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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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导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2.1一般规定 (2)

2.2抗震鉴定 (6)

2.3加固材料 (8)

2.4加固施工 (9)

3地基基础 (11)

3.1一般规定 (11)

3.2承载能力验算及变形计算 (12)

3.3地基基础加固 (14)

4多层砌体房屋 (16)

4.1一般规定 (16)

4.2加固方法 (17)

4.3加固设计 (20)

4.4加固施工 (27)

5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30)

5.1一般规定 (30)

5.2加固方法 (31)

5.3加固设计 (33)

5.4加固施工 (41)

6内框架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44)

6.1一般规定 (44)

6.2加固方法 (44)

6.3加固设计 (47)

6.4加固施工 (49)

7底部剪力墙上部砌体房屋 (51)

7.1一般规定 (51)

7.2加固方法 (51)

7.3加固施工 (52)

8单层工业厂房 (53)

8.1一般规定 (53)

8.2加固方法 (53)

8.3加固设计 (55)

8.4加固施工 (64)

9单层空旷房屋 (66)

9.1一般规定 (66)

9.2加固方法 (66)

9.3加固设计 (67)

9.4加固施工 (68)

附录A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69)

附录B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72)

附录C砌体房屋外加结构加固 (77)

附录D消能减震加固 (82)

附录E抗震加固相关标准、图集 (90)

1总则

1.0.1为提升房屋建筑防灾能力,指导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设计,促进房屋建筑抗震加固技术的应用,保障房屋建筑抗震加固的有效适用和顺利实施,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的标准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文物建筑、特殊设防类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可参照本导则执行,进行专门的研究并论证。

1.0.3本导则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及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等标准的原则制定。

1.0.4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既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及抗震构造措施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规定确定。

2.1.2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一般情况下应按表2.1.2确定。特殊情况且有可靠依据时,可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表2.1.2中,校舍指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及食堂等房屋,不包括学校办公用房;公共建筑指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既有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既有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既有建筑简称C类建筑。

表2.1.2各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的规定

注:本表未包括的建筑类型的后续使用年限由业主及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2.1.3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既有建筑所处场地的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或抗震加固对邻近边坡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时,应先对场地进行综合治理,达到稳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加固。

2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加固成本、施工难度以及对生产

生活的影响,分别采用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方式,加强既有建筑的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满足结构整体抗震要求。

3既有建筑的结构方案不合理、大部分构件的抗震承载力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时,加固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优先采用改变结构体系、增设抗震墙、翼墙、支撑以及消能减震技术等加固方式,消除或减少原结构的抗震不利因素;

2)受条件限制无法改变结构体系或增设抗侧力构件时,可采取同时提高原结构构件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方法,使其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

震性能要求;

3)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为均匀、对称,避免增设构件或局部加固构件增加结构的不规则性。

4仅需提高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可采用粘贴钢板或纤维复合材加固等基本方法;需同时提高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与刚度时,可采用扩大原构件截面、新增部分构件等基本方法。

5需提高结构变形能力时,可采用增加连接构件、外包钢构套等基本方法。

6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旧构件连接构造不应对原有结构造成损伤;新增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增设基础。

2.1.4抗震加固的方案、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应采取较强的构造措施。

2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入不利场地的影响。

3宜优先采用建筑物公共部分加固、干作业等方式,需要在建筑物内非公共空间加固或进行湿作业加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对内部环境的影响。

4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优先考虑拆除、降低高度或改用轻质材料,确需保持原样时应加固。

5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等机电设备,应重点对设备支架的强度和刚度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和锚固进行加固,保证设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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