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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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5•【文号】财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银监会财金[2006]76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政策性业务考核目标责任制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政策性债权资产考核责任制和政策性债转股股权资产第一阶段的考核将于2006年底到期。

考核到期后,财政部将组织资产公司对政策性业务进行清算,积极推进商业化的各项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公司在此期间的财务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加快政策性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在考核期结束前完成现金回收等目标。

已经完成现金回收目标的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提高现金回收率,不得故意留存回收价值较高的政策性资产。

二、资产公司应加强剩余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规范管理,不得以急于完成处置回收目标为由进行低价突击处置,对于基本没有回收价值的资产,不得低价打包处置。

三、资产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接收的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及银行改制二次剥离的不良资产出售或委托给关联企业(包括所属资本金项目控股平台公司及资产公司参股、控股的其他投资实体等)进行处置,也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企业转移资产。

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资产转移需在九月底前报财政部并抄送银监会。

四、资产公司应严格费用管理,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企业转移应由本公司承担的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国内AMC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开展模式常见问题总结

国内AMC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开展模式常见问题总结

国内AMC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开展模式常见问题总结一、收购处置项目未实现资产的真实转移,变相向企业融资2017年12月,某地方AMC以7亿元价格收购J公司持有的不良债权。

两周后,该地方AMC几乎相同对价将所收购的债权转让给某AMC某分公司。

某AMC分公司将此笔非金不良收购计入金融不良考核指标。

分公司后与J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J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置回收。

同时,J公司向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承诺函》,承诺在标的债权进行公开处置时,参与公开竞价并以不低于承诺函中约定计算的全额保证金金额(本金固定收益)参与受托标的债权公开竞价转让程序,并交纳全额保证金。

若第三方低于约定计算的价格竞得标的债权,J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进行差额补足。

J公司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同时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实质为分公司实现资产处置的价格提供保底,资产和对应风险未能真实、完全转移。

不符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第一条“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的规定。

二、以保证金过桥收购方式为企业融资某AMC某分公司开展收购非金不良项目,以本息全额对价收购K 公司持有的4笔债权合计6.08亿元。

K公司的关联方向分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分公司缴纳收购对价的40%作为保证金,并参与处置程序并发出有效报价。

同日,K公司母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K公司的关联方参与分公司的公开转让并在其违约的情况下支付违约金。

分公司该项目支付了收购价款6.08亿元,为获得固定收益,以取得收购价款40%的意向收购保证金及K公司关联方及母公司的承诺函作为风控手段。

该项目实质为分公司以收购不良债权的形式为K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支持。

三、以非金收购方式置换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某AMC某分公司以4.4亿元折价收购的某公司非金不良债权,该笔债权中包含债务人支付给某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2.3亿元土地竞买保证金。

重磅!银保监年内制定地方AMC监管办法!或将纳入统一监管

重磅!银保监年内制定地方AMC监管办法!或将纳入统一监管

重磅!银保监年内制定地方AMC监管办法!或将纳入统一监管5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对全年的规章立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共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19项。

其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赫然在列。

这意味着,地方AMC将告别各自为政、法律定位不明、业务混乱的现状,从其设立流程、经营范围、禁止性规定等都将有一个纲领性文件为指引。

银保监提出的《立法计划》共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19项。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持。

二是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筑牢制度防火墙,有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机构性改革,大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深入推进金融机构和和业务改革,不断夯实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制度保障。

四是着重推进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治理水平。

地方AMC监管文件衍生历程一直以来,对于地方AMC,银保监并无正式性的监管文件性文件,均是在其他文件上衍生出来的。

在地方AMC设立的资质上,有2013年发布的《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注册资本必须至少10亿元,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地方AMC的经营范围上,主要遵循《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 号)文件。

但2016年10月,银保监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主要是针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业务限制对地方AMC进行了放宽,比如不再限制每省只能设立一家地方AMC,允许增设;解除了地方AMC收购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合规监管上,银保监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53号文),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主体,并针对其内部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融资渠道、信息披露等作出要求。

重磅新规解读:不良资产转让禁止任何形式回购,禁止AMC通道

重磅新规解读:不良资产转让禁止任何形式回购,禁止AMC通道

重磅新规解读:不良资产转让禁止任何形式回购,禁止AMC通道(本解读转自金融监管研究院)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力度,在化解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

为规范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促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会[2012]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孙海波:只是再次强调不得抽屉协议或暗保等。

其实关于回购等限制性规定在127号文有所体现,但具体后来操作方法可能通过第三方通道收益权互换或存单质押等绕开127号做法,也不涉及回购或风险补偿等形式上并不违规。

