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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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房改政策的原则;公开、公正、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规章分配与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工作大局,服务教职工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领导和按校区(南校区、工学院、医学院)分区分配和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随着条件的成熟,从目前以校区分配、管理为主,逐步向以学校集中统一分配、管理为主过渡。附属单位(一附院、二附院、三附院、四附院、护理学院、医科所)的住房分配与管理相对独立。

第二章分配办法

第四条住房的分配权在校分房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在校分房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三校区分房委员会继续行使分房职权。原三校区分房委员会成员因缺额太多不能行使职能的,暂由校工会、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各校区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名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分配职能机构,代行分房委员会职能。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校工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

分房委员会(含代行职能机构),参照原三校区分房办法,采用计分排队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原三校区分房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引进人才和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住房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附属单位的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应保持与学校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其单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可参加新工作地点所在校区的住房分配。

第七条教职工工作地点与实际住址较远的,学校不安排休息用房(指床位、单间等住房)。

第八条凡夫妇双方为郑州大学正式教职工(包括附属单位)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分房中按双职工对待。

第九条本校教职工调出学校、自费出国,租住公房者应交出原住房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交出住房者,须签订借房过渡协议,并由学校正式教职工担保,交押金10000元,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为方便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同校区之间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在住房面积相当的情况下,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其住房可以互换。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三校区住房的分配与调整采取月报表制。三校区在每月5日以前把上个月住房分配与调整、租金收缴等有关房产管理的详细情况报后勤管理处。

第十二条租住的公有住房和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不能随意出租和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有关住

房分配与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本单位出现的违反房产管理制度的不良现象,有责任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个别单位如不承担应负的工作责任,有姑息违规现象存在,学校将暂停该单位人员的住房分配。

第十四条对下列情况,学校将采取措施强行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一)教职工宿舍楼的公共部分(楼梯、走廊等)应保持畅通,任何住户均不得随意占用、封堵,严禁在过道上停放车辆。

(二)家属区内的土地任何住户不得随意占用。

(三)严禁在家属区内私自扩建庭院、花园及乱搭乱建临时用房。

第四章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对住房分配与管理的意见,及时解决教职工在住房方面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定期抽调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家属楼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装修和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各住户需装修住房时,应在施工前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并交装修押金1000元。

第十八条住宅装修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室内承重结构涉及整栋楼房安全,任何人不得拆改。对擅自拆改的住户,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因违章装修造成房屋裂缝、倾斜、倒塌等问题以及人身伤害的,由违章住户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禁止影响建筑物外观的一切行为。

第二十条住房的维修:自用部分由住户承担;共用部分(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和共用设施(共用上下水管道、热力管道、天然气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等)由学校承担。对公用部分维修时,各有关住户必须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六章租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收缴标准,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学校统一发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租金的收取办法。由学校发工资的,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无法从工资扣除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二十三条房租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房产管理和维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三校区原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条例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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