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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鄂环办[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7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建设,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促进,日常性的全面评审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4]12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4]12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4]1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协调解决当前环保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2014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树立和强化以民为本的理念,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厅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建议,着力研究环保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和重点问题,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厅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的主要任务是:(一)经常深入基层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予以督促、指导;(二)及时了解基层联系点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三)主动收集基层联系单位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厅党组反映汇报,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工作要求(一)厅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原则上到联系点调研一年不少于2次,每年牵头负责1项重点调研课题。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鄂环办[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21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1]72号)和《关于下发<省环保厅开展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党[2011]37号),为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开展“治庸问责”督查旨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厅“治庸问责”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职责坚持客观公正、深入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治庸问责”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正面典型,及时推广;查找“庸懒散软”问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实施问责。

三、方式方法1.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明查由督查组每周进行一次,暗访按照督查内容采取不打招呼不拘形式,走访管理对象,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不定期进行网上后台监管。

2.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按照治庸内容全方位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某一重点工作和重大安排进行检查。

3.重点抽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

重点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治庸问责”督查内容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4.专班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

专班检查即由厅督查工作专班组织的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鄂环办[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环办[2012]6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李兵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刘天忠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金星厅副巡视员成员:陈同亮厅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朱津桥规划与财务处处长徐松人事处处长刘义荣科技与合作处处长张志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刘成付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张文漫环境监测处处长兰国桢污染防治处处长王虚谷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李永福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处长卢梅纪检监察室主任唐必武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董平离退休干部处处长李志军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干部沈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张钢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汪新华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巫勇省环保宣教中心主任李建省环保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李瑞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黄晓明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周智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温华军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民调解日常工作,陈同亮同志兼任主任,李德明、李志军为办公室成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鄂环办[2013]30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环办[2013]30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环保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各厅处室(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目的及依据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及时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处置、应急响应等工作按照核与辐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指挥机构省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环办[2009]4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9.10.15【实施日期】2009.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09]4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环保局: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铁军,彻底扭转环保执法偏软的局面,充分发挥环境执法队伍“排头兵”、“主力军”作用,为全省污染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保执法的重要意义(一)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但是,当前我省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区域性、结构性污染严重,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个别地方忽视环境保护,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两高一资”产业有所抬头;一些地方为保增长,放松环境监管,企业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我省环境保护面临新挑战。

(二)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执法工作。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环保执法为民,切实转变执法思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形象,大力加强环保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铁的态度、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加快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铁军,全面提升环保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要全力支持和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在规范环保执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等三个突出问题,坚决扭转环保执法偏软的局面。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环境统计人员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12]3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环境统计人员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12]3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环境统计人员信息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环境统计人员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12]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要求,为做好“十二五”环境统计管理系统的应用,经研究,现就报送环境统计人员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二五”环境统计管理系统应用工作,尽快确定并于2012年2月27日前上报本级及辖区内各级环境统计人员及角色信息。

上报信息包括:本级及所辖县(区)的环保局负责人、环境统计审核人及环境统计人员的部门、姓名、登陆名称等(详见附表)。

报送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加盖单位章)和Excel电子表格,电子表格直接发送至邮箱:yh@。

联系人:总量处杨华联系电话:027-87167362 87167365(传真)附件:人员组织信息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人员组织信息表单位部门姓名登录名称办公电话Email人员职务行政级别负责人、审核人、统计人员填报注意事项:1. 为防止全国环保系统用户登录信息平台时出现重名,按照规定,登录名称编号规则为“name”+“email帐号”,其中“name”表示的是姓名的全拼,“email帐号”为所属单位的邮箱帐号。

如“****************.cn”,“chihao”为姓名的全拼,“@”为省环保厅邮箱帐号。

如果“name”出现重名的,在“name”后面增加序号以示区分。

2. Email为个人真实邮箱。

——结束——。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鄂环办[2012]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12]216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已经厅党组研究,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如下:一、内设机构增加和更名新增政策环评研究中心、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水环境研究所、总工办公室(质量管理办公室)4个内设科室;“政策与规划研究室”更名为“环境规划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室”更名为“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二、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一)办公室1. 负责院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的有关文件编制或文稿审核工作;负责院重要资料收集及编制工作。

2. 负责院党委、行政会议记录,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编写以及会议室管理工作。

