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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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暂行办法》新规解读文/苏涛帅红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的监督管理手段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能够更为科学、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管理办法》整合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在流通领域以及原国家质检总局在生产领域的监督抽查的管理经验,同时完善并融入了近些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诸多改革措施。

本文针对《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调整的重点内容,结合笔者的理解进行以下梳理。

改革措施的融合针对抽检分离、招标遴选、“双随机一公开”、抽样可视化监控等抽查改革的重点举措,新的《管理办法》都有所落实:改变抽样、检验机构确定方式,规定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选择检验机构;建立“双随机”方式,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建立“抽检分离”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抽查应当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加强全过程可追溯性,规定在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收样、复检等重点环节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双随机”是指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离的机制,与前面介绍的国家监督抽查有所差异。

这里主要考虑到监督抽查组织方能够组织协调的技术资源,由于我国的技术资源分布不均,很可能导致某些产品或项目在某些区域难以实现机构间的分离,所以在此方面进行了尺度放宽。

另外,在可追溯性方面也考虑到抽样机构的资源保障能力,虽然没有提出全程监控的要求,但在关键环节仍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保留证据。

抽检样品的获取新的《管理办法》改变了监督抽查样品的获取方式,将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规定检验样品全部付费购买。

由于网络抽样的特殊性,当进行网络抽样时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需全部购买。

2023年全国“质量月”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答题含答案(通用题型)

2023年全国“质量月”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答题含答案(通用题型)

2023年全国“质量月”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答题含答案(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40题)1.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建立在九条基本理念基础上,以下不属于九条基本理念的是()。

A.资源配置B.战略导向C.系统管理D.合作共赢2.用户要求物美价廉,这是()。

A.真正质量B.代用质量C.使用质量D.工作质量3.对一批产品的每一个产品、每一个过程或每一项服务都进行检验属于()。

A.全数检验B.抽样检验C.工序检验D.固定检验4.企业开展质量培训工作,一般包括四个阶段的活动,以下对四个阶段活动的描述,其正确的开展顺序是()。

①设计和策划培训②评价培训效果③提供培训④确定培训需求A.①-②-③-④B.①-④-③-②C.④-①-②-③D.④-①-③-②5.与正常抽样方案相比,加严抽样方案一般采用()的设计方法A.n固定,减少AcB.n固定,增加AcC.Ac固定,增加nD.Ac固定,减少n6.质量改进的基本程序是()A.PDPC法B.过程方法C.PDCA循环D.流程图法7.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A.同级B.上级C.专项D.中央8.全面质量管理,是以()为中心,以()为基础,旨在通过顾客和所有相关方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一种管理途径。

A.质量,生产效率B.技术,全员参与C.质量,全员参与D.技术,生产效率9.电子秤的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A.1年B.2年C.3年D.半年10.在计数抽检方案的OC曲线中,当不合格品率减小时,接收概率()。

A.增大B.下降C.变小D.不变11.检验计划应由()编制。

A.检验审核员B.检验方案管理人员C.检验员D.检验组长12.以下哪个内容不属于计量法调整的范围()。

谈企业内部开展监督抽查的科学性

谈企业内部开展监督抽查的科学性

谈企业内部开展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安徽省合肥市230061摘要:提高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水平是现代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也是政府鼓励、支持与提倡的,如何提高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大家都在纷纷地献计献策。

许多企业引进或采用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在企业内部实施监督抽查,来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监督抽查机制,使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系统化、科学化。

关键词:企业内部;监督抽查;质量监督;质量管理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引言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在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对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作用,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内部监督制度体系缺乏整体性尽管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实现基本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多层级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但是只是在制度上对各职能部门和治理主体规定了职责范围与内容,缺乏对监督体系的整体设计。

比如,有些企业没有构建集中管理的“大审计”监督机制,很容易造成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管理、各自为政,难以对其进行协调统一,从而也就不能实现资源共享以及监督合力的最大化。

