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制度
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制度内容提要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英国该制度为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现代企业制度下强化管理层的约束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要约收购(美国称“tenderoffer”英国称“takeoverbid”)指一公司(要约人或发盘者)以取得另——公司(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根据自己需要购买的最少或最大的股份数量通过报纸广告或邮寄等形式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做出的购买股份的公开要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要约收购定义为要约人向目标公司同一类别股东或全体股东发出约定一段时间后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所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行为根据法律对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收购义务的差异要约收购分为全面强制要约收购和部分主动要约收购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分析要约收购制度的实施要求目标公司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司的股份可自由转让二是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三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比较充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英国和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股权的逐步分散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进一步分离从而导致众多股东仅关注股票资本利得而不注重上市公司由谁经营和控制在此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以一定幅度的溢价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1.英国要约收购制度英国要约收购制度属于强制性的要约收购制度法律规定收购人一旦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30%)则收购人应当以特定的价格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从而使得目标公司中小股东能有机会将所持公司的股份按照与大股东相同的价格向收购人转让英国要约收购制度一方面给予了中小股东自由退出的选择权(转让或继续持有股份)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平等享有收购溢价(即控制权溢价)的权利规范英国要约收购制度的法规主要是由英格兰银行牵头成立的“公司合并与收购委员会”于1968年制定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准则》为了弥补《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准则》的不足英国公司合并与收购委员会于1980年又颁布了《大宗股份买卖条例》建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制度2.美国要约收购制度美国的要约收购制度属于自愿型的要约收购收购人可自主发出要约自行确定要约比例但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要不断的就收购人的背景、收购意图、收购计划等信息予以充分详细的披露美国的要约收购立法承认控制权股份转让的自由因此未设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而是通过制度强调收购有关当事人信息的公开义务和控股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信托义务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美国的要约收购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前者立法主要是由美国国会于1968年制定的《威廉姆斯法案》州立法主要体现在各州公司法和判例法中《威廉姆斯法案》对要约收购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不对一项公开收购要约的价值作出判断也不试图对有关的公司收购活动进行鼓励或限制而是力图贯彻信息公开和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原则为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明智的决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威廉姆斯法案》只为公司收购提供技术指导3.大陆法系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德国、日本、法国等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要约收购较少发生一般是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要约收购制度的建设比较忽略导致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股权结构、融资方式、商业理念与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德国公司股份分散程度有限据统计其最大的100家公司的投票权主要集中在德国3家私人银行又如日本公司间交叉持股十分普遍法人持股相当集中据统计1988年日本东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银行属于前五位股东的占72%稳定的持股关系或控股股东的存在限制了要约收购的开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要约收购案例逐渐增加这些国家对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要约收购逐渐予以规范如德国制定了《公开自愿收购要约及换股要约或接受对受要约股份或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股份的要约的方针》荷兰也制定了《有关兼并行为的规则》1989年欧共体提出了“公司收购第13号指令规则”并于1990年经修订后发布了该规则用于协调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收购并规定一旦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33%)则收购人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由于要约收购制度对于以协议收购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控股权转让影响较大因此欧盟内部各国对该规则应用及理解仍存在较大的歧异二、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法规体系从1992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到中国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以及2003年颁布的《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要约收购法律体系这些法规主要有1.国家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对要约收购的触发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主要条款、信息披露程序、要约期限、要约人的禁止行为、要约期满后上市公司维持上市的条件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国家法规主要指《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性法规对要约人的义务、要约收购的价格、要约收购时间、要约失败后的禁止行为等情况作出了规定3.部门规章主要指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收购办法》及其配套的系列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及《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收购办法》采取了极具中国特色的要约收购制度设计在保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根据我国股权分割的现实创造性地制定了挂牌交易股票和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两种要约收购价格以降低要约收购的成本同时《收购办法》允许收购人采用自愿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定比例(不超过30%)的上市公司股份4.行业自律主要指《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布的自律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从操作层面对要约收购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范三、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案例分析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展开和国家“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以及“抓大放小”政策的实施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日益频繁据统计从1994—2002年共有531家(次)上市公司披露了控股权转让其中1994—2000年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而被中国证监会豁免其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企业有121家从2002年12月《收购办法》生效至2003年10月底沪深交易所共披露了104起上市公司收购案例2003年4月24日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公告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南钢股份(600282)拉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全面强制要约收购的序幕紧接着又发生了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江淮动力(000816)、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公司要约收购成商股份(600828)两例全面强制要约收购但是上述3例要约收购均是为了履行法定程序而不是以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开展的要约收购在要约价格方面皆采用分类要约、分类定价的形式目标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价格低于要约期内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未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价高于目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在要约期限方面收购人均选择最短要约期限(1个月)我国证券市场开展的三例强制要约收购均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市场的要约豁免同时要约收购的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不认可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价格而上市公司一般法人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未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价格四、中国和国外要约收购制度的差异分析1.