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三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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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_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三金_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增多。

其中,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尤为突出。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三金”(即彩礼、嫁妆和婚戒)的返还问题成为许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三金返还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三金的概念及种类1. 概念“三金”是指在我国民间婚姻习俗中,男方在婚前或婚后给予女方的彩礼、嫁妆和婚戒。

其中,彩礼是指男方在婚前支付给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嫁妆是指女方及其家庭在婚前准备给女儿的嫁妆;婚戒则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时交换的戒指。

2. 种类(1)彩礼:彩礼分为实物彩礼和货币彩礼。

实物彩礼包括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货币彩礼则是指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彩礼。

(2)嫁妆:嫁妆包括实物嫁妆和货币嫁妆。

实物嫁妆包括家具、家电、衣物等;货币嫁妆则是指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嫁妆。

(3)婚戒:婚戒分为金戒指、银戒指、钻石戒指等。

三、三金返还的法律规定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返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返还彩礼。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彩礼。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家庭原因导致离婚的,可以协商返还彩礼。

2. 嫁妆返还嫁妆的返还与彩礼有所不同,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涉及返还问题。

但在以下情况下,嫁妆可能需要返还:(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嫁妆可以返还给女方。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家庭原因导致离婚的,可以协商返还嫁妆。

3. 婚戒返还婚戒的返还问题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婚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但在以下情况下,婚戒可以返还给原主人:(1)婚戒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返还给原主人。

(2)婚戒属于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可以返还给原主人。

企业的“三金”管理

企业的“三金”管理

企业的“三⾦”管理“三⾦”是指:经济补偿⾦、赔偿⾦、违约⾦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后,⽤⼈单位依法⼀次性⽀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我国法律⼀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定标准⼀次性⽀付⼀定⾦额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通常只适⽤于⽤⼈单位向员⼯⽀付,法律没有规定过员⼯向⽤⼈单位⽀付的经济补偿⾦。

赔偿⾦赔偿⾦是指⽤⼈单位或者员⼯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经济损失⽽向对⽅⽀付的赔偿。

赔偿⾦的适⽤情形⽆须双⽅事先约定,法律基本上也没有规定赔偿⾦的标准,其赔偿主要依据遭受损失的⼀⽅对实际损失⾦额的举证来决定。

它可能适⽤于⽤⼈单位向员⼯⽀付赔偿⾦,也可能适⽤于员⼯向⽤⼈单位⽀付赔偿⾦。

违约⾦违约⾦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事先约定的在⼀⽅不履⾏合同时向对⽅⽀付⼀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对违约⾏为的惩罚或损失的赔偿。

违约⾦必须事先在合同中进⾏明确的约定,它可能适⽤于⽤⼈单位向员⼯⽀付违约⾦。

也可能适⽤于员⼯向⽤⼈单位⽀付违约⾦。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做了严格的限制:⼀是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的;⼆是⽼带着违反竞业禁⽌限制义务的。

在实践中,HR经常将“三⾦”搞混,结果导致企业权益受损的尴尬局⾯。

“三⾦”的区别:经济补偿⾦赔偿⾦违约⾦性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等法律事由发⽣时,⽤⼈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付的补助费⽤。

经济补偿⾦基于法律的规定⽽产⽣,法律没有规定的,⽤⼈单位则⽆须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在违法或者违约⾏为给对⽅造成损失时,过错⽅为了弥补受损⽅的损失⽽向受损⽅⽀付的费⽤,它⼀般是基于损失⽽产⽣的。

五险三金的法律规定(3篇)

五险三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制度日益完善。

五险三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险三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实施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五险三金的法律规定概述五险三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原则、待遇享受等内容。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使用等事项。

3. 《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内容。

4. 《企业年金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管理方式、待遇发放等事项。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五险三金的具体内容1. 五险:(1)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由国家或企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或受伤时,依法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3)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时,依法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患病或因工死亡,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2. 三金:(1)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储蓄资金,用于购房、租房、还贷等。

(2)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险。

三、五险三金的实施流程1. 五险:(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缴费比例。

(2)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各自适用规则 相互适用规则
违约定金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限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
予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
适用情形
一方不完全履行的,按比例适用
完全赔偿原则:既赔现有财产损失,又赔可得利益损失
确定损害赔偿金应遵循的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
本原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 以订立时所能预见的损害为限
减轻损失原则:非违约方负有减损义务
违约定金与违约金:择一主张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违约金,但是可以损害赔偿金作为参照物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并用,但是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因第三人致违约的,适用后可追偿
阻却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违约
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即合同条款之一
法律特征
其适用以一方违约为前提
其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故不同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
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增加
调整
高于实际损失的,不可要求减少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减少
性质:其由法律直接法定
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为原则 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为例外

