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汇编一、企业所得税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
三、营业税乙方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
3、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安排。
4、对软件企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区优秀科技人才津贴;可吸收为政府咨询顾问,参加政府的一些活动。
工信部企业扶持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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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 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税收优惠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支持方式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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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 工信部
工信部政策
工业节能减排政策
(一) 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
(二) “能效之星”产品评价
(三) 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
2.支撑引领节能环保和新能源发展的重点研发任务,包括煤炭清洁高效 燃烧、转化及排放控制,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核能与核安全,以及智能电
网等方面的基础前沿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开发及应用示范;
“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3.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研发任务,包括智能制造、重点基础 材料和新材料、精密基础件和通用件、极端制造工艺、重大成套装备,大数 据与云计算、宽带通信与物联网、网络信息安全、遥感与导航,以及科技服 务业和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基础前沿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开 发及应用示范; 4.支撑引领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重点研发任务,包括水安全、土壤 安全、生态修复、有毒有害化学品治理,深地、深水等油气和矿产资源勘探
新一 代信 息技 术
高档 数控 机床 和机 器人
航空 航天 装备
海洋工 程装备 及高技 术船舶
先进 轨道 交通 装备
节能 与新 能源 汽车
电 力 装 备
新 材 料
生物医 药及高 性能医 疗器械
农业 机械 装备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度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高技〔201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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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软件企业名单通知
附: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最新)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方米年平均税收 房屋年租金补贴标准 备注 1 400元/㎡ 20 房租共补贴2年 时间 按周年计算 已在园区、街道享受过减免政策的不再享受 老企业扩大租房面积考核
其增量部分。 2 600元/㎡ 30 3 800元/㎡ 40 4 1000元/㎡ 50 5 1200元/㎡以上 房租和 装潢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装潢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6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软 件企业入驻实行一事一议 2、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 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 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认定 1、对通过CMM2级以上评 估的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的定额奖励。 2、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 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4级以上认证分别给予2-5万元的补助。 4、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 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 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5、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 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6、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 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7、对被有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八、知识产权保护 1、 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2、对国 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
财务管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文件(一式一份); 2.企业当年度未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的不同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的不同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政策依据不同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中国加入国际组织(WTO)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与配套政策出台下诞生,主要是规划、引导企业的生产、科研、日常制度等规范化,符合国家相关战略思路。
2、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
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推动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经国家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的一些扶持项目申报上有帮助,有的项目申请还强制要求必须有国家高新资质才能申请;
2、软件企业实行每年年检,根据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和资料,提供相关资料,每年的六月份之前办理软件企业年检,如果通过了,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没有通过,不能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同
软件企业认定及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未知文号);申办材料:1、申请企业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2、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有效证明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5、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6、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登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7、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流程:1、企业申报;2、省软件行业协会受理;3、省软件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5、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6、发布公告;7、发证。
软件企业2011年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最近,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同时宣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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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粤发改高﹝2006﹞126号
【发文日期】2006-02-23
【实施时间】2006-0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外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御银股份:关于被认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公告 2011-02-26
第1页 共1页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12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尽快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落实上述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会增加公司2011年利润约250万元(最终数据以实际核算的金额为准)。
这是公司首次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必须是经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拥有信息产业部印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在此基础上,申报企业还必须具备"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要求的下列条件之一,方能进行申报:(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3)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申报?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必须得到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推荐意见后,才能报到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与产品认定委员会。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程序?(1)由软件企业向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材料,并经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同意上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2)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3)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5、已认定公告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效期?国家布局规划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所以有效期为一年。
6、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图?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审程序同上7、已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年审怎么办?已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没有通过年审,即取消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当年不再享受10%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推荐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问: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具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载明: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L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o 因此,达到一定金额的营业收入也是资质认定的前提条件,只有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将该资质证书作为评分项等同于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因此,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实际上是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大的情形。
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05-12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2]第27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推荐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扶持、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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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
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
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国家规划研究确定支持领域和认定工作要求,并在申报年度(企业提出规划布局企业资格申请的年度,下同)4月底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
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于申报年度7月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报年度8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认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在申报年度9月底前对申报企业研发水平、经营水平、支撑带动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比(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组织专家评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两个专家组人数分别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单数;
(二)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财务)两方面专家组成,各占约50%比重。
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管理(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
(三)与申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认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按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后,以总量控制
原则择优确定规划布局企业。
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商文化部。
第十六条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七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第十八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请地方主管部门报认定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报认定主管部门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保留认定资格、撤销认定资格等决定。
第十九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地方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第二十一条认定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
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对申请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因认定工作以手续费、评审费等名目收取企业费用。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认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的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有关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参与认定工作的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附表2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价指标(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