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_疑案_辩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了受害者李某,两人通过聊天逐渐熟络。
张某以自己拥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为名,向李某声称可以提供高收益的投资项目。
李某对张某深信不疑,遂将50万元资金转入张某指定的账户。
不久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投资项目,并声称资金被套牢,无法短时间内回本。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但张某始终以各种借口搪塞。
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 若构成诈骗罪,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辩护观点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 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意愿的投资关系张某在向李某介绍投资项目时,声称自己拥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并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
虽然张某的行为存在欺诈成分,但双方在投资过程中均存在真实意愿,即张某希望利用李某的资金进行投资,而李某希望获取高额回报。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未实际占有李某的资金在张某与李某的投资过程中,李某将50万元资金转入张某指定的账户。
然而,张某并未实际占有该笔资金。
张某声称资金被套牢,无法短时间内回本,实际上是将李某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个人用途。
但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尚未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因为其并未实际占有李某的资金。
3. 张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的行为虽然存在欺诈成分,但未造成李某的实际经济损失。
李某在报案前,张某并未将其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也未将其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四、检方观点检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李某的财物张某在向李某介绍投资项目时,虚构了自己拥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事实,并以高收益为诱饵,骗取李某的50万元资金。
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在骗取李某的资金后,并未将其用于投资,而是挪作他用。
限制人身自由的标准
限制人身自由的标准1、限制人身自由的界定是:客观上采取了对行为人的强制措施比如关押、捆绑等方式违背行为人主观意志强迫他处于实施强制手段人的管制之中。
2、如果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何判断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既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但肯定是具有强制性的。
强制性主要表现在:1,不顾及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2,使用强制性手段,如实施捆绑、关押、禁闭等。
夫妻间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可以报警可以。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应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身自由侵权行为是什么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人身自由侵权行为。
如非法剥夺、限制公民自由及言论自由、通信自由等。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是什么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
主要表现为: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
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将面临以下罪名: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那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呢?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有人认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理由是:1、“限制”与“剥夺”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
从语义上理解,“限制”是指规定范围,不允许超过,或者是约束。
而“剥夺”是指用强制的方法夺去或者取消。
“限制”不同于“剥夺”,两者在强制性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限制”强制程度相对较“剥夺”轻。
“剥夺”带有“完全”夺去的意思,就是使被控制对象“完全”失去自由行动。
而“限制”则是确定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自由行动。
两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等同。
2、非法拘禁罪应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客观构成要件。
所谓“拘禁”,据词典释义指把被逮捕的人暂时关押起来;在这里则侧重指对控制对象关押、扣押。
具体来讲,是指将控制对象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
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控制对象、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其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
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但应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强制性手段,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
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强制力不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在刑事法律领域中,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是两个相似但有一定区别的罪名。
它们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以对这两个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非法拘禁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也称为非法禁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能力,使被害人无法自由离开某个场所或无法自由进行某项活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或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拘禁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情节严重: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依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未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未造成严重后果:相较于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情节相对较轻,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身体或精神上的重大伤害。
三、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虽然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在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相似,但在实际适用和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1. 情节严重程度:非法拘禁罪的情节严重程度相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而言更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较为严重。
法律讲堂非法拘禁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非法拘禁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识。
二、案例介绍某年某月,被害人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为逼迫王某交代犯罪事实,将王某非法拘禁在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
在此期间,王某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折磨。
一个月后,王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客观方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仍然故意为之。
2.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①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②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③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重伤的。
(4)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①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的;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死亡的。
3. 非法拘禁案件的法律程序非法拘禁案件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2)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起诉: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人身自由的问题
