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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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

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

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其任务是规范公民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民事关系。

本文将介绍50个常见的民法典问题及解答,供读者参考。

由于禁止提供链接,我们只提供问题和解答内容。

1. 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民事行为的总则,它规范了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

2. 民法典对公民权利保护有何作用?民法典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3.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4. 如何证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件的要求,即主体资格、合法对象、真实意思表示和形式要求等。

5. 如何证明财产权的取得?财产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比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6. 如何证明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所允许的约束力。

7. 如何处理担保合同违约问题?担保合同违约时,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主债权人的损失等。

8. 如何申请离婚?申请离婚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9. 如何确定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约定或者判决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执行。

10. 如何处理婚姻财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 如何处理相互扶养纠纷?相互扶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并提供有关证据。

12. 如何处理借贷纠纷?借贷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13.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

14. 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调解、仲裁或者法院的判决来解决。

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公众知法权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公众知法权的问题

百五十 条明确 了这 一 原则 。 在现 代法 律 发展 中 , 律公 开性 已 众对 于我 国法律 体 系的信 任感 的培 养 与法律 信念 的建立 。 法
经 明确 了立法 者、 执法 者 的义 务, 如立 法者 在立 法活 动 中所 必须 遵 守的 一 系列 公开 性 的义 务:执 法 者在 行政 活动 中 的公开 性义 务; 息公 开原则正 是立法 者 、 法者 的公 开性义 务的最佳 写照 , 信 执
作 己超 出 了其 权限 、 范围 , 明显与现行 法律相 矛盾 , 人类第一 部成文 法典 《 谟拉 比法 典》 是一 部公开 的法典 , 汉 即 法律 “ 为司法解 释 , 公开是法 律生 效 的必要 条件这 一 原则 直接 体现 在 10 8 4年 《 国 法
且极 易 引起 司法 混 乱” 在 司法 机关 依据 与法律 有冲突 的 司法 解 。
一展 史 中最早 在 东西方 国家之 间获 2 0 年 1 l 06 月 1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发 布 的《 于审理 未成年 人刑事 关 得广泛 共识 并得到 完善 发展 的法 律基 本 原则 。 距今 50 50年前 的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 6条 就被一些 学者 认为
三 、 国民 法典 的制 定历 程 中保 障公 众 知法权 的必要性 我 民法 是在私 法 邻域 明确 公 民广 泛权 利 的权利法 。我 国 民法
典的制 定历程 与其 说是我 国法 律界 的曲折 发展 , 不如说 是我 国民
而法 律公 开性所 赋予 公众 的知 法权 体现 在 “ 不可 知而 犯不 为过” 主 自由与人 本精 神 的现代 化 。 日前 , 为 民事权利 保护法 的侵权 作
但 是缺乏 明确 立法 者与 执法 者 在保 障 公众知 法权 实现 方面 的相 失对个 体而 言 , 乎于 公 民权利 实现 的 阻碍过 多与成本 增加 , 关 而

试论中国民法典制定中有关国际私法的几点问题

试论中国民法典制定中有关国际私法的几点问题

平 教 授 语 ) 与 《 国 民法 典 》 似 , 是 这 法 相 但 其内容不 同 , 建议把 《 我 民法 通 则 》 第 的
12 、5 条 规 定 在 民 法 典 总 则 部 分 , 4 条 10
典》我国《 , 民法 通 则 》 八 章 就 是 这 种 立 第 法 体 例 。2 世 纪 以 来 。 19 年 《 国 民 0 以 88 德
可能 。
相关 的 实 体 规 范 中 ; 二 。 专 章 或 者 专 第 设 编 : 三 , 订 专 门 的 国 际 私 法 法 典 或 者 第 制 单行规范。 三个模式呈现出一个趋势 : 这
由 分 散 到 集 中 。 “ 1 世 纪末 开 始 , 从 8 国际 私法 进 入 了 立 法 时 期 .只 不 过 那 时 的立
试论 中 国民法典制定 中有 关 国际私 法 的几 点 问题
王 硕
( 尔滨 工 程 大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学 院 , 尔 滨 10 0 ) 哈 哈 5 0 1