但本法规首次明确禁止AMC提供“通道”,关键看如何理解通道的定义,如果广义上解读通道,则基本上这一句话可以否定目前绝大多数不良资产时间换空间的变形操作手法。

本文后面将详细列举并该模式。

(二)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AMC)的角色也日益重要。

地方AMC是政府组织或授权的特殊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收购、处置和管理不良资产,以缓解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压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地方AMC的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地方AMC的监管办法进行讨论,以保证其有效履行职责,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资本充足要求资本充足是评估金融机构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对地方AMC来说,资本充足要求尤为重要。

监管机构应根据地方AMC的业务规模、风险特征和资本市场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要求,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二、风险管理地方AMC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量化评估、风险控制和监测等环节。

监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地方AMC能够科学有效地管理风险。

1.风险识别地方AMC应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体系,定期开展不良资产的清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分类不良资产。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的监测和防范,确保风险得到及时识别。

2.量化评估地方AMC应采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分级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预期收益和风险费用。

3.风险控制地方AMC应根据风险识别和量化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资产处置、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等。

此外,要加强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管理和内部风险管理,确保风险控制到位。

4.监测和报告地方AMC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状况和处置情况,为监管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内部控制地方AMC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地方AMC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咨询,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

1.组织架构地方AMC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运作,有效分工和配合。

同时,要加强领导层的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提高组织的应急响应能力。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和作用,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序进行,现就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和评估报告使用环节的管理,充分发挥评估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1.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把资产评估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环节,根据各类不良资产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处置的不良资产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要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2.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机构择优聘用制度,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严格按照行业资质要求,选择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要把竞争机制引入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过程,优先选聘信誉好、资质优、职业道德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不仅以评估服务收费孰低作为选择评估机构的惟一依据。

3.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维护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积极配合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业务,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正常执业,不得授意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不实或虚假评估报告。

4.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恰当使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不得恶意使用。

二、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要严格依法执业,按照有关评估准则和规范的要求,保证执业的独立、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1.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

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

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

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AMC(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政府授权设立的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

不良资产指的是无法按时兑付本息或实现预期收益的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呆账、坏账、破产企业的股权等。

随着金融体系中不良资产规模的扩大,各国对于AMC的监管规定也不断完善和加强。

下面将就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的监管规定进行汇总。

一、引入法律框架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AMC的设立和运作进行监管。

例如,美国通过《贝尔-圣杰尔曼法案》(FIRE法案)于1989年设立了金融储备公司(RTC),以处理储蓄和贷款危机中的不良资产。

中国于1999年通过《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正式设立了国家级AMC,为处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提供法律依据。

二、明确AMC的职责和权限监管规定通常明确AMC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AMC通常负责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并尽量实现资产的合理价值。

监管机构要求AMC明确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处置符合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原则。

三、注资和资本充足要求监管机构通常要求AMC的注资和资本充足,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处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资本充足要求可确保AMC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承担损失,并保持正常运营。

四、专业化要求和资质认定监管机构通常要求AMC具备专业的团队和管理人员,能够独立运作和处理不良资产。

资质认定通常包括监管机构对AMC团队及个人的素质要求和考核。

五、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监管机构通常要求AMC进行定期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以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

AMC需要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关于不良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资产质量、处置情况和回报情况等。

六、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监管机构要求AMC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评估不良资产的价值、风险分析和内部审计等。

内部管理制度需要确保AMC的运作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并有效避免潜在的道德风险。

七、监管合规和评估监管机构会定期对AMC进行合规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监管规定并有效履行职责。

AMC监管法律规范梳理

AMC监管法律规范梳理

按照业务类型作为划分标准,AMC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供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持牌1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为: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金融资管公司成立于1999年,最早是为了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行和国开行的不良贷款。

成立初期,四大资管公司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6年,金融资管公司阶段性完成政策使命后,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推进。

资产公司已全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监管部门已经分两批批准浙江、江苏、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打破了传统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有的竞争格局,形成了4+N的格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的另外一种途径是上市,除已经上市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10月15日,国内四大“坏账银行”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了在港交所上市的计划,称IPO融资所得款项的60%——即约104.88亿-117。

3亿港元将用于发展不良资产经营业务。

1、中国金融资管公司的法规体系目前中国金融资管公司的监管体系是:公司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涉及银监会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证监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地方金融资管公司运行需要严格按照国家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并接受财政、银监部门监管。

1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2、不良资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即政策性业务阶段、商业化转型阶段和全面商业化阶段,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商业化的产物。