再比如,有些企业缺乏完备的总法律顾问机制,将很难做到事前法律预防和事中法律控制,影响财务管理整体水平提升和监督效能的最大化发挥。

1.2内部监督制度执行效果偏低根据我国国情和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实状,过去很长时间,企业虽然设置内部监督机构,但是实际监督效应却不强。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设置有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一系列监督职能部门,但是因为这些监督职能部门或小组权威性不强,或者受行政隶属、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影响,即便在制度上规定上述监督职能部门有权对各层级进行监督,监督人员也难将监督成效真正发挥出来;其二,在监事会层面,虽然企业制定了监事会相关制度,但是实操性却很弱,监事会的职责作用有待提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市监产质2019171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19〕171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为推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紧围绕本市保障民生安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强农惠农等重大举措,并根据保障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等相关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状况,依据《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我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2019年,将继续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计划对266种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包括日用消费品148种,工业生产资料44种,建筑装饰装修材料18种,农业生产资料2种,食品相关产品54种。

监督抽查的形式包括日常监督抽查、专项抽查、联动抽查,与风险监测结合抽查,监督抽查对象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

现将《2019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配合做好相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对承担本区内监督抽查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未抽到产品和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要及时确认;如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重要情况的,要及时报送我局;对抽查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依法处理(《2019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请下载附件查看)。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24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5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6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7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质检监函[2014]7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4.12.11【实施日期】2014.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检监函〔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及各有关质检机构:201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施行以来,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修订和评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我司组织对已发布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统一进行了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我司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2014年12月1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实施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的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三条实施规范按专业分为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7类。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管理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统一规划和组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确定实施规范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解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解读

纤·质量监测Fiber · Quality Monitoring1 引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11月8日通过,并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

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局合一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对应的抽查管理办法根据机构改革也作出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它整合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33号,以下简称133号令)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借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令)中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包括电子商务)实施统一的监督抽查。

18号令明确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分开执行的制度。

该制度将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交由不同机构实施;采用双随机方式,即随机抽取符合抽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规定初检与复检不能是相同的机构等创新举措。

这些举措将更进一步保证监督抽查的公正性,规范监督抽查权力运行。

本文对新旧抽查管理办法的差异点进行解读,重点说明18号令的创新点和监督抽查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供各级监督抽查部门及相关企业探讨参考。

2 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2.1 总则18号令总则介绍了暂行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分级实施、职责分工、抽查费用、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样说明、抽检分离、信息公布。

相比133号令,立法依据吸收了85号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充实了法律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生产的产品;职责分工里增加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抽查费用方面:133号令只规定了不能收取被抽查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的检验费用,18号令除了说明不收取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解读Interpretation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pot Inspection (Order 18)文/周爱晖林枫王洵许龚彦林鋆摘要:本文说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出台背景,通过新旧抽查管理办法的差异点进行分析,解读对应条款,重点叙述18号令的创新点和监督抽查执行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受检企业申请复检等各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纺织品监督抽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纺织品监督抽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同一件样品中取足一个试样,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
取后合为一个试样。
(3)同一样品不同材质、不同色
抽样环节
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的材料,需按不同组件分别
明示信息存在争议,应在抽样现场或报告出具
取样检测各项目。对含多组件的产品,则质量分数低
前与企业确认,确认的内容注明在抽样单和报告中。
抽检过程需要确认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受检单
细,安排测试时拆开检样发现 1 件/套里层颜色不一
15 家平台的 404 家销售单位抽查 423 批次产品,涉及
样品数量不足等,则需要重返受检单位补抽或退样
(2)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在拼多多、快手、抖音等
浙江、广东、上海、河南等 17 个省份的 393 家生产单
位,抽查发现 80 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 27 批次产
含量项目不合格。
(3)床上用品。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 10 家平台
的 97 家 销 售 单 位 抽 查 103 批 次 产 品 ,涉 及 江 苏 、上
海、河北等 7 个省份的 103 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 16
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 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 3 批次产品安全项目中
178 家销售单位抽查 185 批次产品,涉及浙江、上海、
产品不合格。其中,有 1 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
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19 批次产品纤维含量不合格,
18401B 类,则无法判断是初中生还是高中生穿用,为
人群,如果为高中生穿着则不考核绳带。
再如,样品一致性问题,抽样时现场核对不够仔
6 批次产品羽绒含绒量不合格。
(4)样品有局部印花
或配料(拼料、辅料)的,若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

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简析

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简析

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简析刘志海中图分类号:TQ1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987(2021)06-0016-06A Brief Discussion 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of Flat Glass ProductsLIU Zhihai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及作用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定义是:“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意义和作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具有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督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掌握产品质量动态状况,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等作用。

