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简单农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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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简单农村村规民约
2019年最简单农村村规民约_“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解读-2019年文档“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解读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始终致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中国的民主在基层的表现形式是城乡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实现对村级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有效组织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村村民价值观念的变迁,传统的村民自治的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一些新农村发展的要求和村民的民主政治需求,所以我们要结合现实总结出新的、行之有效的自治形式,以推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历程述略所谓村民自治,是指农村村民通过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非政权性的,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属于社会事物的范畴。村民自治是我国历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民主实践。我国有九亿多农民在农村,以村为单位选举产生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自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涉及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对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建设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1978 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的工作重
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普遍建立了乡镇基层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形成乡政村治的宪法格局及其体制安排。1982 年我国在重新修订的《宪法》中,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 年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村民自治。
近几年随着我国实现从温饱到小康的过渡,在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农村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农民的民主热情也空前高涨,也表现出天才性的体制创新能力,创造出举世瞩目的海选模式、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作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咨询机构的村民议事会等等。199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更是确立起村民选举、中的普遍行原则和平等性原则,要求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法直接秘密选举村民委员会,使得我国农村的政治生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方式(一)“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0 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从广义上看,村民自治章程属于村规民约中的一种,因其内容完备,集中规定村务的民主管理,而有村里“小宪法”之称。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商议制定,并需要全体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各方面。
村民自治章程内容一般涉及村级管理的基本准则,从各地情况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村民组织重点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例会制度,村民委员会的产生、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机构,村民小组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干部的行为规范。二是经济管理,重点规定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和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办法等。
三是社会秩序,重点规定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些村民自治章程还规定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农业科技教育、国防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廉政工作等方面内容。[1]村规民约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它的结构基本上是“条款式”,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村民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则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主要有进行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等。[2] (二)“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特点和积极作用在体例上村规民约一般只有几条,规定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多以正面提倡为主,而村民自治章程多以条款或章节形式出现,给人一种近似法律、法规之感。在内容上村民自治章程涵盖了村民自治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它既是调整村民之间的行为准
则,同时也是规范村中管理的事物的准则。而村规民约较之于章程,在内容上较单一,它是就村中的某一方面,某一个问题规定“几要”“几不要”是专项问题的规章制度,侧重社会治安、社会公德等精神文明建设方向的内容。
很多人认为村民自治,就是由农民采用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村干部,自己管理自己。事实上,“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确立和执行为村民自治赋予了新的内涵。它以准法律、法规条文的形式把涉及到农村权力和农民利益的事宜予以书面上的规定,使农村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中国的问题大多出于农村,农村乱则天下乱,农村治则天下治。农村的矛盾在农民逆来顺受的生活方式下被掩盖着,却不断的累积和深化,历朝历代,都是农村的矛盾暴露出整个社会的矛盾,都是农村的动荡引发整个社会的动荡。[3]所以农村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确立及其实践培养了农民的民主意识,使民主的理念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基层,满足了广大农民对权力和民主的需要,对稳定农村的正常秩序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多维视角解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0 条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效力和制定程序: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
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草案,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在讨论中可以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到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0 条同时也明确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只能是村民会议。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要深入发动群众,经过反复讨论,村民对自己制定和修改出来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才会信服,才会养成自愿遵守的习惯。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所以如果制定的主体不合法、表决通过的票数不合法、制定内容不合法等等,都属于无法律效力。
(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的处罚问题适当处罚方式可以保证村规民约的严肃性,所以对于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人,应该根据违约的轻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