要约收购目的差异我国的强制要约收购主要是收购人依法履行程序尽“义务”而不以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资格是一种稀缺资源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有较高价值的原因所引起因此我国3例强制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均表示若目标公司因全面要约而不再具备继续上市的资格收购人将采取谋求其恢复上市的整合措施而国外要约收购主要针对两类公司一是目标公司价值被低估、市场交易不活跃如嘉道理家族要约收购太平协和(0146HK)、中粮香港要约收购控股子公司鹏利国际(0268HK)二是目标公司与收购人之间存在较强的产业关联度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期冀通过资源的整合创造出新的价值如上实控股(0363HK)要约收购上实医药科技(8018HK)以及目前仍在进行的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甲骨文要约收购仁科公司收购人通过要约收购将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作为收购的重要目标2.要约收购价格差异我国根据股权割裂的现实《收购办法》规定可按挂牌交易股票和未挂牌交易股票两类分别设定要约价格对于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价格以“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在我国已实施的3例强制性要约收购中对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收购价格均较刊登要约公告前一交易日的价格低在国外由于要约收购的目的是为了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一般要约价格均比公告时股票市场交易价格高20%~30%如中粮香港要约收购鹏利国际(0268HK)要约价格比鹏利国际停牌前的股价溢价72%;上实控股(0363HK)要约收购上实医药科技(8018HK)要约阶格比上实医药科技停牌前股价溢价15%另外国外要约收购经常伴随竞争性的要约收购出现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价格也因出现竞争而不断提高3.要约收购支付方式差异《收购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意味着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运用换股、定向增发新股等方式支付收购价款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却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配股和增发)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该规定就限制了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中用换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收购同一监管部门的规章相互不协调制约了我国要约收购支付方式的创新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这就更加限制收购人的资金来源从而制约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增加了交易难度和成本在我国已实施的3例强制性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在刊登要约公告的同时均将全面要约所需现金足额冻结于银行而国外上市公司收购中运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支付日益增多单纯用现金支付逐渐减少据统计2000年美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以股票和股票加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占并购总金额的72%同样日本也占到67%五、完善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政策建议我国3例强制要约收购的市场“豁免”表明中小股东仅获得了“程序性的保护”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保护同时要约期内收购人将大量资金存放于银行增加了要约收购成本降低了要约收购效率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目前的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安排效率不高存在改进的必要具体改进建议如下1.扩大要约收购豁免范围增加原控股股东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我国《收购办法》在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为了降低要约收购成本鼓励上市公司收购规定了五项自动豁免和七项申请豁免但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严重截至2002年底沪深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4.18%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取得控股权一般会触及全面强制要约收购从而使得大量收购人用两个或多个“非关联公司”同时收购目标公司以求规避全面强制要约收购但这滋生了大量内幕交易违背了“三公”原则我国实施要约收购制度尤其是全面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主要是为了给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变动时自由退出的选择权但实际上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新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总体利益一致没有理由也无任何实证结果认为新控股股东会不利于目标公司因此在此状况下强制性要约收购就显得没有必要建议对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而触发的强制性要约收购原则上予以要约豁免以利于提高并购效率降低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在协议转让目标公司控股权时原控股股东应如实履行对中小股东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对收购人的资信、收购意图、收购后的重整方案以及信息披露的详实与否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收购办法》没规定目标公司原控股股东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因此建议若因原控股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过失而导致目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则原控股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争取从源头杜绝“不良企图”的收购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调整挂牌交易股票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标准在要约收购中要约收购价格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对于《收购办法》规定的未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收购价格确定标准公众较认同;但对于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标准则认为存在较大的缺陷因为收购人在要约时处于主动地位其根据要约股票价格波动状况、证券市场的变动趋势以及国家整体宏观形势择机确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时间在要约收购期间对于挂牌交易股票若要约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则持有人将不会出售股票若市场交易价格低于要约收购价格但由于存在市场交易价格和要约收购价格的套利空间在要约收购价格以下必然有买盘同时持股人也不会在要约收购价格以下出售股票这就意味着持有人不会转让要约股票我国对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收购价格确定标准的不合理使得我国要约收购仅具有“程序性的公正”不具备“实质性的公正”中卜股东实际上并不对新控股股东享有退出的选择权因此建议将“刊登提示性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的定价标准改为“刊登提示性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3.健全与要约收购制度相配套的反垄断法规的建设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尚未涉及由于要约收购导致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等反垄断问题在外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时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中涉及了反垄断但对判断依据、审核程序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无法适应因要约收购而产生或导致的反垄断问题在英国与要约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相配套的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在1973年已制定所有资产规模以及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收购均受《公平交易法》规制1980年英国又制定了《竞争法》对《公平交易法》的功能和总监的授权进行了补充因此制定与要约收购相配套的《反垄断法》已迫在眉睫通过制定与要约收购相关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且也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消费者)利益的保护4.增加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目前仅限于现金支付手段单一不仅抑制了大规模要约收购发生而且导致很多收购人为实现收购资金的回流和补偿采取很多损害目标公司持续经营的行为因此通过制度创新增加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和方式提高要约收购的效率、降低要约收购成本已刻不容缓在要约收购中可将青岛啤酒(600600)向美国AB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工股份(600843)向德国FAG定向增发B股TCL集团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吸收合并TCL通讯(000542)等新的并购支付用于要约收购中实现要约收购支付手段和工具的创新参考文献 1.张舫《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王宏译《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东方高圣投资顾问公司编著《并购革命》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研究专辑——2003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周彦霖、高磊“要约收购新政策推动并购市场前行”《新财经》2003年第8期6.胡汝银“从要约收购案例看完善并购法律的必要性”《证券时报》2003年8月28日7.JohnBrooks1987TheTakeoverGamesTheTwentiethCenturyF undInc.。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正文:一、引言本章节将介绍要约收购的定义、背景和目的,以及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间的关系。
