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合集下载

自然灾害救助规范

自然灾害救助规范

自然灾害救助规范自然灾害是人类无法掌控的力量,它常常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巨大的破坏。

为了保障受灾地区的人民和物资的安全,并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国纷纷建立了自然灾害救助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自然灾害救助规范,并探讨其应用和重要性。

一、地震救助规范地震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灾害,需要有专门的救助规范来指导救灾工作。

地震救助规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快速响应:在地震发生后,救援队伍应当迅速出动,进行救援和救助工作。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有效的联络机制,确保救援行动的协调性和高效性。

2. 救援物资:救灾物资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包括帐篷、食品、饮用水、医疗设备等。

物资运输要迅速到位,以满足受灾地区的需求。

3. 伤员救治:受灾地区可能有大量的伤员,需要及时进行伤员救治。

救援队伍应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现场伤员救治和后续的医疗安置工作。

二、洪涝灾害救助规范洪涝灾害是由于雨水过多或河水暴涨而引起的灾害,它给受灾地区的农田、房屋和基础设施带来严重破坏。

为了进行有效的救助和恢复工作,洪涝灾害救助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1. 疏散安置:针对受灾地区人口众多的情况,需要及时组织疏散,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

同时,还要提供临时安置点,为灾区居民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基本生活用品。

2. 农田恢复:洪涝灾害对农田的影响非常严重,需要及时组织农田的抢险和修复工作。

同时,要优先恢复灌溉设施,确保及时完成灌溉工作。

3. 基础设施修复:洪涝灾害会破坏道路、桥梁、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需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修复工作,以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台风灾害救助规范台风是一种带来强风和暴雨的自然灾害,对受灾地区的建筑物和农田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并减少财产损失,台风灾害救助规范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 预警发布:在台风来临前,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受灾地区的居民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同时,还要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七月八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施方案以下是 9 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施方案”:1. 当洪水像猛兽一样袭来时,你知道该咋整不?咱得有个明确的计划!首先呢,大家要迅速转移到高处,别贪恋家里那点东西!就像上次隔壁村被淹,好多人就是因为舍不得走,被困住了。

咱可不能犯这傻啊!然后呢,互相帮助,一家有难大家帮,这样才能度过难关!2. 要是地震突然来了,这可咋应对呀?听好了哈!赶紧找个安全的角落躲起来呀,别傻站着!你想想那些在地震中受伤的人,咱可不能重蹈覆辙!等晃动小了,再有序撤离,可别乱跑乱撞啊!大家齐心协力,就没啥难关过不去!3. 台风来了,那风呼呼的,吓人不?这时候咱可不能慌!提前把窗户关好,别让风灌进来。

还记得那回台风把好多人家窗户都吹破了吧!然后呢,备足食物和水,别饿着渴着自己呀!咱得坚强面对不是!4. 遇上雪灾,那路滑得很呢,咱咋办呢?得赶紧给道路除雪呀,不然都没法出门啦!就像上次雪灾,大家一起努力清扫,道路不就通畅了。

而且要注意保暖,别冻感冒了,生病可难受啦!咱们能行的!5. 旱灾的时候,水那么金贵,要咋整哦?要节约用水呀,别哗哗地浪费!想想那些没水喝的日子,多难受呀!大家一起想办法找水,互相扶持着,总会有办法的呀!6. 森林火灾好可怕呀,要是遇到了咋急救呀?赶紧报警呀,还等啥呢!就像之前那场火,幸好大家发现得早。

然后要按照指示撤离,别乱跑,不然更危险!相信我们一定能保护好自己!7. 泥石流来了可不得了,那速度快得吓人!这时候赶紧往两边跑呀,别顺着泥石流的方向。

记得有一回就有人因为跑错方向受伤了呢。

大家互相提醒着,命要紧呀!能活着就是最大的胜利!8. 海啸来的时候,那浪跟山一样高呢,咋办咋办?赶紧往内陆跑呀,能跑多远跑多远!想想那可怕的场景,咱可不能掉以轻心。

