市场主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广告登记许可等审批事务指南;五是公开微型企业申请条件及创业申请、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通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市监通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通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我局拟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推行时间及范围自2019年8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
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向申请人发放《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基本规则企业名称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形式审查。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相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误导公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对企业名称是否近似不予审查,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诺对相近名称可能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4篇)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存和利用,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索取实用、保存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是指对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进行编制、保存、利用和销毁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应遵守保密原则,涉密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编制和保存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审批及结果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和保存。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依法制定档案工作规定和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编制的规范和完整。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按照档案分类原则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和装订工作,确保档案保存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室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和场地,保证档案保存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有完善的登记、借阅和销毁的制度,确保档案的流程可控和安全可靠。
第三章利用和开放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利用和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的需求。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利用应按照编制和保存要求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开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外提供档案信息应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销毁和转移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的鉴定、审查和清理工作,筛选并销毁无需保留的档案。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销毁工作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转移工作,确保档案长期保存和利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虚假宣传的通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虚假宣传的通告
正文: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虚假宣传的通告
近期,我局发现一些从事工商登记手续代办、咨询业务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代理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所谓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颁发资质、指定、认可、推荐等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为制止违法行为,警示公众,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登记代理机构的指导、主管及登记代理人员的资格审核。
登记代理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不需再经任何行政机关许可或批准。
二、工商登记是对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的确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记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行为不代表对该机构经营资质及执业能力的认证或认可。
三、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未指定、推荐登记代理机构。
四、登记代理机构应当诚信守法,不得违背事实虚假宣传,不得宣称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在特殊关联,发布的代理服务信息不得含有违规代办营业执照、验资、年检等内容。
五、各有关代理机构必须立即对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违法信息进行整改。
对有关机构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
——结束——。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渝工商发〔2011〕4号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渝工商发〔2011〕4号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12
•【字号】渝工商发〔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废止渝工商发〔2011〕4号文件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8〕1号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市局2017年度第2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2011年2月22日发布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通知》(渝工商发〔2011〕4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
下载时间
一般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企…2003‟1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下载时间:年月日―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行使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职责的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三条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开展注册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登记机关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的违法或不当注册登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撤销的决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管辖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实行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授权管辖相结合的登记管辖原则。
第六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2―照国务院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应当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如:小煤矿经营户、主城区出租车经营户等。
区、县(市)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可授权工商所以本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
第三章注册登记审批程序第七条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第八条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核准、发照人员依照工作程序和各自职责对登记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签署“注册登记文件、证件齐全,同意受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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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查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2]2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4.15
【实施日期】2002.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
中心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查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价[2002]223号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开展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查询服务的函,及该中心关于电子档案查询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办发[2000]115号)批准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的职责,经研究,现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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