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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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设计合同

LOGO设计合同

甲方(委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LOGO设计事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设计要求

设计宗旨:

设计风格:

设计要素:

其他要求:

第二条设计费用及付款

1、设计费用总计为:元人民币(大

写:)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总费

用的 %作为预付款,即元人民币(大写:

);

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的小样通过甲方审核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费用的%,即元人民币(大

写:

);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设计制作成品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即总费用的%,即元人民币(大

写:

)。

3、甲方将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款。乙方的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三条交付时间及方式

1、乙方需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

2、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个工作日内把标志成品交予甲方。

3、乙方向甲方交付logo设计成品的方式: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要求的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乙方进行不超过

次修改;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5)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3)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前,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4)乙方需认真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修改;

(5)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6)乙方需认真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修改。

第六条知识产权

双方就有关知识产权事宜作出如下约定:

(一)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二)甲方在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后,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保密

1、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2、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3、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若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的,应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按时完成设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订单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5、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6、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7、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一)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二)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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