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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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期末复习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从具体层面看: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抽象层面看:民法调整对象为市民社会关系1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应体现以下特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一般要求等价有偿。

民法中形成财产的条件:1具有使用价值2具有支配性3具有稀缺性4原则上存在于人体之外(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分类: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关系(财产的控制和支配)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和转移的事实)二者关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发生动态财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而动态财产关系则是实现静态财产关系的方法,并最终归属于新的静态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1人格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1与主人身体的不可分离性2非财产性(它所体现的不是主体的经济利益,而是主体的精神利益)人格的物质性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不变的客观要素精神性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内容,这些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身份是社会地位的标志它具有相对稳定性与相互依存性的特点。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但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亦同。

注意: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区别:1一个涉及到财产利益另一个涉及到人身利益2财产关系中涉及的权利可以转让而人身关系涉及的权利则不可以转让3平等主体:主体的平等特点:1人格独立(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2意思自治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民法是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两大支柱:物权法和债权法(其它还包括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物权法: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重点在于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B.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合同类型自由方式自由)b.所有权自由(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c.婚姻自由d.遗嘱自由限制:1.合同领域家长制的遗风格式合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C.公平原则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双务合同等价有偿原则)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D.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本质特征:善意价值取向:利益平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一、名词解释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使人“信”。

2、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的变更与丧失,究其实质,它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4、时效:指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占有或不行使权利,而发生取得权利,或请求权减损效力或归于消灭的制度。

简而言之,指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5、除斥期间:指为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也称预定期间。

系因法律行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于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得为撤销或为其他补救行为的期间。

该期间自始固定不变,期间一过,权利即行消灭,以求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陈的观点:只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

)二、简答1、土地空间权(1)土地空间权的意义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土地空间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对于此土地空间权的定义,须说明下面四点:①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间权。

其标的内容为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的特定立体空间(断层)。

②土地,在物理范围上包括地表、空中与地中三个部分。

③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促进这一权利得以产生的直接推动力是社会必要性。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调整对象】法条概述:《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体阐释:1.人身关系:定义:即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类别:人格关系身份关系(1)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2)身份利益:亲属和监护等方面利益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2.财产关系定义: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广义财产:财产利益及财产义务(债务)总和狭义财产: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总和类型: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1)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2)流转关系: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基本内容:商品交换关系表现形式:(有偿)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无偿)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定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分类:行为非行为事实1.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分类:(1)表示行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2)非表示行为(亦称事实行为)2.非行为事实:行为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亦称自然事实)分类:(1)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2)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住所】定义: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标准:《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种类:(1)意定住所:亦称任意住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2)法定住所:不依当事人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3)拟制住所: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视为住所的居所意义:(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4)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形成权】定义:即权利人以自己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单方意思表示不可以实现类型:(1)追认权:本人通过特定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2)选择权:为一种契约分为买权和卖权即权利人在契约到期或之前自由选择是否履约(3)撤销权:亦称罢诉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券的实现时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4)抵消权:(赠予撤销权)指借、贷双方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归于消灭法定抵消权: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其行使只需要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合意抵消权:对债务无特殊要求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5)解除权:是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中部发生效力的权利(6)继承权的抛弃权【意思表示】定义:行为人将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构成:(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2)效果意思:亦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3)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无权代理】概念: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类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3)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类型:(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效力:(1)被代理人不予追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被代理人的追人权经被代理人追人变为有权代理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可追认多项也可追任一项对于同一想追认必须是概括性的不可只追认有利方面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民事行为自使发生效力(3)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应在被代理人追人前相对人应当给被代理人一个月内合理的追认期限在追认期限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可在被代理人追人前行使撤销权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人前也可行使撤销权恶意相对人:没有撤销权无权代理人责任(1)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暂无明定(2)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善意相对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恶意相对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负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状况】定义: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法条:《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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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Z债②侵权行为Z债卬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卬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处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内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W: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対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扌舌作为和不作为)、智1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丿IJ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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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概括、总结和归纳的学科。

它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学教学的起点和基础。

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总结法律规范的共性和规律性,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精神和逻辑脉络,为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二、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义务;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等。

