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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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的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公司防治瓦斯事故五十条

公司防治瓦斯事故五十条

公司防治瓦斯事故五十条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瓦斯事故的预防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突出细则》、《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煤矿瓦斯灾害治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含控股煤矿和实际控制的煤矿)及新建煤矿Q二组织管理与责任体系第三条子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责任制O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下同)是子公司瓦斯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度体系,组织制定年度防止瓦斯事故的目标管理办法,落实防治瓦斯事故所需的人、财、物,保证瓦斯治理投入,加强对瓦斯治理技术的研究。

子公司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负责;其它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与监督管理负责。

子公司通风瓦斯管理等职能部门及业务人员对全公司瓦斯综合治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

矿长是矿井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瓦斯治理工作负责,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度体系,必须按规定主持召开瓦斯治理工作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矿井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下同)对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拟订瓦斯治理工程及资金安排计划;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对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落实负责,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负责;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对专业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子公司、矿井必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一通三防”责任体系。

子公司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专门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设置防治突出的专门机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体系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用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用版

YF-ED-J7635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用版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用版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欢迎阅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河南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和在我省煤矿开展地质勘查、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定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指实际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简称“突出矿井”。

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的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矿井,称为“邻突非突矿井”。

第四条【瓦斯防治理念】瓦斯防治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工作方针,落实“一个钻孔就是一项工程”瓦斯治理理念,构建“抽采标准化、打钻视频化、计量精准化”的瓦斯抽采管理体系,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监察执法。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职责】煤矿企业、煤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岗位职责】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2023年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

2023年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

2023年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____年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工作,确保隧道施工过程中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隧道施工单位和隧道施工人员。

第三条隧道施工中瓦斯是重要的安全隐患,隧道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瓦斯防治措施。

第四条隧道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瓦斯生成、监测和排放的控制。

第五条隧道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瓦斯防治安全培训,掌握瓦斯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隧道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章瓦斯防治措施第七条隧道施工单位应制定瓦斯防治安全管理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建立瓦斯防治的监测系统。

第八条隧道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工地的瓦斯生成源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瓦斯防控措施,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九条隧道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瓦斯监测仪器和设备,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瓦斯监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和分布情况。

第十条隧道施工单位应制定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明确瓦斯排放的时机、方法和措施,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瓦斯排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隧道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要求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隧道施工人员应加强对瓦斯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

第四十条隧道施工人员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四十一条隧道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隧道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细则

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细则

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包括:合规治理、科技创新、规划引领、安全监控、网络信息化、法治保障、宣传教育、违法惩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资源优化、环境保护。

第三条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细则是具体指导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二章合规治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瓦斯开发利用符合规定标准,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合规进行。

第五条制定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六条加强对瓦斯开发利用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只有具备合规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才能参与瓦斯治理工作。

第三章科技创新第七条积极引入先进的瓦斯开发利用技术,提升瓦斯治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支持瓦斯治理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瓦斯治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建立瓦斯治理的科技创新基地和实验室,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

第四章规划引领第十条制定瓦斯治理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瓦斯治理的发展目标和路径。

第十一条加强瓦斯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合理确定瓦斯开发的规模和时间。

第十二条加强瓦斯管网的规划和建设,确保瓦斯的安全运输和供应。

第五章安全监控第十三条建立瓦斯治理的安全监控体系,确保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完善瓦斯治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瓦斯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瓦斯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提高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性和应急能力。

第六章网络信息化第十六条推动瓦斯治理工作向互联网+方向发展,提高瓦斯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

第十七条建设瓦斯治理的信息平台,方便各方面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八条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瓦斯治理的相关数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第七章法治保障第十九条加强瓦斯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瓦斯治理的法律体系。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三篇)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三篇)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瓦斯异常区的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及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和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瓦斯异常区是指在狭小地段爆炸或火灾发生后,气体浓度超过安全范围的区域。

第四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矿井平面图上进行标注,并在相关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五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需要进行专业测量和评估,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认证。

第六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应根据不同矿区的气体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七条瓦斯异常区的管理应以安全为前提,充分考虑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瓦斯异常区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九条瓦斯异常区的管理应注重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条瓦斯异常区的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瓦斯异常区的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章瓦斯异常区划定第十二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应参考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应包括爆炸源、瓦斯产出点、通风设施、设备设施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瓦斯运移规律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应定期进行复测和评估,确保划定的范围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应综合考虑瓦斯浓度、氧气含量、温度、湿度等因素,并进行合理分级。