大家团结一心,共同对抗海啸呀!9. 雹灾来了,那冰雹砸下来可疼了呢!这时候要找个坚固的地方躲起来呀,可别被砸到。

就好像那次雹灾,很多车都被砸坏了。

咱们要学会保护自己呀,只要人没事,啥都好说!我的观点结论:面对自然灾害不可怕,只要大家齐心协力,按照这些方案去做,一定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保护好自己和家人!。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doc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doc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已经2012年1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12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对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等级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商务、粮食、卫生、地震、气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信息系统。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14【实施日期】2017.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1月14日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高效有序、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六条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8【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1月8日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灾害预防第三章应急救助第四章灾后救助第五章款物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县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

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7年7月6日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

⾃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近期南⽅洪灾肆虐,很多地⽅都受了灾。

民政部门也抓紧时间对各受灾户进⾏救助。

那么⾃然灾害的救助有没有标准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补助项⽬主要有六⼤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员家属抚慰、过渡性⽣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活困难救助。

补助内容:灾害应急救助,⽤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活困难。

遇难⼈员家属抚慰,⽤于向因灾死亡⼈员家属发放抚慰⾦。

过渡性⽣活救助,⽤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可住、⽆⽣活来源、⽆⾃救能⼒”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活困难救助,⽤于帮助因旱灾造成⽣活困难的群众解决⼝粮和饮⽔等基本⽣活困难。

冬春临时⽣活困难救助,⽤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粮、⾐被、取暖等基本⽣活困难。

相关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章灾后救助第⼗⼋条受灾地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安置相结合的⽅式,对受灾⼈员进⾏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产和⽣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次⽣⾃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受灾地区⼈民政府应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九条⾃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持。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8.27•【文号】民发[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民发〔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8日以国务院57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9月1日施行。

《条例》的颁布,为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灾害救助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肯定了灾害救助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工作原则、制度、方法,确立了灾害救助工作在国家应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新阶段。

《条例》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灾后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必将有力促进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条例》明确了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灾害救助工作,明确了民政部门在灾害救助准备措施、预警响应、应急响应机制和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救助、救助款物的监管工作职责,将有力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灾害救助职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

要组织好《条例》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救灾工作人员精通《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由哪个部门负责?具体用途是什么?自然灾害捐赠钱物怎么安排?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由哪个部门负责?具体用途是什么?自然灾害捐赠钱物怎么安排?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由哪个部门负责?具体用途是什么?自然灾害捐赠钱物怎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自然灾害后社会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参考法律与政策:《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22条、第24条、第25条,《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照各 自职责做 好本行政 区域 的自然 灾害救 助相 报告 、处理 ; ( ) 自然 灾害救助应 急响应 的等级和相 五 关工作 。
告, 宣传避 险常识和技能 , 提示 公众做好 自救 第四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 府应当将 自然灾 应措施 ; ( )灾后应 急救助和居 民住房恢 复重建 互救准备 ; 六 害救助工 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 划 , 建 立健 全与 自然 灾害救助需 求相适 应的资金 、 物 措施 。 第九条 资保障机 制, 人 民政府 安排的 自然灾害救助 将
害特点 、 民人 口数量和分 布等情 况 , 照布 构应 当及时启动 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 响应 , 居 按 采取 局合理 、 规模适 度的原则 , 设立 自然灾害救 助 下列 一项或者 多项措施 : 物资储备库 。 ( )立 即向社会发布政府 应对措施 和公 一
塑亟 j遍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令
第 57 7 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 2 1 年 6月 3 00 0日国务院第 1 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1
2 1 年 9 1日起 施行 。 0 0 月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 七月八 日
自然 灾 害 救 助 条例
救 能力 。 村 民委员会 、 民委员 会、企业事业 单位 居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 并达到 自 然灾害
救 助应急预 案启动条件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或者 人民政府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
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加强 防灾减灾
宣 传教育 , 提高 公民的 防灾避 险意识 和 自救互 发 、 易发地 区的县级 人 民政府 应当根据 自然灾
救助工作 。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府 有关部 门按 ( ) 三 自然灾 害救助应 急资金 、 资 、 物 设备 ; ( 四) 自然灾 害的预警预 报和灾情 信息 的

【应急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应急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应急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并结合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三级(以下简称省、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xx‟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一般性自然灾害,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现行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区)灾情。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

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8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大风、冰雹、雷电、低温、冰冻、暴雪、台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依法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领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组织应急自救和灾后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全民减灾救灾责任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和慈善公益类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五条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

