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无效民事行为的几个问题

合集下载

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哪些民事法律⾏为⽆效民事法律⾏为是公民或者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为。

⽆效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哪些民事法律⾏为⽆效下列民事⾏为⽆效:(⼀)⽆民事⾏为能⼒⼈实施的。

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效。

⾏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为,应当认定⽆效。

(⼆)限制民事⾏为能⼒⼈依法不能独⽴实施的;(三)⼀⽅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胁迫⾏为。

⼀⽅当事⼈乘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严重损害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之危。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附条件的民事⾏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的,应当认定该民事⾏为⽆效。

凡是依法或者依双⽅的约定必须由本⼈亲⾃实施的民事⾏为,本⼈未亲⾃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效。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

民事法律⾏为⽆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效的民事⾏为,从⾏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民事⾏为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为被确认为⽆效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恶意串通,实施民事⾏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取得的财产,包括双⽅当事⼈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行为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1. 民事行为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2. 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

3. 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4. 民事行为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2. 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消灭: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等,均自行消灭。

3. 返还财产: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如果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返还将造成损失的,应当折价赔偿。

4. 恢复原状: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5. 赔偿损失:因无效民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 民事责任承担:无效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 行政责任承担:无效民事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8. 刑事责任承担:无效民事行为中,如果涉及犯罪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乙在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发现甲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经法院审理,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欺诈,合同无效。

论无效民事行为

论无效民事行为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圭塾垒竺!竺!三望堕:耋鋈■圈圈圈圈论无效民事行为李璐肖娜摘要理论上无效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我国的无效民事行为采用狭义说即指绝对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认为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3.02我国学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通说定义为“无效民无事行为是指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①日本和德国对其的定义则更宽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前者指谁都可以主张其无效;后者指只有特定的人才能主张的无效。

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行为分类与大陆法系总体而言是一致的,只是我们在无效民事行为上采用狭义观点即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并将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单列。

一、这里我们需要区别几组概念(一)无效与不成立前者指外观上已具备使行为成立之事实而因欠缺某些要件致不发生效力:后者指组成行为的要件之事实根本上有缺陷。

②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二)无效与不生效力无效指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而不生效力则非永远不产生效力,其已具备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具有生效的可能性,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即实际发生法律效果,正所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有以下五种类型:1.死因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死亡前;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3.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4.需经批准或登记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未经批准或登记前:5.需以标的物的交付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标的物未交付前。

④(三)无效与抗辩行为无效可对抗任何人,是广义抗辩权的一种,属永久性抗辩权,又称否认权;而一股所言之抗辩权为狭义说,仅具有一时性抗辩的效力。

浅谈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规定的瑕疵

浅谈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规定的瑕疵

浅谈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规定的瑕疵
王连合
【期刊名称】《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年(卷),期】2004(024)002
【摘要】我国民事法律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仅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去甚远,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同德国、日本民法相关规定的比较角度,通过对法律行为客体要件和意思表示要件的分析,揭示了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规定的瑕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法律相关制度的一些建议.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王连合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学院,法律系,青海,西宁,81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3
【相关文献】
1.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之冲突 [J], 古丽夏帝·吐尔逊;阿不力克木·居玛
2.试析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复活途径的构建 [J], 黄素琴;
3.试析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复活途径的构建 [J], 黄素琴
4.对我国国内法律规定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思考——以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两个典型案例为视角 [J], 谷文昭
5.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理念比较研究——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批判与理论建构 [J], 王建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无效民事行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无效民事行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无效民事行为
(五)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疑编号56770104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为: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无效的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无效的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效果,以意思表示为核心,通过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活动。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有些法律行为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而无效。

本文将从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1. 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行为。

例如,签订一份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经营内容的合同,该合同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是指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道德风尚的法律行为。

例如,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该行为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3. 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不符,或者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下作出的法律行为。

例如,当事人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4.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合同,该合同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5. 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未采取书面形式、未办理批准手续等。

例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 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受其约束。

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依据该法律行为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法律保护。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3篇)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对当事人造成损失,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探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4. 民事法律行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1. 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不能依据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2.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返还因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2)返还因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利益;(3)返还因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和利益。

3. 损害赔偿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影响社会信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其在社会上的信用。

6. 影响经济秩序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权利义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后果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消灭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后果分为有效法律后果和无效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探讨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原因1. 违反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的,违反法律规定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主要原因。

具体表现为:(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包办、强迫、干涉婚姻自由。

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会导致婚姻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公德、风俗习惯的行为准则。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

