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无删减范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1. 引言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需要用工的岗位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招募、录用、管理和支付工资等相关事宜。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提高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水平,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权益,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
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规范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劳务用工管理水平,保护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 意义:增强用人单位对劳务用工的管理能力,提高用工单位的效益和竞争力,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 劳务用工的基本流程劳务用工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获取、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招募录用、用工合同签订、管理和服务、薪酬支付等环节。
其详细流程如下:1. 需求获取: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用工需求信息,包括岗位需求、岗位要求、用工期限等。
2.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用工岗位、用工期限等相关事项。
3. 招募录用: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发布招聘信息、面试等方式招募并录用合适的劳务用工人员。
4. 用工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5. 管理和服务:用人单位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包括工作指导、培训、考勤管理等。
6. 薪酬支付: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务用工人员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4. 劳务用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要求、用工单位的管理要求、劳务用工人员的权益保护等。
4.1 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要求- 管理体制建设: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 招募录用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招聘规范进行招募,确保录用的劳务用工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 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 岗位管理与服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满意度。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分类与条件2.1 分类劳务用工分为长期劳务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
2.2 条件2.2.1 长期劳务用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2.2.2 临时劳务用工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1 招聘程序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2 录用标准录用标准应明确、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3.3 体检与培训录用前,劳务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工作条件4.1 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作条件公司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劳务用工的考核与激励5.1 考核公司应建立劳务用工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5.2 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应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劳务用工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公司与劳务人员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2 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中铁一局集团 公司—《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
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
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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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一、总则1. 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用工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用工范围1. 务工单位为本单位使用中介机构招聘劳务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用工合法合规。
三、用工程序1. 务工单位应当确认用工需求,向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招聘计划。
2. 中介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协助劳务人员招聘工作。
3. 务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担保的情况下,可与外籍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4. 务工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推荐人员后,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用工人选。
5. 确定用工人员后,务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务关系管理1. 务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劳动条件。
2. 办理外籍劳务人员工作许可手续时,务必确保真实有效性,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等手续。
3. 外籍劳务人员在用工期间,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劳务保障1. 务工单位应当参加劳务人员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权益。
2. 劳务人员在用工期间,如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应当按规定享受病假、产假等权益。
六、违约与处罚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劳务用工单位,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涉及劳务用工纠纷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整,将依法进行修订。
八、1.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可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方式:邮箱:以上为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如有疑问或意见请及时反馈。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4.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标准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5.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维权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工经过协商一致,以劳务用工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劳动关系进行用工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用工双方的权益。
第二章 劳务用工的程序和规范
第五条 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用工需求的确定、用工渠道的选择等。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二)维护企业利益,并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四)关心企业发律;
(六)其他义务。
第七章 劳务用工管理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对于履行劳务合同,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劳务用工单位或个人,企业可给予以下奖励措施:
第七条 劳务用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实际劳动合作需求的期限,合同到期前可续约,双方应当提前协商一致。
第八条 劳务用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章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并向劳务人员明确介绍。
第十条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用工手续办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劳动纠纷解决等内容。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福利水平。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范的用工行为指南,促进劳务用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铁劳务派遣合同
中铁劳务派遣合同篇一:与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协议范本劳务派遣协议书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在保证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及相关事宜1、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派遣员工,双方确认该项委托对双方均是非排他性的,即甲乙双方均可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类似于本协议下的服务。
2、乙方与派遣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务)关系,并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社会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的管理。
3、乙方有义务保障所派遣员工的合法务工身份,审核保证所派遣员工均具备所需证件及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健康证明、无犯罪证明、档案存放证明、离职证明、暂住证、已婚女员工需提供孕检证明等基于实际需要的证件及证明文件)。
4、甲方使用乙方派遣人员,并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及日常生产业务管理。
5、甲方如约向乙方支付各项劳务人员的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协议的条款,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甲方需要乙方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数量如下: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如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特殊岗位上岗(如高温,高危或有毒的岗位),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乙方的派遣员工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2、甲方负责对乙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和行业业务规范的教育。
