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法规

合集下载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首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植物检疫的范围。

植物检疫范围包括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植物材料的旅客和行李、邮件、快递、包裹等。

这些都是潜在的传入外来有害生物的途径,因此需要进行检疫。

其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主要包括进出口的植物及其制品,例如外国种子、苗木、果实等,以及潜在的传播媒介,例如木材、包装材料等。

这些物品可能携带病原体和害虫,导致国内作物的病害和虫害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检疫。

此外,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检疫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检疫标准和要求,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同时,检疫机构有权对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疫和处理,以保障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在检疫程序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疫工作。

具体来说,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的申请者需要向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过检验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对于不合格的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机构可以做出退回、销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最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实施细则,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制定检疫标准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检疫机构还有权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罚款、查封、扣押等。

综上所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植物资源的安全和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播,保障国内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检疫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增加大家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了解和认识。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第一章入侵江西的有害生物:桔小实蝇、稻水象甲、松墨天牛、松材线虫、柑橘黄龙病、凤眼莲、空心莲子草、豚草植物检疫主管部门: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疫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依据什么开展检疫?动植物检疫法规:1、国际法规公约:IPPC、SPS协定2、地区性法规3、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例FAD(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联合国粮农组织(1951)SPS: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PPPC: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RPPO: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PPPO: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NAPPO: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EPPO: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动植物检疫法规是为了防治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保护农林渔牧业的生产安全,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我国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动物、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7年1月1日实行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一般包括许检、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与监管等检疫具以下特点:1、实施手段的法律性2、涉及范围的社会性3、机构职能的行政性4、所起作用的防御性和技术要求的特殊性植物检疫的目的与任务:1、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及扩散2、保护农林渔牧业生产、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3、促进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动植物检疫条款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时,检疫条款一般做出下列规定 P5①进境的植物或产品不能携带哪些输入国家规定的危险病、虫、杂草。

②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应符合双方签订的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或备忘录及贸易合同中的规定。

《植物检疫法规》课件

《植物检疫法规》课件
目的
防止植物疫情的扩散和危害,保 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平衡。
植物检疫法规的重要性
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植物检疫法规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防止 植物疫情的传播和危害,保护农业生 产安全和生态平衡。
植物检疫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能够提高 公众对植物疫情的认识和重视,增强 公众健康意识。
促进国际贸易
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 标准,能够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 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植物检疫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我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历史可以追 溯到20世纪初,经过多年的发展 ,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
系。
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植物疫 情的不断变化,植物检疫法规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将更加注重 科学性和国际化。
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植物检疫法规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植物疫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健康环保的生 活方式。
未来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趋势
1 2 3
强化风险管理
未来植物检疫法规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通过对 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 的传入和扩散。
提升技术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植物检疫法规将更加注重利用 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检验检疫的 准确性和效率。
02
各国植物检疫部门应积极分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共同应对
全球植物疫情的挑战。
加强技术援助和培训
03
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帮助其提高植
物检疫能力,共同维护全球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THANKS
植物检疫的执法程序
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举报或发 现涉嫌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 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

欧盟规定的限量为0.05ppm 日本规定本国的萝卜和白菜中毒死蜱的最高残 留限量分别为3.0ppm和1.0ppm
Page 19
监控检查
LOGO
命令检查
Page 20
LOGO
第四条 同等对待(等效)
1、如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证明其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则各
11松孢锈病菌
10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菌
12蔗扁蛾
13枣大球蚧
14落叶松枯梢病菌
16红棕象甲
15杨树花叶病毒
17青杨脊虎天牛
18冠瘿病菌
19草坪草褐斑病菌
Page 38
LOGO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6 – 49条,如下方面规定:
明确规定种子质量
进出口种子——施行检疫;商品种子——贸易法律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一) 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
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
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二) 。。。。。
Page 36
LOGO
农业部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昆虫类17种:菜豆象、柑橘小实蝇等
线虫类3种:菊花滑刃线虫、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
【产生背景】1979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定( GATI);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针对技 术性壁垒的约束力不够、要求不明确,提出。
由WTO颁布
Page 10
LOGO
“技术性贸易壁垒”
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 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含盖科学技术 、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 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 目繁多的规定。

植物检疫法规名词解释归纳

植物检疫法规名词解释归纳

植物检疫法规名词解释归纳第一篇:植物检疫法规名词解释归纳一、名词解释1.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为依据、行政和技术手段相结合、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以保护农林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及的一项重要措施。

2.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3.法律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既包括各国自身制订的法规,也包括由国际组织或双(多)边制订并由该国认可的相关公约、协定和议定书等。

4.行政执法(植物检疫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5.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

6.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或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7.定殖: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

8.疫区: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控制的地区。

9.非疫区:由主管机关确认的未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的地区,无论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还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10.保护区: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的对一个危险地区进行有效保护的最小区域。

11.风险评估: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

12.可接受风险: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其领土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成员所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

13.铲除: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从一个地区消除某种有害生物。

14.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进口国而言,那些存在于种植材料商并将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
笼统禁运展到对有害生物直接检疫 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 地方性发展到国家级、国际级法规
Page 5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LOGO 二、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1983年《制订植物检疫法须知》(FAO)
✓ 1、法规名称 ✓ 2、立法宗旨 ✓ 3、检疫范围与程序 ✓ 4、名词术语解释 ✓ 5、主管部门/机构
Page 8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LOGO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总体原则】促进国家间贸易的发展,保护各成员国动植 物健康、减少因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
【主要内容】14项条款、3个附件。
【产生背景】1979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定( GATI);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针对技 术性壁垒的约束力不够、要求不明确,提出。
✓ 6、禁止/限制进口 ✓ 7、奖惩和法律责任 ✓ 8、生效日期
Page 6
LOGO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一)Fra bibliotek际性法规与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Page 7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LOGO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主要任务】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地防治 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 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
【主要内容】前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其中
条款有十五条。
1997,FAO第二十九届大会批准。是涉及国家最 多,范围最大的国际性植检法规,签约国达94个。
留限量分别为3.0ppm和1.0ppm
Page 18