A. 要约收购的定义B. 要约收购的背景和目的C.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间的关系二、法律框架比较本章节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框架进行比较,并对其异同点进行详细解释。
A. 香港的法律框架1.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适合2. 香港联交所的规则与指导3. 香港公司法的适合B. 内地的法律框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适合2. 中国证监会的规则与指导3. 中国公司法的适合C. 香港与内地法律框架的比较1. 法律适合范围的差异2. 监管机构的角色与权限3. 公司法规定的差异三、收购条件比较本章节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收购条件进行比较,并对其异同点进行详细解释。
A. 香港的收购条件1. 市场价值触及要约价格2. 最低收购比例要求B. 内地的收购条件1. 标的公司规模要求2. 收购股分数量限制C. 香港与内地收购条件的比较1. 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2. 收购比例要求的差异四、披露要求比较本章节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披露要求进行比较,并对其异同点进行详细解释。
A. 香港的披露要求1. 披露时间要求2. 披露内容要求B. 内地的披露要求1. 披露时间要求2. 披露内容要求C. 香港与内地披露要求的比较1. 披露要求的相似之处2. 披露要求的差异之处五、法律后果比较本章节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进行比较,并对其异同点进行详细解释。
A. 香港的法律后果1. 违约后果2. 违规处罚B. 内地的法律后果1. 违约后果2. 违规处罚C. 香港与内地法律后果的比较1. 法律后果的共通之处2. 法律后果的差异之处扩展内容:1.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交所规则与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规则与指导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的证券和期货市场的主要法规,包括监管要求和合规事项。
内地与香港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之比较——兼议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内地与香港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之比较——兼议我国《证券
法》的完善
郑新俭
【期刊名称】《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55)3
【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 ,各国均对其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管 ,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香港《守则》规制详尽完整 ,并具很强的可操作性 ,我国《证券法》则粗略得多。
【总页数】5页(P338-342)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监管
【作者】郑新俭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兼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J], 韩朝炜
2.浅论上市公司收购原则:兼谈对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完善 [J], 丁凤楚;叶巍
3.中国内地与香港公司法比较研究——兼谈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J], 肖宇民
4.世界三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 [J], 丁凤楚
5.上市公司收购规则原则浅论——兼谈对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完善 [J], 丁凤楚;叶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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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是哪些核心内容: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是哪些?关于要约收购法律规定一共有七条法律规定。
而这些法律规定是投资者自愿选择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要平等对待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等等。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要约收购法律规定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增强。
为了实现个别投资者或参与人的特殊投资需要或公司战略调整,上市公司经常会进行要约收购。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一或多个投资人(也称“收购方”)向另一公司(也称“标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发出收购公告,以便收购公司的股份,直至占标的公司股份过半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终止。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必须遵从以下法规:证券法、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求如下:1.收购方需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说明收购方的情况、标的公司的情况、要约价格、要约计划等内容,并依法对报告书进行披露。
2.标的公司需对收购方及其关联方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后的允许期限内提交独立意见、经营情况公告、财务报告、法律意见及管理层声明等文件,并依法对其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规则上市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则:1.上市公司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进行及时披露。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需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必须合法、公正地行使其职责,执行及保护权利,维护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基本流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策划收购要约收购的第一步是策划。
这包括确定收购目标、确定要约价格、确定筹资方式等。
制定方案收购方根据策划中确定的收购目标和要约价格,制定收购方案。
该计划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全面的披露,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提交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包括收购方的情况、标的公司的情况、要约价格、要约计划等内容,并依法对报告书进行披露。
同时,报告书也要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中 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已成为企业发展和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有着独特的规则和特点,涉及众多法律条款、监管要求以及复杂的操作流程。
一、合并与收购的概念及类型合并通常指两家或多家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整合为一家公司的行为。
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获得对其的控制权。
在实践中,合并与收购的类型多种多样。
常见的有横向合并,即处于同一行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指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还有混合合并,是指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言,其合并与收购的动机和目的也有所不同。
上市公司可能更侧重于通过并购实现规模扩张、提升市场份额、增强行业竞争力等;非上市公司则可能希望借助与上市公司的合并或被收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提升品牌知名度、实现规范化管理等。
二、中国法律框架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活动受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约束。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程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例如,公司合并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
《证券法》则重点规范了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包括收购的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的程序和要求等。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合并与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合并与收购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三、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上市公司由于其公众性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其合并与收购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一)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合并与收购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的目的、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这有助于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引言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规则。