进行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对员工日常工作情况、遵章守纪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同时反馈给乙方)。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用工单位与劳务代理机构的合作,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劳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用工关系。
第三条劳务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诚信经营,确保提供的劳务具有合法性。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合法依托劳动力市场和劳务代理机构,通过合同的方式,与劳务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五条劳务用工关系的建立应当以平等互利、合法合规为原则,双方应当在充分的信息透明和明确的权益保护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章劳务用工流程第六条用工单位在拟定需求岗位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制定岗位需求计划,并报劳务代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劳务代理机构收到用工单位的需求后,应当遵循信息真实、保密的原则,及时提供符合用工单位需求的劳务人员。
第八条用工单位接收劳务代理机构提供的劳务人员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九条劳务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劳务人员进行合理的培训,并在用工单位接收后主动跟踪了解劳务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劳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劳务用工中的问题和矛盾,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劳务用工合同第十一条劳务代理机构与劳务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等具体事项,并由劳务代理机构和劳务人员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劳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劳动合同的复制件提供给用工单位,并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劳务代理机构应当协助用工单位进行解雇程序,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用工监督第十五条劳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代理机构提供的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并配合劳务代理机构开展对劳务人员的监督工作。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方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健全集团公司分包方管理机制,强化公司后台管控力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作业层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劳务企业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建筑市场特点与集团公司分包方管理现状,将集团公司《分包方管理办法》、《合格分包方管理办法》、《分包方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三个文件进行整合,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按照互利双赢、协同发展、资源合作、促进生产的宗旨,全过程规范分包方管理行为,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集团公司项目管理的需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对分包方的管理。
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管理现状,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的分包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方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五证齐全,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并经考察评定合格,在集团公司统一注册登记并颁证的专业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将分包方划分为紧密层分包方和普通层分包方进行管理。
(一)紧密层分包方是指长期跟随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与企业建立了相互信任合作关系的分包方,是子(分)公司重点培养的对象。
紧密层分包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集团公司注册登记;2、企业注册资本金,专业分包方在500万元及以上,劳务分包方在100万元及以上;3、连续合作满3年及以上;4、近三年内年平均完成分包合同额,专业分包方达2000万元及以上,劳务分包方达到500万元及以上;5、诚信守约,安全、质量、进度、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履约情况符合要求,近三年被集团公司考核评价为“优秀"达到3次及以上。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工的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务工。
三、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一)招聘原则招聘劳务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二)招聘条件1、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经验。
3、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招聘流程1、用人部门提出劳务用工需求,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工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
3、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5、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组织面试,对面试人员进行综合评估。
6、面试合格者,进行体检。
体检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
四、劳务工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务工录用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1、劳务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三种。
2、初次录用的劳务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 1 年。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3、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务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1、劳务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劳务工加班,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Word文档可编辑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工程文帮目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3)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 (4)第四章合同管理 (5)第五章日常管理 (7)第六章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 (10)第七章验工计价与财务结算 (11)第八章检查与监督 (12)第九章附则 (14)附表一: (15)附表二: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满足市场竞争和企业优质、安全、高效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建设部的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系指企业在施工中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及临时用工(含临时工、农民工、季节工,以下称劳务方)。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要把劳务用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中,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工程管理、安全质量、机械物资、劳动人事、财务、法律、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协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公司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负责。
公司直属的项目经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劳务用工宏观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
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工程队具体负责招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详见本制度第九部分。
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杜绝将工程分段、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转包行为;杜绝违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非法分包行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劳务用工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劳务用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依据: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明确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劳动法、用工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用工主体责任: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明确用工主体(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等)在劳务用工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条件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3. 劳动合同管理: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规定劳务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具体内容,规定对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
4. 用工工资支付: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规定用工主体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的工资,明确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以及支付的保障措施。
