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效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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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怎么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怎么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怎么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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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附意合同等。

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

格式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格式条款”。

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征:(1)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

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

(2)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

相对人对于合同几无协商的余地,仅能概括地接受与否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可以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3)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

形式标准化,指合同以书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

内容定型化,盖因合同条款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改变,不同合同的差异也仅限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合同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纽带,实现契约正义,维护契约自由是其价值述求,格式合同也以该价值述求为依归。

格式合同且更具优点:提高效率,效率乃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三大目标之一(最大化、效率和均衡),简化缔约程序和节约交易成本。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

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达成某种意愿时,为安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文书。

根据不同的内容、目的、形式和约束力等因素,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合同。

格式合同则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格式及其内容已经定好的合同。

一、合同分类1.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销售合同:指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服务合同:指服务供应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合同。

(4)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力(个人或集体)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根据合同的形式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口头合同:指当事人采用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

(2)书面合同: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

(3)电子合同:指使用电子文本、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或者电子方式开展的合同。

3.根据合同约束力的范围和效力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法律合同:指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必要的约束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合同。

(3)合同纠纷: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间发生纠纷或违反合同,导致产生争议。

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因经常使用,为简化合同的订立程序,固定了格式和条款,经当事人单独或相互协商后以通用形式进行签订的合同。

通常用于大量涉及权利义务相同或相近的、频繁发生的业务。

1.特点(1)标准化:格式合同是通用的合同,其条款已经规定好了,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修改。

(2)一般性:格式合同不针对某个特定的目的或特定的商业关系。

(3)经济效益:格式合同通常设计合理、简单明了,使用方便,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例子(1)个人信用卡申请书格式:它规定了信用卡的申请流程、使用规定、还款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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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

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

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

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只有少数的企业能够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这些少数企业就在某一领域取得优于同类企业的地位。

这些企业一旦成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它就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再存在纯粹的公平竞争了。

它们总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展开竞争,并从普通消费者手中攫取不公平的利益。

而格式合同正是垄断者手中一个绝佳的工具。

采用格式合同必须以垄断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前提条件,在竞争充分的环境中,格式合同往往难以持久。

我国某些地区的饭店曾经有这样一个惯例,即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这些饭店提供的酒水通常比外面买的价钱高很多,店家认为自己提供了优雅的就餐环境,又免去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麻烦,当然酒水的价钱要比外面卖的高些。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浅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公用事业的私营化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格式合同其实是把“双刃剑”,对格式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规制,是各国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极力希望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也有学者把格式合同界定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即为不特定多数定约而预先制定的,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协商的合同。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主体的一方固定性;2.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3.格式合同内容的单方预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4.格式合同形式的书面性;5.格式合同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一)格式合同的优点1.格式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时间,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主体一方和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从而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交易形态也不断涌现,而有关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 昊峻峰 , 苏省 泰兴市人 民检 察院。 江
公序 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原则是行使 民 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 为的基本准则 。违反公序 良俗各 国 法律均认 为无效 。 而我 国的《 民法通则 》 也采纳 了世界通 例, 对于公序 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 了总则部分 。 这 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 良俗原则 。 以, 所 格式合同条款 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 , 当认定为无效 , 应 不得拘 束合 同的相对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 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 背离权利设立 的本来 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 违法行 为。 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 的态度 , 这 就是所谓 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恶意串通 , 害国家 、 损 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 国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的具体体现 。而一旦格式合 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 合权 利滥用 的构成要件都将 毫无商量余地 的归 于无效 , 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 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事法律 中的帝王 条款 。 民事法律制度 中起到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 , 任何 在 是 民事法律施行 , 任何 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 所以在对 格式合 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 ,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 款的内容 ,以维护合 同
格式合 同也遵循 了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格式合 同的效 力无 非可以归结为有效 , 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 待定等 四种 形式 , 在此对于基本 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 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 ,在此可 以具体为民法和合 同法 的强行性 规定 。 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 规范 , 此类规范仅依 法 定事 由的发生 而适用 , 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 且 所 以,如果格式合 同条款 的内容违反 了法律强制或者禁 止 性规定 , 无论是否反映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都应作为无效 处理 。 这是 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 的需要强力 介入市民社会 的表现 ,是对 于民事 意思 自治的必要 限制

辩论题(关于格式合同利弊的分析讨论资料)

辩论题(关于格式合同利弊的分析讨论资料)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由于格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

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优点: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

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缺点: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

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了 决 定契 约 内容 的 自由 , 经 济 优 势 一 方 所 利用 , 使得 格 式 合 同 的 被 才
选择, 而不能就合同的内容提 出协商; 更由于优势经实体往往又 出现成为可能性。当然, 格式合 同使用一方的趋 利避 害, 对相对人 的
不公平也是相当明显的。 但是, 若这种因不公平而产 生的风 险可能性 被当事人所预见 , 而当事人相信可 以避免风险或者在权衡之下认 为可 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 , 自愿缔结的合同, 不能说它 是违背 了契约 自
背景 。
( ) 一 格式合同的产 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 的必然趋势 格式合 同伴随社会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 由于商品数量有限, 没有形成规模交易,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并不 十分显著, 同的内容由当事 . 合 具体协商, 通过要约, 反要约, 再要约, 达成一致意见, 缔结合同。到了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科技 与生产力得 到 飞速发展 , 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 格式合 同的产生有了 物质基础 。 合同 自由成为合同赖 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 表现在法律上