其中,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之一。
本文将全面详细介绍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包括其背景、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背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提高市场透明度而设立的。
在股权市场中,控股股东可能通过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来增加其持股比例,从而进一步巩固控制权。
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滥用权力,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应运而生。
适用范围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非上市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当某个人或团体在上市公司中持有30%以上的股份时,就需要根据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向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通知。
程序要求在发出强制收购要约通知之前,要约人需要满足以下程序要求:1.公告要约:要约人需要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要约通知,并将通知同时发送给被要约股东、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通知中应包含要约的价格、股份数量以及截止日期等信息。
2.通知期限:要约人需要给予被要约股东一定的时间来考虑要约,通常为30天。
被要约股东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要约。
3.要约价格:要约人需要提供合理的价格,并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要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被要约股东可以选择拒绝要约。
4.公平交易:要约人在要约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能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要约结果。
法律责任如果要约人违反了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如果要约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导致被要约股东遭受损失,要约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要约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对违规者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3.民事诉讼:被要约股东可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其权益或获得赔偿。
结论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
通过规定要约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该规则确保了强制收购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前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股权人,即个人或团体,在出资购买一定股份数量后,试图获得目标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种行为。
该行为在实现股权交易灵活性的同时,也增进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然而,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竞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已经实施了各种关于要约收购的法规。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国内要约收购法规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行为自1997年起被法律明确规定。
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其中,《证券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要约收购行为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登记备案并披露公告,同时禁止欺诈、误导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要约收购的具体实施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制度等相关规定。
国际要约收购法规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关的要约收购法规。
例如,欧盟对于跨境要约收购行为制定了《收购指令》,规定了投资者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和流程。
此外,美国也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要约收购法规体系。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威廉姆斯法案》,其规定了股东在收到要约收购邀请时,应当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
同时,要约收购者也必须遵守若干目标公司权益保护措施,如“关键词保护”等。
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要约收购方面的法规可能存在差异,但其基本流程类似。
以下是一般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通知要约收购者向目标公司及监管机构发出正式邀请或通知书,以明确要约收购的意图和投资条款。
通知书需要披露一定量的信息,包括要约收购的目的、来源、资金审查和资金来源等。
第二步:披露在要约收购发出后,要约收购者需要向公众和目标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包括要约收购条款、收购者资格、目标股东权益保护计划等信息。
同时,目标公司也需要在其网站和公告栏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三步:竞标如果目标公司收到了多份要约收购邀请,那么要司法程序者需要准备一个报告,并提交给目标公司或指定的独立委员会,以便让目标公司能够知道各个要约收购者的投资条款和策略。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在香港和内地,股市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眼中的热门领域。
在这两个地区,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活动也不断增多。
然而,香港和内地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比较香港和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以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领域。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香港的法律规定。
香港的上市规则对于要约收购设有详尽的规定。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规定,一旦任何人或团体拥有某一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就必须向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通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收购。
此外,香港法律要求要约收购者在要约期内提供详尽的信息,以便股东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要约收购者还需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采取违法手段。
与此相比,内地的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规定相对较少。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约收购者需提前向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报备,并在媒体上公示要约计划。
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要约收购的目标通常是持有超过50%股权的控股股东,而不是30%的股份。
此外,内地要约收购程序通常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多,而且一些名义上的“股权激励”活动也对要约收购构成一定的限制。
除了要约收购的规定之外,香港和内地在其他方面的法律差异也值得我们关注。
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香港法律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罚款和处罚较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程度。
相对而言,内地的法律对于这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则相对较轻,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只对香港和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作简要比较,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可能因国家政策和监管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相关交易之前,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征求专业投资咨询人员的建议。
总结起来,香港和内地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方面存在着一些法律的差异。
香港的法律规定较为详细,要求要约收购者提供详尽的信息,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香港公司转让内地公司股权全面解析及注意事项
引言:香港公司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股权交易制度。
这使得香港公司转让内地公司股权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行为。
由于香港与内地具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进行这种跨境转让需要注意许多事项,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全面解析香港公司转让内地公司股权的相关内容,并重点介绍注意事项。