《植物检疫法规》课件

《植物检疫法规》课件

检疫要求
哪些植物需要检疫证书和标签?
文件准备
如何准备和提交植物检疫申请和相关文件?
违规处理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何种处理和处罚?
植物检疫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植物检疫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成效。
跨境传疫案例
介绍一起因植物违规传疫而 引发的国际争议案例。
检疫成功案例
分享一例通过植物检疫措施 成功防控疫病传播的案例。
《植物检疫法规》PPT课 件
通过本课件,我们将探讨植物检疫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了解植物入境、出境和内部转移的法规要求,以及植物检疫工作的流程和常 见问题。
植物检疫法规的概述
介绍什么是植物检疫法规,其目的是什么以及如何确保植物的贸易安全。
保护环境
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维护农业
预防植物病虫害传播,保障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促进贸易
确保贸易的公平和安全,避免疫病和虫害跨境传播。
植物入境检疫法规
解释植物进口时必须遵守的检疫法规,包括证书要求、检验流程和植物疫情监控。
检疫证书
检疫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明, 用于证明植物无害。
检验流程
对植物进行外部检查、实验 室检测以及病虫害监测。
1 申请
提交植物检疫申请,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 息。
2 审批
检疫部门对申请进行 审批,决定是否符合 法规。
3 检验
对植物进行外部检查、 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 测。
4 处理
5 监测
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必要的检疫处理措 施。
定期监测植物疫情,预防病虫害传播。
植物检疫中的常见问题
解答植物检疫中常见的问题,如检疫要求、文件准备和违规处理。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环境,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口和国家地区间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植物检疫学:一门为保护植物的健康,阻止植物有严重为害的有害生物随植物或其他应检物调运而传播,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律、法规的科学植物检疫: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使它在官方控制下的一切活动有害生物:对植物或产品有害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或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泛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危险性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尚未发生,或虽发生,但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限定有害生物:是指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分布未广,且官方正在积极控制中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植物检疫所关注的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是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物中常见的,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包括已经被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和可能被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多种有害生物,相当于“限定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进口国而言,那些存在于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殖: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铲除: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从一个地区消除某种有害生物.除害处理:指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的有害生物的过程.主要包括熏蒸处理、辐照处理、热处理、冷处理及气调处理等. 熏蒸除害:密闭场合采用熏蒸剂杀死害虫、病菌或其他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疫区: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控制的地区.非疫区: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 保护区: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对一个危险地区进行有效保护的最小区域.检疫区:由官方划定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于危害,并由官方防治地区.缓冲区: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发生率低并防治且已采取检疫措施地区. 有害生物低度发生区:指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非疫产地: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发生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非疫生产点:指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产地内作为一个单独单位以非疫产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的限定部分. 低度流行区:是指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经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和根除措施的地区.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适合一种有害生物的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控制区:专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为防止特定有害生物从疫区扩散所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保护区:是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确定的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有害生物风险管理:评价和选择方案以减少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风险.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的可能性以及潜在后果SPS协定:指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是WTO针对动植物安全与检疫问题而专门制订和实施的一个国际准则.外来物种:是指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种子、卵或繁殖体.外来入侵种:外来物种在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种群,改变或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对生态、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外来种. 检疫许可: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批做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检疫申报: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检疫出证:检疫机关根据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和除害处理结果,签发相关单证并决定是否准予调运的法定程序.检疫处理: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检疫处理方法:除害处理(熏蒸/消毒/冷/热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禁止出口处理植检基本程序:检疫许可、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与出证、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检疫机关对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的检疫程序.产地检疫: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调运检疫:充分发挥检疫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格查验检疫单证和调运货物,发现检疫对象,要严格进行除害处理.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预检: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前,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生长期间或加工包装场所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隔离检疫:主要针对风险极高的进境繁殖材料,是将拟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于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检疫过程.