银保监会出“新规”:AIC将与AMC共同处置不良资产

银保监会出“新规”:AIC将与AMC共同处置不良资产

AIC 还面 临 双 重 公 司 治 理 困境 。
带 来 强 大 的 资 源 获 取 能 力 。 一 方 面 ,
此 外 .AIC 还 拥 有 高 额 注 册 资 本 一 方 面 ,从 AIC 自身 治 理 层 面看 .如
AIC 由境 内 商 业 银 行 作 为 主 要 股 东 发 和 多 元 融 资 渠 道 。 从 事 债 转 股 业 务 , 果 商 业 银 行 控 股 或 控 制 ,应 实 施 并 表
市 场 带 来 怎 样 的 冲 击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用 “先 收 债 后 转 股 ”方 式 .宜 转 股 则 转 , 题 是 股 东 回 报 。 债 转 股 业 务 同 报 周 期
公 司 (下称 “AM c”)又 应 如何 应 对 ? 不 宜转则 处置 ;在 业务拓 展上 ,可 以 }长 、不确定 性大 ,如何 协调短 期股 东
1 将 成 为 制 约 AIC 发 展 的重 要 因 素 。债
业 务。《办 法 》结 合债 转 股 业务 运 作 AIC双 目标 冲突需解决
5转股业务不同于债权业务,需要匹配
的 特 殊 需 求 ,给 AIC 规 定 了较 为 灵 活
在 拥 有 诸 多 优 势 的 同 时 ,AIc 也 长 期 的 激 励 安 排 。这 对 AIC 是 一个 挑
债 转 股 为 目的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可 从 事 回 报 与 长 期 发 展 目标 的 冲 突 并 符 合 监
AI C可 用私 募资管产品募资
与 债 转 股 业 务 相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和 咨 询 .管 要 求 ,是 AIC 需 解 决 的 首 要 矛 盾 。
商 业 银 行 主 导和 准 入 开 放 给 AIC 业 务 。

amc资产处置概念

amc资产处置概念

amc资产处置概念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资产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中国开始设立资产管理公司(AMC),其主要职责是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

AMC资产处置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介绍AMC资产处置的概念、意义以及相关政策。

一、AMC资产处置的概念AMC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处置的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有效的资产处置,消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改善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AMC资产处置的意义1. 缓解金融风险:AMC资产处置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例,减轻其承受风险的能力,从而缓解金融风险的积累。

2. 促进金融机构转型:通过AMC资产处置,金融机构可以将不良资产转交给专业机构处理,自身可以更专注于优质资产的经营,提高盈利能力。

3. 市场机制的发展:AMC资产处置有助于培育市场化的资产处置机制,促进不良资产的市场化交易,提高处置效率。

4. 维护金融稳定:通过AMC资产处置,可以减少不良资产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

三、AMC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中国政府对于AMC资产处置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相关政策的介绍:1. 资产证券化:AMC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进行拆分,转换成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

2. 金融企业债务重组:中国政府支持AMC与金融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减免债务、优化资产结构等方式,帮助金融企业恢复健康。

3. 支持市场交易:政府支持AMC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鼓励参与竞价和拍卖等程序,提高处置效果。

4. 政策扶持:为了推动AMC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提高了AMC资产处置的吸引力。

四、AMC资产处置的挑战与前景展望AMC资产处置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不良资产数量庞大、处置过程复杂、风险管理难度大等。

地方amc政策

地方amc政策

地方AMC政策一、总体要求与原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是协助地方政府处置不良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机构。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AMC的作用,需要遵循以下总体要求与原则:1. 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地方AMC应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以盘活存量不良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手段,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2. 依法合规运作:地方AMC在处置不良资产、参与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3. 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地方AMC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和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实现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统一。

4. 防范金融风险:地方AMC应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二、处置盘活存量不良资产1. 确定存量不良资产范围:地方AMC应协助地方政府对存量不良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明确目标资产的范围和特点。

2. 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根据目标资产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等。

3. 实施专业化处置:地方AMC应具备专业的资产处置能力和经验,建立完善的处置流程和机制,确保处置过程高效、规范、透明。

4.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地方AMC应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推进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盘活工作。

三、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完善体制机制1.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地方AMC应通过参与金融资源配置,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重点发展领域,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升级。

2. 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地方AMC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体系,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和监管机制。

3. 加强金融创新:地方AMC应鼓励金融创新,探索新的金融模式和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4. 推动对外开放合作:地方AMC应积极融入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提高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5•【分类】其他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

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二是规范业务流程。

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

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独特功能优势,专注不良资产主业,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刻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功能定位,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风险分类制度

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风险分类制度

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制度
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AMC”)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是为了评估和管理其持有的不良资产所设计的一套分类标准。