员工工伤三金

员工工伤三金

员工工伤三金员工工伤三金,是指工伤保险制度下,雇主需向工伤员工提供的三项金钱补偿,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和一次性抚恤金。

这些金钱补偿旨在对工伤员工的经济损失进行部分补偿,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需求。

首先是伤残津贴。

当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导致伤残时,雇主需向其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大小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越高,津贴金额越高。

伤残津贴往往以月或临时月为单位支付,以确保员工能够持续地获得经济补偿。

其次是医疗费用。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雇主需负责支付其相关的医疗费用。

这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康复器械费用等。

员工可以根据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雇主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以确保员工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

最后是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为了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的家庭做出合理补偿。

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和家庭状况来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金额,以确保员工的家庭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相应的经济支持。

然而,虽然员工工伤三金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得到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雇主可能存在逃避支付工伤三金的情况,导致员工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部分员工可能会虚报或者滥用工伤保险制度,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和处罚,确保其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三金。

同时,也应强化对员工的甄别和核查,避免虚报和滥用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发生。

此外,还可以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知识水平,加强对工伤防护和事故预防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员工工伤三金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解决一些问题,以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合同法中的三金制度是指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需要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息。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惩罚违约方并促使其履行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三金制度的具体内容,解释其作用和意义,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反合同而需要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数额多由合同各方另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规定。

它主要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起到惩罚作用,使得违约方后悔违约行为并避免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二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弥补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三是推动合同履行,增强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的约束力。

如若违约方未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赔偿金是违约方因合同违约而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用于弥补守约方无法通过追索违约金来弥补的损失。

赔偿金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而设立的,违约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无法评估,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界定。

赔偿金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再次,罚息是违约方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需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利息。

罚息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并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罚息的数额通常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

罚息的作用主要是给违约方带来经济压力,激励其尽快履行合同,以减少自己所需支付的费用。

然而,在实践中,三金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违约金、赔偿金和罚息的数额如何确定是个难题,因为各种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如合同金额、违约类型、过错程度等。

其次,如何确保违约方能够履行支付三金的责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违约方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支付。

最后,有时候守约方可能过于依赖三金制度,而忽视了防范违约的其他措施,从而未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中三金的关系

合同法中三金的关系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地或法律直接规定地,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地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地惩罚性.《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约定地违约金低于造成地损失地,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地损失地,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地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地法定依据.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地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地额地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地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地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地额地,超过地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地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地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地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地义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地规定所应承担地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地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地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地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地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地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地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金适用关系、违约金与定金选择适用、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有违约金条款地优先适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不能超过合同金额总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并存:先根据违、损大小确定违数额,再从违、定中选出有利于非违约方地定金与违约金地适用关系.由于我国地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地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地、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地,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地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地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合同中约定地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地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地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地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地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地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地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地.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地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地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地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地,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地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地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地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地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定金与损害赔偿地适用关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地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地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地.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地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地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地总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关于滞纳金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地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地一种带有惩罚性质地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地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地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地一种类型.所以我们经常说在民事合同中约定罚息,其实是违约金,有些称之为滞纳金地,现实中起诉到法院把它作为违约金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地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地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地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地;惩罚性,指地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地期限缴款而采取地惩罚性地措施.根据滞纳金地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地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地过程中,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地,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地滞纳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劳动法论文论劳动法中三金问题