关 于 民法 的 国 际 适 用 问 题 的 国
范 、 际统 一 实 体 私 法 规 范 ( 国际 统 一 国 或 民商 法 规 范 ) 国 际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 规 范 于 一 体 ” 可 见 , 为 一 个 相 对 独 立 。 作 的法 律 部 门 . 际 私 法 的 内容 十分 广 泛 。 国
法 实 行 法 》 先 导 , 多 国 家 先 后 颁 布 了 为 许 单行 的 国 际 私 法 规 .即 用 专 门 法 典 或 法
规 的形式 全面 系统规 定 国际私 法规 定 … … 国 际 私法 的 国 内 立 法 形 式 经 历 了一 个 由 分 散 到集 中 的漫 长 发 展 过 程 。 上 个 世 纪 ”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革 开放 的逐 渐 深 入 , 人们 思 想 的 解 放 , 利 意 识 的加 强 , 求 对 自己 的 权 要
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 的利益相对 抗—— 显而 易见 , 这一斗 争下 自私法 , 上至公法和国际法 , 在法 的全部领域周而复 始。 民法典 。 海纳百川, 有人身权、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等 , 这些权利规定构成 了民 法典的权利脉络 。 而在这些权利里面 , 又包含着若干具 体的权 利。在
按照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 , 民法性质上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私法 自治 , 民事主体 有权在 起草便作为一项宏伟 的立法工程迅 即启动, 本文拟从制定民法 典中所 属于私法。 引申的一些 问题作初 步探究 。

法定的范围内根据 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 通过法律行为构建民事 法律关系。。 法律 行为是实现私 法 自治的工具, 它建立 了一种在法律 范围 内由当事人 自主调节其法律关系的模 式。 由于 民法主要是私法 , 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和人身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主体真正理解和遵 循民法, 也就意味着 每个人知道如何捍 卫和保护 自己的权利 , 如何尊 重和肯定别人 的权利 , 正是民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这 亦是法制社 会中遵 循的基 本原则 。为此,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 。民法作为 自 然人、 法人等保护 自身权利 的基本 法, 当然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明确
这 些 权 利 里 面 , 分 成 若 干 细 小 得 权 利 。这 些 脉 络 分 明 , 定详 细 的 又 划
人身和财产加以重点保护, 加快了民法的发展, 也促进了民法 典的出 台。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
地 位 。 国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道 路 上 建 设 和 完 善 社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 我 民法

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

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

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设备租赁行业在中国迅速兴起。

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设备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筑设备租赁的定义、法律规定和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筑设备租赁是指建筑施工中,建筑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拥有的建筑设备出租给其他建筑企业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建筑设备租赁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建筑设备租赁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然而,由于建筑设备租赁的特殊性,这些法律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建筑设备租赁行业。

因此,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的制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应明确建筑设备租赁的合同形式和要素。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应规定建筑设备租赁的租金和租期。

租金的确定应当公平合理,租期的长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再次,应规定建筑设备租赁的保证和违约责任。

建筑设备租赁的保证应当包括押金和担保等形式,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理。

最后,应考虑建筑设备租赁的争议解决机制。

建筑设备租赁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应当为租赁双方提供便捷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然而,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速度较快,法律规定的制定和调整速度相对较慢,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完全匹配。

其次,建筑设备租赁行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设备质量不达标、租金纠纷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再次,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殊情况,以确保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筑设备租赁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和社会公众等进行座谈和征求意见,以确保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民法典试题(带参考答案)

民法典试题(带参考答案)

民法典试题(带参考答案)民法典知识测试试题单位名称:姓名:得分: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0.5分)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一律不发生效力。

(×)2.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使用方的解释。

(×)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4.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5.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6.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自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终止。

(×)7.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可以自行采取删除这一必要措施。

(×)8.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9.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15年一直无子女,二人均身体健康,有着稳定的收入,且二人均没有犯罪记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可以成为收养人收养一名孤儿。

(√)10.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1.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现所载内容,一律不视为书面形式。

(×)13.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只能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1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15.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16.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对民法典制定的几点建议摘要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一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当前我国的民法典正在制定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争论,在此笔者提出了几点自己的建议,以对民法典的制定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认识和建议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其概念应该从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来理解。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中,但是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自19世纪法典化运动以来,基本上都制定了民法典,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

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

第一种是罗马式,第二种是德国式,这个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较法国民法典有很大进步,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

