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著作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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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保护的受益人 1.缔约各方应将依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成 员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2.其他成员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 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 品制作者。 3.允许成员方事先声明在国民待遇方面其将不执 行发行标准或录制标准,或者其将只执行录制标 准,但也应履行《罗马公约》所规定的通知程序。 (三)国民待遇 (四)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二)版权保护的范围 条约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三)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数据库) 1.条约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 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而无论这些计算机 程序的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2.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 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 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 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 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四)发行权、出租权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3.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 艺术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 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起25年。 4.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同前述规定,但作者死亡起 算时间自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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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版权公约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一、世界版权公约概述 为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著作权关系来协调伯尔尼 联盟与《泛美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 草新的国际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日内瓦召 开的政府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 又称为《1952年日内瓦公约》。并于1955年9月 16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 界版权公约》同时兼顾了欧洲大陆法系和美洲国 家不同的立法习惯和传统,与《伯尔尼公约》没 有实质性的区别,
(七)技术措施的义务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 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 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 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 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2.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 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 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 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 意从事以下行为: ①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②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 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 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概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主 要内容 (一)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条约承诺,其任何内容均不减损成员方相互之 间依照《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 现有义务。 2.依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 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
(三)经济权利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至少应保护作者享 有四项经济权利,即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 权和翻译权。 (四)保护期限 一般情况下,受公约保护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得 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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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概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1.对于伯尔尼公约联盟成员国而言,条约系该公 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 2.条约承诺,其任何内容均不减损成员方相互之 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同时, 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关于著 作权保护的实体性规定以及《伯尔尼公约》附件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
(五)权利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仅指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一 般的原则要求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内 的期限。但是,基于某些作品的特殊性,该公约 又作了以下不同的规定: 1.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 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 之于众的,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 2.未署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合法公之于 众之日起50年内。
(六)限制与例外 1.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 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各方可 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 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也应将对 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 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1)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 (2)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设计。 3.对某些种类作品的选择性保护,主要包括: (1)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其正 式译文的保护问题。 (2)对政治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是否全 部或部分提供保护,对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 其他同类性质作品,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可为新 闻报道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对 这等些问题。
(三)经济权利 《伯尔尼公约》对受保护的作者在各成员国至少 应享有的经济权利规定了以下几项: 1.翻译权。 2.复制权。 3.表演权。 4.广播权。 5.公开朗诵权。 6.改编权。
(四)精神权利 1.作者身份权。 (1)署名权 (2)身份声明权 2.维护作品完整权 除上述两项意义较普通的权利外,一般认为传统 的精神权利还应包括发表权与收回权。
(八)适用的时限 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关于追溯力 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一切保护。 (九)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缔约各方应当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 以确保条约的适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 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 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 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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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一、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概述 二、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三)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 1.权利内容。 2.保护期限。 (四)关于表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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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 音制品条约
3.复制权。 4.发行权。 5.出租权。 6.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六)适用于表演者 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共同条款 1.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2.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表演者和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 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 的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应将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 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 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 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3.保护期。依本条约授予表演者的保护期, 应自表演以录音制品录制之年年终算起, 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 4.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5.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6.手续、保留和适用时限。 7.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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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伯尔尼公 约》的历史背景与历史地位,理解受该公约保护 的作品,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经济权利、 精神权利和保护期限的主要规定;了解《世界版 权公约》的历史背景及其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 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理解该公约对受保护作 品、经济权利以及保护期限的规定;了解《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 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 历史背景,理解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附条件 自动保护原则,掌握该公约对权利内容和保护期 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表演者 与唱片制作者条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 主要内容。 返回
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二)受保护的作品 公约确定了成员国至少保护的7种具体作品,即 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绘 画作品、雕刻作品和雕塑作品。但文学作品中, 如法律条文、司法判决、公开场合的演讲、新闻 报道等,成员国有权不予保护。此外,口头作品 显然未列入公约保护的范围。
第三章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本章重点 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保护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学习中 要了解《伯尔尼公约》的历史背景与历史地位, 理解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 则以及对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和保护期限的主要 规定;了解《世界版权公约》的历史背景及其与 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 理解该公约对受保护作品、经济权利以及保护期 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录 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公约的 国民待遇原则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掌握该公 约对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保护表演者与唱片制作者条约》的历 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主要内容。重点了解这些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返回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概述 1886年9月9日,由瑞士、英国、法国、德国、意 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海地、突尼斯及利比里 亚共10个国家参加,在瑞士首都伯尔签署《保护 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为《伯尔尼公 约》。《伯尔尼公约》的宗旨在于推动国际社会 尽可能有效而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 品所享有的权利。
求职应注意的礼仪
求职时最礼貌的修饰是淡妆 面试时最关键的神情是郑重
无论站还是坐,不能摇动和抖动 对话时目光不能游弋不定 要控制小动作 不要为掩饰紧张情绪而散淡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保护 方面的多边公约。自签订以来公约进行过8次补 充、修订或更改。共产生过7个文本,其中绝大 多数国家都批准了1971年的巴黎文本。中国于 1992年批准加入该公约。所有参加公约的国家 组成了一个联盟,称为伯尔尼联盟。
二、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的作品 1.该条界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指出: 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公约 确立了两项原则: (1)为一切文学、科学与艺术作品提供保护。 (2)作品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不影响对该作品的保护。 2.该条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提出了最低的要求。
1.条约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发行权作了规 定。 2.条约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以录音制品体 现的作品的作者的出租权作了规定,该三类作品 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 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3.条约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公众传播权作 了规定。 (五)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要求缔约各 方对于摄影作品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 第4款的规定。
4.不保护的作品。公约明确排除了对日常新闻或 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的保护。在起源国 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显然也不再受公约保护。 除此而外,在公约中还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保护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