概述:1.跨境转让背景和意义2.香港和内地公司制度的差异3.香港公司转让内地公司股权的常见方式正文:一、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1.香港公司转让内地公司股权的监管机构: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2.内地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等3.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依据:港澳台投资者设立内地企业管理办法二、交易流程及程序1.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签署2.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3.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4.股权移交的方式和程序5.相关文件的备案和公告手续三、税务合规性1.香港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2.跨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税3.避免税务争议的策略四、合同和协议1.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2.非竞争协议的约定3.对赌协议的使用和注意事项4.股东协议的重要性和关键条款5.相关法律文书的翻译和认证五、风险和注意事项1.法律风险:合规性、合同纠纷等2.财务风险: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资产评估准确性等3.税务风险:税务合规性和税收改革影响等4.市场风险:行业发展、投资前景等5.交易风险:受制于政策和法律的变化等总结:香港公司转让内地公司股权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投资行为,需要遵循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程序。
在进行这种跨境转让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并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同时,合同和协议的约定也尤为重要,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将有助于投资者在香港和内地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和企业发展机会。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是一项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
香港和内地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深入了解和比较这些差异,对于企业和投资者在两地市场的资本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要约收购的定义与触发条件在香港,要约收购通常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以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
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主要包括:当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目标公司的投票权达到一定比例,如 30%或以上。
而在内地,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触发条件包括: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
可以看出,两地在触发条件的具体比例上较为相似,但在表述和具体适用情形上略有不同。
二、要约收购的方式香港的要约收购方式较为灵活,包括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则是收购人仅向部分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内地的要约收购也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法规的限制和监管要求,全面要约相对更为常见。
三、要约收购的价格确定在香港,要约收购的价格通常由收购人自行确定,但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考虑多种因素,如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盈利能力、市场行情等。
内地对于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收购人应当以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中的较高者作为要约收购价格。
这反映出内地在要约收购价格方面的规定更为严格和具体,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信息披露要求香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较为严格和细致。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一、引言香港上市公司在收购内地公司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规则,并对相关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二、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规则概述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需要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和香港公司法等相关法规。
香港联合交易所是香港实施挂牌制度的唯一交易所,对香港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有着严格的监管和规定。
同时,内地公司也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三、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程序1.谘询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在收购内地公司之前,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谘询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评估收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成本等情况。
2.进行尽职调查在确定收购目标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内地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法律风险等情况,避免因收购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3.资金筹备确定收购目标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进行资金筹备,确保能够支付收购价格,并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导致收购失败。
4.制定收购方案在了解目标公司情况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制定收购方案,包括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收购时间等细节。
5.向股东和监管机构申报一旦制定好收购方案,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向自己的股东和监管机构申报收购计划,并等待批准。
6.收购后整合收购完成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与内地公司进行整合,包括法律结构整合、财务整合、员工整合等。
四、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的法律风险1.法律合规风险在收购内地公司的过程中,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将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2.财务风险收购内地公司将增加香港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需要谨慎评估收购价格和收购后的资金情况,避免因财务问题导致的经营危机。
3.市场风险收购内地公司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反应不佳、股价下跌等情况,需要做好市场风险的应对准备。
五、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内地公司案例分析1.腾讯收购企鹅电竞2017年,腾讯公司收购了国内知名的电竞平台企鹅电竞,成为了其全资子公司。
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
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全球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开始将目光聚焦在中国的上市公司,并希望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获取控制权。
然而,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要约收购制度存在一些独特的特点和限制。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异同以及相关问题。
一、要约收购的定义与背景要约收购是指一家公司或个人直接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以收购其股份,从而获得控制权。
要约收购可以是友好的,也可以是敌意的。
背后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市场份额、获得技术或知识产权、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等。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要约收购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
这些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通常包括以下特点:1.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2.异议投票权:股东享有在要约收购中行使异议投票权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3.披露要求:要约方需要披露其收购意向、经济状况和相关信息,以便受众了解其真实意图。
4.审查程序:政府或相关机构拥有权力对要约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并提供必要的合规指导。
三、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要约收购制度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并存在以下问题:1.权益保护不足:现有要约收购制度在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少数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足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决策。
3.审批程序繁琐:要约收购需要经过多个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程序繁琐且耗时。
4.控制权争夺: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保持控制权,导致要约收购难以顺利进行。
四、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制度,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得到关注和改进:1.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香港公司法与大陆公司法的差别
