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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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

1.0.3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

1.0.4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0.2季相seasonalappearanceofplant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2.0.3种植设计planting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2.0.4古树名木historicaltreefamouswoodspecies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本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2.0.5驳岸revertment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

2.0.6土壤自然安息角soilnaturalangleofrepose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伺所形成的最大夹角。

2.0.7标高elevation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箅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2.0.8土方平衡balanceofcutandfill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

2.0.9护坡slopeprotectlon防止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

2.0.10挡土墙retalningwall防止土体边坡坍塌而修筑的墙体。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完整版)市政工程常用规范汇总

完整版)市政工程常用规范汇总

完整版)市政工程常用规范汇总第一篇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章道路工程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90)为行业标准。

2.北京市标准制定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1-95)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2-95)。

3.上海市标准制定了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天津市标准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工程)(TBJ 101-91)。

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参照GB -96)为国家标准。

第二章桥梁工程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2-90)为行业标准。

2.北京市标准制定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2-95)和市政桥梁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3-95)。

3.上海市标准制定了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天津市标准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桥梁工程)(TBJ 102-91)。

第三章给水排水工程1.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90)为行业标准。

2.北京市标准制定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3-95)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4-95)。

3.上海市标准制定了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天津市标准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排水工程)(TBJ 103-91)。

5.国家标准参照GB -97制定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章污水处理厂工程天津市标准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污水处理厂工程)(TBJ 104-91)。

第二篇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为行业标准。

2.武汉市制定了燃气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乌鲁木齐市标准制定了城市燃气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WJ 101-97)。

第三篇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为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1 总则1.0.1 为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如厕需要,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1.0.1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符合城市发展需求,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如厕需要。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城市各类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3 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要求。

1.0.4 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4 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s,lavatory,restroom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2.0.1 公共厕所(公厕) 厕所在英国标准中称为toilets,公共厕所在英国称为public toilets,在美国称为restroom,两个国家都能用的简称是WC。

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 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是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它的周边不与其他建筑物在结构上相连接。

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 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一般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可以在建筑物的内部,也可以在建筑物的邻街一边。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精选范文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精选范文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

1(0(3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

1(0(4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绿地 urbangreen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0(2季相 seasonalappearanceofplant 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2(0(3种植设计planting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2(0(4古树名木historicaltreefamouswoodspecies 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本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2(0(5驳岸 revertment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

2(0(6土壤自然安息角soilnaturalangleofrepose 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伺所形成的最大夹角。

2(0(7标高elevation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箅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2(0(8土方平衡balanceofcutandfill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

2(0(9护坡slopeprotectlon防止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导读: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龙游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示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三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

1.0.3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

1.0.4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0.2季相seasonalappearanceofplant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2.0.3种植设计planting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2.0.4古树名木historicaltreefamouswoodspecies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本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2.0.5驳岸revertment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

2.0.6土壤自然安息角soilnaturalangleofrepose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伺所形成的最大夹角。

2.0.7标高elevation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箅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2.0.8土方平衡balanceofcutandfill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

2.0.9护坡slopeprotectlon防止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

2.0.10挡土墙retalningwall防止土体边坡坍塌而修筑的墙体。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备设置标准1总则为了增强城镇环境卫生设备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升城镇环境卫生设备的整体水平,知足城镇环境卫生设备发展和完美的需要,促使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拟订本标准。

本标准合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备的设置。

城镇环境卫生设备的设置应切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齐卫生、方便合用、有益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查收和使用。

重要环境卫生工程设备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地区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要基础设备的优化配置。

环境卫生设备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备规划的一部分,归入城市整体规划和详尽规划中,一并同意实行。

城镇环境卫生设备的设置除应切合本标准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有关强迫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种设备,一定一致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依据生活荒弃物产量、采集方式和办理工艺等确立。

城市生活荒弃物主要包含城市生活垃圾( 简称垃圾 ) 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荒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速垃圾分类采集,以利于垃圾办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采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办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办理方式应互相协调。

垃圾办理设备设置中,一定拥有应付突发公共卫惹祸件的生活荒弃物采集运输和处理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办理设备不宜独自建设,应采纳必需举措后归入城镇污水办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备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备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切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备需改建或迁建时,一定拟订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环境卫生公共设备一般规定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 ( 馆 ) 、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邻近及其余民众活动屡次处,应设置垃圾采集容器或垃圾采集容器间、公共卫生间等环境卫生公共设备。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91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

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

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物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的要求,通过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服务质量,从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工作。

在《》中,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原则、布局要求、功能定位、设计标准等内容,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