疫情监测:ISPM 6号标准为“监测准则”,要求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系统来收集、证实或汇编需要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中国植检发展史:孕育/初建/发展/停滞/昌盛时期1878年,欧洲6国签《防治葡萄根瘤蚜国际公约》1880法国波尔多爆发葡萄霜霉病.植物检疫基本属性强制性、预防性.根据分布区域分为内检、外检.植物检疫目的意义:促进国际、国内种质资源贸易及交流基础上,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保障农业生产、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持续发展.植物检疫学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新兴学科.植保基本原理:预防或杜绝、免疫、保护、铲除、治疗.植检对象:真菌、细菌、病毒、线虫第一部口岸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品/动植物/卫生检疫三个机构合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监督局合并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我国对外植物检疫的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颁布-植物检疫条例.新侵入和定殖的病原物与其它有害生物,利用一切防治手段,尽快扑灭.产地检疫是国际和国内检疫中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项措施.风险分析包括:危险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含: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点/评估/管理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入和定殖.针对商品中是否带:有害生物、能否传播与危害,及对商品、预定用途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一类是不必限制的无风险商品;二类是仍有风险的商品;三类是可作繁殖材料且风险极大的商品.WTO和SPS协定对科学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定量分析产生的主要原因:定性分析具有较强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难于处理贸易冲突双方存在的分歧.农业项目风险种类:、自然/经济/政治/行为/技术/评估/其他风险农产品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除非彻底除害并绝对安全,否则不允许进口.贸易客观存在传播植物有害生物的危险,可以通过检疫措施来进行管理.转基因植物的风险评估利用重组DNA技术、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植物体并在其中整合、表达和稳定遗传.植物病原物:真菌、细菌、植原体、螺原体、病毒、类病毒、线虫等.植检主要措施:禁止进境;限制进境;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旅客携带物;邮寄和托运物检疫、旅客携带物;邮寄和托运物检疫;紧急防治植物检疫性真菌病害:小麦矮腥黑穗病-Wheat dwarf bunt,小麦印度腥黑穗病-Wheat karnal bunt,烟草霜霉病-Tobacco blue mold 马铃薯癌肿病-Potato wart ,榆树枯萎病-Dutch elm disease检疫性细菌病害:梨火疫病-Fire Blight,玉米细菌性枯萎病-Stewart’s bacterial wilt of corn,柑橘黄龙病-Citrus Yellow shoot,椰子致死黄化病-Coconut Lethal Yellowing植检性真菌常见检疫检验技术:直接/染色/洗涤/保湿萌芽/分离培养检验植物病原细菌检疫检验技术:直接检测:直观/生长检验;间接检测:活菌/血清学/非活菌检测、免疫吸附分离法、噬菌体检验、植物病毒检验方法:生物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电子显微镜技术植物病毒鉴别寄主谱:系统/局部/不受侵染的寄主检疫性植物寄生线虫:马铃薯孢囊/香蕉穿孔/松材线虫菌丝可潜伏种苗组织中远距离传播.菌核常混于植物种子中作远距离传播.真菌的鉴定方法:形态鉴定、生理生化、分子生物学方法PCR技术特点:操作简便快速、灵敏度高、特异性强、对检测材料要求低等优点而得到广泛的应用.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共计检疫性有害生物435,检疫性害虫146,检疫性病害(真菌125、原核生物58、病毒及类病毒39、线虫20种),检疫性杂草41,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6.植检除害处理方法:除害处理、退回、销毁处理、禁止出口处理.植检除害处理常用熏蒸剂:磷化铝、硫酰氟、溴甲烷、环氧乙烷等.植物检疫方式:产地/现场/实验室/隔离/国际邮包检疫.现场检验方法:X光机/检疫犬/肉眼/过筛检查实验室检疫方法:比重/染色/软X光透视/洗涤/保湿萌芽/分离培养/鉴别寄主/血清学/显微镜检测植物检疫处理基本类型: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禁止出口处理禁止进境物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报检员办理检疫申报手续时应将:报检单、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一并交检疫机关.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危害性、经济重要性,有害生物分:限定性有害生物、非限定性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分: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效益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实施检疫方法:全面/针对性检疫.植物检疫的法规按照制定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分国际性/国家级/地方性法规,内容从形式上分为综合性/单项法规 .FAO颁布-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SPS: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我国第一部正式对外动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我国外检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1991年颁布的.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症状弱系统斑驳.其病毒粒体为对称球体蚕豆染色病毒只侵染豆科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通过种子传播.松材线虫通过天牛传播.柑橘黄龙病通过柑橘木虱传播.香蕉穿孔线虫危害芭蕉属,造成植物减产/死亡.危害寄主的根部位.梨火疫病最初在美国发现.植物有害生物包括:害虫、病原真菌、病原原核生物、植物病毒、杂草、病原线虫、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动物等.植物害虫检疫工作的特点:预见/全局长远/管理综合/法制/国际性植检特点:法律法规与技术、管理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植检任务和目的:阻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封锁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不使其向没有发生的地区传播;对已传入新区的危险性病、虫、杂草,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消灭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关系不同:工作对象不同:危险性的检疫对象;在农业生产中发生的有害生物;工作方法不同;研究内容和方法不同:分析研究危险性有害生物情报资料,拟定防止策略和措施,论证和立法;研究农业生产上发生的有害生物,提出防治方法;要求不同:防止蔓延传播,铲除有害生物;把防治对象危害压低到经济允许水平以下植物检疫的意义: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部分,是保护国家或地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重要措施;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促进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关系关系:预防或杜绝、长处、免疫、保护、治疗等五个方面.植检是植保领域中重要部分,包括植保中的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最有效、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法,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止计划中的唯一具体措施.确定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依据:危险性大的病害、害虫、杂草;局部地区发生;人为传播;经过风险分析评估确认.疫情铲除原则是:铲除对象是新发现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面积不大,有扑灭可能的;铲除应及早、及时;铲除措施应科学有效,管理措施应依法从严;铲除后应跟踪监测,确保彻底铲除.有害生物在原产地危害性一般,进入新区猖獗危害:新区气候条件比原产地优越;新区有比原产地更适合的寄主、传播媒介等;新区寄主对有害生物的抗(耐)性差;4.有害生物在新区的生态选择压下发生有利于自身生存的变异;5.新区缺乏有效天敌的控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基本原则:协调一致原则;等同对待原则;透明度原则;科学依据原则.