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管理计划融资业务方案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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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管理计划融资业务方案一、创新产品背景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些经济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大型企业为有效调节自身经营现金流、转嫁财务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在业务往来中经常对交易对手采用以自身为承兑主体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或简称“商票”)结算。
由于交易发生与商票承兑的期限错配,可能导致再生产投入资金因此出现短缺,商票持有人往往需要短期融资解决日常经营所需。
针对此类情况,我们拟推出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管理计划(以下或简称“商票资管计划”)融资业务模式,既可满足更多客户需求,又可为我行提供新的利润来源。
二、创新产品介绍商票资管计划融资业务,是指商票持有人以转让其持有的商票资产收益权方式向我行提出融资需求,我行经审批后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向其提供所需资金的业务模式。
(一)涉及的交易各方商票承兑企业:商票的债务人。
融资人:商票的持有人。
商票资管计划收益权远期受让承诺人(以下或简称“受让承诺人”):必须为外部主体评级在AA以上的并经我行审批认可的中央企业或其他类型优质企业,可与商票承兑企业或融资人之一为同一主体。
券商资管: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下设的资产管理公司,商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银行:负责商票的验票、保管、托收、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托管等。
资金方:银行。
(二)交易结构1. 融资人因业务往来持有承兑人开具的商票。
2. 融资人与券商资管签订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所持有的票据资产收益权以类似贴现方式转让给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3. 为确保商票资产安全,融资人、券商资管、我行三方签署协议,将标的资产票据及相关资料一并交付我行,委托我行负责商票的验收、保管、托收等。
4. 我行与相关方签署协议,保证项目资金全程封闭运行。
5. 为严控项目信用风险,由外部主体评级在AA以上的并经我行审批认可的中央企业或其他类型优质企业作为商票资管计划收益权远期受让承诺人进行风险兜底。
6. 我行对受让承诺人的额度批复可准其在一年内循环使用。
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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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单位客户票据一体化管理及融资服务需求,丰富票据托管产品服务内容,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Ⅹ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版)》、《ⅩⅩ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ⅩⅩ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ⅩⅩ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实施细则(2009年版)》、《ⅩⅩ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版)》等ⅩⅩ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池”是指依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
客户按照与银行的协议约定,通过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
银行在票据托管业务基础上开展的增值业务以及后续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票据相关业务时,还应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银行承兑汇票。
客户在我行用于办理票据池的票据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未到期票据。
第四条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应与我行签订《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范围。
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且信用良好。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票据池业务按照不同业务种类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其中基础业务指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信息等业务;增值业务指以客户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
第六条基础业务(一)票据托管单位客户将收到的各类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银行代为保管,由银行将其存放票据保管箱。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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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附件: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附件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
第三条标准化票据的创设和交易应根据市场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参与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托机构,是指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归集、管理、创设及信息服务的机构。
存托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完成每只标准化票据相关的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以及协助完成兑付、追索等,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存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二)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四)信誉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884463f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92.png)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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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3)代垫的银行票据;(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
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8)背书是否规范;(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行出具;如遇其它上述未列明事项的,应咨询出票银行或公司财务本部,凡要求出具证明的,必须由相关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收取。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1bdadfd758f5f61fb7366645.png)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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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金融市场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债券交易、购买同业理财产品、资产转让和业务合作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逐一授信原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1. 一个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本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较高,且有业务需求的金融机构纳入授信范围,进行逐一授信。
第二章综合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同业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相关部门在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内进行。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的实施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附件一);组织收集、分析和保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授信额度的实施、控制和监测;负责初步拟订授信方案,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债券融资业务(含质押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因交易对手灵活、业务开展频繁、债券权利保障、业务风险较小等特征,授信采用名单式管理方法,授信管理参照《xx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2013〕37号)执行(若《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2013〕37号)修订,则参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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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权威性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报价和债券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第三条与我行进行债券交易的对手方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机构:(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我行债券交易业务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债券交易业务种类第五条我行人民币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包括:债券承分销、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公开市场、现券买卖、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参与债券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中进行投标,向发行人承购债券的行为。
