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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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
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 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 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
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
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 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
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 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 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
什么?V
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5) 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
系?V
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
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
费用的债务。
(6) 若钱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
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 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
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依侵权,钱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案例四•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
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 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
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 2 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
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 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
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之前,该合同的
效力如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