一、关于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人身自由的问题(1)何为人身自由,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2)宪法也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其内容没有具体阐述《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民法上的提法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等),与刑法意义的人身自由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4)学理(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均包括在内。
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
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
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被规定为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性质。
本文旨在分析非法拘禁罪的法律适用,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 客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非法限制、侵犯和剥夺的权利。
3. 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拘禁他人,即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2)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如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
4. 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仍然实施该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非法拘禁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如购买绳索、锁具等工具,预谋拘禁他人等。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非法拘禁罪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非法拘禁罪已经实施完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非法拘禁罪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四、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的;(2)非法拘禁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3)非法拘禁他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知识:非法拘禁罪要件及证明难点
法律知识:非法拘禁罪要件及证明难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违反了被害人的基本人权。
在我国刑法中,对非法拘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要件及证明难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非法拘禁罪的要件及证明难点展开讨论。
一、非法拘禁罪的要件非法拘禁罪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其中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行为特征;客观要件是指非法拘禁行为对被害人产生了实际危害;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具有故意。
1.行为要件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行为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对非法拘禁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2)以其他方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这些行为特征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关键,也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2.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是指非法拘禁行为对被害人产生了实际危害。
这种危害主要表现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导致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要想证明非法拘禁罪,就必须证明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确实受到了限制,并且这种限制是非法的。
3.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具有故意。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是有意识地要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这种限制是非法的。
这种故意是非法拘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二、非法拘禁罪的证明难点非法拘禁罪的证明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据不足、证据难以获取和证据真伪难以判断。
这些证明难点是非法拘禁罪成立时所面临的挑战,也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证据不足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是其证明难点的主要表现之一。
由于非法拘禁行为通常是在一个相对隐秘的环境中进行的,很难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由于恐惧或其他原因而不愿意提供证言,导致案件的证据不足,给证明工作带来了困难。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对于⾮法拘禁罪,⼤家已经不再陌⽣了,当发⽣⽭盾时,⾮法拘禁就会冒出来。
很多⼈在诉讼时会指控对⽅⾮法拘禁,那么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呢?有什么标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法拘禁的条件⼀、考察⾮法拘禁罪的⾸要标准----“⾮法性”根据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要界定⾮法限制⼈⾝⾃由的⾏为⽴罪与否?⾸先要考察拘禁⾏为的“⾮法性”。
“⾮法性”分为两种情形:⼀是⾏为⼈⽆权拘禁他⼈?但使⽤强制⽅法或者其他⽅法剥夺他⼈⼈⾝⾃由;⼆是⾏为⼈有权拘禁他⼈?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由。
⼆、考察⾮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涉及罪与⾮罪的认定?另⼀⽅⾯也会涉及到⾏为⼈刑事责任的轻重。
有的国家对⾮法拘禁罪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定的期限作为设⽴⾮法拘禁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
如德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第(⼀)项规定“剥夺被害⼈⾃由超过⼀周的”其法定刑为“⼀年以上⼗年以下⾃由刑”。
我国《刑法》对⾮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规定。
⽬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为⼈的量刑。
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法限制他⼈⼈⾝⾃由,就构成⾮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由的⾏为持续⼀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法拘禁罪⽽⾔,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
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为的持续时间、⼿段、危害后果等多⽅⾯的因素。
但是,⽬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
现在唯⼀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最⾼⼈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中关于⾮法拘禁的规定。
2022年江苏省连云港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2022年江苏省连云港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非法拘禁罪属于()。
A.继续犯B.牵连犯C.结合犯D.连续犯2.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属于:A.行政领导B.政治领导C.业务领导D.垂直领导3.公安工作隐蔽性和公开性相结合的特点是由()决定的。
A.公安工作的性质B.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C.公安工作的职能D.公安工作的内容4.()是党和政府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A.依法治国B.社会治安防控体系C.社会治安综合治理D.群防群治5.某甲从国外留学回来后,为国外某组织窃取国家机密,对此案应当由()负责立案侦查。
A.检察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6.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不包括( )。
A.专政的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职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B.专政的对象是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C.专政的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D.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司法警察押解。
A.5名B.2名C.4名D.3名8.第44题()的建立与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由静态管理走向动态管理的新举措,也是密切警民联系的新途径。
9.第64题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
10.城关派出所接到赵某报警,称其15岁的孩子离家多天未有信息,请求派出所帮助寻找。
对此求助,公安机关正确的做法是()。
A.告知赵某自行寻找B.告知赵某警力不够,无法帮助寻找C.因赵某曾谎报警情,对其求助不予理睬D.立即派员核实情况并组织警力帮助寻找二、多选题(10题)11.对人民警察进行惩处的前提是()。
A.出于故意B.出于过失C.实施了违纪行为D.尚未构成犯罪E.实施了违法行为12. 下列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