如涉及赌博、卖淫、毒品等违法行为,均属违反公序良俗。

3. 民事行为能力不足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民事行为违反法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形式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无效民事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1. 民事法律关系自始无效无效民事法律关系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无效。

2. 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无效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无效,即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如一份合同中,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3. 民事法律关系溯及既往无效民事法律关系溯及既往,即自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时起,就认定其无效。

民事法律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法律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其有效性与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某些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具备特定无效条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法律无效的法律规定,分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民事法律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具备特定无效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民事法律无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法律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2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滥用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滥用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1条规定,滥用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违反社会公德、风俗习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6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7条规定,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目的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

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

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追缴财产。

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应注意的是,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还要追缴其约定取得的财产。

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

在双方民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
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0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01
的民事法律行为
02
03.因受胁迫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因受欺诈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03
04
04.显示公平的民事法 律行为
可撤销的类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些选项为重大误解行为? A. 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B. 乙误认真画为赝品而贱卖之 C. 丙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平米数错误,报价低,造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 典 》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 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 典 》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依此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部 分内容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欠缺民 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甚至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无效民 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赔 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应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 错的一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追缴财产: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民事行为,其所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或 返还给第三人。

民法总则无效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无效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无效法律行为包括哪些无效法律行为相信大家从字面上也可以做一个大概的了解。

其实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某些特定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也好等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活中的无效法律行为其实也并不少见,这种行为真可以说是白忙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无效法律行为包括哪些?无效法律行为相信大家从字面上也可以做一个大概的了解。

其实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某些特定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也好等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活中的无效法律行为其实也并不少见,这种行为真可以说是白忙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无效法律行为包括哪些?一、民法总则无效法律行为包括哪些?(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含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含义是:1、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

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哪些情况下无效行为不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论无效民事行为

论无效民事行为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占 } 轧金 ; I J
21 年1月 上 11 己 ( ) 33
论 无 效 民事 行 为
李 璐 肖 娜
摘 要 理论 上无 效 民事行 为 分为绝 对 无效 民事 行 为和相 对无 效 民事 行为 ,我 国的 无效 民事行 为 采用 狭义说 即指 绝 对无 效 民事行 为。 本文认 为 我 国无效 民 事行 为 的分类存 在 诸 多 问题 , 需要 进 一 步完善 。 关键词 无效 民事行 为 意思表 示 不 自由 公 共 利益
英 效 : 者指 只有特 定 的人 才 能主 张的 无效 。 对无 效 民事 行为包 法 有有 效之 部分不 因无效 之部 分而 受毁伤 之原 则 ; 美法 以无 效 后 相 则全 部无 效 , 则仅发 生损 害赔偿 之 问题 ; 否 德 括 可变 更可 撤 销 的 民事 行 为和 效 力待 定的 民事 行 为 。由此 可 见 原 存之 部分 为条件 ,
可 撤销 民事 行 为与 效力待 定 民事 行为 单列 。

2 0条“ 契约之 一 部有 无效之 原 因者 , 除可 认可 除去 该部 分其契 约

这 里我 们需 要 区别几 组概 念
应 不订 立者 外 , 惟其 部 分无 效” 我 国《 同法 》 有相 关规 定 , ; 合 也 如 l 6 规定 “ 6 条 出卖 人分 批交 付标 的物 的 , 出卖 人 对其 中一 批标 的
辩权 , 又称 否认 权 ; 一般所 言之 抗辩 权为 狭义 说 , 而 仅具 有一 时性
不 融通物 即 是 。
抗 辩 的效力 。
二 、 效民 事行 为在理 论 上 的分类 无

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

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

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剩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下列几种: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从事某些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将来要发生祸害或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从而迫使对方作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迫切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的不公平条件,实施违背真意的民事行为。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

例如,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的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后果(3篇)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因、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均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欺诈、胁迫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当事人,迫使其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胁迫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后果1. 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自始无效。

2.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4.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诈骗罪、贪污罪等。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措施1. 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行为所取得的财产。

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
(4)其效力消灭的时间限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予以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而只能予以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予以撤销,也可以予以变更。
3. 其他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行为违反了其他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新的《合同法》修改了这一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①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分类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②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③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①滥用代理权:a.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违法事项的行为②无权代理a.行为人始终没有代理权b.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c.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谈谈无效民事行为的几个问题无效民事行为的内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在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效民事行为通常是与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来比较而加以研究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有效民事行为称为积极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称为消极行为。