当前,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取得了丰硕成果。

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

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订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笔者通过对民法典制定的大概了解,提出几点小小的建议:1制定法典的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应仓促进行从世界各国民法典制订所费时日来看,或长或短,情况不完全相同,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而应该保证法典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下面我将从认识方面和建议方面,对民法典的制定进行浅谈。

首先,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

制定民法典可以为公民提供权利清晰化、权益保护化、争议解决化的法律框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的制定使法律更加科学合理、系统完备,提高司法公正、规范社会秩序,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从时代发展的角度出发,注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需求和权益也在不断改变。

因此,民法典制定应结合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注重立法的目标性和针对性。

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协商和沟通,确保各利益主体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照顾。

第三,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注重整合和协调各个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是多个民事法律的综合性法律,它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复杂。

因此,在制定过程中,要注重整合和协调各个相关法律条文,确保他们之间的衔接和统一、在整个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立法专家的作用,坚持科学立法和规范立法,避免条文之间的冲突和重复。

第四,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注重国内外法律经验的借鉴。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和试错,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学习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正。

第五,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注重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制定一部好的法律需要更多的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因此,在民法典制定完成后,我们应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

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

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

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

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

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

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

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商合一体例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问题,通过对民法典总则的制定背景、意义、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首先概述了民商合一体例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接着分析了民法典总则制定的必要性及其实践价值,然后探讨了民法典总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最后指出了民法典总则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法律实施的可行性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民法典总则制定的理解,为推动我国民法典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概述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旨在确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提供指导。

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典总则不仅要体现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还要兼顾商事活动的特殊性,确保民事主体在商事领域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首先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也是商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同时,总则中还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类型、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行使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内容,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商事领域,民法典总则通过规定商事主体的类型、商事行为的效力、商事登记等制度,为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事主体作为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类型和权利义务的明确,有助于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商事主体的行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开、透明。

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不仅体现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还兼顾了商事活动的特殊性,为民事主体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行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制定民法典经济学分析

制定民法典经济学分析

制定民法典经济学分析民法典制订的背景是我在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众理念与素质发生较大变化的时期。

学者之间有较大的分歧集中在民法典的制定于法学来说是否合情合理一、当前民法典制定问题的主要观点当前在制订民法典这一问题上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一方面是赞成制定民法典的学者,如梁慧星教授提出了民法典起草的三条思路,即"松散式"、"理想式"和"现实式"三种起草中国民法典的思路;王利明老师也就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发表了演讲;而徐国栋教授则对民法典的体系独辟蹊径,提出了自己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绿色民法典。

[1]另一方面是反对民法典制定的学者,如孟勤国教授所言"制订民法规范的体系庞杂而混乱,制订一部民法典,面临的困难是非常之多的。

民法典应是社会大变革过后用以固定变革成果的产品,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许多民法问题仍存在争议,尚缺乏基本条件"。

[2]江平老师也曾在《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中说:"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可以见"大而全"的刑法典,却难见到"大而全"的民法典。

"[3]但我们为什么还是一定要编纂一部民法典,而不是用众多的单行法的集合去代替它呢?这是因为法典的作用远非众多法律规范的集合可比。

早在近代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典编纂运动就已开始。

那时人们编纂法典往往是在一种信念的支持下进行的。

这种信念认为"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的奠定。

"[4]时至今日,虽然自然法法典运动中的这种信念并不能完全概括出今天我们要编纂民法典的法律意义,但它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也就是说,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科学体系来表征我们整个民法体系的完整。

并且,"法典本身对体系化与逻辑性的追求",也是它无敌的魅力所在。

民法典方案

民法典方案

民法典方案一、背景介绍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私法领域内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

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国家治理、社会公平正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二、民法典方案的制定目的和意义1.制定目的民法典方案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并完善国家民事法律体系,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的同时,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意义民法典方案的制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统一法律制度:制定民法典方案可以使各个民事法律规定在一个总体框架下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

•规范公民行为:民法典方案可以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合法权益:民法典方案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推动经济发展:民法典方案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繁荣。

三、民法典方案的主要内容民法典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格权和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和人身权利的保护。

2.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法律规定。

3.继承与赠与:包括继承权的行使、继承份额的确定,赠与行为的规范等。

4.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界定,赔偿责任的大小等。

5.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法律规定。

6.不动产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7.公民法律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公民的法律能力、行为能力的认定和限制等。