三、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法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善意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律办事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

四、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是指民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和一般规律性。

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规则;义务的产生、变更和履行规则;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规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五、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是指民法规范的体系和组织结构。

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继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总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包括:向深度发展、向广度发展、向理论发展、向实践发展、向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等。

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民法总论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民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和支撑。

七、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

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实证法方法、系统法方法等。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2.非基于法律行为
(四)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公示:登记、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物权公信:基于公示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
2.善意
3.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物权变动
(四)共有
1.按份共有
2.公力救济
(1)物权法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
(2)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论总结
1.民法概述:概念、体系、法律关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客体
2.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权利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成立与生效、条件与期限、代理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
2.效力待定
3.可撤销可变更
4.有效
(五)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
1.条件:
附条件赠与
2.期限:
附期限赠与
五、权利行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3.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放弃(部分放弃)
第二部分 物权复习
2.共同共有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2.地役权的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3.地役权的取得: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总则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总则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统一民法基本原则,保证民法基本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基本性法律。

它是我国民法的总揽性法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法律基础和尺度。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自治。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依法管理和支配自己的民事权益。

2.平等。

公民、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有权依法自由选择、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3.自愿。

公民、法人自愿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4.诚实信用。

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对方。

5.公平、合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以实施违法活动为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保护弱者。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不能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民法总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保护等内容。

适用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基础制度。

四、民法总则的基本精神1.保护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2.维护秩序。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正当有序的社会经济活动。

3.完善制度。

促进和维护民主权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

五、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是公民、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条件。

民事主体资格是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法定资格,以便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经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行为。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一、总论部分的考查内容总论部分主要考查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这八部分的内容。

(一)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三) 自然人自然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

(四) 法人法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 合伙合伙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六)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

(七) 代理代理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本代理与复代理、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权的消灭和表见代理。

(八) 诉讼时效和期限诉讼时效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总论部分的考查题型总论部分每年的考查分值在35分左右。

题型主要涉及单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总论部分每年单选题会考到8道题左右,而且每年必考一道主观题。

三、总论部分复习技巧政法干警考试客观题有一个特点就是重者恒重,所以大家要注意真题的价值,通过真题发现考点、把握考试的命题趋势。

比如说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的分类等考点基本上每一年考试都会考到。

主观题考试亦有一个特点,就是三年以内考过的主观题,一般不会再考,比如说2014年案例分析题中考查过民事行为的效力,今年案例分析题就不会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但是在选择题部分还是有可能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的。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民法总论是法学的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

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的运行机制。

在本学期的民法总论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内容,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内容的总结与回顾。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民法是规范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而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指导民法学科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时,首先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民法学科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平原则等。

1.民事自治原则:即民事行为主体可以通过自愿达成的协议解决法律事务,认识了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和保护。

3.公平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还有民法的过分优势原则、禁止习惯原则等。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形成的联系,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对象。

学习民法总论,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关系要素。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对象,可以是财产、权利、利益等。

关系要素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关键要素,包括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的特征:即相对性、合法性、有限性以及独立性。

相对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对象,具有主体的相对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1民法总论复习要点一、判断分析题(对下列命题先做出判断,然后陈述作出判断的理由。

每小题5分,共20分):二、简答题(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每小题5分,共20分):三、分析题(运用所学民法原理,简要分析下列案例。

每小题10分,共20分):四、评论题(运用所学民法原理,简要分析下列法律规定。

每小题10分,共20分):五、论述题(论述分析下列命题。

(完整word版)民法期末期末重点

(完整word版)民法期末期末重点

民法总复习一、名词讲解1、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同样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以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官状况。

3、自然人民事权益能力: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获取民事权益或肩负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拥有独立推行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行为无效。

6、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督查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7、宣告死亡:指自然人走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按限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散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结果。

8、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义务人为实现权益主体的权益而为必然行为或不为必然行为的必要性9、形成权:指权益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益。

10、物权:指权益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央求债务人执行债务的权益。

12、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76 条规定:以获取收益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等13、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执行职权的负责人。