3. 负责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和完善工作。

4. 负责院党务、组织、宣传和党员干部培训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安排以及检查落实工作。

5. 负责院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分配、调整及管理工作。

6. 负责院电话、传真、移动通讯器材的调配以及印章、介绍信的登记、管理和来信来访与接待工作。

7. 负责院报刊订阅、文件传阅及保密工作。

8. 负责院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以及各种福利的发放及劳动保护工作。

9. 负责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工作,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10. 负责对院干部的考核,提出调配和使用中层干部的建议及办理干部任免的手续工作。

11. 负责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12. 负责院离退休职工及待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件核实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件核实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件核实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关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鄂环办[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件核实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关意见的函(鄂环办[2014]69号)孝感市环保局: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环保厅厅长信箱接到群众实名举报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违规问题的举报。

3月3日,省环保厅组成核查组到孝感市环保局和相关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认为投诉人举报丁永生、程博等人违法违纪行为均不属实。

但是,在核查中发现:孝感市环保局在负责组织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存在未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的情况;孝感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出具的验收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孝感市环境监察系统未严格履行辖区内国控企业日常监管职责,未按国家要求开展每月至少一次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现场核查工作。

针对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落实整改的意见:一、孝感市环保局要举一反三,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运行正常。

二、督促孝感市环境监测站、孝感市环境监察支队整改到位。

一是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严格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监测和比对监测工作。

二是切实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三是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日常监管和督办力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三、整改落实情况以孝感市环保局的名义上报驻省厅纪检组监察室。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3月17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设立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鄂环办[2014]5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设立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鄂环办[2014]5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设立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设立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鄂环办[2014]5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省委关于设立全面深化改革专项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为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职责,经厅领导同意,决定设立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改革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办成员名单主任:刘天忠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主任:陈同亮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成员:李德明法规处副处长王春规财处副处长(党校学习期间曾润代)方芳自然处副处长李静人事处副调研员孟凡松监察总队综合室主任喻妙宣教中心记者站副站长廖琪环科院规划研究所副所长刘巍环科院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二、内设机构及人员分工(一)综合协调组1.人员:李德明、刘巍2.工作职责:(1)负责总体组织策划,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联络接待工作;(2)负责建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网络,协调有关部门关系,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落实各阶段工作;(3)负责组织各种会议,整理印发有关会议纪要,起草审核印发领导小组的各类文件;(4)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督导组1.人员:方芳、孟凡松、廖琪2.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指导督查工作计划;(2)负责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反映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3)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4)指导各部门收集工作档案资料;(5)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14]20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14]20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14]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内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1月16日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环保科研项目的管理,提升环保科研管理效益,发挥环保科技为环境管理服务的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保科研项目,是指依据我省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环保发展战略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研究工作:(一)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的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政策和规划研究;(二)地方环境管理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污染控制对策和行动方案研究;(三)解决我省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性技术研究;(四)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具体管理工作调研和研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管理全省环保科研项目,具体工作由省厅科技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全省环保中心工作及相关重点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形成环保科研项目需求库,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定期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优选排序,筛选年度拟支持的项目;(二)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协调解决科研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四)监督、检查科研项目任务的执行情况;(五)审定科研项目的保密级别;(六)组织科研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辐射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辐射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辐射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鄂环办〔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辐射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鄂环办〔2016〕182号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我厅于2016年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问题。

为切实保证辐射环境安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一)目前总体辐射防护措施未能满足环评报告中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的要求;(二)新建PET-CT及18F工作场所屏蔽效果未经过检测;无辐射环境监测设备,辐射环境监测计划中无日常监测内容;(三)放射源贮存场所无安保监控措施;(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无电离辐射标志,放射性废物桶、放射性下水管道无标识;(五)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无放射源的相关内容;(六)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前,应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二、整改要求针对以上问题,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前完成以下整改。

