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ppt 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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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北方公司安排益康公司将上海百事公司股权转 让给上海闵联公司,并注销了益康公司。
❖ 1998年上海海国资办做出一份行政批复,认定上述事实, 并将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股权变更认定给陈 氏家族。
❖ 2001年,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 秋芳姐夫)以上海国资办的批复为依据,向上海高级法 院起诉,认为:其家族在1984年海军投资的益康公司中 有17万元投资,是益康公司权利人。因1984年政策不 允许办私营企业,因此隐名投资。
❖ 上诉至最高法院,(2010年6月)尚未在网上看到有关 的判决信息。
❖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 属于海军,后归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 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 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 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竟然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 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 背了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 的判决。
❖ 其三,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产权界定)。在物权立 法中,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就引起激烈的争议。《物 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性确认和保护,国资 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 法,对《物权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 系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管理法
❖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产权纠纷的案例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背景、立法目的 ❖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三、国资委的法律性质、职责 ❖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治理 ❖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作为所有权
人和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 七、法律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背景、立法目的
❖ 2.本法调整对象——企业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 有资产。
❖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企的 改革和国企治理超越企业层面,与国有资本、国 有财产体系相衔接,步入了更高的阶段。国有经 济和国企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关键,在于从观念 和实践两方面遵从国家所有权和法治的要求,按 照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财 产所有权人职能分开、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国资监 管职能与国资委具体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政 府学会像私人老板一样为人民当好国资和国企的 老板。
❖ 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等 诉百事公司股权纠纷案
❖ 上海百事公司总经理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 于兴国(陈秋芳姐夫)--陈氏家族
❖ 1984年对上海百事公司原中方股东——益康公司有17 万元的原始出资。
❖ 益康公司曾是上海百事公司的中方投资人,1984年由海 军在上海投资成立,1986年被转让给中国北方公司。
❖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左大培研究员以“警惕判决私有 化”的惊人标题发表评论并又以此案作为讲座的主题, 认为百事案件是以判决支持侵占国有财产,是“判决私 有化”的典型。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法学家江平:案 件向社会充分呈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有多脆弱。如果 行政机关和法院不能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则可以在顷 刻之间让巨额国有资产悄无声息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 权,此次判决前上海闵联公司占中方股权的百分之九十 二,上海烟糖公司占中方股权的百分之八。
❖ 判决后上海百事可乐公司中方股权比例变更为:陈秋芳 家族百分之五十六,上海闵联公司为百分之三十六,上 海烟糖酒公司百分之八,从而使属于国有企业的上海闵 联公司失去中方大股东地位。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判决 前曾表示,无论如何均不会同意上海闵联公司向三名原 告转让股权,甚至不惜终止合作。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一)国有资产
❖ 1.国有资产的概念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 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权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附则(六) 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 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 等形成的资产。
❖ 案例:冯某私分国有财产罪案 ❖ 2006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
人冯某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李某犯私分国有 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 币3000元。 ❖ 案情是:1998年12月至2000年2月期间,在冯某 主持下经北京汽车服务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将李某利用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所收取公司 下属单位上交的经营利润共计人民币853986元, 以经理奖励基金的名义,先后三次发给公司领导 班子成员,冯某分得172246元,李某分得 172248元。此事被告发归案后,二人分别退缴了 各自非法所得。
❖ 陈氏家族认为上海闵联公司1992年受让上海百事公司股 权构成侵权,要求闵联公司返还上海、南京、武汉3家 百事公司价值2.23亿元股权和收益。
❖ 2002年上海高级法院一审判决陈氏家族败诉。
❖ 2005年5月17日,上海高级法院再审判决,上海闵联公 司拥有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股权中的百分之二十八归上 海百事总经理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 秋芳姐夫)三人所有。同时,陈秋芳家族对南京百事、 武汉百事股权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 ——摘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史际春教授
❖ (一)背景、立法目的
