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民事主体制度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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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胎儿的法律地位如 何?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 力何时终止?
案例1
2014年8月13日,孕妇甲到医院生产,当日下午2时, 乙出生,为一畸形儿,被放入保温箱内维持生命。 次日晚上8时,乙不幸死亡。8月13日,甲的丈夫丙 听闻妻子生产,开车载五岁的女儿丁往医院探望, 途中遭遇车祸,丙于下午3时死亡,丁经抢救,保住 了生命,但成为植物人。丙为一富豪,生前曾立下 一遗嘱,将财产的10%留给爱犬皮皮。其余的财产 则未作分配,家族为此打起了官司。试问:甲是否 有继承权?乙是否有继承权?丁是否有继承权?皮 皮是否有继承权?
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司机在驾驶机动车辆高 速行驶时,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全 部责任。该司机为被告单位司机,驾驶被告 车辆,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 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 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原告秦某的父母 在事故发生时分别为48周岁和47周岁。虽然 有病,但不能认定其无劳动能力,故对其要 求被告赔偿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 告丙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尚未出生,但应视 为死者秦某生前实际抚养的人。
设例1
甲与乙带领3岁的独生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 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 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 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 ①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而甲 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 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
②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 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 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
民法学一
自然人
民法总论
民法基 民事法 民事主 本原则 律关系 体
自然人法律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民事责任 能力
监护
姓名、住所 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 宣告死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什么是自然人民 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权利 的区别是什么?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 力何时开始?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其实在于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甲是成年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为丙的妻子,
有继承权。 乙在其父死亡前出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为其
父之子,有继承权。 丙为五岁孩子,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为丙的女儿,
有继承权。 皮皮为动物,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判决要旨
本案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 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 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 被告共同申请人工授精的民事行为发生在 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人工授精所生子 女属于婚生子女当属无疑,被告父亲虽然 与该子女并无血缘关系,但仍应对该子女 承担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设例2
甲与乙带领3岁的独生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 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丙均已死亡,乙奄 奄一息。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唯一的 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 ①甲、丙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 ②由于甲、丙在死亡时都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 还活着,故应推定长辈甲先死亡,丙后死亡。 ③甲最先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 继承(A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然后丙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乙继承;最后乙死亡,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的继 承人B继承。
总括保护主义
1、胎儿有继承权。 2、胎儿有请求加害人(丙)支付抚养
金的权利,有请求加害人支付抚慰金的 权利,有请求加害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脑部损害)的权利。 3、胎儿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个别保护主义
法律明确规定的胎儿的仅有继承份额 (非权利)。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 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 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就是说, 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 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 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 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
案例3
孕妇甲怀有七个月的身孕,甲的丈夫乙 驾车送她去医院产检。途中,丙的车违 规变道与乙的车相撞。乙当场死亡。甲 经抢救保存生命,腹中胎儿脑部受到损 害。甲的父亲闻知此事,非常伤心,表 示将自己出租一栋楼的所有租金都赠与 女儿腹中的胎儿。乙则留下100万的遗 产。丙为一富豪,表示要为车祸带来的 损害承担所有损失。试问:孕妇甲腹中 的胎儿有哪些权益呢?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确定的 责任分担及赔偿范围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37条都将赔偿权利人定义为“死者生前抚 养的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显 然,根据文意解释,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受害 人秦某的儿子丙,因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尚 未出生,尚未与死者秦某形成实际的抚养关 系,所以不属于享有合法受偿权利的受偿主体。 但只要死者的妻子在其丈夫身亡时已经怀孕, 腹中的胎儿就是死者去世前可以预见的将要 实际抚养,并在其死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人。法院将其认定为合法的受偿主体属于对 现行立法的一种扩大解释,是对现行立法的 一种突破。从民法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而言, 该判决预留给胎儿抚养费是一个伟大的判决!
案例4
1999年12月,甲公司的司机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 由超车道驶入行车道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距 离,与正行驶的另一小客车相撞,致车中秦某等4人 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甲公司的司机应负事故的全 部责任。秦某的父亲、母亲、妻子乙于2000年3月向 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 费、死亡补偿金等合计约15万元。案件受理后,秦 某妻子生下儿子丙。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原告。乙以 丙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甲公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增加赔偿丙的抚 育费2万元。试问,若你是法院,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吗?为什么?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权利 能力
终止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的 推定
生理死亡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死 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 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一)出生 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
呼吸说 我国法采独立呼吸说 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总括保护主义 个别保护主义
案例2
甲女与乙男婚后三年未能生育,确认乙男无 生育能力。甲乙双方商量决定让甲女到医院 进行人工授精。后双方到医院递交了人工授 精申请书申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 的子女就是我们亲生子女。”该医院在与双 方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后,对甲施行了人工 授精术。后因乙经常酗酒、赌博及无故打骂 甲,甲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与之离婚。乙答 辩称:原告经施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与我无 血缘关系,我不抚养,也不负担抚养费。试 问:若你是法官,该如何处理?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 力何时终止?