产地检疫预检的意义:提高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简化现场检疫的手续,加快商品流通;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检疫许可意义:通过检疫许可能够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关的检疫要求,从而有效地预防有害生物,特别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通过检疫许可能够避免盲目进口,并且有助于进行合理索赔.检疫申报意义:防止出现在货物运抵口岸后、实施检疫前,从提货单中发现原报检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相符; 出境货物已报检,但原申报的输出货物品种、数量或输出国家需做改动;出境货物已报检,并经检疫或出具了检疫证书,货主又需做改动.隔离检疫基本步骤:供试材料登记;初步检验与处理,加快商品流通;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小麦矮腥黑穗病:症状:系统侵染性,表现:病株特矮,分孽特多,病穗特密,病粒特硬,有鱼腥臭味.形态特征:冬孢子,冬孢子萌发.发病规律:侵染期长,长时间3~8 ℃低温利于侵染.流行因素:大面积感病品种、足够菌源.适生区域:西北高原冬麦区和新疆、青藏高原晚播冬麦区极为适宜病害的发生,属高度危险区;江淮流域及华北、东北冬麦区基本适合病害发生,属危险区;西南高海拔地区有时也具备病菌入侵条件,也可能受害;春麦区不发病.检疫检验方法:直接检查、洗涤检查、冬孢子鉴定、冬孢子自发荧光实验、冬孢子萌发试验、PCR技术梨火疫病:分布:北美洲于西北欧,中欧、地中海、东南欧及大洋州和亚洲.症状:花:侵染后枯萎.叶片:先呈水浸状,后黑褐色.嫩稍:向下弯曲鱼钩状.果实:病部褐色凹陷,后红褐色.病枝:叶片凋萎,幼果僵化,但病叶病果不脱落,远望似火烧状,故称火疫病.危害:严重时,病害从嫩稍很快扩展到枝条、主干,直至根部,全株死亡.检验方法:产地检验,症状观察,分离培养,致病性实验,血清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方法检疫和防治:,严格检疫,禁止从疫区引入蔷薇科仁果类果树树苗;剪除病梢病枝;药剂防治;种植抗病品种;避免在低洼易涝地定植.马铃薯金线虫:分布:主要分布在美洲、欧洲大部分国家和亚洲少数国家,是我国外检对象. 症状:幼苗期至成株期均可受害,植株生长不良,矮小,茎细弱,叶上生斑点或黄化,后萎蔫或死亡,扒开病根,可见金黄色的马铃薯胞囊线虫雌线虫死后形成的胞囊.侵染规律:完成1代约需40天,一年生1~2代,以胞囊在病薯块、病根及病土中越冬,孵化成熟的适温为16~22℃检验方法:漂浮法和过筛法.刷掉或震掉块茎表面的泥土,将泥土放在10%的硫酸镁溶液中搅动,使飘拂物迅速上浮,静置后过滤,最后将滤纸晾干,镜检有无胞囊.胞囊的检验以形态学为主.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风险: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分析:通过对不确定事件的识别、衡量和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将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的科学管理方法.PRA:评价生物学或其它科学、经济学证据,确定某种有害生物是否应预与管制及管制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力度的过程.定性PRA:采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来对风险进行评价,结果采用风险高、中、低等级指标来描述风险大小.定量PRA:用数学模型来模拟、定量描述风险,结果用概率值衡量风险大小PRA重要性:检疫决策的重要支持工具;保持检疫的正当技术壁垒作用,充分发挥检疫的保护功能;能强化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增加本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机会;遵守SPS协议及其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风险分析的起点:可能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本身;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随其传入和扩散的传播途径开始分析,通常指进口某种商品;因为检疫政策修订而重新开始做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阶段:传入可能性:主要取决于从出口国到目的地的传播途径及与之相关的有害生物发生频率和数量;定殖可能性将原发生地情况与PRA地区情况进行比较.扩散可能性:包括有害生物的自然扩散能力,与人为环境的适宜性,商品和运输工具的移动,有害生物潜在媒介和天敌等.经济重要性:如损害类型、作物损失、出口市场损失、相应的防治费用以及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等.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的信息:有害生物及其实际或潜在环境事实型信息;解释其分布、行为、潜在损失的信息分析系统及辅助诊断系统;评估其扩散、定殖、经济影响信息预测系统.风险管理阶段:风险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可接受风险水平的确定,及其与之相一致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方案设计和评估.风险分析国际标准:《有害生物风险准则》《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准则》》转基因植物的风险评估:转基因植物是指利用重组DNA技术将克隆的优良目的基因导入植物细胞或组织,并在其中进行表达,从而使植物获得新的性状.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安全性:转基因植物演变成农田杂草的可能性;基因漂流到近缘野生种的可能性;对自然生物类群的影响.转基因植物的食品安全性;可能含有已知或未知的毒素,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可能含有已知或未知的过敏源,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环境,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口和国家地区间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植物检疫学:一门为保护植物的健康,阻止植物有严重为害的有害生物随植物或其他应检物调运而传播,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律、法规的科学植物检疫: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使它在官方控制下的一切活动有害生物:对植物或产品有害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或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有害生物:泛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危险性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尚未发生,或虽发生,但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限定有害生物:是指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分布未广,且官方正在积极控制中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植物检疫所关注的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是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物中常见的,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 危险性有害生物:包括已经被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和可能被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多种有害生物,相当于“限定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进口国而言,那些存在于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殖: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铲除: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从一个地区消除某种有害生物.除害处理:指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的有害生物的过程.主要包括熏蒸处理、辐照处理、热处理、冷处理及气调处理等.熏蒸除害:密闭场合采用熏蒸剂杀死害虫、病菌或其他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疫区: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控制的地区.非疫区: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保护区: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对一个危险地区进行有效保护的最小区域. 检疫区:由官方划定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于危害,并由官方防治地区. 缓冲区: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发生率低并防治且已采取检疫措施地区.有害生物低度发生区:指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非疫产地: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发生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非疫生产点:指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产地内作为一个单独单位以非疫产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的限定部分.