从社会政策视角分析《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从社会政策视角分析《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具有非营 利性 、 自治性 、开 放性等特 点 ,在 社会政 策的实施过程 中扮演 着参 与者 、政 策 咨询者 、社会服务提供者等 角色 。
社 会政策的 实施 过程并 不是单 向的、线
此外 ( 《 条例 还规定 ,村 民委 员会、居 民委 员会以及红十字会 、
性的过程。而是 一个处理 冲突、分歧和协调 慈 善会和 公募基金 会等社 会组织 ,依法协 助人 民政府开展 自然灾 害
具有不 同的特 点 ,在社会政策 的运行过程 中 扮演不 周的角色 ,发挥不 同的功能。 政府作 为社会政 策主体中最重要 的组成
部 分 ,发挥着政 策决 定者 、政策 实施者 、资
源提供 者 、政策管理 者、政 策教 育者 等重要
功 能 ; 作 为 政 府 的 合 作 伙 伴 ,社 会 组 织 由于
利 益关系最终满 足需 要的复杂过 程。社会政 救 助 工 作 。
策的实施效果 如何,不仅同政策 实施者的影
在 这 样 的救 灾 组 织 架 构 中 ,存 在 着以 下几 种 关 系 :一是 纵 向的 中
响力和控制 力,政策 实施过程 中所拥 有的资 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的关 系;二是横 向的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 源和 社会环境 ,政策 实施 对象的参 与度和满 三是体制内的政府部 门与体制外的非政府组织之 间的关 系。
家减 灾委 员会 负责组织 、领导 、协调 全 国的 作 ,由发生地省 级人 民政府统一 领导 ,其 中影响 全国、跨省级 行政 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民政部 门负责全 国 区域或者超 出省级 人民政府救助能力的特别 重大 自然 灾害救 助工作 ,
的 自然灾 害救助工 作,承 担国家减灾委 员会 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 的具体工 作 ;国务院有关 部门按照各 自职 责 像 以往的相关法律 、法规一样 , 条例 只是 笼统地 从行政 区域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江水灾 海河大水 淮河的水灾 长江、淮河水灾 松花江水灾 黄河水灾 长江、黄河水灾 黄河水灾 海河水灾 珠江水灾
中国洪涝灾害年表(1949-1998年)
年份 洪涝灾害
1949年
1951年 1953年 1954年 1957年
珠江水灾
辽河水灾 辽河水灾 长江水灾 松花江水灾
1958年
1963年
黄河水灾
我国的干旱灾害
我国有四个明显的干旱中心
(1)阴山与秦岭间的华北平原、黄土高原西部;
(2)南岭以南的广东与福建南部、云南及四川南部; (3)阴山以北的吉林和黑龙江南部; (4)湘赣南部。 我市的句容市和丹徒区的丘陵地区 都是易发干旱地区。
我国的干旱灾害
春旱:主要发生在黄淮流域及其以北地区,华北地区发
我国洪涝灾害的分布特点(时间)
我国洪涝时间分布的特点是:南部早,北部晚。
雨涝出现的最早时间:淮河以南为4月;华北为6月;东
北、西北为7月。
结束时间:江南南部最早为7月;长江中下游为8月;华
北为9月;西部川、陕地区和东南沿海为10月。
减轻洪涝灾害
工程性措施减灾
河道堤防工程
水库工程 分洪工程 蓄滞洪区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
夏旱:分为初夏旱和伏旱,初夏旱多发生在北方,伏旱
生春旱的几率在70%左右,有“十年九春旱”之说,有的 年份春旱可持续到6、7月份,形成春夏连旱。 是盛夏“三伏”期间的干旱,多发生在秦岭、淮河以南到 华南北部地区,以长江中下游多见。
我国的干旱灾害
秋旱:多发生在华中、华南地区。
冬旱主要发生在华南和西南东部地区,有的年份干旱持
1997年美国北部发生的融雪洪水
几种常见的洪水类型(3)
【冰凌洪水】:又称凌汛,由于大量冰凌阻塞形成的冰塞或冰 坝拦截上游来水,导致上游水位雍高,而冰塞溶解或冰坝崩溃 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所形成的洪水。在我国,主要分布在黄河 河道的宁夏、内蒙古、山东河段以及松花江哈尔滨以下河段。
被冰凌围困的村庄和羊群,空军出动轰炸机炸凌。
“大禹治水”的传说
据说,上帝创造了人类
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后,人 类数量剧增而且变得非常 邪恶。上帝愤怒了,于是 连降倾盆大雨,用洪水把 几乎所有的人都淹死了。 独有一个名叫“诺亚”的 人,因为上帝事先教他准 备了一只方舟,保全了一 家姓名,而且他把从猎豹 到蜗牛的所有物种都带上 方舟,诺亚方舟在铺天盖 地的洪水中整整漂流了40 天,方舟上面的人和物种 终于躲过了洪水,存活下 来。