法律非法拘禁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6月,李某某因怀疑其妻子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心生怨恨。
2019年7月,李某某采取非法手段将张某拘禁在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侮辱。
在此期间,张某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精神状态极度不稳定。
案发后,张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经过1. 非法拘禁行为: 2019年7月15日,李某某在家中找到张某,以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将其捆绑在床上,限制其人身自由。
随后,李某某用胶带封住张某的嘴,并用皮带对其进行殴打。
在此期间,张某多次呼救,但李某某不予理睬。
2. 殴打侮辱行为:在非法拘禁张某的过程中,李某某不仅对其进行殴打,还对其进行侮辱。
李某某称:“我要让你知道,背叛我的代价。
”张某在遭受殴打和侮辱的过程中,多次要求李某某停止,但李某某不予理会。
3. 限制人身自由:李某某将张某拘禁在家中,不允许其离开。
在此期间,张某的饮食、睡眠都受到严重影响,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4. 案发: 2019年7月18日,张某的家属得知张某被拘禁的消息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并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三、审理过程1.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2.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作为被害人,陈述了遭受非法拘禁和殴打侮辱的经过。
4. 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张某的受伤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定义: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刑法206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该罪行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在立案审查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刑法206条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被告人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这里所说的非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只要能够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则需要考虑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多大程度的威胁,以及被拘禁的时间长短等因素。
其次,立案审查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审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被告人进行立案审查。
再次,立案审查时需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审查时,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的陈述和申诉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同时,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也需要进行保护,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审查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同时,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也需要依法予以驳回。
总之,刑法206条对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解读刑法中的侵犯人身权利与犯罪行为
解读刑法中的侵犯人身权利与犯罪行为刑法是用来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中,侵犯人身权利与犯罪行为是刑法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侵犯人身权利和犯罪行为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侵犯人身权利的概念及种类侵犯人身权利是指任何行为或行动侵犯了个人的身体和精神权益,造成了损害或伤害。
刑法中对侵犯人身权利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故意伤害罪:指主观上有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行为,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分为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三种情况。
2. 杀人罪: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犯罪。
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之一。
3.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
4. 强奸罪:指非法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包括强奸、强制猥亵等,构成犯罪。
强奸罪是对他人人身诸多权利的侵犯。
二、犯罪行为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界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法律认定,将对侵犯人身权利者予以法律制裁。
刑法中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涵盖了侵犯人身权利的各个方面。
1. 故意犯罪:刑法认定故意犯罪时,要求犯罪主体有明确的故意和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却仍然故意实施。
这类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和杀人罪等。
2. 非故意犯罪:刑法认定非故意犯罪时,主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故意以及犯罪的重要性。
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故意行为,刑法一般以轻伤、重伤、过失杀人等方式进行界定。
3. 主观过失犯罪:该类犯罪行为主要指犯罪主体未达到故意要求,但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他人人身权利受侵害的行为,比如过失伤害罪等。
三、刑法对侵犯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控制机制,以使侵犯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并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救济。
1. 基本原则: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治罪、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这些原则确保了刑法的公正和权威性,保障了人身权利的有效保护。
以个案分析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以个案分析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例,分析这两种罪的区别。
案例:张某被人带走张某是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与家人在市区内租房居住。
一天,张某从单位下班后,行至街头,突然被两名陌生男子拦下并带走。
张某的家人报警后,警方展开了调查。
经过数日的搜索,警方最终在离市区数百公里的山区里找到了张某。
张某告诉警方,他被两名陌生人强行拖进一辆车里后,失去了自由,被关押在一个荒凉的山洞里多日。
在此案例中,看似是两名陌生人非法拘禁了张某。
但事实上,这个案例的罪名是绑架罪,而非非法拘禁罪。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解释这两种罪的区别。
首先,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罪名上的表述有很大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的,以拘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是指对他人的非法限制行动自由。
而绑架罪则是特指以非法手段将他人强行带走,限制了其社交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绑架罪在《刑法》中的规定为第239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在犯罪手段上,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也有很大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是指直接以人力等方法将别人控制住,限制其行动自由。
一般表现为强迫、监禁、软禁行为,往往只是为了限制其人身活动自由,但并没有强制其进行其他不愿意的行为。
而绑架罪则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人进行强制控制,进行攫取财物或者达到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张某被两名陌生男子用暴力带走,这就是绑架罪的典型案例。
最后,惩罚程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别之一。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罚较为轻微,常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而绑架罪的刑罚相当严重,要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
这也是由于绑架罪的本质是有组织的、预谋性的、有故意违法目的的,而非法拘禁罪则是性质相对较为轻微的犯罪类型。
法律案例人生自由(3篇)
第1篇一、引言人生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人生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张某某非法拘禁案为例,探讨法律在保护人生自由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界定人生自由的边界。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的家属为了逼其交代犯罪事实,非法将其拘禁在家中。