❖ 其一,数额宠大的国有资产。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至 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 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 其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国有资产 管理的制度性缺漏较多,基本上是“头疼医头,脚疼医 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1998年上海海国资办做出一份行政批复,认定上述事实, 并将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股权变更认定给陈 氏家族。
❖ 2001年,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 秋芳姐夫)以上海国资办的批复为依据,向上海高级法 院起诉,认为:其家族在1984年海军投资的益康公司中 有17万元投资,是益康公司权利人。因1984年政策不 允许办私营企业,因此隐名投资。
❖ 上诉至最高法院,(2010年6月)尚未在网上看到有关 的判决信息。
❖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 属于海军,后归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 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 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 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竟然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 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 背了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 的判决。
❖ 其三,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产权界定)。在物权立 法中,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就引起激烈的争议。《物 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性确认和保护,国资 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 法,对《物权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 系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管理法
❖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产权纠纷的案例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背景、立法目的 ❖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三、国资委的法律性质、职责 ❖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治理 ❖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作为所有权
人和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 七、法律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背景、立法目的
❖ 2.本法调整对象——企业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 有资产。
❖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企的 改革和国企治理超越企业层面,与国有资本、国 有财产体系相衔接,步入了更高的阶段。国有经 济和国企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关键,在于从观念 和实践两方面遵从国家所有权和法治的要求,按 照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财 产所有权人职能分开、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国资监 管职能与国资委具体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政 府学会像私人老板一样为人民当好国资和国企的 老板。
❖ 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等 诉百事公司股权纠纷案
❖ 上海百事公司总经理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 于兴国(陈秋芳姐夫)--陈氏家族
❖ 1984年对上海百事公司原中方股东——益康公司有17 万元的原始出资。
❖ 益康公司曾是上海百事公司的中方投资人,1984年由海 军在上海投资成立,1986年被转让给中国北方公司。
❖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左大培研究员以“警惕判决私有 化”的惊人标题发表评论并又以此案作为讲座的主题, 认为百事案件是以判决支持侵占国有财产,是“判决私 有化”的典型。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法学家江平:案 件向社会充分呈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有多脆弱。如果 行政机关和法院不能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则可以在顷 刻之间让巨额国有资产悄无声息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 权,此次判决前上海闵联公司占中方股权的百分之九十 二,上海烟糖公司占中方股权的百分之八。
❖ 判决后上海百事可乐公司中方股权比例变更为:陈秋芳 家族百分之五十六,上海闵联公司为百分之三十六,上 海烟糖酒公司百分之八,从而使属于国有企业的上海闵 联公司失去中方大股东地位。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判决 前曾表示,无论如何均不会同意上海闵联公司向三名原 告转让股权,甚至不惜终止合作。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一)国有资产
❖ 1.国有资产的概念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 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权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附则(六) 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 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 等形成的资产。
❖ 案例:冯某私分国有财产罪案 ❖ 2006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
人冯某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李某犯私分国有 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 币3000元。 ❖ 案情是:1998年12月至2000年2月期间,在冯某 主持下经北京汽车服务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将李某利用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所收取公司 下属单位上交的经营利润共计人民币853986元, 以经理奖励基金的名义,先后三次发给公司领导 班子成员,冯某分得172246元,李某分得 172248元。此事被告发归案后,二人分别退缴了 各自非法所得。
❖ 陈氏家族认为上海闵联公司1992年受让上海百事公司股 权构成侵权,要求闵联公司返还上海、南京、武汉3家 百事公司价值2.23亿元股权和收益。
❖ 2002年上海高级法院一审判决陈氏家族败诉。
❖ 2005年5月17日,上海高级法院再审判决,上海闵联公 司拥有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股权中的百分之二十八归上 海百事总经理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 秋芳姐夫)三人所有。同时,陈秋芳家族对南京百事、 武汉百事股权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 ——摘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史际春教授
❖ (一)背景、立法目的
❖ 其一,数额宠大的国有资产。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至 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 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 其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国有资产 管理的制度性缺漏较多,基本上是“头疼医头,脚疼医 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