这是因为有效民事行为能产生符合当事人意愿的积极后果,而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消极的。

笔者认为,尽管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但这并不排斥它仍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的目的毕竟还是希望产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之所以不能产生预期的目的,只是由于行为的内容或形式等方面出现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但行为人的目的仍是客观存在的。

这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一般侵权损害行为的根本区别。

《民法通则》对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对称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这里重点在合法”二字上。

有效的对称是无效,合法的对称是违法。

这个违法是广义的。

狭义的可分为不合法、违法和犯罪。

用不合法、违法、犯罪这三个概念来表现某一行为对法律的不同侵害程度,是符合社会现实和法学理论及实践的。

我们同样理应把无效民事行为划分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和违法的民事行为二种。

不合法仅指不合乎法律的规定,违法除包含不合法的因素外,法律还将予以制裁。

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其发生的消极后果,仅限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处理。

而违法的民事行为,如具有较严重的违法性,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于违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法律及一般观念,便注重在对其如何制裁上了。

无效民事行为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并非只是由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债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为法律主体之一的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当然能够引起债的发生。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二种。

所以说,无效民事行为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是能成立的。

债的特定性在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

它既可以由当事人的积极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所设立,也可由积极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而发生,还可由消极的不合法行为而产生。

无效民事行为,作为债发生的一种根据有如下特征:①所生之债出乎行为人的意愿以外。

民事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的民事后果而进行的活动,超出一定民事后果之外的结果都是行为人意愿以外的。

这与正常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②所生之债是不合法行为所造成的,债发生的最基本的根据是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有效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由无效民事行为所订立的无效合同是不合法的,它非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无效合同处理方式之一的返还,就是这一特定关系的体现。

③所生之债是消极的、被动的。

行为的后果,非行为人积极行为所致,不象有效合同那样,具有主动积极性,是在当事人之间不得已而发生的债的关系。

④债的处理方式的完全补救性。

在发生违反合同行为之债时,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表现出惩罚和补偿二重性。

而在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上的返还和赔偿,则表现为完全的补救性。

无效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无效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与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一样,也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的不合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认定问题。

无效民事行为中的过错,既不同于基于有效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如违约中的过错,也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中的过错,它有以下二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设立时的过错。

这种过错是由行为人在设立民事关系过程中发生的。

它存在于所设立的无效民事行为履行之前。

这是因行为人本身资格的欠缺或手段不当而在法律上表现出的过错,同样有故意和过失的两种形式。

在合同关系中,这种过错表现为合同主体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超越营业执照范围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凡是无效合同,均存在合同签订时的过错。

所以,对合同当事人来说,一切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行为人主观上都能找到过错的因子。

(二)无效民事行为履行中的过错。

无效民事行为通常只有通过履行,才能引起损失的发生,所以对履行时的过错的研究,更具有实际意义。

这直接关系到依过错原则来确定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数额。

无效民事行为履行中的过错,包括以下二种:①由设立无效民事行为延续到履行过程中而造成的过错。

这种过错具有前后的联系性和延续性。

例如,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方不具有实际的加工能力,投料后无能力交付合同规定的定作物,造成了定作方各方面的损失。

这一损失直接由加工方的无履约能力过错所引起,应由加工方赔偿定作方因未得到定作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此例中,加工方不具备加工能力,故加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存在过错,属履约能力问题。

而该无效合同的实际履行是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由加工方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而发生的。

加工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和履行中的过错是一脉相承的。

②由履行行为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过错。

这种过错与合同订立时的过错没有必然的联系,是由单纯的履行行为所发生的。

例如,一份无效合同因建筑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所提供的图纸有错误,而承包方又违章作业,造成建筑物倒塌,这里承包方的违章作业行为和发包方图纸的错误,是造成建筑物倒塌的共同原因。

该两原因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违章作业的过错是可以单独认定的。

由无效合同的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失是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又一重要条件。

过错是造成损失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

如一份供方超越营业执照范围的购销合同,需方在合同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完全指望供方提供原料来组织生产,且再未向第三者签订购买原料合同。

但因在合同即将到达履行期限之前,供方被有关部门查处,使需方措手不及,造成了无原料而停产的经济损失。

这一损失是由供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造成的。

但如果在合同履行前,无效合同被尽早发现,并制止履行,合同各方就可避免损失。

在此,虽然也存在合同签订时的过错,但未发生损失,所以这类过错当事人无权申请追究。

只有国家有关部门依职权才能予以追究。

实践中,在处理对因无效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的案件时,应将无效民事行为设立时的过错和履行时的过错综合加以考虑,不能偏废,以正确地确定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首先确定双方共同损失的数额,再按过错大小来分担损失。