大陆和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差异一、中国公司法和香港公司法基本概况祖国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其主要内容是《公司法》,与之相关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其中,《公司法》具普遍适用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公司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
最初,制定法完全追随英国,判例法也来源于英国和英联邦地区,现在,香港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地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公司条例》是香港制定法中篇幅最大的。
香港《公司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不仅适用于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不仅适用于私人公司,也适用于公众公司,不仅适用于单一公司,也适用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
两地公司法的主要差异及分析公司法的标准对象主要是公司,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公司法既要标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又要标准公司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故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
然而,以何种价值取向为指导来设计组织标准和行为标准,则会导致风格迥异的标准体系。
作为近代工业文明产物的公司,通过其积聚资本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并改变着社会结构。
从法律角度看,其根本奥秘在于运用了人格别离技术和权力平衡原理。
所谓人格别离技术,是指通过塑造公司的法律人格,将公司成员的人格和公司的人格相别离,从而隔离公司责任和成员责任的法律技术。
利用此法律技术,可确定公司成员的有限责任,能在最大的程度上积聚资本和分散风险。
所谓权力平衡原理,是指将公司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解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并界定相互制约关系的规则。
运用该原理,能使投资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别离,从而产生职业管理者,可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
公司法所确定的组织标准和行为标准在何种程度上运用人格别离技术和权力平衡原理,通常决定于公司法对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设计,而该设计又决定于立法者对安全、自由、公平、效益这几个价值理念的取舍程度。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咱们都知道,在商业世界里,上市公司的收购那可是常有的事儿。
今儿个咱们就来唠唠香港和内地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这块的法律差异。
先来说说内地,内地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那可是有一套严格的规则。
比如说,收购方得按照规定披露各种信息,像财务状况啊、收购目的啊等等,这可一点都不能马虎。
而且,监管部门会全程盯着,一旦发现有啥不合规的,那可就要出手整治啦。
我记得之前有一家内地的上市公司,本来发展得还不错,突然有个大公司想要对它进行要约收购。
这消息一出来,整个市场都沸腾了。
收购方那是各种准备材料,忙得不可开交。
监管部门也是一点不松懈,对每一份提交的文件都仔细审查,生怕有啥漏洞。
最后,经过一系列的波折,这收购才算是有了个结果。
再瞅瞅香港这边。
香港的法律环境相对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在要约收购的程序和要求上,可能没有内地那么繁琐,但对于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那也是极高的。
有个例子特别能说明问题。
有一家香港的上市公司,业绩一直不错,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
突然有一天,一家国际巨头表示要对它发起要约收购。
这可在香港的金融圈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不过,由于香港的法律体系更注重市场的自我调节,所以整个过程中,更多的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和监督。
要说这两地法律的差异,首先得提到审批程序。
内地那是层层把关,各种审批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而香港呢,相对来说更注重事后的监管和处罚。
还有就是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内地要求得非常详细,从收购方的背景到未来的发展规划,都得说得明明白白。
香港则更强调关键信息的准确传达,注重效率。
另外,对于收购价格的确定,两地也有不同的考量。
内地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价格公平合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香港则更多地依靠市场的定价机制。
总之,香港和内地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方面,各有特点。
这也反映了两地不同的经济环境和监管思路。
不管是内地的严格监管,还是香港的灵活市场化,都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让上市公司的收购能够有序进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约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怎么玩?
益做出重大贡献。
可换股债券、永续债券等;股本融资,包括普通股融资、优先股融资、发行红利认股证融资等。
合规合法。
香港上市公司并购需要遵循香港证监会、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上市规则》《公司条例》《公司章程》等。
公司并购团队需要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则,并借助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团队的力量,保证并购程序合法合规,为并购工作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关注点包括:全面要约收购流程、股份发行、比例,保证最低公众持股量,一致行动人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告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决策审批等。
保密。
保密工作也是上市公司收购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当收购方物色到合适的标的时,在签订《意向书》之前,双方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以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
保密协议可能涉及的主体,除了并购双方以外,还可能包含并购双方各自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即使单从并购双方而言,还要锁定接触商业信息的人员范围,不能什么人都能获得知晓商业秘密的机会,否则这份协议就无法得到真正的执行。
因此,必须首先锁定保密主体,有哪些主体可以而且确有必要接触商业秘密。
执行节点控制。
魔鬼在细节中。
上市公司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研究准备到方案设计,再到谈判签约,成交到并购后整合,整个过程都是由一系列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个方面均要照顾到,比如分层授权、过程汇报、决策线条及决策机制、团队组织分工、不同方案设计及敏感性测试,回避风险方案及策略,大股东担保或回购原有业务;各种不同的预案准备,谈判策略,完成收购的整合策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有效控制等。
延伸阅读一并购发生主要事件顺序表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双方商定主要条款,签订《意向书》双方目标公司开始停牌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布交易联合公告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集团重组和交易整体方案解决及满足先决性条件,包括回购等先决条件满足,持股30%,发布交易公告任命新管理层,与原管理层共同管理收购方要约文件发布,要约收购开放延伸阅读二近年部分港股收购兼并的公司1.海通证券收购大福证券(665),更名为海通国际证券,现持有29.63%2.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688),于2010年完成全面收购蚬壳电器有限公司81,后更名为中国海外宏洋有限公司,现持股36.53%3.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311),于2012年完成全面收购远东环球有限公司830,现持有71.35%4.华融收购天行国际(993),更名为华融金控,现持有51%5.中植集团收购卓越资本(8295),更名为中植资本,现持有60.82%6.海航收购泰升集团(687),更名为香港国际建设,现持有66.64%7.招商局收购东力置业(987),更名为招商局置地,现持有74.35%8.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825),私有化失败9. 蓝鼎国际有限公司全面要约收购蓝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582),现持有50.26%10. 商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255),现持有75.00%11. 明智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松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79),现持有74.80% 12. 民生商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全面要约收购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1141),现持有66.45%13. 中远海控(01919)全面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316),正在进行中收购方任命的新董事进驻目标公司收购方要约关闭,成为目标公司持股超过50%的股东原公司董事辞职生效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更改公司名称完成配售,恢复公众持股量所有交易完成085。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香港强制收购要约规则
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是指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章)中规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供公平交易环境。
该规则要求当某个人或团体在特定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向其他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按照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当某个人或团体持有特定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30%,则必须向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强制收购要约。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以公平的价值出售自己的股份。
