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综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Leabharlann Baidu组织
• 场所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同财产 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 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 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法概念和我国企业法体系 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企业立法转变
按所有制立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2001年)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外资企业法》(1986、2000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2000年)
按责任 主体立法
《公司法》(1993/2005年) 《合伙企业法》(1997/2006年)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1、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2)准则主义。 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登记机关审查合格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 企业的组织形式。 (3)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 名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称中,可 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 大型进出口企业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 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 “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企业,除历史 悠久的驰名字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外,都必须在名 称中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州)、县(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 (外文名称除外)和数字。
补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保 留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不办理设立登记的自动失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 月。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
应的条件,如办公场地、厂房、设备等 ;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设立申请 (2)工商登记 (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3)清算期间对企业经营活动及企业财产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 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 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3、企业登记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 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 商管理制度。
(1)企业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 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2)营业登记。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则 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 开业。
(3)特许主义。 一种是为个别企业制订专门的法律,由该法予以特别调整 一种是制订特别法或专门法规,对符合条件者,经主管机 关或领导人特许而设立企业。
(4)自由主义。 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可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 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2、企业名称管理
(1)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字号或商
(3)两种登记合在一起。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企业发人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 个体经营发给营业执照。
(4)企业成立日期: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 成立的日期。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4)投资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和时间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 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 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 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货币 以外的出资应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是“申报出资”或者经营资金而非注册资本。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
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 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