洪水灾害的发生因素
①存在诱发水灾的因素,如暴雨、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等; ②存在受危害的对象,如受洪水淹没而遭受损害的人及其 财产; ③人的防御和抵抗能力弱。
沙兰镇中心小学受灾情景
几种常见的洪水类型(1)
【暴雨洪水】:由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 通常具有强度大、历时长、面积广等特点。我国绝大多数河流 的洪水都是由暴雨产生的,且多发生在夏秋季节,发生的时间 由南往北推迟。
中国——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的“博物馆”
内 容
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
洪涝灾害 地震灾害
台风灾害
风雹灾害 低温冷冻灾害和雪灾 滑坡和泥石流灾害
干旱灾害的定义
【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 及其它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 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 响的灾害。
我国的洪涝灾害
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季风气候显著,是世界上洪涝灾
害频发且影响范围较为广泛的国家之一。
受到江河洪水的威胁。
全国约有35%的耕地、40%的人口和70%的工农业生产经常
中国洪涝灾害年表(1949年前)
年份 洪涝灾害
1915年 1917年 1921年 1931年 1932年 1933年 1935年 1938年 1939年 1947年
1931年大洪水围困武汉。武汉三镇被淹没水中长达2个月之久,死 于此次水灾的共有33600人,武汉遭此重创,经济逐渐由盛转衰。
1998年夏、秋,在长江流域发生大洪水。这场洪水影响范围广、持 续时间长,洪涝灾害严重。
几种常见的洪水类型(2)
【融雪洪水】: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 主要分布在高纬度地区或是海拔较高的山区。在我国主要分布 在东北和西北的高纬度地区山区。一般发生在4-5月份(冰川洪 水一般发生在7-8月)。
海河水灾
1975年
1981年 1982年 1991年 1996年 1998年
淮河水灾
长江水灾 黄河下游水灾 淮河水灾 淮河水灾 长江水灾
我国洪涝灾害的分布特点(空间)
(1)东部多,西部少;
(2)沿海多,内陆少;
(3)平原湖区多,高原山地少; (4)山脉东南坡多,西北坡少。
洪涝的具体分布在大兴安岭—太行山—武陵山以东,这个地区又以南 岭、大别山—秦岭、阴山分割为四个多发区。我国西部少雨,仅四川 是雨涝多发区。全国雨涝最少的地区是西北、内蒙古和青藏高原,其 次为黄土高原、云贵高原和东北地区。
“诺亚方舟”的故事
洪涝灾害的定义
【洪水灾害】:一般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 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 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 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 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
续时间长,冬旱可持续至次年初春。 雨天数计算)。
干旱程度:分小旱、中旱、大旱和特大旱(根据连续无
在尧、舜时代,中国
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洪水 浩劫,洪水淹没了黄河 和江淮流域的大部分地 区,舜在吸收了父亲鲧 治水教训的基础上,摸 透了洪水的特性,变围 堵为疏导,经过十多年 的努力,洪水消退,治 水终于取得了成功。
地球——自然灾害
【定义】指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
财产和生存条 件的各类事件。
自然灾害在地球上并不是均匀分布的,特定的
地区集中了特定的灾害。有的地方自古以来就风 调雨顺、少有灾害,有的地方则始终处于风雨飘 摇的境地。
位于火山、地震带上的地区,自然要经受更多
的地震考验,而靠近海洋的城市,则要面对台风 的侵袭。山区、高原有滑坡的危险,江河流域则 容易出现洪涝灾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