14、法人机关:法人的机关就是法人成立于自己内部的,由详尽的自然人担当的,代表法人从事法人规定的行为的组织机构。

15、意思表示:向外面表表示欲发生必然私法上法律收效之意思的行为。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代理。

二、法定代表和特殊代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2.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人的法定代表;3.无限制代理权的特殊代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作用;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3.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客体、主体、形式等;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效、成立、推定等;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变动:撤销、解除、终止等。

五、人格权: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属于人格权的各种情况;3.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

六、物权:1.概念和特点;2.不动产权和动产权;3.获取、转让和消灭。

七、合同:1.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八、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的形式;3.侵权责任的消除和限制。

九、继承:1.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人的顺序;2.继承财产的处理和遗嘱的效力;3.遗产管理和继承财产的分配。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涉及到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多个方面。

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必做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四、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四、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章自然人三、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简答题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四、论述题1、试论述物的特点。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三、简答题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四、论述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实效与期限三、简答题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民法总论》必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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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B.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合同类型自由方式自由)b.所有权自由(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c.婚姻自由…d.遗嘱自由限制:1.合同领域家长制的遗风格式合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C.公平原则·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双务合同等价有偿原则)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D.诚实信用原则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本质特征:善意价值取向:利益平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分类:1.有体物和无体物(如股票)#2.动产和不动产3.原物和孳息(鸡生的蛋;房租金、彩票奖金等)4.主物和从物(锁和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5.单一物(一幢房)和集合物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7.特定物(某幅画)和种类物8.可分物和不可分物9.消费物(特殊的消费物:货币)和不可消费物;10.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行为:民法中的行为是指人的受意志支配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活动。

分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和合法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件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为自然事件(地震、台风等;人的生死、生死不明、精神障碍、成年等,知与不知、善意与否等内心事实,法律关系之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的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和社会事件(战争等)权利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社员权金额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相对权(债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5.专属权(人身权)和非专属权(财产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分期付款、保险合同、继承人的权利)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的条件、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活着怎么处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1.纯获利益的行为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纯获利益的行为2.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被宣告人确为精神病人2.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4.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三个月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是财产设定代管人2.代管人代失踪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力~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2.经过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方可以宣告死亡)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有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后者不能先于前者申请)4.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为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为期3个月)法律后果:1.被宣告人在其住所地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2.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之日)宣告死亡的撤销:1.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2.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统一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如果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法人的概念、责任能力、清算组的职权、合伙;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责任能力: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法人对其代表人从事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事连带赔偿责任。

即便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但只要相对人善意不知情,则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组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的,则合同无效,除非法人对此作出追认。

清算组的职权(网络):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6.清理债权、债务7.处理公司清产债务后的剩余财产8.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合伙的概念:指自然人、5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

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必要条件2.须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须全体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盈余和债务承担合伙协议——事后协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份额)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内部关系:1.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企业分工2.合伙人的权利:合伙经营的决策权;合伙事务的监督权;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获得补偿权;合伙人的优先权3.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忠实的义务;合理注意的义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合伙组织外部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2.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其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合伙人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内部约定不得对外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5.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受偿。

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1.是一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产生一定的司法效果的行为4.是合法行为分类:1.单方行为(免除债务、行使抵消权、遗嘱、捐助行为、所有权的抛弃等)、双方行为(合同)与多方行为(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董事会的决议行为)2.要式行为(结婚、遗嘱等)与不要式行为3.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买卖、租赁、赠与;签合同)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土地使用权变更;交货付款)4.有因行为(金钱支付)和无因行为(票据的发行)?5.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7.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主体、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特别成立要件:实践行为、要式行为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特别生效条件:附条件、附期限效力评价: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无效: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的意思内容赋予效力。

特性:当然性、自始性、确定性分类:1.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原因:1.主体资格 2.意思表示 3.违法(规范体系、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规范目的与解释适用) 4.欠缺社会妥当性可撤销:性质及特征: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期初是有效的,如果它没有被撤销,它仍保持有效的状态;如果它被撤销权人适时地并以适当的方式撤消了的话,那么它就被视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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