四、民法典方案的立法程序和实施1.立法程序民法典方案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法倡议:制定民法典方案的立法倡议可以来自国家层面的法律机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

•立法讨论:在立法倡议通过后,相关的法律机关将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方面代表进行立法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建国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直到去年岁末(2002年12月23日)人大法工委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简称《民法典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各种新闻媒体追逐报导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讲道:"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这是我看到的对这次《民法典草案》最通俗、深透的正面的评价。

就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而言,它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文明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所能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

但是,民法典所涉理念深邃、内容庞杂,人们在具体编纂之中产生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这恰恰表明我国立法趋于民主、趋于科学,法律界的整体素质在提高。

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正值你们在法学院学习之时,这很幸运。

你们应该关注这次立法过程,学会分析和思考问题,从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这次民法典在编纂和审议过程中确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

在这里,我告诉同学们,在我参加关于民法典问题的一些讨论中,学者、专家和官员之间不仅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还能虚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整体气氛非常热烈、友好、舒心,没有发生传说的那种不愉快的场面,一些文章和网上的讨论曾出现过少数过激的言词,但大家也都没有在意。

下边,我主要是向同学们作些情况介绍,当然也会谈些自己的看法。

人在认识问题时难免有片面性,我也是如此,所以凡是涉及本人的观点,仅供你们学习时参考,这绝不是什么"标准答案",我甚至愿意听到你们不同的声音,并接受你们那些有说服力的批评和建议。

