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电梯(餐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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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餐梯)合同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杂物电梯设备

承造安装合同

合同号:

项目名称:济源市中心血站甲方:济源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

乙方:济源市中心血站

签约时间:二○年月日

电梯设备承造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济源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

乙方:济源市中心血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电梯买卖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

1、设备名称:

1.1、设备产地及品牌:武汉港日电梯有限公司

1.2、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如下(单位:元):

注:此合同总价是不变的,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列情况除外:合同设备数量、规格以及相关技术参数发生的变化时。

2、交货时间、方式、地点:

2.1、电梯设备开始生产的时间:以乙方收到本合同

3.1条约定款项并在甲方完成本合同第6条约定义务的次日为正式开始生产日期。

2.2、设备在开始生产之日起的50日内完成,乙方将电梯设备交付甲方当日视为完成交货。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相应款项或资料未及时到位,交货期相应顺延。

2.3、交货前40日,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实际交货日期并书面送达乙方【必要时,乙方向甲方

发出交货通知书】;否则,电梯设备交货日期顺延。

2.4、交货方式为(B)

A、甲方自提;

B、乙方代办运输【注:(1)甲方负责办理电梯设备进场的相关手续;(2)如因甲方原因货到现场后,需要进行再次转车或装卸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5、交货地点:

3、付款方式:

3.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的50%为定金,即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

3.2、货到工地当天,乙方支付设备价的30%的货款和全部代办运输费,即人民币叁万零陆佰元整(¥30,600元),付款卸车,并安排进场安装施工。

3.3、全部电梯安装完毕且通过省市技术监督局的检测验收,取得《电梯安全合格证》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20%的货款,即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 元)。

3.4、在甲方付清电梯款项后,乙方向甲方正式移交电梯设备及政府验收资料。

4、设备工厂仓储:

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通知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免费代甲方保管和存放设备十四(14)天。超过上述期限后,设备的仓储费、保险费及保管费由甲方承担,上述总费用暂按每台每天人民币贰佰元计。

注:如因储存时间超过六(6)个月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费用另行商议。

5、设备质量要求:

5.1、乙方提供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验收要求。

注:直梯执行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扶梯执行GB16899-1997《自动扶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家用电梯执行GB/T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5.1.1 如有进口大部件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或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5.1.2乙方应保证满足对本合同项下的电梯及附件的性能要求,应保证该电梯及附件能长期连续、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

5.1.3 外购配套件的供应商,应具有相应产品的制造资格,并须得到甲方认可。

5.2、设备质保期为本合同设备取得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该质保期是针对电梯整机设备而言),但该质保期最迟不得超过设备实际出厂之日起的18个月。

5.3、在设备质保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设备质量或缺陷问题须由当地政府部门书面确认)由乙方或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

5.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因保管、搬运、擅自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安装(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及维修、违规操作等甲方原因造成的电梯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5.5、乙方免费服务热线: 。

6、土建技术要求:

6.1、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提供的电梯井道设计图纸及其图上的技术要求进行电梯井道预留施工;如有变动,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提供施工及电梯正式电源,负责电梯门口、井底及井道外壁的修口和回填工作。

6.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共同对上述图纸、数据予以确认;如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执行,产生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专利权及技术服务:

7.1、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设备、服务及其它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7.2、除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设备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并于交货时送交甲方;但是,如果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多于一套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8、交货及初步验收:

电梯货物运抵工地后,由甲方提供保管及住宿场地,乙方负责保管。

9、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均应按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须随后补发书面确认。通知以送达之日为生效日期。

10、合同修改: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并双方签订书面修改。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那些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任一方的违约或疏忽。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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