合同和 点击合同。现在, 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我 ( ) 二 契约 自 由原则是格 式合 同产生的法律基础
虽然说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 了契约 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 但
格式合 同的法律基础却是契约 自由。 正是 由于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以 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契约 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上的核心地位 , 当事人拥有
由 原 则 , 无 必 要 对 其进 行 干 预 相 反 的 情 形 下 , 当事 人 预 见 到 不 更 即
存在于垄断行业, 选择 与谁缔结合同 , 条款都是大 同小异 。 因此, 格式 合 同的出现和广泛使用被 认为是导致古典契约 自由理论崩溃的标志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当合同的当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重⼤分歧时,应根据交易⽬的,综合运⽤解释⽅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下⾯是店铺⼩编根据相关的知识整理的该如何确定合同的效⼒。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情形。

以此为基础,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条对格式条款的效⼒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前述解释第⼗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

依据《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前述解释第六条第⼀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其所作的特别标识⾜以引起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是否尽到合理提⽰义务的⼀个⾮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三种情形:⼀是符合《合同法》第五⼗⼆条⼀般合同⽆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效;⼆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效;三是格式条款提供⽅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一)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一)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一)在很多商业和法律合同中,我们常常会见到“最终解释权”条款。

这一条款创造了合同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规则,即在解决合同纠纷时,任何争议的解释权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

然而,“最终解释权”细节并不容易理解,本文将针对其细节展开探讨。

最终解释权的解释在一份商业或法律合同中,最终解释权通常指对于合同内容的规定,如果出现争议,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以其意愿解释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实际解释权都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第三方。

最终权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最终权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虽然最终权通常在双方签署协议时有明确约定,但是其效力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不一致,甚至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最终解释权的效力是有限的。

如果合同中涉及到重要的公共利益或法律法规,即使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此外,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法院或仲裁会考虑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公平,而不仅仅依据最终解释权。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最终权的效力也存在类似的限制。

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最终权不得不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商议之前的。

或者,最终解释权只能在某些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得到适用。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必须清楚地了解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如何处理最终解释权条款在签署合同时,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当撰写或签署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严格遵守双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既然最终权的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前所未有的差异,合同当事人需要确定该条款的效力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第二,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描述最终权。

合同对于最终权的描述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商讨。

包括最终权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在处理合同争议时的适用程序等方面的描述。

第三,在签署合同时,必须认真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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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效力(一)格式合同一词与其他绝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并非中国土壤的自生之物,它是“舶来品”。

各国立法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

格式合同随着规模经济的兴起而产生,当一个经营者要与无数个对象交易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经营者均将事先拟定的交易合同反复使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关于格式合同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法认为格式合同是“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契约条款”。

在法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

对此问题学者中亦存在多种称谓,然大都倾向于几种称法同时并举,且早期多采“标准合同”一语。

首先,标准合同“又译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1]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或指“由一方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一种合同。

”3]尽管学界和各种部门法上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并不能影响我们对此类合同的正确理解,其实,内在本质与法律特征大同小异,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1、在格式合同中合同的拟订者占有决定性的经济政策、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5]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2、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有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

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未被反复使用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我们不能拿其特殊的、少数的情况来掩盖它的普遍性。

3、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从而决定是否接受。

这有别于一般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的情况。

当然,也存在某些格式条款虽然没有存在于合同文本中,但是依据该行业的历事规则或者惯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

4、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生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合同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5、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格式合同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当事人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6、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由当事人反复磋商达成合同条款,这些合同条款产生在合同订立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4]二、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6]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4]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7]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效力的审查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除了审查格式合同条款有无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审查有无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等强行性规定之外,还要认真进行如下审查:1、格式合同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所有效力要件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合同一但被确认有效,即产生强烈的约束力,非经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合同效力要件一般包括:一、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这些是除涉及身份关系合同外一切合同均应符合的效力要件,若审查发现格式合同有上述效力要件的欠缺,则当然无效。

对第一项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查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须由监护人代理,通常情况下,他不能成为格式合同主体,除非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己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的合同、购买文具的合同无须追认当然有效。

第三项,关于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文的第二大部分格式合同效力判断标准里做有详细论述,因此不再重复论述。

第四项,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一般合同有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格式合同作为现实中普遍使用的特殊合同,一般是用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述出来。

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书面的形式以使用和当事人了解,“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法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法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8]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法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最后形成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2、对缔约人意思表示的审查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通过合同这种形式的民事行为却不一定是表述了主体的真实意思,即“合同的非即意思表示真实的。

”意思表示由内心意志和外部行为两部分构组成,二者表达一致的表示意思时,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在自由的状况下作出与内心意志一致的行为表示,即行为真实地表达意志。

”5]意思表示由内心意志与外部行为两部分构成,内心意志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他人无法予以控制,因而意志总是自由的,而外部行为就不一样,它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当行为表达的意思与意志所表达的意思意志时,意思表示就可以说是真实的。

当行为表达的意思与意志所表达的意思不一致时,意思表达就不是真实的。

审查真实意思表示的方法为:外部行为表达的意思指向的是一种现实状态,即通过这一行为在客观上能达到什么目的,起到是什么效果,而内心意志所包含的意思是指向的一种愿望、希望。

对于外部的行为是比较容易查明的,可以通过合同书面内容或者履行的事实等予以查明,而作为主观想法的内心意志就不那么容易查明了,但查明它却是判定意思表示真实的关键。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看,是采用了排除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即只要没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的因素存在,就推定内心意志所含意思即与外部行为所含意思一致,意思表示即真实。

从合同法涉及意思表示真实因素的规定来看,包括: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此时合同当然无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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