低度流行区:是指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经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和根除措施的地区. 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适合一种有害生物的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控制区:专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为防止特定有害生物从疫区扩散所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 保护区:是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确定的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有害生物风险管理:评价和选择方案以减少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风险.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的可能性以及潜在后果SPS协定:指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是WTO针对动植物安全与检疫问题而专门制订和实施的一个国际准则.外来物种:是指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种子、卵或繁殖体.外来入侵种:外来物种在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种群,改变或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对生态、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外来种.检疫许可: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批做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检疫申报: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检疫出证:检疫机关根据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和除害处理结果,签发相关单证并决定是否准予调运的法定程序.检疫处理: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检疫处理方法:除害处理(熏蒸/消毒/冷/热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禁止出口处理植检基本程序:检疫许可、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与出证、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检疫机关对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的检疫程序.产地检疫: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调运检疫:充分发挥检疫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格查验检疫单证和调运货物,发现检疫对象,要严格进行除害处理.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预检: 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前,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生长期间或加工包装场所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隔离检疫: 主要针对风险极高的进境繁殖材料,是将拟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于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检疫过程.疫情监测:ISPM 6号标准为“监测准则”,要求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系统来收集、证实或汇编需要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中国植检发展史:孕育/初建/发展/停滞/昌盛时期1878年,欧洲6国签《防治葡萄根瘤蚜国际公约》1880法国波尔多爆发葡萄霜霉病.植物检疫基本属性强制性、预防性.根据分布区域分为内检、外检.植物检疫目的意义:促进国际、国内种质资源贸易及交流基础上,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保障农业生产、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持续发展.植物检疫学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新兴学科.植保基本原理:预防或杜绝、免疫、保护、铲除、治疗.植检对象:真菌、细菌、病毒、线虫第一部口岸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品/动植物/卫生检疫三个机构合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监督局合并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我国对外植物检疫的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颁布-植物检疫条例. 新侵入和定殖的病原物与其它有害生物,利用一切防治手段,尽快扑灭.产地检疫是国际和国内检疫中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项措施.风险分析包括:危险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含: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点/评估/管理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入和定殖.针对商品中是否带:有害生物、能否传播与危害,及对商品、预定用途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一类是不必限制的无风险商品;二类是仍有风险的商品;三类是可作繁殖材料且风险极大的商品. WTO和SPS协定对科学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定量分析产生的主要原因:定性分析具有较强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难于处理贸易冲突双方存在的分歧.农业项目风险种类:、自然/经济/政治/行为/技术/评估/其他风险农产品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除非彻底除害并绝对安全,否则不允许进口. 贸易客观存在传播植物有害生物的危险,可以通过检疫措施来进行管理.转基因植物的风险评估利用重组DNA技术、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植物体并在其中整合、表达和稳定遗传.植物病原物:真菌、细菌、植原体、螺原体、病毒、类病毒、线虫等.植检主要措施:禁止进境;限制进境;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旅客携带物;邮寄和托运物检疫、旅客携带物;邮寄和托运物检疫;紧急防治植物检疫性真菌病害:小麦矮腥黑穗病-Wheat dwarf bunt,小麦印度腥黑穗病-Wheat karnal bunt,烟草霜霉病-Tobacco blue mold马铃薯癌肿病-Potato wart ,榆树枯萎病-Dutch elm disease检疫性细菌病害:梨火疫病-Fire Blight,玉米细菌性枯萎病-Stewart’s bacterial wilt of corn,柑橘黄龙病-Citrus Yellow shoot,椰子致死黄化病-Coconut Lethal Yellowing植检性真菌常见检疫检验技术:直接/染色/洗涤/保湿萌芽/分离培养检验植物病原细菌检疫检验技术:直接检测:直观/生长检验;间接检测:活菌/血清学/非活菌检测、免疫吸附分离法、噬菌体检验、植物病毒检验方法:生物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电子显微镜技术植物病毒鉴别寄主谱:系统/局部/不受侵染的寄主检疫性植物寄生线虫:马铃薯孢囊/香蕉穿孔/松材线虫菌丝可潜伏种苗组织中远距离传播.菌核常混于植物种子中作远距离传播.真菌的鉴定方法:形态鉴定、生理生化、分子生物学方法PCR技术特点:操作简便快速、灵敏度高、特异性强、对检测材料要求低等优点而得到广泛的应用.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共计检疫性有害生物435,检疫性害虫146,检疫性病害(真菌125、原核生物58、病毒及类病毒39、线虫20种),检疫性杂草41,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6.植检除害处理方法:除害处理、退回、销毁处理、禁止出口处理.植检除害处理常用熏蒸剂:磷化铝、硫酰氟、溴甲烷、环氧乙烷等.植物检疫方式:产地/现场/实验室/隔离/国际邮包检疫.现场检验方法:X光机/检疫犬/肉眼/过筛检查实验室检疫方法:比重/染色/软X光透视/洗涤/保湿萌芽/分离培养/鉴别寄主/血清学/显微镜检测植物检疫处理基本类型: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禁止出口处理禁止进境物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报检员办理检疫申报手续时应将:报检单、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一并交检疫机关. 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危害性、经济重要性, 有害生物分:限定性有害生物、非限定性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分: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效益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实施检疫方法:全面/针对性检疫.