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人防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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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甲方:

乙方(生产企业):

一、合同标的:

备注:人防门数量按实际计算,多退少补。

二、甲方应为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乙方应为国家人防办批准并在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尚处在试生产阶段或暂停经营的除外)。

三、产品质量、施工验收标准: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四、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设备(附合格证书、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运送至工程现场,甲方负责设备的吊装、卸货。甲方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证明。

五、交货时间:由甲方按工程进度提前通知乙方交货时间,门框应提前10 日,门扇应提前45 日。

六、安装时间: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

2、门框进场7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50% 。

3、门扇进场7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5% 。

4、防护设备验收合格后7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 余款。

八、竣工验收后且甲方支付完余款,乙方须向建设单位提供《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

九、违约责任: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部分的违约金。

十、双方责任:1、甲方提供平面图及施工技术参数,甲方提供吊装、水电、支撑等安装所需的条件,如因安装条件不具备而引起的工期延期由甲方负责;2、与土建的配合费用由甲方承担,人防门吊钩由甲方安装预埋,如需乙方安装预埋,则费用另计;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4、乙方负责其提供的防护设备的安装调试,并配合验收;5、因防护设备质量或安装问题导致工程验收不能通过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应损失。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份,乙方份,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和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各一份。本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所需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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