第十七条瓦斯异常区的划定应对瓦斯压力、温度、湿度等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瓦斯异常区的矿井,应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瓦斯异常区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对于存在瓦斯异常区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瓦斯异常区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制定管理计划,明确任务和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瓦斯异常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制度和流程,明确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单位的瓦斯管理工作,包括瓦斯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监测等环节。

第三条瓦斯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精细化操作。

第四条瓦斯管理工作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发展”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瓦斯的生产和储存管理第一节瓦斯生产管理第五条严格按照瓦斯生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瓦斯的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规定。

禁止无证、过期证和伪造证的瓦斯生产。

第六条确保瓦斯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建立瓦斯生产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操作规范,人员熟知并遵循操作规程。

第八条确保瓦斯生产现场的通风、排放和清洁工作,防止瓦斯积聚和泄漏。

第二节瓦斯储存管理第九条瓦斯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建立完善的储存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瓦斯储存设施必须设立监测系统,及时监测瓦斯的浓度,一旦超过安全标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储存瓦斯的场所必须有明确的标识和警示牌,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瓦斯储存设施必须设置保护装置,如防火、防爆装置,确保瓦斯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瓦斯的运输和使用管理第一节瓦斯运输管理第十三条瓦斯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保证车辆的合法合规和驾驶员的合格。

第十四条瓦斯运输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瓦斯的安全运输,禁止超载和超速。

第十五条瓦斯运输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瓦斯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比如火灾报警器、泄漏报警器等,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节瓦斯使用管理第十七条瓦斯使用必须按照安全规定进行,严禁违规操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瓦斯使用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和监测系统,定期监测瓦斯的浓度,一旦超过安全标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范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瓦斯预测、瓦斯监测、瓦斯抽放、瓦斯防治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

第三条术语定义1.矿井瓦斯防治管理: 指对矿井瓦斯进行预测、监测,并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抽放,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的管理工作。

2.瓦斯预测: 指通过分析矿井地质条件、煤层瓦斯含量等数据,预测矿井瓦斯涌出的趋势和规模。

3.瓦斯监测: 指对矿井底、工作面等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4.瓦斯抽放: 指通过抽风机等设备,将矿井底部、工作面等地点的瓦斯抽出。

5.瓦斯防治设备: 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瓦斯防治设备,如瓦斯抽放设备、瓦斯检测仪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瓦斯预测1.矿井生产前,应进行瓦斯预测工作,确定矿井瓦斯涌出的趋势和规模。

2.瓦斯预测工作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记录和分析结果应保存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矿井瓦斯预测结果应作为瓦斯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应对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调整。

第五条瓦斯监测1.矿井底、工作面等地点的瓦斯浓度应进行实时监测。

2.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校正。

3.瓦斯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抽放,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六条瓦斯抽放1.矿井底部、工作面等地点的瓦斯应定期抽放。

2.瓦斯抽放工作应实施专人负责,确保抽放设备运行正常,抽放效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瓦斯抽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避免可能导致瓦斯积聚的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七条瓦斯防治设备管理和维护1.瓦斯防治设备的购买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瓦斯防治设备的管理应执行定期巡检和维护计划,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和可靠。

3.瓦斯防治设备的故障应立即报修,并按照维修标准及时修复,确保设备不影响生产和安全。

第八条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1.矿井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矿井瓦斯防治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瓦斯防治32条

瓦斯防治32条

瓦斯防治会议纪要三十二条重点内容根据“5·14”“5·22”两起事故在瓦斯防治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以及在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差距,必须推进既定的重点工作措施,加强对新问题的研究,形成新举措(一)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1.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

突出煤层新采(盘)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2.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牒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牒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到2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30m。

3.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

4.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

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5%的,必须采取重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5.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10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

6.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

7.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

8.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9.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

10.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二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二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第一条:矿井瓦斯监测规定1. 矿井瓦斯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确保瓦斯浓度及时、准确地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抽放,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安全。

3. 矿井出口瓦斯浓度应定期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条:煤矿通风规定1. 矿井通风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转,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畅通,控制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

2. 通风系统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

3. 在矿井通风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维护通风系统,直到故障修复为止。

第三条:矿井进出口安全管理规定1. 矿井出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并定期检查标识的完好性。

2. 进入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格人员能够进入矿井作业。

3. 矿井出口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条:矿井作业规定1. 所有矿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操作证件。

严禁无证上岗。

2. 在进行矿井作业前应进行适当的预探测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生产。

3. 矿井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矿井防火防爆规定1. 矿井内一切明火禁止使用,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矿井。

2. 矿井内应设置合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

3. 矿井内应配备专业的防爆设备,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矿井应急救援规定1. 矿井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