植物检疫的法规按照制定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分国际性/国家级/地方性法规,内容从形式上分为综合性/单项法规 .FAO颁布-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SPS: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我国第一部正式对外动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我国外检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1991年颁布的.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症状弱系统斑驳.其病毒粒体为对称球体蚕豆染色病毒只侵染豆科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通过种子传播. 松材线虫通过天牛传播.柑橘黄龙病通过柑橘木虱传播. 香蕉穿孔线虫危害芭蕉属,造成植物减产/死亡.危害寄主的根部位.梨火疫病最初在美国发现.植物有害生物包括:害虫、病原真菌、病原原核生物、植物病毒、杂草、病原线虫、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动物等. 植物害虫检疫工作的特点:预见/全局长远/管理综合/法制/国际性植检特点:法律法规与技术、管理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植检任务和目的:阻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封锁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不使其向没有发生的地区传播;对已传入新区的危险性病、虫、杂草,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消灭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关系不同:工作对象不同:危险性的检疫对象;在农业生产中发生的有害生物;工作方法不同;研究内容和方法不同:分析研究危险性有害生物情报资料,拟定防止策略和措施,论证和立法;研究农业生产上发生的有害生物,提出防治方法;要求不同:防止蔓延传播,铲除有害生物;把防治对象危害压低到经济允许水平以下植物检疫的意义: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部分,是保护国家或地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重要措施;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促进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关系关系:预防或杜绝、长处、免疫、保护、治疗等五个方面.植检是植保领域中重要部分,包括植保中的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最有效、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法,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止计划中的唯一具体措施.确定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依据:危险性大的病害、害虫、杂草;局部地区发生;人为传播;经过风险分析评估确认.疫情铲除原则是:铲除对象是新发现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面积不大,有扑灭可能的;铲除应及早、及时;铲除措施应科学有效,管理措施应依法从严;铲除后应跟踪监测,确保彻底铲除.有害生物在原产地危害性一般,进入新区猖獗危害:新区气候条件比原产地优越;新区有比原产地更适合的寄主、传播媒介等;新区寄主对有害生物的抗(耐)性差;4.有害生物在新区的生态选择压下发生有利于自身生存的变异;5.新区缺乏有效天敌的控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基本原则:协调一致原则;等同对待原则;透明度原则;科学依据原则.产地检疫预检的意义:提高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简化现场检疫的手续,加快商品流通;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检疫许可意义:通过检疫许可能够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关的检疫要求,从而有效地预防有害生物,特别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通过检疫许可能够避免盲目进口,并且有助于进行合理索赔.检疫申报意义:防止出现在货物运抵口岸后、实施检疫前,从提货单中发现原报检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相符; 出境货物已报检,但原申报的输出货物品种、数量或输出国家需做改动;出境货物已报检,并经检疫或出具了检疫证书,货主又需做改动.隔离检疫基本步骤:供试材料登记;初步检验与处理,加快商品流通;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小麦矮腥黑穗病:症状:系统侵染性,表现:病株特矮,分孽特多,病穗特密,病粒特硬,有鱼腥臭味.形态特征:冬孢子,冬孢子萌发.发病规律:侵染期长,长时间3~8 ℃低温利于侵染.流行因素:大面积感病品种、足够菌源.适生区域:西北高原冬麦区和新疆、青藏高原晚播冬麦区极为适宜病害的发生,属高度危险区;江淮流域及华北、东北冬麦区基本适合病害发生,属危险区;西南高海拔地区有时也具备病菌入侵条件,也可能受害;春麦区不发病.检疫检验方法:直接检查、洗涤检查、冬孢子鉴定、冬孢子自发荧光实验、冬孢子萌发试验、PCR 技术梨火疫病:分布:北美洲于西北欧,中欧、地中海、东南欧及大洋州和亚洲.症状:花:侵染后枯萎.叶片:先呈水浸状,后黑褐色.嫩稍:向下弯曲鱼钩状.果实:病部褐色凹陷,后红褐色.病枝:叶片凋萎,幼果僵化,但病叶病果不脱落,远望似火烧状,故称火疫病.危害:严重时,病害从嫩稍很快扩展到枝条、主干,直至根部,全株死亡.检验方法:产地检验,症状观察,分离培养,致病性实验,血清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方法检疫和防治:,严格检疫,禁止从疫区引入蔷薇科仁果类果树树苗;剪除病梢病枝;药剂防治;种植抗病品种;避免在低洼易涝地定植.马铃薯金线虫:分布:主要分布在美洲、欧洲大部分国家和亚洲少数国家,是我国外检对象. 症状:幼苗期至成株期均可受害,植株生长不良,矮小,茎细弱,叶上生斑点或黄化,后萎蔫或死亡,扒开病根,可见金黄色的马铃薯胞囊线虫雌线虫死后形成的胞囊.侵染规律:完成1代约需40天,一年生1~2代,以胞囊在病薯块、病根及病土中越冬,孵化成熟的适温为16~22℃检验方法:漂浮法和过筛法.刷掉或震掉块茎表面的泥土,将泥土放在10%的硫酸镁溶液中搅动,使飘拂物迅速上浮,静置后过滤,最后将滤纸晾干,镜检有无胞囊.胞囊的检验以形态学为主.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风险: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分析:通过对不确定事件的识别、衡量和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将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的科学管理方法.PRA:评价生物学或其它科学、经济学证据,确定某种有害生物是否应预与管制及管制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力度的过程.定性PRA:采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来对风险进行评价,结果采用风险高、中、低等级指标来描述风险大小.定量PRA:用数学模型来模拟、定量描述风险,结果用概率值衡量风险大小PRA重要性:检疫决策的重要支持工具;保持检疫的正当技术壁垒作用,充分发挥检疫的保护功能;能强化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增加本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机会;遵守SPS协议及其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风险分析的起点:可能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本身;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随其传入和扩散的传播途径开始分析,通常指进口某种商品;因为检疫政策修订而重新开始做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阶段:传入可能性:主要取决于从出口国到目的地的传播途径及与之相关的有害生物发生频率和数量;定殖可能性将原发生地情况与PRA地区情况进行比较.扩散可能性:包括有害生物的自然扩散能力,与人为环境的适宜性,商品和运输工具的移动,有害生物潜在媒介和天敌等.经济重要性:如损害类型、作物损失、出口市场损失、相应的防治费用以及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等.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的信息:有害生物及其实际或潜在环境事实型信息;解释其分布、行为、潜在损失的信息分析系统及辅助诊断系统;评估其扩散、定殖、经济影响信息预测系统.风险管理阶段:风险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可接受风险水平的确定,及其与之相一致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方案设计和评估. 风险分析国际标准:《有害生物风险准则》《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准则》》转基因植物的风险评估:转基因植物是指利用重组DNA技术将克隆的优良目的基因导入植物细胞或组织,并在其中进行表达,从而使植物获得新的性状.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安全性:转基因植物演变成农田杂草的可能性;基因漂流到近缘野生种的可能性;对自然生物类群的影响.转基因植物的食品安全性;可能含有已知或未知的毒素,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可能含有已知或未知的过敏源,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