5. 劳动条件保障: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明确用工主体必须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6. 劳务用工监管: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用工进行监管,包括对用工主体的认证、检查、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务用工的权益,规范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劳务用工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用工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辅助生产业务外包协议》的劳务公司,驻派至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业务外包人员。
3 引用文件3.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3.2《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4 管理内容4.1总则4.1.1劳务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个人保险情况,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4.1.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4.2劳务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录用4.2.1劳务人员分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分为两类: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劳务人员。
4.2.2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4.2.2.1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上报翌年劳务用工计划,包括劳务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月均劳务工资标准、年度劳务费总额预算及用工理由等,统一填写《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
经工程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至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4.2.2.2劳务用工计划的填报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人事组织部。
4.2.3劳务人员招聘与录用4.2.3.1劳务人员来源a.公司综合部根据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和具体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劳务用工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务用工招聘管理:规定劳务用工公司或中介机构的资质、合规要求,明确用工需求和需求方的责任,加强对招聘程序和过程的监管。
2. 用工合同管理:规定劳务用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工资、工时、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的保障,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
3. 用工关系管理:规定劳务用工与需求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加强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4.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标准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5.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维权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福利水平。
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范的用工行为指南,促进劳务用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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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铁路建设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某铁路建设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施工需要,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某铁路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当前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全面推进的形势下,采用合理的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减少施工单位劳务用工纠纷,且有利于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素质,为铁路建设积累人才;有利于某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建设劳务用工的规范化第三条外部劳务用工,系指劳务队伍和零散用工装劳务队伍系指施工中使用的成建制的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装零散劳务是指使用的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以及从劳动力市场招用的各类人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铁路建设的参建单位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五条针对某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规范施工,现场施工队伍采用自有整建制队伍和架子队两种管理模式自有整建制队是由施工企业内部专业队伍完全承担作业任务的工程队装其管理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皆为施工企业内部职工架子队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零散劳务工组成的施工作业队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全线对于外部劳务推行架子队用工管理模式第七条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人员。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总指职责:制定下发某铁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对全线劳务用工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总指综合部负责牵头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指挥部负责对本管段内的劳务用工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各指挥部综合部负责牵头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规划,架子队伍的组建和使用情况以及劳务合同管理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资发放等内容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用工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理组织劳务用工工作,保障劳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四条劳务用工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务工之间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用工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劳务需求情况,不得故意虚报或变相隐瞒用工数量、工作内容等信息;(二)劳务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劳动技能,确保自身劳动能力符合用工单位的要求;(三)劳务用工合同应书面签订,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劳务用工合同的解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劳务用工期限内,双方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期限,以确保对方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准备;(二)在劳务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三)双方一方解除劳务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双方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前,应当明确劳务工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劳动条件合理合法,并保障劳务工作人员按时、按量支付工资及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劳务用工的管理第八条用工单位应负责劳务工作人员的入职和离职,确保劳务工工作合规合法。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务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动安全。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劳务用工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劳务用工工作的评估和改进,确保劳务用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附件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持稳定和谐、明晰有序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用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劳动用工是基于劳动合同制度下的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当事人是指集团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单位)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简称员工)。
2 管理职责2.1 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用工法规、政策, 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用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2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劳动合同范本。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完善管理措施。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劳动合同网络软件,建立、定期维护和保存历年书面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3 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3.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2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符合录用条件。
3.3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单位一方应当在劳动合同签署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但委托代理人不得再转托。
中铁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中铁劳务人员管理制度中铁劳务人员管理制度(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
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