根据地方AMC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不良资产会被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分类:
1. 逾期资产:即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资产。

这类资产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尚未完全成为不良资产。

2. 不良资产:指借款人无法按照原定合同条件偿还本息的资产。

这类资产已经出现违约风险,并对地方AMC造成损失。

3. 潜在债务违约资产:指借款人尚未违约,但存在潜在违约风险的资产。

这类资产可能由于借款人财务困难、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导致违约。

4. 正常资产:指借款人按照合同条件正常还款的资产。

这类资产风险相对较低,对地方AMC的损失影响较小。

通过将不良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地方AMC能够更好地了解其资产质量和风险分布情况,为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依据。

此外,这种分类制度还有助于地方AMC与监管机构、投资者等进行沟通和信息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方AMC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化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具体的分类标准和等级划分可能会因地区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

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介绍,具体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文读懂AMC开发商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一文读懂AMC开发商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读懂AMC开发商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不良资产是⼀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的坏账科⽬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政府、证券、保险、企业的不良资产。

⾦融企业是不良资产最主要的源头。

银⾏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就是借款⼈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即银⾏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和利息,银⾏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和不良债券等。

政府、证券、保险、基⾦、信托等⾮⾦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统⼀会计准则。

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

房地产不良资产,主要指以房产、地产相关物业进⾏抵押的不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地、烂尾楼、存量房等。

不良资产处置主体90年代末亚洲⾦融危机爆发时,中国也出现了⼤批的不良资产,也就是在那个阶段国家发起设⽴了华融、长城、东⽅和信达四⼤AMC。

作为不良资管⾏业的龙头,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剥离、处理不良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从⾦融机构和⾮⾦融机构⼿⾥收购不良资产,再经营卖出,或重组经营、培养发展,以获取盈利。

为了化解地⽅不良资产,优化地⽅⾦融环境,2012年2⽉,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各省级⼈民政府原则上可“设⽴”或“授权”⼀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范围内不良资产处置转让⼯作。

随后,银监会先后分三次批准设⽴了15家地⽅资产管理公司。

经过8年的发展,截⾄⽬前,全国共有60家持牌地⽅AMC。

不良资产收益潜⼒以往,不良资产中,房地产类不良资产由于其抵押物价值⾼,在认定为不良后,AMC如果能够低价收购并盘活,往往预⽰着项⽬处置完毕后有可能获得⾼收益。

所以⼀段时间房地产不良资产成为各界疯抢“⾹饽饽”。

从⽬前各⾦融机构的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来看,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限购、限售、限贷、⼟地供应增量等政策调控下,中⼩房地产企业的周转变现速度下降,债务违约风险加剧。

中国地方AMC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全解

中国地方AMC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全解

中国地方AMC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全解中国地方AMC(资产管理公司)是由中国政府设立的机构,旨在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不良资产是指已经违约或者可能违约的贷款、债券或其他形式的资产。

AMC通过收购、管理和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帮助银行改善资产质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出售模式:AMC将不良资产直接出售给投资者或其他金融机构。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转移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来减轻银行的负债负担。

AMC通常通过竞标或拍卖等方式出售不良资产,从中获取回收资金。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快速清理不良资产,但可能会导致价格压低。

2.重组模式:AMC通过与债务人进行谈判和协商,将不良资产进行重组。

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到期日、减少利率、转换债务为股权或其他方式。

通过重组,AMC希望能够使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避免不良资产的违约和损失。

3.资产证券化模式:AMC将不良资产打包成证券化产品,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这些债券由不良资产作为担保,投资者购买这些债券可以在未来获得收益。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将不良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证券,通过募集资金来弥补不良资产的损失。

4.资产置换模式:AMC通过与债务人进行资产置换,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例如,将一些不良贷款转化为债权股权或其他可以盈利的资产。

这样做可以帮助AMC在不损失太多资金的情况下清理不良资产。

5.资产管理模式:AMC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以提高资产的价值和收回率。

这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投资,同时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AMC可以充分挖掘不良资产潜在的价值,提高回收率。

总的来说,中国地方AMC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这些模式都旨在通过清理不良资产,恢复金融机构和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AMC的这一设立为中国的银行业、金融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来处理不良资产问题,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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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转让范围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抵债资产;(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转让程序第九条资产组包。

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估值。

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

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

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方案审批。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发出要约邀请。

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组织买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

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第十六条确定受让方。

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

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签订转让协议。

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

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发布转让公告。

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

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

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一)金融企业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

(二)金融企业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

(三)金融企业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过渡期内由于金融企业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

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转让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设立收购业务审议决策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履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审批程序,自主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

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三)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四)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档案资料或其他数据、资料;(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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