动植物检疫法禁止携带病害动植物的法律规定

动植物检疫法禁止携带病害动植物的法律规定

动植物检疫法禁止携带病害动植物的法律规定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携带病害动植物对生态系统和经济造成的潜在威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检疫和防控。

本文将介绍动植物检疫法禁止携带病害动植物的法律规定。

一、动植物检疫法的背景和目的动植物检疫法是为了保护农业、林业和生态系统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病害动植物的传播而制定的。

该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环境健康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携带病害动植物的法律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禁止携带病害动植物进入或离开国家。

携带病害动植物指的是携带有害生物、病原体、病虫害或其他植物疾病的动物或植物。

这些有害生物可能对当地的动植物种群、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构成潜在威胁。

在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了携带和传递病害动植物的方式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禁止携带未经相关检疫机构批准的动植物和其产品;2. 禁止携带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水果和蔬菜等;3. 禁止携带被认定为有害生物的动物或植物种类;4. 禁止携带感染传染病的动物或植物;5. 禁止携带病虫害或其他植物疾病的动物或植物。

三、动植物检疫法的执法与处罚措施为了保证动植物检疫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会采取一系列执法与处罚措施。

1. 检疫站设立:当地设立检疫站点,对进入和离开区域的动植物进行检查和登记,确保符合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2. 检疫证明要求:进口和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取得检疫机构颁发的检疫证明,证明其符合检疫法的规定。

3. 检疫费用:相关部门会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用于检验、鉴定和处理检疫工作中产生的费用。

4. 罚款与处罚:对于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行政处罚。

四、动植物检疫法的意义和影响动植物检疫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农业安全、保障生态平衡、促进国际贸易和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生态平衡与农业安全:动植物检疫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

[农学]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

[农学]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
不允许做什么等; –制裁 在违反法规时将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
的具体表现。
植物检疫法规的概念
植物检疫法规
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 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 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 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植物检疫的法规、 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
1997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类有害生物)
昆虫类
1.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 2.墨西哥棉铃象 Anthonomus grandis Boheman 3.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 4.松突圆蚧 Hemiberlesia pitysophila Takagi 5.咖啡果小蠹 Hypothenemus hampei (Ferrari) 6.苹果蠹蛾 Laspeyresia pomonella (L.) 7.马铃薯甲虫 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Say) 8.棕榈象 Rhynchophorus palmarum (L.) 9.欧洲榆小蠹 Scolytus multistrIatus (Marsham) 10.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检疫机构及职责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 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 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植物检疫是指对植物进行检验和检疫,以防止病虫害、有害生物及其它有害物质的传播。

植物检疫工作是以防止有害生物和有害物质跨境传播为目的,采取检疫措施,维护国家和地区的生物安全。

植物检疫条例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植物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等。

一、关于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条例1、进出口植物的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口动植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检疫证明文件,方可出口或进口。

2、申请出口或进口动植物的流程。

申请者首先应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出口或进口的许可证,然后将申请材料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后,再到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相应的出口或进口手续,最后再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二、关于国内外进出口动植物的卫生检疫要求1、国内外进出口动植物的卫生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动植物必须符合中国的卫生标准,并通过国家核定的动植物卫生证明文件和有效的动植物卫生证明手续方可出口或进口。

2、如何达到卫生标准。

申请者应当在申请之前对所进出口的动植物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如防止传染性病原体、昆虫、幼虫和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境内,并且对所进出口的动植物采取必要的防虫、防虫、防腐等卫生处理手段。

三、关于农业植保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保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者、农业劳动者和农业市场的正常运行。