劳动法论文论劳动法中三金问题

劳动法论文论劳动法中三金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术论文——论竞业限制中的“三金”问题论竞业限制中的“三金”问题摘要:近年来,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竞业限制中的“三金”——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问题也是备受争议由于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关于“三金”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不少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时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甚至需要支付大额违约金或赔偿金这都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限制了人才不合理的流动,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实践呼唤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三金”问题在理论上得到深入研究,在立法上尽快得到完善关键词:三金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一、对“三金”的剖析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个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向保护的原则和目的,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补偿方式很显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离职之后,又受原用人单位于其之后从业上的一种限制做出的补偿至于违约金问题,故名思议就是因违反约定而需支付的价款在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约定的的竞业条件时需要支付的一种带有惩罚和救济性质的价款相比于违约金,我认为,赔偿金更加具有深程度的惩罚性因为它是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以后,是劳动者依然侵犯了原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产生的在竞业限制的“三金”问题中,个人认为,三者之间的联系很好地反映了一种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从某种层面上,既站在了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又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保障倘若,劳动者严格按照竞业协议来做,更不曾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则可以得到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而倘若,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规定,并对原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无疑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违约金问题,则是谁违约,谁就要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的后果所以,我认为,三者在权利义务的平衡上蕴含着一定的法律理念,附合了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但在社会实践中,将各个方面细化来看,在实施中可能并不是十全十美,毕竟“三金”实施的细节是复杂的二、浅谈“三金”现状经济补偿金在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与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两个方面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在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有了强制的“封顶”规定、违约金在现在新劳动合同法无法满足社会现实情况需求的时候,我们按照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规定,进行实际操作,毕竟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其很重要的一点,也是相同的一点就是“意思自治”,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是本着这样的理念的,在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的自由裁量权、赔偿金关于赔偿金问题,在现实实践中,往往在采用违约金还是赔偿金的领域中存在交叉而面对着这种交叉,一般遵循这样的处理: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或许,在有的情况下可以并用,也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三、“三金”存在的有待思考完善的问题社会实践的过程中,经济补偿金确实不管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存在一定的保护但是凡事利弊并存,这是不争的事实就这一点而言,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当今社会实践还存在一下几个缺陷:1、“三金”何时约定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显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约定这“三金”问题是毫无疑问的,但倘若在签订合同时未就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做出具体的约定,事后可否约定呢?在这一点,立法上并无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未就该情况作出有关规定就算根据意思自治,事后可以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就作罢,但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又该如何认定其不明确的规定?若以其“未约定”处理,事实上双方确已约定在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情况下支付违约金甚至赔偿金,显然不合理若以“已约定”处理,具体价款至多只有范围,没有明确金额对于一般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就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作了相关补充规定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或许在某个程度上存在着联系,但劳动合同法毕竟是特殊的合同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况且合同法上亦无其可借鉴的实在内容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还有待思考与完善2、“三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可否调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始终是对立的双方,不管是哪一方,都会尽力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往往会被某些情况牵制,因而失去一定的平衡,可能会影响到立法的初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尤其是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过低可否调整呢?调整的标准又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特别的《合同法》,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必然想到的是,将相对来说成熟一些的《合同法》作为依据可是,重点是,这个依据又如何来界定,依据多少,是否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裁量权的限度又是多少,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引发我们的深思,都是有待解决的部分作为一种合同,我认为,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也适用法官自由裁量这样,避免了用人单位利用“商业秘密权”绑定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而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在解决违约金的问题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违约金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而不是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合同法的自由裁量,从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在违约金额度方面进行了限制,用法官的“天平”来衡量所以说,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可以解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一时之急3、特殊用工形式中“三金”存在的问题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我们一般会采用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而在特殊的用工形式中,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中,对于这“三金”又有不同的特点拿劳务派遣来说,它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虽然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补偿金之类的适用范围,但对于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的用工形式却未规定,于此,存在法律漏洞由此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义务,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这样至少可以避免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再看,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的用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就是这样的灵活性,加上法律没有在这一方面关于“三金”的相关硬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虽然同样在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同样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但其权利的保护显然若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四、对于“三金”问题的设想总体来说,尽管我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由于立法水平和立法技术的有限性,在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纵观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我深刻地觉得,我国劳动法体系还远远不够,因为劳动对于现在的社会太重要,劳动的纠纷的发生频率也在上升然而,很多规定过于笼统,比如:对于“三金”何时约定方面,我认为,有必要细化,对于一些不明确的内容,应当出台有关的解释或者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我想这样对纠纷的减少将有很大的作用,毕竟很多纠纷都是有约定不明开始的在对于“三金”约定时间方面,以及约定过高或过低调整问题,我想,在新法没有研究出来,没有确实可行的方法时,可以一定程度上借鉴《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然而,我认为,合同法中的规定只能是暂时的,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因为,毕竟劳动合同法独立于合同法,有所区别合同法更加强调的是平等主体,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资双方,从某种角度看,他们是欠缺平等,劳动者在这层关系。

缴纳三金的实施方案

缴纳三金的实施方案

缴纳三金的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公司决定对员工进行三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纳。

下面是公司制定的缴纳三金的实施方案。

一、养老金养老金是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同时公司也将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

员工的养老金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员工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金待遇。

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生病或者意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用,同时公司也将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

员工在需要医疗救助时,可以凭借医疗保险卡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在员工失业时能够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减轻失业员工的生活压力。

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用,同时公司也将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

员工在失业时可以凭借失业保险证在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救济金,得到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支持。

四、实施方案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三金缴纳管理制度,确保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三金。

公司将定期向员工公布三金缴纳的具体标准和比例,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

公司还将加强对三金缴纳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三金缴纳工作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五、总结公司将积极配合国家相关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工作环境。