(一)根据环评报告中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的要求配备辐射防护仪器、设施;(二)对新建PET-CT及18F工作场所屏蔽效果进行检测;配备辐射环境监测设备,在辐射环境监测计划中补充日常监测内容;(三)放射源贮存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安保措施,保证放射源安全;(四)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粘贴电离辐射标志,放射性废物桶、放射性下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五)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完善,添加放射源事故应急的相关内容;(六)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前,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七)及时更新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网站信息,并在每年1月31号前在该网站上上报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鄂环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2]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开展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3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周密部署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2.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汇总表3.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183号)(略)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一: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批示,推动全省环境监察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根据环保部环办〔2012〕3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目的意义(一)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廉洁执法2008年以来全国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统计结果表明,环境监察岗位面临的廉政风险较为突出,确保环境监察工作依法、公正、廉洁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旨在进一步增强我省广大环境监察干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促进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开展污染源现场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重点解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鄂环办[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环办[2014]13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号),加强湖北地方环保标准工作,明确2014-2020年我省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具体任务,逐步建立符合湖北省情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5月13日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号),为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建立与湖北省情相适应的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我省环保标准体系发展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现制定2014 -2020 年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

一、湖北省地方环保标准发展现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必要补充,也是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自1973年创立以来,经过30余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国家共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700余项,其中现行的标准有1575项。

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已涵盖水、气、土壤、声与振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生态、核与辐射等环境要素。

自1986年以来,北京、山东、广东、河南等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共126项。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鄂环办〔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21〕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为规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4月21日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前瞻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例指导,是指省厅对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典型执法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对执法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等要素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分类、解析,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我省生态环境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内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参考。

第四条执法典型案例选择标准:(一)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二)社会普遍关注或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四)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违法行为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七)其他情形的案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环境监察稽查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鄂环办[2012]17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环境监察稽查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鄂环办[2012]17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环境监察稽查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环境监察稽查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鄂环办[2012]17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全省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的执法理念,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环境监察制度的正确实施,省环保厅于5月4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鄂环办[2012]115号),并于6月中旬举办了全省环境监察稽查骨干培训班。

根据环保部《2012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及《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的要求,我厅决定从今年起,连续三年在全省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及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为使工作有序展开,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一)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和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程序。

(二)通过查找问题和不足,总结环境行政执法经验,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察稽查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三)进一步增强环境监察队伍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二、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成立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具体组成如下:组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邹清平副组长:监察总队总队长李瑞勤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卢梅成员:监察总队调研员孟树国监察总队调研员郭予峰监察总队副调研员皮军民总队综合室主任余其勇总队稽查室主任余国华总队监察一室主任孟凡松总队监察二室主任张也俏办公室主任郭予峰办公室成员余国华徐日升张莉各地也应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并于7月10日前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具体实施方案、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专项稽查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报送我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鄂环办[2013]169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13]1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鄂办发[2008]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报批程序,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和前往港、澳、台地区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的审批与管理。

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性内容,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实行计划量化管理控制,统筹安排,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技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负责出国(境)计划制定、任务件报批、护照和证件办理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等工作;规划与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管理。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实行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控制。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计划执行,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执行出访任务,但环保部和省政府安排的临时性出访任务除外。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鄂环办[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3]222号)各市、州、县环保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4日附件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湖北省环保厅登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四条申请登记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一)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登记表;(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三)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联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文件及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的相关文件;(五)注册登记地在湖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须提供注册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近三年质量考核及无违法记录证明文件;上年度环评工作业绩。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鄂环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1]72号)各市、州、县、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高效的做好全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按照要求填报《全省环保系统2011年度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人员通讯表》(见附件2),于4月15日16:00前报省环保厅办公室。