2、该条例规定:(1) 农业作物的销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2) 对农作物进行包装、装车、运输、集市销售应当遵循相关规定;(3) 对农作物销售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4) 对于农作物生产、流通中遭遇不合理待遇应当予以追索。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 号《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2月2日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与林业生产安全、生物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植物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其所属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运输、海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草、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上述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绿化用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戴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植物检疫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植物检疫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植物检疫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2015-05-08
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
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
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
二、检疫执法相关行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是用于管理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植物
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1. 植物检疫法:这是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植物检疫的目的、范围、管理机构、检疫程序等内容。

2.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植物检疫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植物检疫的具体工
作步骤、各种检疫手续、检疫标准等。

3. 植物病虫害防治法:这是针对植物病虫害进行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植物病虫害的
防治原则、方法、控制措施等内容。

4. 新植物品种保护法:这是保护新培育出的植物品种的法律,规定了植物品种保护的
条件、程序和管理机构。

5. 进出口植物检疫规定:这是用于管理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规定,包括
进出口植物检疫的要求、程序、检疫证书等内容。

6. 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办法:这是用于对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办法,包括违规行为的种类、处罚标准和程序等。

7.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植物检疫公约,旨在促进全球植物检
疫合作,防止植物病虫害跨境传播。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
来管理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分为林业部分和农业部分,分别适用于森林植物
和农业植物检疫。

- 林业部分主要针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而农业部分则主要针对农业植
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2. 主管部门:
- 林业部分:由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
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农业部分: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3. 检疫人员:
- 林业部分:森检员应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
人员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 农业部分: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 检疫程序: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
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申请产地检疫。

- 农业部分则规定了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植物及其
产品。

5. 检疫费用:
- 林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 农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6.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申请复议。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宗旨是提高人类的营养和生活水平,提高生产能力, 使农村人口的生活条件得以改善。
FAO是联合国系统中最大的一个自治机构,拥有184个 成员国以及1个成员组织,即欧洲经济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
.
6
共有雇员3700多名,其中专业人员有1400名。 中国是创始成员国,1973年恢复席位并当选理事国并连选连任
葡萄根瘤蚜为害状 2
2、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
从笼统禁运发展到对有害生物直接检疫;
从笼统的单项禁令向针对性和灵活性统一的综合性法规 方向发展;
英国于1877年制定颁布禁止马铃薯进口的《DESTRUCTIVE INSECTS ACT》《毁灭性昆虫法》,1907、1927修订补充;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环境,维护对内,对外贸易 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口和国家地区间调运 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
一、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和发展
最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1660年法国为防除小麦秆锈病 而颁布的铲除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
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 and Mediterrane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EPPO),1950年成立,总部在法国巴黎,成 员国43个。
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North American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 NAPPO),1976年成立,总部在加拿大渥太华,成员国3个。 Nhomakorabea.
8
.
9
.
10
FAO先后向IPPPC派遣了我国著名昆虫学家黄可训教授、 植物病理学家竺万里教授、狄原渤教授和沈崇尧教授 等担任执行秘书。
.
狄原渤教授
11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世界贸易组织(WTO)颁布。
.
13
3、检疫双边协定、协议
双边协定、议定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也是最常用的文本形式。 双边检疫协定是两个政府间就其检疫业务达成的一致意见,两个共同信守和实
施的国际文本,在两个国家内具有法律性效力。 议定书是两国间相应的政府主管机构就某一方面的业务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一
致意见,具有法律效应。 备忘录是双边就某事协商,以文字形式记录表述其结果,没有法律效应,是签
1967年颁布综合性植物检疫法规,即《PLANT HEALTH ACT》《植物健康法》。
.
3
二、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不同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框架大致相同。1983年FAO向各成员国 传发了《制订植物检疫法须知》,介绍了制订植物检疫法规时应考虑的 一些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法规名称:法规名称如有变动,须指明新、旧法规各自名称。 2、立法宗旨:法规中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 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 权利和义务。 4、名词术语解释:对本法规所涉及名词、术语应进行特别说明。
.
15
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比较
法规名称
《输出输入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草案)》
颁布 年份
1954
1966
颁布 部门
对外 贸易
总的原则是促进国家间贸易发展,保护成员国动植物健康, 减少因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
.
12
2、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
全世界有9个区域性植保组织,其中亚太、欧共体和北美植保组织 是FAO直属机构。
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n and Pacific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 APPPC),1956年成立,总部在泰国曼谷,现有成员国 24个,中国1990年加入。
.
4
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具体说明进境、出境、过境、携带
与邮寄物、运输工具等检疫范围。
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
物及其产品。
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一般包括审批、报检、检验、处理和
监管等。
8、奖惩和法律责任:应明确指出违反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等
级的惩处。
9-11、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根据法规制订具体规章的办 法及其它规定。
.
5
(一)国际性法规与公约
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成立于 1945年10月,总部在意大利罗马。
1、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 1860年葡萄根瘤蚜传入法国,使法国葡萄种植面积的
1/3地区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1873年德国针对葡萄根瘤蚜公布了《禁止栽培葡萄苗
进口令》;
1877年印度尼西亚禁止从锡兰(现在的斯里兰卡)进
口咖啡植物和咖啡豆(亚洲地区最早的一个动植物检
疫禁令)。
.
署协定和议定书的过渡文件。
中美质检SPS会谈
.
14
三、我国植物检疫法规
1、检疫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第一部由全国
人大颁布的以动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具体地贯彻
执行检疫法而制定的实施方案,也是检疫法的组成部分。
至今。 FAO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即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下设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 处,专门负责该公约的实施。
.
7
IPPC的主要任务
IPPC是植物保护领域中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 际公约。其主要任务是: 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 更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 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 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的交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