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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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为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其目的是避开嫌疑,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维护其公正、客观的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做了如下禁止性规定: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任职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特定的职务涉及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特定的职务: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4)企业领导班子、企业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任职回避的程序: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2)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3)需要任职回避的要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公务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回避的主要内容: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压、质押、担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6)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技术职称评聘、发展党员、调资、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与党政机关任职的上述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
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项是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后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职务后行为: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
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时限要求: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