同时,这也为潜在收购方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在提交强制收购要约之前,收购方需要向香港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提交详细的收购计划和文件,包括收购价格、交易方式和日程计划等。
这些信息将对投资者做出决策提供必要的根据。
一旦强制收购要约提交,公司其他股东将有一段确定的时间来考虑是否接受要约。
根据规则,要约价格必须公平和合理,以确保其他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如果收购方的要约获得了超过90%的股东同意,收购将成为有效,并有可能引发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
香港的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这样的规定也为潜在收购方和公司股东提供了透明化的程序和明确的规则,使得市场运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简述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被收购公司的目的。
在我国,要约收购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并购方式,其法律后果对于收购方、被收购方以及广大投资者都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进行简要阐述。
二、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概述1. 收购方法律后果(1)收购成功若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内成功收购到被收购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则可按照要约条件取得被收购公司控制权。
此时,收购方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方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相关收购信息,包括收购目的、收购方式、收购资金来源、收购后公司治理结构等。
②承担社会责任:收购方需关注被收购公司的社会责任,如员工安置、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③履行承诺:收购方需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承诺,如保持被收购公司业务独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
(2)收购失败若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内未能达到预定收购比例,则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赔偿损失:收购方需按照约定向被收购公司或其股东支付赔偿金。
②承担信息披露责任:收购方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收购事项结束。
2. 被收购方法律后果(1)公司控制权变更若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内成功收购到被收购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则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此时,被收购方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配合收购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收购方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相关收购信息。
②保持公司业务独立:被收购方需保持业务独立,不得损害收购方的利益。
③协助收购方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被收购方需协助收购方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如董事会成员的更换等。
(2)公司资产价值变化若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内成功收购到被收购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则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价值将发生变化。
此时,被收购方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公司估值提高:被收购公司的估值将提高,可能带来股利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变动。
港交所收购守则
港交所收购守则目录1.港交所收购守则概述2.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主要内容3.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作用和意义正文港交所收购守则是指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公司收购的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香港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本文将从港交所收购守则的概述、主要内容和作用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港交所收购守则概述港交所收购守则是香港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法规,适用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收购守则规定了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在收购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程序要求,旨在规范收购行为,防止不正当的收购活动。
二、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主要内容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定义和分类。
收购人指通过收购行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人或公司,一致行动人是指在收购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或公司。
收购守则详细列举了一致行动人的各种情形,以便于判断和监管。
2.收购行为的分类。
港交所收购守则将收购行为分为三类:全面要约收购、部分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不同类型的收购行为,在收购程序和监管要求上有所差异。
3.收购程序。
收购人进行收购时,需按照港交所收购守则的规定,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在要约中载明收购价、收购数量等事项。
收购程序包括要约期、要约变更期、收购完成期等各个阶段,收购人需要在每个阶段遵循相应的规定。
4.信息披露。
港交所收购守则要求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及时、真实、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便于投资者了解收购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5.收购监管。
港交所收购守则规定了收购过程中的监管机构和职责,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和港交所。
监管机构有权对收购行为进行审查,确保收购过程的合规性。
三、港交所收购守则的作用和意义1.保护投资者利益。
收购守则要求收购人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了解收购的真实情况,从而在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时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2.维护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一、要约收购的定义要约收购(Tender Offer)是指购买人通过公开要约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其持有股份的意向,并依法以一定价格收购部分或全部股份,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目的。
二、我国要约收购的法律法规我国要约收购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分: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证监会颁布的最早的要约收购规定,在此之前收购不受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必须进行公开要约收购。
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等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司各项决策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并对公司收购作了重要的调整和完善。
3.《证券法》《证券法》进一步强调了要约收购必须进行公开并明确了在公开要约收购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程序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于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如果一家公司的收购导致其掌握过多的市场份额,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三、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包括:1. 准备工作(1) 筹集资金要约收购首先需要筹集足够的资金。
(2) 研究目标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细致的研究,包括目标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组织结构等。
2. 发起要约发起要约需要遵循一定流程,包括:(1) 报备信息披露书在要约收购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信息披露书,公开要约的报价和进度等。
在信息披露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需要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意向。
3. 征集股东意向征集股东意向是要约收购的重要环节,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市场宣传,包括邮件、电话、社交网络等方式。
4. 收购股份在征集股东意向后,收购股份是要约收购的关键步骤,主要方式包括:(1) 套现股份可以直接进行股份套现。
(2) 换股收购可以通过发行或增发股票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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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全承袭的是英国的做法,强调自律管理,通过自律性规则《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来实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规制。