期间,张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殴打、威胁等手段,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某家属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件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张某某家属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家属非法将张某某拘禁在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且存在殴打、威胁等情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3. 人生自由的边界本案中,张某某家属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生自由。
那么,人生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呢?(1)法律规定的边界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道德伦理的边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道德伦理层面,人生自由的边界在于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
四、结论张某某非法拘禁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人生自由案件。
通过本案,我们认识到法律在保护人生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界定人生自由的边界。
刑法310条规定
刑法310条规定刑法310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的罪行,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解析。
根据刑法310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依法获得相关权力或者权限;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必须超过三日。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反映了国家法律对于保护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视。
人身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享有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
因此,任何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310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指的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实施者。
这些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只要他们以非法方式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指的是被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法对于客体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不论对方的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必须超过三日。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实施者必须明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有故意进行这种行为的意图。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总体来说比较严格,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如果被判有罪,可能会面临刑期的判决。
总之,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310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对于任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国家法律都将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入住宅的区别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入住宅的区别刑法是国家制定和实施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有关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全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入住宅这两种行为,虽然都涉及到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但是它们在性质和实施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指有条件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背他人意愿将其非法拘禁在一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内。
非法拘禁通常发生在少数人被另一方非法禁锢或限制个人自由的情况下。
非法拘禁行为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关在某个地方,限制其行动自由,阻止其与外界进行联系。
在刑法中,非法拘禁主要构成了刑法第234条的“非法拘禁罪”,其犯罪行为要件包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将他人关押在一定场所或者区域内,并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无论其拘禁的对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只要犯罪构成要件齐备,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的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居所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对他人住宅安全和居住权的侵害,严重干扰了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居所秩序。
在刑法中,非法侵入住宅构成了刑法第245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其犯罪行为要件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他人意愿,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居所,具有非法目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其构成要件也是具备了一定的客观和主观条件。
三、非法拘禁与非法侵入住宅的区别1. 行为对象不同:非法拘禁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其关押在特定地点,而非法侵入住宅则是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居所。
2. 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他人施加压力、威胁、报复或者敲诈勒索等,而非法侵入住宅则是为了获取财物、窃取信息或者进行其他非法行为。
3. 犯罪主体不同:非法拘禁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
4. 影响不同:非法拘禁直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对受害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非法侵入住宅则会对住宅安全和居住权产生侵害,给受害人带来安全隐患和不安全感。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罪名,尽管它们都是与人身自由有关的犯罪罪名,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下面就从违法行为要件、构成要件、惩罚措施等方面来探讨这三类罪的区别。
一、违法行为要件1. 绑架罪绑架罪的违法行为要件是指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意图实施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不能是合法的限制,如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限制。
2.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违法行为要件是指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或者诱骗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利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性在于使用了非法手段获取财物,而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违法行为要件是指以强制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并不需要具有“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故意,也就是说,只要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构成要件1. 绑架罪构成绑架罪的要件包括: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使用非法手段而非合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追求其他非法目的,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三是具有主观故意。
2. 敲诈勒索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包括:一是使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即利用诈骗、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别人的财物;二是具有目的性,即获取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目的;三是具有主观故意。
3. 非法拘禁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要件包括: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以强制手段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超出合理范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是具有主观故意。
三、惩罚措施1. 绑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绑架罪的,依法应当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可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法应当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其他正文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介绍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举措成效,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五庭副庭长欧阳南平、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介绍了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一是彰显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