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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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8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需要。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 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2.1 分包用工分包用工是指将工程中的专业施工部分或劳务作业施工部分分包给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公司、作业层实体或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统称分包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2.1.1 项目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后,分包企业应向项目部提供进场人员名册(并须定期更新),项目部应对名册中劳务分包企业派往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相关资料应包括:2.1.1.1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禁止进场。
2.1.1.2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2.1.1.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是否留存项目部备份。
2.1.1.4 分包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务工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提交项目部备份。
2.2 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务活动,且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各用工单位在其建立的劳务基地招收使用的劳务人员比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管理。
2.2.1 用工单位应依据用工需求计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人员工种、技术专业、数量、工资水平及其他有关事宜,并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建立等情况的审查。
2.2.2 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安排到施工生产一线作业层实体或架子队中,统一管理,并做好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
2.3 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是指用工单位使用本企业或集团内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并签订聘用协议的一种用工形式。
2.3.1聘用退休人员时,年龄限定在65周岁以下,在审查其退休证明材料且无疑议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2.3.2 项目部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应先向主体企业上报拟聘用人员的退休证明材料,由主体企业审查和确认其在原单位的管理状态。
经主体企业批准,可授权项目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项目部临时聘用集团公司外其他法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3.3 当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时,应及时与聘用的退休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
3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3.1分包企业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以自行管理为主,集团公司各单位可委派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对劳务人员违章作业或有损集团公司利益、声誉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对不听劝阻的,应立即向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报告,严肃处理。
3.2劳务派遣人员受劳务派遣公司和我方的双重管理。
用工单位应加强管理,实行同工同酬。
3.3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下劳务用工基础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3.3.1劳务用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办法的台帐,本台帐应分类整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地方、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予以分类。
3.3.2 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目录清单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资料。
3.3.3 用工单位或经授权的项目部与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台账。
3.3.4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入场、退场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入场、退场时间,本人携带的简单工器具,项目相关部门、作业班组签认同意退场的记录等。
3.3.5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台帐。
名册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期限、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名册按每个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分别建立。
3.3.6 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台帐。
3.3.7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台帐。
3.3.8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台帐。
在劳务人员进场前,身份证复印件必须进行人证相符的验证工作。
3.3.9 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清单台帐。
3.3.10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台帐。
3.3.11经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清单台帐。
3.3.12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体检台帐。
4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4.1 各单位、各项目部必须全面贯彻“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工作。
4.2、对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培训必须纳入到各单位、各项目部的年度培训计划之中。
4.3 对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应重点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取证、复证培训,施工防护等培训。
4.4 所有培训必须满足国家及企业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满足培训学时的要求,满足培训内容的要求。
4.5 项目经理部依据“项目经理部员工培训指南”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记录、台帐。
5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5.1 各项目在支付分包企业当期分包费用时,应预留一定的比例作为劳务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下个结算期确认上个结算期劳务人员工资全额支付后,予以返还。
5.2 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及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方式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经双方协商,可以按月、季、年为结算周期,由用工单位或项目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5.3 用工单位和项目部应制定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做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考勤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考勤表核算、审查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可以由项目部现场监督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也可以由项目部代发(但应取得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的代发工资书面委托),不论何种方式,必须将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留存备查。
5.4 用工单位在清算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末次费用前,必须先确认其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是否已全部足额发放,再进行末次费用支付。
5.5 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严禁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行为。
6 劳务派遣企业管理6.1 各用工单位拟合作的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是经集团公司登记注册并在公布的合格名录中的劳务派遣企业,如发现未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集团公司相关用工单位从事劳务派遣,集团公司将对该用工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6.2劳务派遣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准入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劳务派遣等相关业务内容,其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地方税务登记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满足资质及公司业务需求的工作人员,包括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财务、培训、劳动合同、档案、工伤事故处理等重点管理环节的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流程、完善的规章制度、必备的管理台帐等。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度将对在合作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年检,及时清理管理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企业。
6.3 以中铁一局集团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及各用工单位出资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集团公司各用工单位不得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7 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及岗位要求7.1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本单位的用工总量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之和。
各单位一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达30人及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7.2. 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员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辅助岗位说明,经公司会议研究后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