希望员工们能够珍惜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就是公司制定的缴纳三金的实施方案,希望员工们能够理解并支持公司的决定,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努力奋斗。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合同法中的“三金”制度是指保证金、履行保证金和违约金这三个金钱性质的约定机制。

这些金钱规定在合同缔结时约定并起到承诺履行、责任约束的作用。

下面将对合同法中的“三金”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保证金。

保证金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种单方面支付或提供的担保性金钱。

保证金一般是由买方或租赁方提供给卖方或出租方作为对交易或租赁履行承诺的一种担保。

如果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买方或租赁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卖方或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同样地,如果卖方或出租方出现了违约行为,买方或租赁方可以要求退还保证金,并获得违约金作为补偿。

保证金的设立有效地增加了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减少了违约的风险。

其次是履行保证金。

履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中约定的,由承揽商提供的担保性金钱。

它是对合同约定的履行进行保证的一种手段。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以确保其能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程。

如果承包方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业主可以从履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同时,履行保证金也能够作为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资金,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

当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履行责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的意义在于给予违约方一个经济上的制约和压力,以促使其履行合同,避免违约的发生。

同时,违约金也可以作为双方争议解决的一种手段,减少争议的发生和纠纷的扩大。

总结起来,合同法中的“三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保证金的设立增加了合同的履行可靠性,履行保证金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果,违约金起到了经济制约和约束的作用。

通过建立和完善“三金”制度,可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同时,对于涉及合同约定的纠纷争议,也提供了一种便捷、有效的解决途径。

退三金法律规定(3篇)

退三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退三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退三金的法律规定也日益明确。

本文将从退三金的概念、法律规定、支付标准、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退三金的概念退三金,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1.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的补偿金。

三、退三金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按照竞业限制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二)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三金是什么

劳动合同三金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的“三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明确约定缴纳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内容。

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全称为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来源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缴纳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劳动者退休后,根据其缴纳的年限和金额,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缴费比例一般为8%-1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全称为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生病或受伤时医疗费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缴纳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劳动者在生病或受伤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缴费比例一般为6%-10%。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住院报销、门诊报销、药品报销等,具体待遇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全称为基本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缴纳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劳动者在失业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缴费比例一般为0.5%-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待遇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待遇等,具体待遇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

总之,劳动合同中的“三金”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缴纳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信息,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三金』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三金』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三金』问题
杨飞
【期刊名称】《团结》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相应地,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其中最常见的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给付违约金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等问题,可以简称为"三金"问题.近几年来,关于"三金"的立法和司法裁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试举三例: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杨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若干建议 [J], 孙晨
2.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问题研究 [J], 任丽婷;
3.《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J], 李志明
4.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J], 郭婷
5.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若干建议 [J], 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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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计付标准

三金计付标准

案例解析(三)
案例中,假如某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两次不胜任工作, 案例中,假如某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两次不胜任工作,张某应 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方式一: 方式一: 合计服务年限:5年 个月,6个月* 合计服务年限:5年7个月,6个月*3500=21000 :5 ,6个月
代通知金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 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五)
案例中: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代通知金吗? 案例中: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代通知金吗?
Why?
公司如有证据证明张某两次不胜任工作,因未提前30天通知, 30天通知 公司如有证据证明张某两次不胜任工作,因未提前30天通知,则 需支付代通知金,否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 需支付代通知金,否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
赔偿金
误解五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三金

劳动合同法三金

劳动合同法三金篇一:劳动合同法中的“三金”究竟应该怎样计付?劳动合同法中的“三金”究竟应该怎样计付?作者:蒋四清入库时间:XX年6月4日先看这样一个案例:张X于1994年2月1日入职XX公司任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00元、职务津贴1500元、全勤奖300元、伙食补贴400元、住房补贴300元,加班费依法计算。

XX年1月5日,XX公司因其不胜任工作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张X 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为5200元,平均实得工资(即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后的)为4400元,当地职工月均工资为1030元,XX年12月请事假10天,张X当月领取工资2850元。

那么,张X可否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应怎样计算?可以说,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HR人士都会遇到上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以下简称"三金")的计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一年有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也近一年,但笔者在办案中发现,相当多的HR人士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付规定仍不清楚,对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处理错误,对代通知金的理解也并未因《条例》)的新规定而更新,进而导致企业在实际支付中出现应付而不付、不应付而付、少付甚至多付的情况。

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谈谈目前企业在"三金"计付问题上仍然存在的常见错误以及笔者的理解,以厘清在此问题上的相关关系。

一、经济补偿金误解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为“用人单位有过错”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6、7、8、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动议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的工作;劳动者经两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且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经济性裁员等。

