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网络剧联合投资协议(一方以改编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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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联合投资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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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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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创精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决定联合投资一部网络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网络剧的联合出资、摄制、宣传和发行等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章定义及解释
第1条定义及解释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合作概述
第2条合作主旨
甲乙双方作为共同出品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共同投资、制作一部网络剧。
第3条网络剧基本信息
3.1 网络剧名称:(暂定名,名称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以下均简
称“网络剧”)
3.2 网络剧类型:
3.3 创作基础:基于所撰写的(原著长度约万字,简称“原著”)进行改编/创作的剧本(本协议通称“剧本”)。
3.4 集数与时长:总集数集;每集不包括片头片尾的正片时长分钟。
第4条网络剧物料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制作完成的网络剧的所有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成片、片花、剧照、海报等)用于甲方、网剧或授权文学作品的宣传推广。
第5条拍摄与制作
5.1 网络剧拍摄制作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即摄制方应于该周期期满前完成全部网络剧物料的
拍摄、制作并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全部网络剧物料的拍摄、制作。乙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拍,自开拍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成片。
5.2 具体进度计划为:
第三章网络剧的投资
第6条投资总费用及比例
6.1 本协议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协议统称
“投资总费用”)。该投资总费用的实际出资安排如下:
6.1.1 甲方:以文学作品(小说、作者)之网络剧改编权出资,估值万元;同时甲方以现金出资元(现金出资应
于年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6.1.2 乙方:以现金出资元。
6.2 甲乙双方确认投资比例为甲方%、乙方%(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该投资比例与实际出资安排不一致的,以本款约定的投资比例为准。
6.3 投资总费用的说明:
6.3.1 乙方应于本协议开机前30个工作日提供与投资总费用相同的投资预算表,并作为
本协议的附件一。双方确认,超出预算的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但乙方该承担行为不影响双方投资比例、知识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对网络剧的权利义务。
6.3.2 双方同意,无论该网络剧投资总费用如何变化,双方投资比例均为6.2条确定的投资比例,不作调整。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变更除外。
6.3.3 乙方应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控制预算支出,甲方有权随时予以监督、检查、要求改正。
6.4 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为:
6.4.1 甲方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6.4.2 乙方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6.4.3上述银行账户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网络剧的发行和收入分配
第7条广告招商收入
7.1 广告招商:针对网络剧的植入广告资源双方均有权招商,若乙方引入招商客户且签约成功,乙方可获取对应广告招商收入一定比例的广告代理费,具体代理费比例及计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代理合同约定。
7.2 所有乙方招商广告客户需统一与乙方完成签约工作,甲乙双方签约广告发布合同。当双方招商客户发生重叠或者冲突时,双方应在价格优先、不冲突的前提下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友好协商。
7.3 甲乙双方最终根据网络剧植入广告净收益(以下简称“广告净收入”)与乙方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广告净收入=广告收入-运营成本-广告税金。
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引入招商客户获取的招商代理费、植入制作费用、甲方向广告代理商支付的广告返点等。若引入的植入招商产生了必需的植入制作成本(需由甲方确认该成本占植入收入的百分比,如超出所能承受的百分比,甲方有权拒绝该笔广告),则应按照植入收入扣除必需制作成本后的金额计算招商代理费。甲方向广告代理公司支付的广告返点按照广告收入的30%计算,若超过30%则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广告税金扣除为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即广告收入*3%。
7.4 乙方须积极配合招商需求,根据招商客户的植入需求对该节目做相应调整。如乙方拒绝添加广告植入或者未按照甲方提出的植入要求添加植入情节的,由此导致甲方被广告主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甲方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5 广告招商收入的分成期限为:自网络剧第一期上线之日起,至少每个月结算
一次。
第8条平台付费点播和广告收入
合作节目在产生的平台付费点播和转免后的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
照内容合作分成政策,另行协商签订。
第9条结算方式
9.1 季度结算。甲乙双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核对上季度所产生的收益数据
及分成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收入结算报告,乙方于收到有关收入结算报告后若有异议有权要求审查相关资料,甲方应配合提供合同、结算数据及银行回单等。乙方确认无误后按照分成金额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发票,送达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
得的收益分成款,若乙方无法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收益分成款前有权扣除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为6%,附加税费为增值税的12%)。因网络剧收益产生的税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在分成安排的有效期外,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单独所有的权利产生的损失/费用和收益,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和享有,不再进行分配。
第10条特别说明
10.1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本协议中提及的“收入”,均仅指现金形式的收入,不包括任何以实物、权益或其他非现金形式体现的收入或收益。因网络剧而获得的商业赞助和商业授权的所有实物,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分配方式。
10.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因网络剧产生的收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11条网络剧、剧本、素材的知识产权归属
11.1 网络剧及其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剧的剧本、成片、片段、花絮、配音、配乐、
图片、形象等音频及视频,下同)所有版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完整、永久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甲乙双方享有按投资比例获得分成收入及署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