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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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成品保护行为,加强材料、设备的储存、安装、验收和移交全过程半成品、成品等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成品及半成品保护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升产品质量,减少和降低成本,提高成品一次合格率,满足客户观感质量要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2.0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开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

3.0术语和使用说明

3.1成品保护:成品保护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对部分半成

品、结构及装饰装修面层等防护采取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避免成品在施工过程中的污染和损坏,确保工程质量。

3.2防护:即提前进行防护。

3.3包裹:将被保护物包裹起来,防止损伤或污染。

3.4覆盖:用表面覆盖的方法防止堵塞或损伤。

3.5封闭:局部封闭,以防止人员或其他物体损坏所建设成品。

3.6贮存:采用容器、库房进行存放和保管,防止材料、设备受潮、变质或损坏。

4.0职责:

4.1项目部为成品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合理安排交叉施工顺

序、科学组织施工,审核专项成品保护措施;

4.2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编制成品保护方案,以合同、协议等

形式明确各施工单位对成品的交接和保护责任,协调监督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工作。

4.3项目部对甲供物资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对设备、材料的进入、储存、保管、

移交进行管理,保证设备、材料在移交之前不受损坏。

4.4监理单位负责按本标准以及经其批准的施工单位成品保护方案(含技术文

件)等,对现场成品(含半成品)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并适时提出整改要求。

4.5各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落实成品保护责任,对

施工责任区域内的自己方及相关方的成品、半成品及设备进行有效保护和

防护,对成品保护过程实施控制。

4.6施工单位在回标时,必须提供详细的成品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对其所施工范

围内的所有成品进行成品保护(包括其他的单位已经完成的线管、风管、水管等工程),防止人为的损坏与不慎所造成的损坏,并建立完整的防偷盗、破坏安保措施。

4.7 总包在与分包签订合同时,一并将成品保护纳入分包合同中,并负责提供

总包在成品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总包负责对各分包的工作顺序、作业时间、资源投入进行审查指导并力争使各分包作业做到科学、有序、高效,加强分包交叉作业和前后作业时的协调管理工作。

4.8 分包单位施工前编制承包范围的成品保护方案,分包单位应主动对分包工程

的上道工序的保护要求及下道工序对本分包工作的可能致损因素进行了

解,在此基础上,配合上道工序搞好成品保护,同时落实分包范围内已完产品的保护措施。

5.0成品保护基本原则

5.1责任明确原则

5.1.1成品安装方对己方产品负有保护责任,包括对成品采取防护措施的责

任、看管和巡查的责任、与后续施工方的协调和交底的责任等。成品生

产方必须保证在交接或验收时,其产品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的要求。5.1.2在室内成品保护进入专人看护集中管理阶段时,后续工序进出室内需要

办理进出交接手续。

5.1.3后续每个工种以流水方式进入具体房间,看护人员根据流水施工作业表

组织场地移交,提供开门、检查、关门、再检查的工作。

5.2先检查后保护的原则

所有工序必须施工单位自检、监理验收、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保护。

5.3持续保护原则

施工中及细部检查阶段,总包单位有责任做好产品保护的后续检查和维护工作,对于产品保护措施被损坏、拆除的,必须在恢复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4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原则

5.4.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5.4.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5.5工序合理化原则

合理规划工序,尽量避免多工种在同一作业套内交叉施工。对于产品保护难度较大的材料如进户门、地板等安排在大部分装饰工作量完成后进行安装。

5.6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原则

5.6.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5.6.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6.0成品保护要求

6.1成品保护责任:

6.1.1现场材料、半成品、设备进场后,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使用,监理单

位进行协助管理。

6.1.2结构工程施工单位为主要成品保护责任人,水电配合施工等专业队伍要

有保护土建项目的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在水电等专业施工项目完成并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后,向土建分包单位进行交接。对于一些关键工序(钢筋、模板、混凝土浇筑),土建、水电安装均要设专人看护及维修。

6.1.3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主要指土建与水电,不同分包单位间的工序交接)

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在各分包之间进行,监理单位起协调监督作用,监理单位各责任工程师要做好交接记录。

6.1.4监理工程师对成品保护进行交底,监督总包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应

包含对成品保护工作的交底。

6.2成品保护要求

6.2.1总包在与分包签订合同时,将成品保护纳入分包合同中,并负责提供总

包在成品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

6.2.2分包单位在进行本道工序施工时,如需要碰动其它专业的成品时,分包

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单位,监理专业工程师与其他专业分包协调后,其他专业派人协助分包单位施工,待施工完成后,其他人员恢复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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