第七条债券分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按照分销商所提供的认购承诺书进行投标,中标后在确认分销债券款项到账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的行为。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应做好各类发行主体债券承销商的申报工作,落实承销主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九条债券承销主协议、债券发行公告或办法以及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打印的债券缴款通知单共同构成债券承销合同。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1e9f08c281e53a5802ff60.png)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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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按照贴现率向客户提供贴现垫款,将客户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所代表的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后,支付剩余贴现款项给客户的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之一,是银行和企业开展信用业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操作流程(一)开展贴现业务前,银行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并公布贴现利率、制定贴现审核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贴现手续费用等。
(二)客户在向银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商业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2.贴现申请书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备案证明5.企业信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贴现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完成贴现款的划拨和支付。
(四)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贴现业务不会对银行造成不良影响。
(五)完成贴现业务后,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确认账务,记录相关业务信息,定期进行复核,确保贴现款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测算贴现资金的风险,对申请贴现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贴现业务安全。
(二)风险管理措施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对信用风险高的客户适当提高贴现利率;2.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贴现资金风险高的客户收取风险保证金;3.对贴现资金有限的客户进行限额管理;4.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控制和调整。
(三)业务风险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涉及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付;2.市场风险,即票据市场利率波动导致银行资产负债风险;3.操作风险,即由于银行员工的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由于业务需求或资金融通原因导致银行资产无法及时变现,造成经营压力。
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d6582750524de518974b7d31.png)
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本行业务品种,规范票据池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及《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池业务是指各经营机构针对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向企业提供的票据鉴别、查询、保管、委托收款及质押融资等综合性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票据池分为保管池和质押池两类。
保管池项下票据不得用于质押融资;质押池内票据可为客户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有效担保,质押池内票据承兑行在本行必须有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票据池业务分为保管池业务和质押池业务。
保管池业务包括票据鉴别、查询、保管、委托收款等服务;质押池业务除了保管池业务所具有的功能以外,还具有质押池担保融资功能。
第五条票据池业务的申请人可为单一企业,也可为同一集团内的多个成员企业。
第六条集团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实行主(协)办行制。
主办行负责集团票据池业务的整体营销及核心企业日常维护,票据池、质押池的管理,受理核心企业业务申请,并协调协办行处理集团票据池业务项下相关事项;协办行负责成员企业的营销及日常维护,受理成员企业业务申请。
第七条主办行原则上应为中心支行或分行营业部,如支行申请主办应报分行金融同业部、营运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八条总行部门职责。
(一)金融同业部。
总行金融同业部是票据池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票据池业务制度建设与维护,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提出系统维护需求,参与开发和测试。
(二)公司业务部。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本行质押池担保融资业务的制度建设与维护,并组织营销推广。
(三)会计结算部。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票据鉴别、保管、托收、查询查复业务中柜面操作流程的管理,牵头管理本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
(四)风险管理部。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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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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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指的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根据贴现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我行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实际,我行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贴现业务管理全流程。
第二章贴现业务授信管理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即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经过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由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在授信额度内办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占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一)占用承兑人授信额度;(二)占用持票人授信额度。
第五条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承兑人须在我行具有授信额度。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我行机构业务部负责全行贴现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工作,核定企业贴现额度;负责首次贴现业务办理时法律文本协议以及后续办理时申请表的审查;负责贴现业务档案的归档及保管等事项。
第七条机构业务部及其他负责票据业务营销的部门(以下统称“票据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具体营销推动与操作,并对交易真实性、业务风险负有第一责任。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相关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持票人的授信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贴现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管理工作,参与业务风险事件的处置。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授信支用审查;负责对申请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审查;负责对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及背书合规进行审核;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实物管理;负责票据系统贴现记账等相关操作处理;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协助票据业务部门实地查询;负责已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的委托收款操作。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范文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54af02a52ea551810a6877c.png)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2a701b3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f6.png)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本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委托给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票据信息的集中、票据资源的共享和统筹使用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票据池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优先、集中管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一)财务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的统筹规划、日常管理和监督。
