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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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从书名上看,涉及的关键词只有两个:法律和社会控制。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手段,社会控制是目的。这样看来这本书似乎是很简单的,但是我们要沿着这两个关键词去追本溯源。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白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社会控制”。其次,法律为什么能、怎么能成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控制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吗,或者社会就是要实现控制吗?其到底要实现什么样的控制?最后,在现实中,法律是怎么来实现的。上面的问题仅仅是一个大致的框架性质的概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四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下面就分节来详细记录。

第一章:文明与社会控制

按照惯例,作者还是首先界定了文明。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存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够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对文明的定义进行一下分解,文明是一种最大限度的控制。对立的意思是超过这个最大限度的控制就是不文明的。(此处涉及的问题就出来了,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这个最大限度的范围呢?涉及到价值问题)主体是人类;客体有两个:存在的或物质自然界以及内在的或人类本性。作者接着说,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如果不是由于人们已达到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因而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

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队内在的或是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它究竟是什么,它是怎样产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它是怎样得以保持、促进和流传的。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社会控制由此被提了出来,但是我们发现此处并没有“社会控制”界定。而是把社会控制当成了文明的保持手段,也就是说文明是社会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由此我们看,仅仅从书名上看到的“社会控制”是目的是不正确的,文明才是目的。法律实际上最终是要和文明挂钩的。“社会控制”是不好下定义的,所以作者通过列举法来间接定义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些东西是没有区别的······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此,作者提出来法律这一概念,这一段实际上在讲法律是怎样产生的,即法的渊源。在这个地方我们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什么是法律(第二章),法律凭借什么成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在更进一步我们就会提出:法律凭借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接下来,作者提出在当前的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此刻人们最坚持的就是法律的这一方面,即法律对强力的依赖。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就具有依

赖强力的一切弱点······我们一定要为法律找到一个较好的依据,一定要找出强力背后的某种东西,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实现。所以我们看出作者否认了法律仅仅依靠强力的观点,但并未否定要依靠强力,但是在依靠强力的同时,必须要为强力找到依据,强力必须在某种价值的指导下去维护法律的实施。也就是在这一章作者就已经把这本书的思路交代清楚了。法律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法律目的背后价值是什么,其实我认为法律的目的实际上包含着法律的价值问题了,因为我们总是首先要考虑的是我要的实现的这个目的究竟有什么意义,目的实际上是在某种价值的指导下确立的。

以下三章内容是对作者观点的记录并试图在最后能够得出一些比较清晰的观点。

第二章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题目····明确的说,这三种意义就是:(一)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二)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这也就是当我们讲到印第安纳州的法律、比较法、财产法或契约法时所理解的东西。(三)卡窦佐法官中肯地所称的司法过程,而今天我们还必须加上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这就是许多自称为现实主义者的人今天给予法律这个名词的意

义。正如我们的一个著名法学家所说的,法律就是公务上所做的一切事情······争论的大部分是针对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的性质,这里的法律是指一批决定争端的权威性资料。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即按照权威性的传统理想由一种权威性的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当我们想到第二种意义的法律时,我们大概会单纯地理解为一批法令。但是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都是同样具有权威性的,也是同样重要的·····还有理想的成分,一些公认的权威性理想。这一成分最终归结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归结到有关那个社会秩序是什么以及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这是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在各种新的案件中是有决定性意义的,因为在那里,必须从各种同等权威性的出发点中加以选择来进行法律论证······可是,人们所最熟悉的理想成分的作用是在适用什么标准时看到的。许多标准都包括一种合理性的观念。法律规定在各种情况下什么是合理的。可是并没有任何一个权威性法令告诉我们这是合理的而那是不合理的······当我们区别了法律的三种意义和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的三种成分时,我们还是没有弄明白这一问题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形。因为法令成分(这是通常被当作我们必须加以考虑的全部东西)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的。一项规则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一个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性出

发点;一个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因而,当人们把这些情况放进适当的框子里时,一系列的规则、原则和标准就都可以适用了;一个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尺度,离开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使他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我们必须永远记住: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当我们讲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停下来问一问,任何一种意义的法律到底能实现这个目的到什么程度。我们必须问: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社会控制,利用一种权威性技术将一些带有权威性的根据或指示应用到决定上,使司法和行政程序能在一种有秩序和有系统的方式下进行运转,这种社会控制,其本身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站得住脚,并能担当起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任务。这就使我们考虑到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即那些阻止我们经由法律手段去从事伦理观点或社会理想推动我们去进行的一切事情的各种实际限制······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这一章作者并未曾想过要给我们一个关于法律的明确清晰的概念。实际上还是从社会控制的角度,从法律的实际应用上所存在的涉及法律背后的目的以及价值方面来界定法律的。法律不是单单纯纯的工具,它有自己的最终目的及价值,而这些目的和价值的实现是与道德宗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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