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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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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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摘要】

合同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 世纪末,资本世界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合同自由原则,由于自身缺陷的限制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已成为必要。本文分析了限制合同自由的必要性及其解决的途径。

十九世纪合同自由作为神圣原则被推崇。在当时的德国,合同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而且法学家都认为以自由观念建立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为公正,于社会也最为有利。而且合同自由原则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的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均与三大原则有关。于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加强,其中法律的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移向社会。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因此民法思想开始由极端重视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而作为调整经济基础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手段的合同,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合同自由原则也由此开始在各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摘要I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4

二.限制合同自由的必要性.5

(一)从经济视角分析.5

(二)从政治角度分析.6

三.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途径.6

(一)民法自身的制约.6

(二)其他法律的限制.7

四.对合同自由限制的具体制度 .8

(一)强制性缔约.8

(二)格式合同制度.8

(三)附随义务 .9

五.外国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与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0

一、外国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0

二、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及其限制规定.11

六.小结: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的发展前景.12

参考文献.13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约合同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讲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被宣告无效。

(四)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为“曼兮帕蓄”。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五)变更合同的自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合意的方式就合同的给付方式、标的物、价金、债之关系的转移等事项进行调整,此乃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内涵。因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目的,市场环境、社会政治等情势都有可能改变,因时而修正合同使之适合新的情势乃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

(六)终结合同的自由

合同的终结往往是因债的履行,对于即时清洁的合同,无所谓终结的自由。此处所说的终结合同的自由,是指在合同关系存续中,当事人可以合意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自由。如租期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合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因为随着情势的改变,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再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帮当事人享有终结合同的自由能使当事人的目的更可能得于实现。

二、限制合同自由的必要性

我认为法律人应该追求的是各方利益的均衡,而绝对合同原则损害了相当大一部分群体的利益,所以对该原则进行约束和改进是必须的。博登海默就曾说过:“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种限制,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这句话深刻的指出了滥用自由的危害。在这里我分别从经济视角和政治视角分析为什么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是必要而且是迫切的。

(一)从经济视角分析

在19 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垄断逐渐取代自由竞争在经济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使得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人们之间的实力不均衡日益明显。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利用经济上的强势滥用合同自由,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使得平等自愿的签订合同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比如说许多大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其交易对象——中小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控制和压迫,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企业或商家利用霸王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而市场主体的强弱力量对比使得弱势主体无力决定合同的内容,这些行为不但破坏了竞争秩序,而且也使得社会群体利益受到侵害。在这种背景之下,绝对合同自由理论已无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私法领域的平等性、个人自治、合同自由也因此显得名不副实。

(二)政治角度分析

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应运而生,认为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是产生危机的原因,主张扩大政府经济职能,加强对经济的干预。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采纳了凯恩斯主义,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依据,从对经济的自由放任转向对经济进行全面干预,对合同自由也施加了全方位限制。在这个时期,相关学说均强调个人应该服从于社会,自由也应该是符合社会道义的有限制的自由,国家必须介入干预经济生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经济及政治基础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背景之下,合同自由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不再坚持绝对自由原则,而是对它加以限制,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途径

我认为现代法律对合同自由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个是民法在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中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另一方面是通过民法外其他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合同自由进行更细致地规制。

(一)民法自身的制约

民法在其现代化过程中对待合同自由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以民法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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