具体包括:1、制定票据池业务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2、与合作银行沟通协调,签订相关协议。
3、负责票据的收集、审核、保管和传递。
4、对票据池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二)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与业务相关的票据,并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进行定期审计,检查业务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票据池业务的操作流程(一)票据收集1、业务部门在收到商业汇票后,应及时交至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对收到的票据进行审核,包括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和保管。
(二)票据入池1、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票据池额度情况,选择合适的票据入池。
2、将入池票据的相关信息录入合作银行的票据池系统,并提交入池申请。
3、合作银行对入池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票据纳入票据池管理。
(三)票据质押1、当公司需要融资时,可将票据池中的票据进行质押。
2、财务部门向合作银行提出质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手续,并发放相应的融资款项。
(四)票据贴现1、对于符合贴现条件的票据,财务部门可向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2、合作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贴现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贴现业务,并将贴现款项划入公司指定账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南]
![《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2c0bebe4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a4.png)
一般商密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文件交银粤办…2009‟31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分支行: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以来,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上半年票据业务爆发式增长,引起社会各界以及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随后在监管机构开展的多轮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实存在因票据融资规模急剧膨胀、票据空转所引发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值得票据从业人员警醒和反思的风险状况。
为保证我分行票据业务健康稳健发展,切实防范和控制相关的管理和操作风险,结合银监局检查、广东同业公会风险提示及我分行下半年信贷工作重点,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分行票据业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2009年上半年票据市场情况概述(一)从全国来看,2008年四季度至2009年二季度,受贷款规模限制取消以及票据市场利率下滑等因素影响,票据融资出现爆发式增长。
2009年上半年新增贷款7.37万亿元,其中票据融资新增1.73万亿元,占比达到23.5%,引起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
(二)从广东省来看,2009年上半年广东的票据贴现量达到5000多亿元,国有银行大概1500亿元,股份制银行3000亿元,农信社接近500亿元。
(三)从系统内来看,交通银行上半年票据交易量5754亿元,相当于2008年全年交易量的1.27倍。
其中,贴现量1124亿元,同比增加779亿元,增幅226%;转贴现量4630亿元,同比增加3443亿元,增幅290%。
(四)从广东省分行来看,我分行上半年票据交易量为232.23亿元,较2008年同期增加59亿元,增幅为34%。
其中,直贴业务量为72.94亿元,同比增长43%;转贴现业务量为159.29亿元,同比增长30%。
二、当前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在当前宏观政策以拉动内需增长为中心的形势下,银行票据业务在获得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风险管理问题,结合银监局检查存在问题及最近广东同业公会风险提示,当前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一)政策风险在当前政府鼓励投放,拉动内需的政策导向下,部分信贷资金以票据形式进入过热行业,特别是票据融资缺乏真实有效贸易背景、信贷资金挪用和违规流入股市楼市等问题引发的票据套利行为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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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票据融资业务操作,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管理目标,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X银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制度》《XXX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本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室、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各村镇银行,用于票据融资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因贸易或经营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以其合法持有的一笔或多笔商业汇票为质押向本行申请融资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一) 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称票易贷);(二) 一次性开立同一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票易票);(三) 一次性开立单一国内或国际信用证(以下称票易证)。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申请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结算情况良好;(二) 资信情况良好;(三) 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票据融资业务项下用于质押的票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商业汇票质押的要求;(二) 以合法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具备法定票据要式、背书连续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三) 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参照总行公布的本行可以办理贴现的承兑行名单;用于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已取得本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未取得本行保贴额度的商业承兑汇票不纳入本办法范围;(四) 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最后一手背书人签章名称与票据融资申请人一致。
第六条以下类型的商业汇票不得作为质押物(一) 记载有“不得转让”或“委托收款”字样的商业汇票;(二)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商业汇票;(三) 已设定质押等所有权有争议的商业汇票;(四) 以票据买卖为主要业务的票据中间商提供的票据;(五) 其他不符合本行要求的商业汇票。
第七条对票据真实性进行核查。
经营机构受理票据融资业务申请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对用于质押的票据审核查验,具体包括对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真伪性、票据要素等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参照《X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X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XXX银行纸质商业汇票上海票据交易所信息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 对于纸质商业汇票,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核查票据是否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登记并到会计部门(柜台)办理验票手续,会计部门(柜台)人员核验票据并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打印已确认承兑登记查询界面。
(二) 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通过电子汇票系统查验票据真实性,并打印相关查询界面。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票据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的牵头开发、培训、推广等。
第九条总行授信管理部主要负责对票据融资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第一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整体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预警与分析。
第一十一条总行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审定票据融资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并给予业务办理中需求的法律支持。
第一十二条总行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监控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定期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归档和清理工作等。