一、规划原则1. 生态优先: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

2. 公平合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公平合理分布,提高服务的平等性和普惠性。

3. 全面协调: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全面考虑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功能,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多功能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4. 安全可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全保障。

二、布局要求1. 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要均衡分布,考虑到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要与城市主干道、重点公共场所、居民聚集区、旅游景点等相匹配,以满足市民及游客的生活和休闲需求。

衔接和联系,确保设施之间的互补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举例说明:在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例如公园内的垃圾箱、卫生间、喷水设施等,要根据公园的规模和功能确定合理的布局位置,以方便游客的使用和维护。

三、功能定位1. 不同类型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定位清晰,明确设施的功能和服务对象,以满足不同需求群体的需求。

要用途和服务对象,确保设施的功能与定位相符,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GB50115-《公共设施建设规范》

GB50115-《公共设施建设规范》

GB50115-《公共设施建设规范》1. 总则1.1 规范解释本规范旨在规定公共设施建设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公共设施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功能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1.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 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设施;- 其他公共设施。

1.3 规范引用标准在执行本规范时,应符合下列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城市规划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材料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规范》- 其他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2. 公共设施建设基本要求2.1 项目选址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交通状况、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选址。

应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人口密度、用地条件等因素,确保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服务效率。

2.2 设计要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公共设施的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环保节能。

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等,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3 施工要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2.4 质量验收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功能等方面的检查和评定,确保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满足使用要求和标准规定。

2.5 维护管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3. 特殊公共设施建设要求3.1 交通设施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应考虑交通流量、道路等级、交叉口类型等因素,合理选择设施类型和规模。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实用标准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实用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public toilets in citycjj 14-2005j 476-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日1 总则1.0.1 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

1.0.4 城市公共厕所应逐步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为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1.0.5 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3 设计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原则。

3.1.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的设计应与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

3.1.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1.4 公共厕所应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三种类型。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1.5 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三类。

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2 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3 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

3.1.6 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二类。

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2 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完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完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是我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领域的国家标准,目的是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卫生。

该标准包含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要求、设施类型和功能要求、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根据该标准的要求,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进行详细解读。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便利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便于市民使用,不远离居民区或工作区;2. 公共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覆盖城市各个区域;3. 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考虑未来城市发展需求,具备可持续性;4. 效益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使之发挥最大效益;5. 安全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确保使用安全;6. 美观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设计应考虑美观性,融入城市景观。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范围和内容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等;2. 城市公厕:包括公共厕所、外摆卫生间等;3. 城市垃圾箱房:包括垃圾箱房布局、容积、清洁设施等;4. 垃圾分类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废弃物回收设施等;5. 城市环卫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清洁设施、广场清洁设施、河道清洁设施等;6. 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中央净水设施、垃圾焚烧设施等。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设施类型和功能要求1. 垃圾处理设施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产生量确定设施规模,布局合理,投放点覆盖全市居民;2. 城市公厕应布局科学,服务范围覆盖各个居民区和商业区,公厕数量和布局应满足城市人口数量和分布;3. 城市垃圾箱房应布局合理,容积大小适宜,设有清洁设施,避免垃圾外溢;4. 垃圾分类设施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规划设计,分类设施类型多样,便于市民分类投放;5. 城市环卫设施应布局合理,设计美观实用,定期维护和清洁,保持良好状态;6. 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具备相应的功能要求,满足城市环境卫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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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作者:————————————————————————————————日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篆城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环境卫生设施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公共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

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2.0.6城市规划建成区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3.2 公共厕所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一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限选取。

3.2.2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3.2.2的指标。

表3.2.2 公共厕所设里标准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建筑面积(m2 /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 /座)备注居住用地3~5500~80030~60 60~100旧城区宜取密度的离限,用地断区宜取宙度的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4~11300~50050~120 80~170人流密翻区城取离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旅稀班区域取低限宙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采用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间距4工业用地仓储用地1~2800~100030 60注:1 其他给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编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璐、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一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一1000m 。

②公共目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杜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3.2.4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问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人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3.2.5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子一类标准;主、次千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子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3.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3.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3.4废物箱3.4.1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3.4.3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l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一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一400m.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人城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人其中。

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人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一般规定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距离(m)绿化隔离带宽度(m)>450 >8000 >30 ≥15150~450 2500~10000 ≥15 ≥850~150 800~3000 ≥10 ≥5<50 200~1000 ≥8 ≥3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级分类和堆故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级转运量可按附录B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

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一l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3.1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2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3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4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一20耐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3.2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 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4.3.1条第3款。

3 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4.3.1条第4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lom。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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