2. 矿井应急救援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矿井应急救援演练应定期进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矿井安全教育规定1. 矿井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矿井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安全操作规程等。

3. 矿井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通过讲座、培训、考试等方式进行。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二)一、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坚持“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和为我省煤矿提供服务的煤矿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有关单位开展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层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

第五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煤矿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为前提,以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手段,以“时间和空间”为保障措施,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矿购置瓦斯治理关键装备、完善瓦斯治理工程、提升瓦斯治理智能化水平以及开展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对煤矿企业、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瓦斯防治应坚持“科技、投入、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建立瓦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通用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通用版)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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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一是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

⒈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

突出煤层新采(盘)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⒉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到 2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 30m。

⒊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

⒋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

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5%的,必须采取重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⒌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 10 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

⒍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 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

⒎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

⒏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

⒐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

⒑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

二是需要加强研究解决的问题。

⒈研究大直径钻孔(130mm)抽采瓦斯和全程下大直径筛管(50-70mm)抽采瓦斯工艺,研究钻孔直径与筛管直径适配关系以及筛管筛孔直径和密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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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一)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
1.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

突出煤层新采(盘)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2.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刭2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30m。

3.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

4.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

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5%的,必须采取重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5.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1 0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

6.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

7.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

8.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
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

9.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

10.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

(二)需要加强研究解决的问题
1.研究大直径钻乳(130mm)抽采瓦斯和全程下大直径筛管(50-70mm)抽采瓦斯工艺,研究钻孔直径与筛管直径适配关系以及筛管筛孔直径和密度标准。

2.研究防突设计中实际考察的瓦斯抽采半径与水力冲孔抽采半径参数的使用问题,确保抽采钻孔间距设计既符合实际又不留抽采空白带。

3.为便于事故状态下快速准确使用避难硐室,避难硐室门体结构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可视化、声光化研究。

4.研究分析巷道、避难硐室等地点箱式、袋式压风自救装置的使用形式,以便于在事故状态下真正发挥作用。

5.研究人员定位卡嵌入式矿帽或矿灯,解决人员定位卡“撤卡代替撤人”“人卡分离’’的管理机制和检查方法,堵塞弄虚作假漏洞。

(三)需要严格遵循的原则
1.在编制突出煤层工程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时,应尽量避免上山掘进。

严禁突出煤层工作面开切眼(经保护层开采后除外)采用上山掘进;突出煤层其他巷道上山掘进时,倾角不得大于1 5 °,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2.突出煤层掘进巷道避难硐室设置间距不超过300m。

3.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施工超前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
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等情况,必须采取措施探测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的,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采用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和回采工作面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其钻孔最大长度不得大于90m(含煤岩段,定向钻进除外)。

5.采掘工作面接替设计时,应尽量避免相向回采及掘进。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并且相向回采及掘进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0m。

6.在同一煤巷掘进的回风流中,严禁煤巷掘进与打钻(掘进、水力冲孔和割缝等)平行作业;其他情况下,煤巷掘进与底(顶)板打钻、水力冲孔和割缝平行作业间距不得小于100m,煤巷掘进与本煤层打钻平行作业间距不得小于200m。

7.防突设计应明确穿层钻孔必须进入顶(底)板深度或到达设计的抽采煤层保护边界,解决抽采钻孔出现空白带问题。

抽采钻孔设计和竣工图应采取合适的比例绘制,以便于使用。

(四)需要推广的技术措施
1.推广应用新型速凝膨胀材料“两堵一注”囊袋式带压封孔和全程下筛管护孔技术,解决封孔不严、漏气、塌孔、堵塞等问题。

2.推广应用钻孔水力冲孔卸煤、水力割缝技术,解决突出煤层卸压、增透问题。

3.推广应用钻孔修复技术,解决钻孔塌孔、堵孔问题。

4.推广应用下行钻孔压风排水技术,解决下行钻孔积水问题。

5.推广应用普通钻机边打边测随钻轨迹测量技术,解决钻孔轨迹和终孔位置不清问题;推广打钻封孔视频监控机制,解决“打假钻”问题。

(五)必须执行、严禁违反的要求。

1.采煤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 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2.严禁用局部防突措施进行消突。

3.严禁在煤巷中测定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严禁用瓦斯含量推算瓦斯压力。

4.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

5.凡生产班次掘进工作面平均风排瓦斯量大于3m3/min、回采工作面平均风排瓦斯量大于5m 3/m i n的(包括上隅角集中抽采瓦斯量;经分析上隅角和采空区瓦斯主要来源于保护层开采中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的,不计入保护层工作面),一律视为区域措施瓦斯治理不到位,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十、加强防突培训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安全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措施,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

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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