它对公司收购规范作用的发挥,是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所获得执行权力的。
除
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全承袭的是英国的做法,强调自律管理,通过自律性规则——《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来实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规制。
它对公司收购规范作用的发挥,是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所获得执行权力的。
除此之外,香港立法局颁布的《内幕交易条例》、《投资者保护条例》也涉及到了一些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但仅仅是些零星的规定。
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发展的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立法也比较滞后。
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的第四章,该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
本文主要就《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和《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以期尽快完善《证券法》。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1、公平待遇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根本性原则,其它原则都是在此原则基础上的阐释和具体化。
《守则》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此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整个《守则》的始终。
《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并未对此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从具体条文中可以体会出该原则的要求,例如第83条、84条、85条规定的收购要约必须向要约人以外的所有股东公开。
第88条规定的要约有效期内不能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和形式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但是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项基本原则,立法中应予明确,以明确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
2、强制收购原则
强制收购原则是对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救济,强制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便产生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强制收购原则的目的同样也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障股东获得公平待遇。
《证券法》也吸收了《守则》中对股东公平原则救济的方法,确立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持股界限为30%,但是在这里《证券法》并没有将股东的投票权和股份进行区分,而笼统的规定为上市公司的股份。
对于收购的价格,《证券法》抛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类似于《守则》规定的收购价格,而完全由当事人判断决定,虽然体现了对收购人的自主权的尊重,但却不利于保证小股东获得公平的待遇。
3、信息公开原则
收购过程信息公开原则是证券市场公开化原则的发展和具体化,对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息公开原则主要体现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大量持股披露制度、要约公告制度和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
《守则》对此项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
《证券法》第79条和第80条也分别对大量持股比例及期限、持股变动披露以及大量持股披露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大量持股披露的起点各国规定有所不同。
英国为3%,美国为5%,在香港也有提议将10%降为5%,但降低披露起点会给公司管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增加收购者的成本。
我国《证券法》则基于减少成本,便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考虑,将《股票条例》曾规定的2%改为5%。
要约收购的报告书是广大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
因此法律对收购报告书信息公开的要求更为严格。
《证券法》第82条规定了要约公布具体包含的内容,迈出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大步,但其内容规定中没有包含对财务信息公布的要求,也没有“独立财务顾问”的概念,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也不利于防止双方公司勾结,更不利于防止对小股东进行欺骗事件的发生。
目标公司经营及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于使股东的投资决策有较为可靠的依据,减少投资盲目性,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逃避应尽义务,隐瞒其利益冲突。
《证券法》目前尚缺乏有关此方面制度的规定,实践中难免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问题,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亟待立法的完善。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程序和规则
(一)要约的提出及公告
《守则》规定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或顾问做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董事会有权要求要约人做出能完全履行其要约的保证。
在公布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防止泄漏。
如果泄漏发生,必须立即公布要约。
如果防止泄漏困难,也必须公布要约。
如果目标公司成为投资及投机活动的对象,要约也必须立即公布。
《证券法》规定,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15天后方可公告收购要约。
至于在何种情况下,要约人必须公布要约,除了持有30%的股份,要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做出强制要约的规定外,《证券法》并没有对其它情况做出详细规定,这在实践中不利于防止依流言或内部消息泄漏进行的投机活动,也不利于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要约的撤回及变更
《守则》规定,要约一旦公布,就不能撤回,除非撤回要约有正当理由(异常或具有特别性质的情况发生)。
一般经济、工业或政治情况的改变,不能作为停止进行已公布要约的理由。
要约的撤回必须征得执行人员的同意并进行公告。
《证券法》在要约的撤回和变更问题上,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但对于收购要约的变更条件却没有详细规定,只是规定了变更收购要约事项必须事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但总的原则,变更后的收购条件对于已经做出预售意思表示的股东同样适用。
(三)暂停股份买卖及禁止在要约期前或期内进行交易
《守则》规定,如果在要约公布刊登前,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股份有可能在市场仍未得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被买卖,则应慎重考虑,可要求联合交易所批准其股份暂停上市。
该条规定在于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投机交易及股价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证券法》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但实践中上市公司也可以获得批准暂停其股份上市买卖。
《证券法》对于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没有香港规定的详细,有必要借鉴香港的做法,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以更好的防止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活动。
(四)要约的期限和要约期内交易的披露
《守则》规定了要约在寄发后必须有至少21天的承诺期。
如果要约附带条件,必须清楚说明要约人可宣布要约成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
凡有条件要约成为无条件,也至少应有21天承诺期。
《证券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60天,给予要约人在此期限内确定收购期限的自由选择权,但却没有在立法上保证给予受要约股东一个合理的考虑期限。
《守则》规定在要约期内,与收购合并交易有关的所有当事人及其顾问以及任何与他们一致行动的人进行的涉及目标公司证券的交易,必须在进行交易的第二天9时之前披露。
此规定在于保证信息公开,保障投资公众能够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及时自主地做出投资判断。
《证券法》则对于要约期内进行交易的披露并无任何规定,不利于保证信息的充分公开,也不利于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五)强制要约
《守则》规定,如果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得或受到巩固,通常必须向所有其它股东做出全面要约。
《守则》不允许将任何一类权益股本的收购要约宣布为无条件,除非要约人已经取得或有权取得归属于目标公司的超过50%附有投票权的权益股本。
《守则》还规定了要约人强制要约的义务经执行人员的授予可以豁免。
《证券法》对于强制要约的规
定比较简单,仅规定了强制要约的持股界限和强制收购义务可以豁免,但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并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该规定在具体实践中无法操作,立法应予以完善。
(六)禁止再做出要约的规定
《守则》规定,如果要约人的收购行动失败,则在要约撤回或失去时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向目标公司做出要约,或者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份,如果这样会导致要约人产生强制要约的义务。
此规定目的在于防止要约人以此为手段对目标公司进行扰乱以及投机活动。
《证券法》则规定了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以防止大股东的短期投机或投资行为。
对于要约收购失败的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但实践中此问题却无法避免,因此立法亦应对此做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