(1)扶优治劣、引导消费通过实施定期或突击性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随机抽查,对生产或营销企业形成一种威慑力和外部压力,较好地贯彻政府的宏观质量政策、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施。

同时,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之于众,使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参与监督产品质量,选购质优价廉的好产品;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规范了市场行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督促生产或营销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后处理工作。

在监督抽查通报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质量违法行为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的处罚措施和舆论曝光;停止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企业继续生产和销售,督促其进行整改和复查工作。

特别是对一些带有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通过认真抓整改,能起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重要作用,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原创】2019年最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19年最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19最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19.12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A)A、2020年1月1日B、2019年12月21日C、2020年6月30日D、2019年12月30日2、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D)A、二十五B、三十C、二十D、十五3检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A)A、七B、十C、八D、十五4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C)A、三十B、二十C、十D、十五5、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C)A、九十B、八十C、六十D、七十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ABC)A、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B、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C、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D、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2ABCD)A、抽样方法B、检验项目C、检验方法D、判定规则3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ABCD)A、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B、注册账号C、收货地址D、联系方式4、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A、样品寄递B、样品标识C、样品包装D、寄递包装5、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A 、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B 、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C 、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D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三、判断题(每题 4分,共20 分)1、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6•【文号】市监质监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市监质监函〔202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复合膜袋等24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抽查概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杯、塑料瓶盖、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菜板、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玻璃酒瓶、玻璃食品瓶罐、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不锈钢真空杯、不锈钢餐厨具、铝及铝合金不粘锅、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一次性竹木筷等24种产品。

本次共抽查3097家企业生产的3110批次产品。

其中,2批次产品仍在异议处理过程中,6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等,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3089家企业生产的3102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15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9%。

(二)拒检情况。

在本次抽查中,未发现拒检情况。

(三)主要做法。

一是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招标遴选抽样检验机构,通过“双随机”信息化系统,随机确定抽查企业,随机匹配检验机构。

二是实施抽检分离,除现场检验外,产品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交由不同机构实施。

三是远程监控抽样全过程,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二、抽查结果分析(一)复合膜袋。

抽查了26个省(区、市)603家企业生产的603批次复合膜袋产品,其中3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执法提示准确把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执法抽查”的区别

执法提示准确把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执法抽查”的区别

执法提示准确把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执法抽查”的区别在市场监管日常工作中,针对产品质量方面的监督抽查(样)和执法抽查(样)是两类最为常见的操作方式,两者性质、法律依据、人员对象、操作程序、后处理方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但一直有部分监管和执法人员将产品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混为一谈,特别是在检验不合格后处理操作中容易处置不当。

笔者在此浅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主要针对生活中常见的一般产品,对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另有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规定,本文暂不涉及。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从性质和目的来说分属两个不同的制度领域监督抽查属于“监督检查”制度中的一种操作方式,“监督检查”行使的是监督权,就是享有领导权和管理权者对下属组织和人员及管理对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内的监察督促。

因此监督检查的通俗理解就是通过检查的手段实现约束和督促企业守法的目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出发点是督促企业“做好人”,权力的行使具有主动性特点,属于积极性的权力,实现监督的功能。

既然是通过检查来督促生产者守法,就必须有检查载体和方式,因此标准成为载体,抽查成为方式,监督检查也就是通过抽取样品检测质量来检查判断企业是否按照标准生产。

而执法抽查则属于“执法检查”制度范畴里的一种执法手段,“执法检查”是以执法为目的,行使的是执法权,主要目的是查处违法行为,权力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特点,属于消极性的权力,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就规定执法检查的权力只能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实现的是惩罚功能,出发点是不让你“做坏人”,所以《行政处罚法》会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作为一个基本原则。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的定义完全不同前者的定义在《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中提出:“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苏浙皖赣沪质量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质量方针政策103题)汇总

苏浙皖赣沪质量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质量方针政策103题)汇总

苏浙皖赣沪质量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质量方针政策103题)汇总2022年苏浙皖赣沪质量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质量方针政策103题)(一)单选题1.中国于()建立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A、1985年B、1995年C、2000年D、2008年正确答案:A2.我国从()开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A、1956B、1978C、1982D、1985正确答案:B3、全面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A、质量第一B、安全第一C、用户第一D、质量第一、顾客至上正确答案:D4、每年的()月是全国“质量月”。

