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合集下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8]14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健康深入的发展,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乌政办〔2007〕30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宏斌副市长成员:李文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黄勇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新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延年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黎忠市审计局局长领导小组职责:统筹领导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办公室主任由王延年兼任。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建设,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效益评价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专家协调工作。

同时邀请自治区、兵团、IT企业和我市各类信息化建设方面专家,建立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承担执行项目的社会监督、后期评定等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3•【字号】乌政办〔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政办〔2016〕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投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一)保留的事项(13项)。

1.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公安局)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公安局)3.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4.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建设委员会)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的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8.权限内征用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市林业局(园林局)〕9.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1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二)保留并规范名称的事项(8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乌政办〔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5〕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适用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统一平台申请审核、统一摇号分配管理、统一市场租金定价,根据家庭收入、房屋位置、投资渠道及户籍等条件分类核定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一、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一)统一建设计划。

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并轨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多方筹集房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乌政办〔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政办〔2017〕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6日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46号)精神,鼓励我市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支持其尽快完成前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从年度市级项目前期费中安排,用于补助我市社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项目前期费主管部门。

第三条项目前期费按照“开工前申请,开工后拨付”的原则管理,在开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在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时拨付。

第四条项目前期费安排范围。

申请项目前期费的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纳入我市重点项目计划或为我市重点储备项目。

(四)符合我市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条项目前期费使用范围。

项目前期费仅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在项目开工前发生的可研、选址、环评、地勘、设计等相关咨询费用,不包括开工后发生的施工、材料等费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乌政办[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4〕1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30日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建立运转快捷、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做好项目的收集、筛选、储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的审核、更新和管理工作。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对接、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计划使用市级预算内资金、区(县)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的项目,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四条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的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库分为储备项目库、前期项目库。

具体为:(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且拟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进行管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乌政办[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3〕27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查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增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项目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维护基本建设程序的严肃性,着力完善竣工验收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我市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增强政府投资效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积累项目管理经验提供重要保障。

二、组织机构为有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宏斌任组长,副市长高峰、张爱华、谭成贵、樊新和、宋亚君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财经办、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消防支队、安监局、审计局、监察局、档案局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推进项目验收工作,定期召开推进会,协调项目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12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18【实施日期】200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1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黑甲山片区的改造,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三山改造”的总体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关为指导,根据建设“亚心之都、国际都市、商旅名城、宜居城市”的奋斗目标,针对黑甲山片区外来流动人员集中、基础设施薄弱、居住条件落后、环境卫生差、社会治安问题突出、服务功能滞后等现状,通过财政投入和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及市场运作方式,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逐步把黑甲山片区打造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社会秩序良好、商贸业发达、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居住的发展城区,为实现城区均衡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开发改造方式根据黑甲山片区的实际情况,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开发改造,即通过政府投资,实现黑甲山核心区域的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通过市场运作实现统一规划、整体开发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开发改造原则(一)局部改造和分步实施原则。

一是2007年仅对黑甲山山体周边800余户居民实施拆迁安置;二是完善道路两侧民房基础设施,美化环境;三是拆迁后的空地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原则。

依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有关规定,黑甲山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安置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自行选择房屋或货币安置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和限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乌政办[2008]233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乌政办[2008]23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落实,积极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及国务院3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制定依据本《目录》依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及钢铁、水泥、石油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意见,按照《乌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乌昌地区中心城市(乌鲁木齐)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

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分标准本《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

其中,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是指符合国家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乌政办[2003]214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3]2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要求,结合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结合当前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清理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完成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作任务。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的范围本市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03]65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03]65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03]6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01] 6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鲁木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02]10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以下统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4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另行)。

现将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凡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立即停止实施,并认真研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凡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处理。

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该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文件中需要继续适用的其他内容,有关行政机关可另行制定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新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2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09〕555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及时发挥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组织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的专项(技术)验收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关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一系列措施,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保增长、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一)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审批。

对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备案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核发登记备案证做到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对全社会的重大项目,加大项目帮办、协办和督办工作力度,缩短审批核准时间,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建立项目联审和督办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每周在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政务中心召开2~3次项目联审和督办会,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步伐。

加强国家新增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的稽察,及时发现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责任单位:市建委、乌昌发改委)(二)加快办理项目用地审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乌政办[2010]40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乌政办〔2010〕40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连续多年在建设领域开展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今年入冬以来,随着大多数工程项目进入年终结算和农民工返乡高峰的来临,特别是今年是我市历年来投资力度最大的一年,随着建设项目的竣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渐凸显,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行业平稳发展。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一是各建设企业、建筑业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梳理,针对存在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弥补,筹措的资金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建设部门列出“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乌政办〔2017〕299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7〕29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合理用能,加快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000吨标准煤(含3000吨,下同)以上的工业企业;(二)年能源消费量达 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社会机构中,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用能单位;(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500吨标准煤以上的交通运输及物流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节能主管部门每年4月底前调整并公布一次。

同时,公布上年度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9〕96(2009年4月10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首府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纳入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

自2009年起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

第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落实就业服务措施和就业援助制度,把被征地就业困难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内,实施“就业优先,培训优先”的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措施,创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环境。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持当地相关部门身份认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免费办理《求职登记证》,并在《求职登记证》上注明为“被征地农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凭此证可享受等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乌政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切实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促进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春节和全国、自治区“两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一)成立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专项行动。

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吕德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陈壮为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白桦市委常委、副市长童兆玲副市长马雪峰副市长李宏斌副市长袁宝新副市长李光辉副市长成员:木拉提·木孜帕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振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马宏伟乌鲁木齐县县长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天山区区长乌买尔江·买买提沙依巴克区区长菅锋新市区区长陈钢水磨沟区区长张承义米东区区长贺海洋头屯河区区长杨志新达坂城区区长蒙志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徐彬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高柳市经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牙合甫·吾买尔市民宗委主任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王晓鹏市行政执法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刘俊市人防办主任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信息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5]33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5]33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5]3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2004年4月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成立以来,按照“建管分离、建用分离”的原则,在承接监管的项目建设中,通过专业化管理,使政府有限的投资发挥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从2005年起将所有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一律纳入市建管中心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监督、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由市发改委下达的政府投资房建项目,计划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交由市建管中心统一建设管理。

二、市建管中心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事项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负责做好项目竣工的组织验收工作。

三、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节约建设成本,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其使用单位在委托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后,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建管中心对项目初核后报市发改委立项。

四、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由市建管中心与使用单位按规定优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与建管中心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五、由市建管中心按规定优选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标。

六、政府投资房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施工、监理等单位需出具市建管中心签发的付款凭证,由市财政国库集中核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乌政办[2007]177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7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首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严厉打击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首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阿不都热依木·XXX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宏斌市长助理成员: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周耀宇市工商局副局长努尔·夏提市地税局副局长宋亚君市建委副主任张春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马伊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樊新和、辛建军、唐庆令、嵇广江、王晓鹏、周耀宇、宋亚君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28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8
【实施日期】2012.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产权登记及资产移交等工作,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我市将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

由于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黎市委副秘书长、财经办主任
汤占友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张新平市财政局局长
黎忠市审计局局长
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
朱刚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万刚米东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李书臣天山区副区长
李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