三金问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HR专业培训

三金问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HR专业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通知、说明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4种情形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种情形(2008年1月1日后)
案例(2)解读
• 1、如果B公司2012年5月31日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 4672×3×(4.5+12)=231264元
社平均工资3倍 “不胜任工作”情况下解除 有12个月封顶
• 2、如果B公司2012年6月30日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 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1 经济补偿金—纳税方法
1 经济补偿金—纳税方法案例
• 李某在2012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时得到公司支付的 18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25万元,他的五险一金个人 部分为月1000元,如何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 [250000-(4672×12×3)-12000] ÷12 = 5817.33 • 5817.33纳税126.7元(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算税) • 126.7×12=1520.4(乘以补偿月数,不超过12个月) • 250000-1520.4 = 248479.6元(最终到手的钱)
的利益。
• 延迟通知金:
•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21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三金的区别与联系

三金的区别与联系

一、三者区别1.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既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形。

就劳动贡献补偿说而言,其内在的逻辑是无论劳动者以什么样的理由结束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都应以其过去的劳动贡献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偿。

从这一理论看,无论是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显然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劳动者死亡,其过去的劳动贡献已经形成,对死人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什么不合理。

同时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的社会保障功能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在劳动者没有找到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起码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2.赔偿金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3.违约金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从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可以通过是否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相联系来分析具体法律条文和具体合同条款中的违约金是不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从而判断该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很明显这一违约金规定具有补偿性性质。

对于第二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推出这里补偿金的范围也应是不能过分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二)责任主体及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只是用人单位一方,而劳动者则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而赔偿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主体都是双方,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产生时,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向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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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上,有个著名的“三金”制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它既是司法考试的热点,也是令考生头痛的难点,我们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内容:1. 损害赔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2 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唯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范围,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又受到两个限制:一是可预见规则限制; 二是防止扩大规则限制(第119 条)。

2. 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①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②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③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

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3. 定金。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是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

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而适用定金罚则时,定金才起到了定金责任的作用。

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受方违约时双倍返还。

4. “三金”的适用关系。

首先看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合同法》第116 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这里应指出的是,第116 条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也可以并用。

其次看违约金与损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但是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联密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并且是“就高不就低”。

再看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得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试题解析:1. 钱某系私营企业老板。

1997年6 月5 日晨7 点30 分对招手停下来的出租车司机王某说:“我欲去某宾馆签约,必须8 点半以前赶到,否则我将损失10 万元”。

司机王某说:“时间没问题,你放心吧! ”后因王绕道加油耽误了时间又遇上班高峰期堵车,上午9 点钟才将钱送到指定地点。

钱签约未成而向王某起诉要求赔偿10 万元。

经查,王某为个体司机,钱某签约不成,造成利润损失10 万元属实。

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1998 年多选题]A. 钱某的10 万元损失是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B. 钱某的10 万元损失是预期的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C. 王某应按其过错的程度分担钱某的10 万元损失D. 王某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应退还乘车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为:A C D10 万元损失为可得利益而非既得利益的损失,故属间接损失,且为司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故A错B对。

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赔偿损失,不以过错为前提,因此C和D错误。

依题意选A C D.2.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的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 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 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 万元;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 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幺?[2000 年单选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 万元B. 请求双倍返还定金8 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 万元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 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 万元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 万元答案为:C依《合同法》第116 条规定,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不可并用,故 B 错。

那幺依最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选择,则C对,A和D错。

3.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 万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 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 万元。

乙公司依法向甲公司偿付:[1997 年单选题]A. 2 万元B. 3.5 万元C. 2.5 万元D. 3 万元答案为:C依《合同法》第116 条规定,本案若选用定金条款,甲公司只能得到1 万元(定金双倍返还); 若适用违约金条款,本题中违约金亦为1 万元,但又依《合同法》第114 条第2 款规定,因甲公司受损2 万元,故甲公司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违约金增至2 万元,再加上理当返还的5000 元定金,故C 正确。

4.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使3 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 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 元,交车后15 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 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 元; 一方有其它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 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 月底以前返回。

7 月1 日,卡车在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 月10 日交付给甲。

10 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 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 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2000 年案例分析题]1. 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 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 甲能否要求退车?5. 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 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 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 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答案:1. 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

依《合同法》第142 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故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 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

换言之,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 甲能够要求退车。

《合同法》第111 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工厂交付的卡车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可依法请求退车。

5. 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依《合同法》第116 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所以,甲不能请求工厂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

6. 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依《合同法》第113 条第1 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7. 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 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 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不相同,而工厂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

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

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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