A、3B、5C、9D、10正确答案:C5、《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灵魂是()。

A、建设质量强国B、确保质量安全C、提高企业效益D、促进外贸发展正确答案:A6、2021年全国质量月的活动主题是()。

A、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大力推进质量强国建设B、建设质量强国,决胜全面小康C、建设质量强国,共创美好生活D、加强市场监管,建设质量强国正确答案:A7.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发展阶段。

A、高质量B、高效益C、高品质D、高智能正确答案:A8.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A、标准B、速度C、质量D、机制正确答案:C9.中国质量奖于()年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授予质量管理领域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A、2012年B、2013年C、2014年D、2015年正确答案:A10.申请中国质量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在近()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及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A、2B、3C、4D、5正确答案:D11、为进一步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包括13类()种产品,每一项都与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2023年度全国质量月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考前模拟及答案(通用版)

2023年度全国质量月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考前模拟及答案(通用版)

2023年度全国质量月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考前模拟及答案(通用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40题)1.关于系统图“故障树”,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由输入符号或关系符号组成B.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运行功能问题C.表示导致灾害、伤害事故的逻辑关系D.不需考虑工艺流程等问题2.以下关于设计开发验证描述不正确的是()。

A.目的是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B.目的是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C.应制定设计验证方案,以确保验证活动充分有效D.证活动充分有效D、3.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是()。

A.GB/TB.GBC.GB/ZD.ISO4.质量改进旨在消除()问题。

A.偶然性B.系统性C.多发性D.常规性5.()是企业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A.安全部主管B.生产部主管C.法人代表D.技术主管6.产品质量波动的原因有两大类,它们是()A.随机因素和系统因素B.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C.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D.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7.《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A.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B.并处没收违法所得C.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D.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8.对现场物品进行整理分类,明确区分要用的和不用的,并把不用的清除现场的活动是()A.整理B.整顿C.清扫D.清洁9.质量改进的基本程序是()A.PDPC法B.过程方法C.PDCA循环D.流程图法10.关于塞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适合测量间隙B.塞尺叠加使用的片数越少越好C.测量不可用力过大D.塞尺叠加使用的片数越多越好11.实施6sigma的过程DMAIC是指()。

A.定义,测量,分析,改进,控制B.定义,计划,执行,改进,控制C.定义,测量,分析,计划,改进D.定义,计算,测量,改进,控制12.外径千分尺的测量力为()由测力装置决定,使用时最多转动三圈即可。

网络抽样的程序及要求

网络抽样的程序及要求

网络抽样的程序及要求【摘要】结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两法规,前者对有关网络产品质量的要求,后面对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之一--网络抽样进行阐述。

从两法规制修订的必要性、立法原则以及现实意义为切入点,着重介绍网络抽样的程序、要求及结果处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质量监督网络抽样引言:《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而抽样工作又是整个监督抽查及其重要的环节,样本的抽取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程序是否严谨直接影响结果的真实性。

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正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和购物习惯。

但因为产品质量等问题,消费者反映强烈。

如果网购产品质量低劣,不仅坑害消费者,严重的还会危害他们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也会断送电子商务的发展前途。

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产品质量特别是质量安全极为关键。

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并及时对抽查结果进行后处理。

要保证电商产品的质量除了在市场准入时设定门槛,还应该实施有效质量监督抽查及处罚环节。

本文着重讲述质量监督的手段--网络抽样的的程序、要求及结果处理。

1.制、修订的必要性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必要性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法律包括诸如贸易惯例和指导原则等自发形成的行业规则和政府确立的法律体系。

政府应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以创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环境。

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应在政府的指导下,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整合生产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线上线下监督抽查,实现全过程监管的需要,实现监管理念和工作机制的规范统一,促进监管职能的深度融合;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企业质量责任的需要,通过有效和行动放管结合、宽严并济、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三是固化改革创新成果,推动监督抽查制度不断发展的需要,严格实际抽检分离、招标遴选、双随机一公开、抽样可视化监控,力保每个环节做到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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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十四条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抽样第一节现场抽样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

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第十七条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

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二节网络抽样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第二十八条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

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

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四章检验第二十九条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条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三十六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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