现在,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主张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重构法人的分类,明确国家是特殊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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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民时期: 国民时期:
1929年 1930年 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 1929年——1930年,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是 1930 是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 1225条 五编:总则、债权、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条、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三是现实主义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民事 生活,政治生活。 生活,政治生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应以逻辑关系为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基本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特殊的关系规定在民法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面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 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意见 分歧
1、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一是松散式、 一是松散式、邦联式 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 在9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以开放的形式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法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60多件了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二)49年以后我国民法的制定情况 49年以后我国民法的制定情况
一次、54年 56年 第一次完成民法典草案, 1. 一次、54年——56年,第一次完成民法典草案, 56 共525条、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 525条 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 四编; 四编;
2. 二次、62年——64年,第二次完成民法典草案, 二次、62年 64年 第二次完成民法典草案, 64
(1)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民法发展需求 不足,使民法缺乏必要的“土壤” 不足,使民法缺乏必要的“土壤”; (2)中国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限制了民法的发展; 中国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限制了民法的发展; (3)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法原则影响了民法的发展; 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法原则影响了民法的发展; (4)封建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束缚了民法观 封建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 念的发育。 念的发育。
《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 学说汇繤》 《学说汇繤》 《尤士丁尼修正法典》 尤士丁尼修正法典》 新律》 《新律》
(3)体例
人法、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 法学阶梯》 人法 物法、
(4)经济基础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2、《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法国民法典》
(1)时间:1804年 )时间: (2)意义: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对后世具有深远影响 )意义: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 3)体例:人法、财产法、 (3)体例: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 (4)背景:政治背景 )背景:政治背景——法国大革命 7年 首次民法典编纂 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首次民法典编纂 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仿效德、日民法,共计1569 1569条 包括总则、债权、 仿效德、日民法,共计1569条,包括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未公布,垮台。 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未公布,垮台。
(二) 主要成就
1、提出了法典的草案; 提出了法典的草案; 2、坚持了法典化的立法体例; 坚持了法典化的立法体例; 3、主要内容多有规定。 主要内容多有规定。
(三)草案的不足
1、整个法典草案的结构性、逻辑性不够 、整个法典草案的结构性、 严谨,科学性不强; 严谨,科学性不强; 2、主体范围没有作出扩大性的规定; 、主体范围没有作出扩大性的规定; 3、没有设置债权总则编; 没有设置债权总则编; 4、应该修改的法律文件没有修改,直接 、应该修改的法律文件没有修改, 的就放进了法典中; 的就放进了法典中; 5、有些新的研究成果没有在法典草案中 、 得到体现; 得到体现; 6、没有知识产权编。 、没有知识产权编。
四、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例
总则
民 法 典
分则
一般规定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时效 期间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亲属
附则
本讲的有关参考资料
1、《中国民法史》,孔庆明、胡留元、 《中国民法史》 孔庆明、胡留元、 孙季平著,吉林人民出版社; 孙季平著,吉林人民出版社; 中国民法大全》 张晋藩主编, 2、《中国民法大全》,张晋藩主编,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民法典专题研究》 余能斌主编, 3、《民法典专题研究》,余能斌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 5、《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徐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经济背景——自由商品经济关系 自由商品经济关系 经济背景
3、《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 德国民法典》
年颁布, (1)时间: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 )时间:
(2)创新:1)体例创新 )创新: )
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分则( 总则 分则 物权、亲属、继承) 2)内容创新 )
争论的主要问题: 争论的主要问题:
(1)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 (2) 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七编(总则、物权、债权总 ) 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七编(总则、物权、 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知识产权); 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知识产权); (3) 怎样看待人格权、王利明主张单独为一编; ) 怎样看待人格权、王利明主张单独为一编; (4) 是否规定物权编,王保树、江平反对,说老百 ) 是否规定物权编,王保树、江平反对, 姓不懂,主张用财产法代之; 姓不懂,主张用财产法代之;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争论
(一)关于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的体例
1、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 罗马法: (1)时间: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 时间:公元前六世纪 公元七世纪 (2)代表: 代表:
1)早期:《十二表法》(前450年) )早期: 十二表法》 年 2)晚期:《尤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 )晚期: 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六世纪) 包括—— 包括
(5) 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的问题。江平主张不要,因 ) 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的问题。江平主张不要, 为与合同总则重复、与侵权关系不大。 为与合同总则重复、与侵权关系不大。王家福坚决主 张要。梁慧星认为要保留。不然就会出现合同权、 张要。梁慧星认为要保留。不然就会出现合同权、侵 权行为权、无因管理权、不当得利权; 权行为权、无因管理权、不当得利权; (6) 亲属法; ) 亲属法; (7) 继承法和继承权,谢老主张不要; ) 继承法和继承权,谢老主张不要; (8) 知识产权问题。徐国栋主张应在第二编中的第四 ) 知识产权问题。 分编规定,王家福主张一定要规定在民法典上, 分编规定,王家福主张一定要规定在民法典上,梁则 认为作为特别法规定; 认为作为特别法规定; (9) 国际私法问题,专门制定私法典。 ) 国际私法问题,专门制定私法典。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新闻的主题和角度
第二讲
关于我国民法典制 定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民法制定的进程
(一)49年以前我国民法的制定情况 49年以前我国民法的制定情况
1、古代: 古代: 农业社会——封建等级 封建等级——礼法不分 礼法不分——在漫 农业社会 封建等级 礼法不分 在漫 长的封建社会,民事立法不发达。其原因有: 长的封建社会,民事立法不发达。其原因有:
3、最近这次民法典的制定情况: 、最近这次民法典的制定情况:
1998年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位专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 起草民法典。社科院梁慧星、王家福, 起草民法典。社科院梁慧星、王家福,人民大 学王利明,中政大江平, 学王利明,中政大江平,北大魏振瀛 ,清华王 保树,等等。 保树,等等。 这些专家在就梁慧星的——社科院、王利 社科院、 这些专家在就梁慧星的 社科院 明的——人大、杨振山的 人大、 明的 人大 杨振山的——中政大这三个民 中政大这三个民 法典草案讨论时,争论异常激烈。 法典草案讨论时,争论异常激烈。
共262条、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 262条 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 三编; 三编; 三次、79年 82年 第三次完成民法典草案, 3. 三次、79年——82年,第三次完成民法典草案, 82 共465条、内容包括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原则、 465条 内容包括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原则、 民事主体、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继承、 民事主体、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继承、 民事责任、期限、时效、适用范围; 民事责任、期限、时效、适用范围;
二是理想主义
徐国栋主张。两编:人身关系法, 徐国栋主张。两编:人身关系法,财 产关系法。每编又分为四编,人身关系法 产关系法。每编又分为四编, 分为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法; 分为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法; 财产关系法分为物权法、债总、各种合同、 财产关系法分为物权法、债总、各种合同、 知识产权。之前加一个序:法律行为、 知识产权。之前加一个序:法律行为、代 时效、期日期间。之后加一个附编: 理、时效、期日期间。之后加一个附编: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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