罪犯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诱骗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贩卖,罪行极其严重;罪犯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罪行极其严重,上述两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二是彰显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
在审理陈某案、王某案中,将多次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利用麻精药品迷奸妇女的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聂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驾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此次发布了5件涉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占比为历年最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滥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药品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
陈某豪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学、务工、旅游的人员,正确认知毒品危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毒。
三是彰显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限制人身自由属于什么罪
限制⼈⾝⾃由属于什么罪我们的正常⽣活中我们有意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由权,如果我们的⼈⾝⾃由受到了侵犯,那么会让多⽅构成什么罪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问题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解决相关事项,保护⾃⼰的⼈⾝⾃由权。
限制⼈⾝⾃由属于什么罪⾮法限制⼈⾝⾃由构成⾮法拘禁罪。
⾮法拘禁罪⾮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法,⾮法剥夺他⼈⼈⾝⾃由的犯罪⾏为。
⾮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由权,所谓⾝体⾃由权,是指以⾝体的动静举⽌不受⾮法⼲预为内容的⼈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的意志决定⾃⼰⾝体⾏动的⾃由权利。
公民的⾝体⾃由,是公民正常⼯作、⽣产、⽣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体⾃由,就失去了从事⼀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经⼈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不受逮捕,禁⽌⾮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由。
”因此,⾮法拘禁是⼀种严重剥夺公民⾝体⾃由的⾏为。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条⾮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体⾃由权⾝体⾃由权也称作⾏动的⾃由权,是指⾃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由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体⾃由权所包含的,是⾃然⼈⾃由⽀配⾃⼰外在⾝体⾏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或剥夺⾃然⼈的⾝体⾃由,即为侵权⾏为。
以⾮法强制治疗的⽅法,限制受害⼈的⾝体⾃由,就是侵害了⾝体⾃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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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那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呢?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有人认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理由是:
1、“限制”与“剥夺”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
从语义上理解,“限制”是指规定范围,不允许超过,或者是约束。
而“剥夺”是指用强制的方法夺去或者取消。
“限制”不同于“剥夺”,两者在强制性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限制”强制程度相对较“剥夺”轻。
“剥夺”带有“完全”夺去的意思,就是使被控制对象“完全”失去自由行动。
而“限制”则是确定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自由行动。
两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等同。
2、非法拘禁罪应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客观构成要件。
所谓“拘禁”,据词典释义指把被逮捕的人暂时关押起来;在这里则侧重指对控制对象关押、扣押。
具体来讲,是指将控制对象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
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控制对象、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其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
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但应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强制性手段,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
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强制力不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
3、我国有关法律对“限制”和“剥夺”作了明确区分。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并未将《宪法》所禁止的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为作为非法拘禁罪的罪状表述,而只表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可见,立法者在立法时是将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排除在非法拘禁罪罪状之外的。
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该款针对特定对象明确将非法“限制”与“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列起来,并规定了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所以,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未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作为罪状例示表述,这正说明了“剥夺”行为中不应包含“限制”行为,“剥夺”和“限制”是两个不同程度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分,只有达到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才构成非法拘禁罪。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1997年修订刑法实施前,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据1979年原刑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管制罪定罪处罚,而1997
年修订刑法则取消了这一罪名。
但修订后的《刑法》并未明确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吸收到非法拘禁罪中。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宜定为非法拘禁罪。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项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里有“违法”和“非法”之分。
何谓“违法”、“非法”呢?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侵犯。
也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及程序进行。
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但公安机关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如果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即构成违法。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指行政处罚、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
如前所述,不拥有行政拘留权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利的其他行政机关,若打着行政拘留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旗号拘禁公民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由于这些机关根本就是“无权限”,所以它们的行为不是构成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构成“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如有的乡政府私设牢房(在乡政府找间黑屋),对不交售公粮、超生、与邻里口角甚至给干部提意见态度不好的公民予以关押,或者用办学习班不让回家的变相手段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对于这些行为的侵害后果,国家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除包括僭越权力拘禁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外,还包括有权限却滥用权限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