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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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和驾驶人
7、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1)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 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 废标准。 (2)应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4)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 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车辆和驾驶人
6、机动车பைடு நூலகம்全技术检验 (3)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二、车辆和驾驶人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 修、保养。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 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 定的收费标准。
二、车辆和驾驶人
11、非机动车有关要求 (1)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3)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 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 术标准。
二、车辆和驾驶人
8、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规定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 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 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 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 标志灯具。
二、车辆和驾驶人
8、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规定
二、车辆和驾驶人
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 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 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车辆和驾驶人
3、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1)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 (2)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 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 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 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 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 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二、车辆和驾驶人
12、机动车驾驶证 (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 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 车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安全生产知识学习 ——法律法规 ·之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知识点
二O20年十一月十日
内容简介
本课件帮助大家学习以下八个方面内容:
1、总则;
2、车辆和驾驶人;
3、道路通行条件; 4、道路通行规定;
5、交通事故处理; 6、执法监督;
7、法律责任; 8、附则。
一、总则
1、立法目的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 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 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遵守本法。
二、车辆和驾驶人
4、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要求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 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 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 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 号牌。
二、车辆和驾驶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办理相应登记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机动车报废的。
二、车辆和驾驶人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 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 (2)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 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 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3)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 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二、车辆和驾驶人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 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 者车辆识别代号;
二、车辆和驾驶人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 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 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 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车辆和驾驶人
10、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一、总则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 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4、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 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一、总则
4、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 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一、总则
4、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4)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 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5)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 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二、车辆和驾驶人
1、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 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