案例1
2014年8月13日,孕妇甲到医院生产,当日下午2时, 乙出生,为一畸形儿,被放入保温箱内维持生命。 次日晚上8时,乙不幸死亡。8月13日,甲的丈夫丙 听闻妻子生产,开车载五岁的女儿丁往医院探望, 途中遭遇车祸,丙于下午3时死亡,丁经抢救,保住 了生命,但成为植物人。丙为一富豪,生前曾立下 一遗嘱,将财产的10%留给爱犬皮皮。其余的财产 则未作分配,家族为此打起了官司。试问:甲是否 有继承权?乙是否有继承权?丁是否有继承权?皮 皮是否有继承权?
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司机在驾驶机动车辆高 速行驶时,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全 部责任。该司机为被告单位司机,驾驶被告 车辆,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 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 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原告秦某的父母 在事故发生时分别为48周岁和47周岁。虽然 有病,但不能认定其无劳动能力,故对其要 求被告赔偿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 告丙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尚未出生,但应视 为死者秦某生前实际抚养的人。
设例1
甲与乙带领3岁的独生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 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 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 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 ①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而甲 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 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
②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 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 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
民法学一
自然人
民法总论
民法基 民事法 民事主 本原则 律关系 体
自然人法律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民事责任 能力
监护
姓名、住所 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 宣告死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什么是自然人民 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权利 的区别是什么?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 力何时开始?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其实在于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甲是成年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为丙的妻子,
有继承权。 乙在其父死亡前出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为其
父之子,有继承权。 丙为五岁孩子,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为丙的女儿,
有继承权。 皮皮为动物,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判决要旨
本案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 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 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 被告共同申请人工授精的民事行为发生在 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人工授精所生子 女属于婚生子女当属无疑,被告父亲虽然 与该子女并无血缘关系,但仍应对该子女 承担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设例2
甲与乙带领3岁的独生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 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丙均已死亡,乙奄 奄一息。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唯一的 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 ①甲、丙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 ②由于甲、丙在死亡时都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 还活着,故应推定长辈甲先死亡,丙后死亡。 ③甲最先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 继承(A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然后丙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乙继承;最后乙死亡,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的继 承人B继承。
总括保护主义
1、胎儿有继承权。 2、胎儿有请求加害人(丙)支付抚养
金的权利,有请求加害人支付抚慰金的 权利,有请求加害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脑部损害)的权利。 3、胎儿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个别保护主义
法律明确规定的胎儿的仅有继承份额 (非权利)。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 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 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就是说, 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 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 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 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
案例3
孕妇甲怀有七个月的身孕,甲的丈夫乙 驾车送她去医院产检。途中,丙的车违 规变道与乙的车相撞。乙当场死亡。甲 经抢救保存生命,腹中胎儿脑部受到损 害。甲的父亲闻知此事,非常伤心,表 示将自己出租一栋楼的所有租金都赠与 女儿腹中的胎儿。乙则留下100万的遗 产。丙为一富豪,表示要为车祸带来的 损害承担所有损失。试问:孕妇甲腹中 的胎儿有哪些权益呢?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确定的 责任分担及赔偿范围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37条都将赔偿权利人定义为“死者生前抚 养的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显 然,根据文意解释,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受害 人秦某的儿子丙,因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尚 未出生,尚未与死者秦某形成实际的抚养关 系,所以不属于享有合法受偿权利的受偿主体。 但只要死者的妻子在其丈夫身亡时已经怀孕, 腹中的胎儿就是死者去世前可以预见的将要 实际抚养,并在其死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人。法院将其认定为合法的受偿主体属于对 现行立法的一种扩大解释,是对现行立法的 一种突破。从民法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而言, 该判决预留给胎儿抚养费是一个伟大的判决!
案例4
1999年12月,甲公司的司机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 由超车道驶入行车道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距 离,与正行驶的另一小客车相撞,致车中秦某等4人 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甲公司的司机应负事故的全 部责任。秦某的父亲、母亲、妻子乙于2000年3月向 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 费、死亡补偿金等合计约15万元。案件受理后,秦 某妻子生下儿子丙。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原告。乙以 丙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甲公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增加赔偿丙的抚 育费2万元。试问,若你是法院,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吗?为什么?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权利 能力
终止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的 推定
生理死亡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死 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 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一)出生 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
呼吸说 我国法采独立呼吸说 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总括保护主义 个别保护主义
案例2
甲女与乙男婚后三年未能生育,确认乙男无 生育能力。甲乙双方商量决定让甲女到医院 进行人工授精。后双方到医院递交了人工授 精申请书申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 的子女就是我们亲生子女。”该医院在与双 方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后,对甲施行了人工 授精术。后因乙经常酗酒、赌博及无故打骂 甲,甲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与之离婚。乙答 辩称:原告经施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与我无 血缘关系,我不抚养,也不负担抚养费。试 问:若你是法官,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