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观与传统经济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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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观与传统经济发展观
1.传统的经济发展观
传统的经济发展观从总体上看,基本上是一种“工业实现观”,工业化和由此产生的工业文明作为实现现代化的标志。在发展指标上,单纯用GNP(或GDP)、人均GNP(或人均GDP)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这种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基本上未考虑生态和环境问题,因此它也不可能具有使遭受威胁和破坏的资源与环境基础得以补偿、保护和发展的内在机制。这种片面追求暂时的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模式,使人类为此付出了极为沉重的环境和资源代价,反过来又制约着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例如,重工业发展战略使中国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忽视农业、轻工业、第三产业以及经济与社会、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其后果不仅使经济结构失调,更为严重的是致使脆弱的生态系统长期超负荷支撑,环境总体质量在下降,自然生态退化严重。具体表现如下:
(1)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如以1990年为100%,则1991年为98.4%,1992年为96.8%,1993年为95.2%,1994年为94.4%,1995年为93.7%。
(2)草地退化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地均占可利用草地的1/3,人均草地面积随人口的增加呈下降的趋势。
(3)自然矿产资源平均储采比重呈下降趋势,更加剧了资源的紧缺性。
(4)土地荒漠化、盐碱化不断扩展,土壤侵蚀逐步增加。
(5)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增多,受灾人口有所增加。有数据表明:1995年与其他年份相比,自然灾害受灾人口数虽有所下降,但1998年夏季,我国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洪水,是我国继1954年长江流域大洪水灾后的又一场罕见的洪水灾害。
社会实践证明,人们只有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循协调发展的规律,才能减轻对资源和环境的损害,做到与生存环境和谐相处,并逐步改善已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
2.可持续发展观与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认识上的分歧
(1)对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之间矛盾的认识分歧
一部分学者认为,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温饱问题,因而宁愿以环境为代价,尽快地发展经济,走上了“先污染,再治理”,“先开发,再保护”的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老路。甚至有人提出这样
的问题:“应当在多大的程度上储备资源、维护潜力以满足后代的需要呢?”“人们能够同意减缓经济发展速度吗?”甚至有个别学者提出“经济增长是第一位的,生态环境可以为此牺牲,资源应充分开发利用,不必考虑将来”“车到山前必有路”。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增长应当以保护资源潜力、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
两种观念之所以如此泾渭分明,主要原因是有的学者只看到了经济增长与环境生态保护对立的一面,没有看到统一的一面。这是因为,如果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从短期看,由于对资源的利用上、地区的经济开发上等方面加以限制,从而会减缓经济增长的速度。但如果从人类社会或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长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来看,所得出的将是另一种结论。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生活中,由于许多环境资源都被排除在市场体系之外,他们没有明确地界定产权,没有定价,没有被纳入经济考虑中。从而,一方面微观生产单位获得了经济效益;而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治理该生产单位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和恢复资源的再生产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类似的问题是屡见不鲜的。那又如何衡量政府在某些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呢?何况有些环境问题一旦出现,几乎是不可逆的。这种不可逆性,给后代人所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又如何测算呢?此外,这还涉及到对目前所定义的经济增长与经济效益及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等问题,他们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因为目前在计算GNP(或GNP增加值)和成本时,未全部纳入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环境和资源因素的投入,也未扣除因环境破坏而造成的损失,所以至今所测算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数据是偏高的。
(2)对“车到山前”是否“必有路”的认识不一致
“车到山前”是否“必有路”,针对经济增长,我们暂且不谈此观点消极被动的一面,仅就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所拥有的自然资源而言,它可分为耗竭性资源与非耗竭性资源两大类。其中,耗竭性资源又称为“有限资源”,它们的数量固定,一旦被用尽或过渡消耗就无法补偿。耗竭性资源又可细分为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再生资源主要指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等,该类资源只有在正确的管理和维护下,才能不断地被更新利用。反之,否则会遭到破坏,以至消耗殆尽。非再生资源亦称“不可更新资源”,它是指人类开发利用后,现阶段不可能再生而会被用尽的资源。这类资源主要是指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所形成的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和矿物燃料等。矿产资源的形成非常缓慢,无法与人类对它们的开发利用速度相比,且其储量有限。随着人类的开采而逐渐减少,无
法更新或再生补充以至枯竭。当前虽然某些材料可以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但是无论数量和质量都不能完全替代天然资源。
因此,关于“车到山前必有路”,如果说这条路是使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是以损害其他地区的发展,甚至是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的话,这条路不仅会制约经济的发展,而且会越走越困难。因此,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必须摒弃。
那么能否一边发展经济,一边治理环境,保护资源不至于有过分严重的破坏呢?这种观点相对于“先发展,后治理”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仍有局限性。这里涉及到治理的成本由谁出?资源的开发利用的适度范围应如何确定?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有多大?在可持续发展中如何才能在自觉地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四大系统的协调关系进行理想的调节和管理,而且,即使这在理论上有一定依据,但不等于在实践中有可行性。理由是:
(1)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企业将成为投资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政府决策部门虽然对企业的行为可以进行宏观调控,而且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也应该从可持续发展观点出发来考虑自身的行为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开发,但是企业出于盈利的目的,必须考虑投资回报率,从而不愿也不可能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治理环境。
(2)影响环境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虽然随着科技进步,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环境施加影响,但环境受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度以及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四大系统之间的协调度究竟有多大,人们只能粗略概算,而难以精确计算。例如,对森林被滥伐量,矿产资源被过度开采量,居民生活质量下降水平等问题的直接影响,测算相对容易些,但由于森林滥伐,矿产资源被过度开采而枯竭所带来的短期和长期的负效应有多大,是很难准确测算的。于是,将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治理的投资应多大才能适应持续发展的要求;第二,具体到每一微观单位应投资多少才算合理。假定全部投资由国家承担,不以利润为动力或不以利润为目的,这在客观上也许是可行的,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层次的投资主体,全部投资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国家完全承担,从而就存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如何合理分摊环境治理费用这一不易解决的难题。
(3)要做到“边发展,边治理”,首先要解决一系列核算问题,以及与核算有关的监测机制与价格机制的建立。例如,未发生货币性支出的间接性资源消耗的计量;由于微观单位活动而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恢复和治理所耗费的资源度量;建立对生态环境因素测量的规范程序和方法:理顺商品价格体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