联系人:叶晓琴徐蕾联系电话:************************传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联系电话及传真:省环保厅办公室电话:************传真:************省环保厅值班室电话:************传真:************省环保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电话:************传真:************附件:1.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2.全省环保系统2011年度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人员通讯表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保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是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对于党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时掌握、指导处置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办发电[2010]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环保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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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固安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3
湖北孝感同兴五金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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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瑞金化肥制造有限公司
3
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
3
武汉市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3
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3
荆州市环境保护 局(共7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21人)
湖北大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
湖北骏马纸业有限公司
3
洪湖市三民化工有限公司
3
荆州市隆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
湖北荆江啤酒有限公司
3
松滋市王家大湖纸业有限公司
3
丽源(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3
黄冈市环境保护 局(共2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6人)
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
3
咸宁市环境保护 局(共4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12人)
湖北玉立砂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湖北省通城县宝塔砂布厂
3
赤壁市星联麻纺厂
3
十堰正和车身有限公司
3
湖北大圣清大制药有限公司
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发动机厂
3
东风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
3
竹山县秦巴钡盐有限公司
3
竹山县林产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3
竹山县鑫源皂素有限责任公司
3
湖北鑫银贵金属有限公司
3
竹溪县华驰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竹溪县华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房县华兴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宜昌市环境保护 局(共5家国控企
3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
荆门市洪森天利油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
湖北晋煤金楚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3
孝感巾环境保护 局(共12家国控 企业,参加人员共
36人)
湖北中顺鸿昌纸业有限公司
3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孝感申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3
孝感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
3
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湖北保丽纸业有限公司
3
湖北中顺鸿昌纸业有限公司
3
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
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汉元发电公司
3
开寸州市环境保护 局(共7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21人)
湖北大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
湖北拍马纸业有限公司
3
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
3
洪湖市三民化工有限公司
3
武汉市木兰纸业有限公司
3
阳新县瑞新化工有限公司
3
黄石市环境保护 局(共10家国控 企业,参加人员
30人)
劲牌有限公司
3
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 矿
3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3
十堰市环境保护 局(共13家国控 企业业,参加人员
39人)
竹溪县康辉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附表一:
2011
、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91家)
环保责任部门
企业名称
参加人数
武汉市环境保护 局(共7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21人)
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
3
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工厂
3
武汉远大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3
蒙牛(武汉)友芝友乳业有限公司(牧业园 厂)
3
武汉佳宝糖业有限公司
3
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
3
保康荆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
葛汌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
3
湖北省邓林农场山马水泥厂
3
襄樊海威路桥物资有限公司
3
鄂州市环境保护 局(共1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3人)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3
开寸门市环境保护 局(共9豕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27人)
湖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佳源分公司
3
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
3
湖北泰山建材有限公司
3
湖北华尔靓浦项硅科技有限公司
3
沙洋秦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
湖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3
荆门市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
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3
沙洋县明达玻璃有限公司
3
孝感巾环境保护 局(共8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24人)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3
湖北省728盐化有限公司
3
维达纸业(湖北)有限公司
业,参加人员共
15人)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
3
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3
宜昌荣盛食品有限公司
3
宜昌嘉源食品有限公司
3
宜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
3
襄樊市环境保护 局(共7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21人)
湖北华中药业有限公司
3
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3
宜城市鑫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3
宜城华明化纤浆粕有限责任公司
3
襄樊祯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3
天门市环境保护 局(共2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6人)
湖北稳健纺织有限公司
3
天门市杨场酱制品有限公司
3
潜江市环境保护 局(共5豕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15人)
江汉石油管理局
3
湖北省潜江市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3
潜江远达化工有限公司「
3
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3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
神农架林区环保 局(共1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3人)
21人)
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
3
宜昌美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3
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宜昌市花林水泥有限公司
3
葛洲坝兴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
华新水泥(秭归)有限公司
3
宜昌京兰集团三源水泥有限公司
3
襄阳市环境保护 局(共7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21人)
湖北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
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
3
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3
黄石市环境保护 局(共3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9人)
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
3
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
3
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
3
十堰市环境保护 局(共3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9人)
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
3
竹溪县瑞城水泥有限公司「
3:
房县钻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
宜昌市环境保护 局(共7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3
谷城县大峪桥造纸厂
3
湖北省邓林农场襄邓化肥厂
3
鄂州市环境保护 局(共1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3人)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3
荆门市环境保护 局(共8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24人)
荆门稳健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3
湖北京山京申林特木业有限公司
3
沙洋武汉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
3
湖北荆玻股份有限公司
3
沙洋秦江化工有限公司
神农架丰源磷化有限公司
3
合计:273人
、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64家)
环保责任部门
企业名称
参加人数
武汉市环境保护 局(共6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18人)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
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
3
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
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
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3
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3
赤壁市兴龙麻纺厂
3
随州市环境保护 局(共4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
12人)
随州新成皮件有限公司
3
湖北雅都恒兴纸业有限公司
3
广水卷烟厂
3
恩施州环境保护 局(共2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6人)
湖北天佛食品有限公司
3
巴东多仁食品有限公司
3
仙桃市环境保护 局(共1家国控企 业,参加人员共3人)
仙桃市恒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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