第一十三条各信贷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作为业务拓展及前台操作部门,主要负责票据融资业务客户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客户需求及意见的收集和反馈,接受客户票据融资业务申请,发起授信申请及信贷流程等工作。
第四章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资料第一十四条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一) 《XXX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申请表》(附件1);(二) 申请人的基本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能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的材料;(三) 公司章程;(四)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五) 企业近一年的银行对账单;(六) 用途证明材料;(七) 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八) 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保证人相关资料;(九) 质押应提供纸质汇票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原尺寸提供汇票的正面和背面复印件)或电子汇票系统票面查询信息;(十)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期限、利率、质押率第一十五条票易贷业务(一) 票易贷业务的相关担保有效期限应涵盖贷款的整个存续期;贷款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而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 票易贷业务的利率按照本行利率相关规定执行。
(三) 票易贷业务可申请票易贷专项授信,然后在授信金额内根据每次质押票据金额申请分笔发放贷款。
(四) 票易贷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短于贷款到期日(以下称短票长用),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9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90%)。
(五) 票易贷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长于贷款到期日(以下称长票短用),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8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80%)。
第一十六条票易票业务(一) 票易票业务的相关担保的有效期限应涵盖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存续期;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和金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其中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 票易票业务可申请专项授信,然后在授信金额内根据每次质押票据金额申请分批开立。
(三) 票易票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短于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以下称短票长用),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即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四) 票易票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长于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以下称长票短用),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9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90%)。
第一十七条票易证业务(一) 票易证业务的相关担保的有效期限应涵盖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整个存续期;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付款期限和金额由交易双方商定,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 票易证业务可申请专项授信,然后在授信金额内根据每次质押票据金额申请分批开立。
(三) 票易证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短于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付款日或开证日加远期天数(以下称短票长用),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总金额(含溢装)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即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申请开立的国际信用证的总金额(含溢装)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9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90%)。
(四) 票易证业务中质押票据到期日长于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付款日或开证日加远期天数(以下称长票短用),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总金额(含溢装)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9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90%)。
申请开立的国际信用证的总金额(含溢装)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商业汇票的票面总金额的80%(即质押率不得超过80%)。
第六章票易贷业务程序第一十八条申请人向本行信贷经营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一十九条业务审查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汇票质押合同》等,在借款合同里加注“质押票据一旦出现纠纷,甲方承诺按其所质押票据的票面金额及时补足款项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金。
”条款。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将商业汇票按照质押背书方式背书给本行,背书栏上应有出质人(申请人)签章以及记载有本行“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栏(即抬头)上应注明本行名称。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贷业务开户通知书》(附件2),在柜台开立该笔业务对应的零金额其他保证金账户及出质人同名的内部账户。
第二十三条落实相关手续,审批结束后,进行放款。
第二十四条“短票长用”到期业务处理(一) 质押票据到期,将托收回款转至本行该笔业务对应的出质人同名内部账户,同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贷业务转账通知书》(附件3),于回款当日到本行柜台将回款全额(包括超过贷款金额的回款部分)从对应内部账户内划转至其他保证金账户,用于本行发放贷款的到期还款。
保证金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 贷款到期,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保证金账户解冻通知书》(附件4),由柜台将保证金账户金额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还款。
(三) 如贷款有多笔且到期日不同,或申请人部分还款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保证金账户解冻通知书》(附件4),由柜台进行“其他保证金部提”操作将金额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还款,部提次数不限,归还最后一笔贷款时由柜台做“其他保证金销户”处理将金额全部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还款。
(四) 贷款到期前,如申请人已追加100%比例其他保证金用于该笔业务的担保,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
贷款到期,本行将保证金存款解冻后,申请人到经办机构办理还款手续。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申请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本行同意。
申请人分次还款的,提前还款的次序由双方另行约定。
申请人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五条“长票短用”到期业务处理(一) 贷款到期,申请人已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
如申请人提出继续申请票据融资业务,经办机构须与申请人重新签署《汇票质押合同》等协议。
(二) 贷款到期,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办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
质押票据到期申请人仍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办机构须将托收回款转至本行该笔业务对应的出质人同名内部账户,同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贷业务转账通知书》(附件3),于回款当日到本行柜台将回款全额(包括超过贷款金额的回款部分)从对应内部账户内划转至其他保证金账户。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保证金账户解冻通知书》(附件4),由柜台将保证金账户金额转入申请人结算账户用于还本付息。
第七章票易票业务程序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本行各信贷经营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二十七条业务审查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汇票质押合同》等,在《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里加注“质押票据一旦出现纠纷,甲方承诺按乙方所签发票据的票面金额及时补足款项作为该笔承兑业务的保证金。
”条款。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将商业汇票按照质押背书方式背书给本行,背书栏上应有出质人(申请人)签章以及记载有本行“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栏(即抬头)上应注明本行名称。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XXX银行票易票业务开户通知书》(附件5)在柜台开立该笔业务对应的零金额承兑保证金账户及出质人同名的内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