民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法律咨询的帮助。

来源:(谈谈无效民事行为的几个问题/w/mf/224744.html)精彩推荐:农民工和外地工失业保险办理程序有变/w/mf/328595.html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w/mf/328593.html实行高等教育保险制度解决大学生后顾之忧/w/mf/328591.html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w/mf/328589.html失业保险知识/w/mf/328587.html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w/mf/328585.html 办理失业保险金/w/mf/328583.html印发龙泉市乡镇招投标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w/mf/328581.html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w/mf/328579.html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w/mf/328577.html天津将外来学生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w/mf/328575.htm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w/mf/328573.html大连社区医院不能刷医保卡/w/mf/328571.html民法法系概述/w/mf/328569.html农民工能否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w/mf/328567.html建立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w/mf/328565.html 关于调整我市2017至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2017年最新版)/w/mf/328563.html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w/mf/328561.html失业保险条例/w/mf/328559.html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w/mf/328557.html上海医疗保险监管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w/mf/328555.html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评标工作细则/w/mf/328553.html可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吗/w/mf/328551.html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17最新)/w/mf/328549.html给孩子买商业重疾险哪份保险更适合儿童/w/mf/328547.html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w/mf/328545.html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w/mf/328543.html规范拍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w/mf/328541.html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为大学生建立失业保险制/w/mf/328539.html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w/mf/328537.html 失业保险基金补贴企业值得商榷/w/mf/328535.html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规定/w/mf/328533.html失业人员一个月可领多少失业保险金/w/mf/328531.html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w/mf/328529.html济南能领到多少失业保险金/w/mf/328527.html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w/mf/328525.html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w/mf/328523.html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w/mf/328521.html少儿重大疾病父母不应该忽视/w/mf/328519.html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w/mf/328517.html四方面推进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w/mf/328515.html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7最新/w/mf/328513.html千余农民工刷卡领取失业保险金/w/mf/328511.html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w/mf/328509.html宁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新增25个诊疗项目/w/mf/328507.html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最新)/w/mf/328505.html关于我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w/mf/328503.html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定/w/mf/328501.html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w/mf/328499.html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w/mf/328497.html 医保卡的妙用/w/mf/328495.html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mf/328493.html外地户口如何办理宝宝厦门未成年医保卡/w/mf/328491.html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w/mf/328489.html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w/mf/328487.html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w/mf/328485.html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指南/w/mf/328483.html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w/mf/328481.html石家庄大学生能享受什么医疗保险待遇/w/mf/328479.html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2017最新)/w/mf/328477.html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w/mf/328475.html印发《海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暂行管理办法(2017最新)/w/mf/328473.html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有何规定/w/mf/328471.html公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辞退员工被判赔偿/w/mf/328469.html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w/mf/328467.html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w/mf/328465.html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优先选择定额给付/w/mf/328463.html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w/mf/328461.html 厦门出车祸成‘植物人’交14年的医保不能报销/w/mf/328459.html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w/mf/328457.html我国失地农民医疗保险问题/w/mf/328455.html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最新)/w/mf/328453.html学生医疗保险理赔须知/w/mf/328451.html民法本位纵论/w/mf/328449.html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有新规/w/mf/328447.html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w/mf/328445.html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w/mf/328443.html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w/mf/328441.html劳动合同应当由谁签订/w/mf/328439.html印发《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最新)/w/mf/328437.html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w/mf/328435.html第二次修正本/w/mf/328433.html大学生医保益处/w/mf/328431.html《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详解/w/mf/328429.html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w/mf/328427.html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w/mf/328425.html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w/mf/328423.html修正本/w/mf/328421.html代扣工资有何法律限制/w/mf/328419.html印发屯昌县关朗洋农田整治工程招标投标实施方案的通知/w/mf/328417.html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w/mf/328415.html什么是民法和民法通则/w/mf/328413.html为什么不能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成果/w/mf/328411.html印发葫芦岛市整体回购长城公司债权操作方案的通知/w/mf/328409.html上海社保医保两卡将并轨/w/mf/328407.html严惩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办法的通知/w/mf/328405.html江西商业医保有了首批10家定点医院/w/mf/328403.html《重庆市黔江区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办法(2017最新)/w/mf/328401.html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w/mf/32839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