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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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来源:信息公开目录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元) 30 52 72 82 95 104 116 119 132 156 171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元) 185 200 220 230 245 259 270 290 320 350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验收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第八条验收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二)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三)监管部门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四)监管部门对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审查;(五)监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域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二)导流设施和沟渠的建设是否满足排水要求;(三)坡面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例如覆盖植被的充分种植和恢复等;(四)土壤保持设施是否稳定可靠,例如护坡、护岸、防护墙等。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合格;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验收报告的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如果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验收结果的效力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格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保收费标准

水保收费标准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岀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 )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五、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询服务费2002〕125 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2005年6月17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2005年6月17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0.5 1.0 2.0 3.0 4.0 5.0 6.07.08.09.010.0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3052728295104116119132156171元)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20.0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185200220230245259270290320350元)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水利部关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

水利部关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

水利部关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有关规定,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我部接受了 6 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5日。

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编:100053序号生产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接受报备时间1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河湖治理研究基地项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无锡市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8.192青海省贵德县拉西瓦灌溉工程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拉西瓦灌溉工程建设局青海省贵德县西安黄河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8.263陕西安康机场迁建项目陕西安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西安君润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2024.8.264新建中卫至兰州铁路(甘肃枢纽段)中兰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24.8.265河北新天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曹妃甸-宝坻段)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宝坻区,河北省唐山市北京东州金潞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9.146河北新天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宝坻-永清段)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北京东州金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9.14。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ﻫ三、水土保持监测费ﻫ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ﻫ表2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

8。

ﻫ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ﻫ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ﻫ表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五、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16号令(修)4-110815

16号令(修)4-11081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效力]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条 [验收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验收内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内容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合格条件]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变更手续完备,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资料齐全;(二)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的要求建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三)水土流失防治基本目标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各项防治指标满足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责任落实。

弃渣场水土保持设施位于临时征占使用土地上的,落实了管护责任主体和经费来源;(五)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项目,通过了技术评估;(六)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七条 [自查初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完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自查初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后,可以向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八条 [受理条件]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文本、电子文档各一份):(一)书面验收申请;(二)自查初验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三)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以及技术评估的,提交相应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 [2005]22 号)(水保监 [2005]22 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 [2003]67 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 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 2]10 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 1 标准计列。

表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7.08.09.010.0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3052728295104116119132156171元)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20.0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185200220230245259270290320350元)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工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同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 12 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 2 标准计列。

水土保持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收费标准XXX发布了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旨在规范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

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以参考表1的标准计列。

表1中的计费标准是根据主体工程土建投资来确定的。

其次是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XXX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在新标准未颁布之前,可以按照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最后是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而施工期监测费可以参考表2的标准计列。

表2中的计费标准同样是根据主体工程土建投资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这些指导意见旨在规范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单位应该按照这些指导意见来进行计费工作,以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XXX第16号令)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该报告的编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表3中使用了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另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和《XXX和XXX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也可以参考表4标准计列。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汪恕诚【期刊名称】《水土保持应用技术》【年(卷),期】2003(000)001【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rn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n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页数】3页(P1-3)【作者】汪恕诚【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5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号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水利部16号令

水利部16号令

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提纲作者:[ 站点编辑] 发表时间:[ 2008-9-22 ] 阅读次数:[ 1417 ]一、工程概况1、概略介绍工程名称、工程位置、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实施时间、主要工艺和主要建筑物、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施工工期、工程总投资等。

2、简述项目区土壤、植被、水文、气象和水土流失情况,所在地水土保持分区情况。

二、技术评估依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技术文件资料(方案、监测、评估)三、技术评估范围及内容评估范围包括:方案和初步设计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分区和主要防治措施、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包括方案中的工程弃渣及堆放情况、开挖和占压土地情况、水土流失预测情况、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其总体布局是否合理,能否充分发挥综合防护作用。

(2)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是否能正常、稳定、安全运行,是否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是否能体现生物多样性,其保存率、生长状况、郁闭度(或草地盖度)等是否满足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验收标准;形成的新植物群落是否稳定,能否达到近自然状态。

(4)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或报告)是否齐全。

四、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项目名称、工程内容、施工过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及与方案设计工程量的对比并分析其变化原因、工程实施进度、投资等。

五、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1、质量管理体系总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2、工程措施质量评价介绍工程组工程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列出质量评定表。

3、植物措施质量评价介绍植物组植物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水土保持监测法规文件

水土保持监测法规文件

监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修订);(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令第16号);(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45号令,2012);(5)《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7号,云府登265号,2006年11月10日);(6)《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水办发〔2007〕3号,2007年2月9日);(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编制提纲(试行)》(水保监〔2006〕16号);(8)《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编制提纲(试行)的通知》(云水保监〔2009〕1号);(9)《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云水保监〔2009〕3号);(10)《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11)《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云水保监字[2010]7号);(12)《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云水保[2010]59号);(1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云水保监[2011]1号);(14)《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15)《水土保持试验规程》(SL419-2007);(1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1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19)《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SL342-2006);(20)《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年)》(水保[2006]186号);(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22)《鸿丰煤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图)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丘陵及风沙区为,平原区为。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综述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综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综述江涛(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 310014)摘要:自水利部于2002年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以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具有为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和行政职能外延的双重作用。

本文根据技术评估工作实践,结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总结性提出火电、水电、核电、输变电、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土保持;验收;要点1 前言水土保持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从施工准备到动工兴建,再到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往往需要历经较长时间,期间可能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为了有效控制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合理的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体系,科学地配置水土保持措施。

自水利部于2002年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以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作用,一方面是行政验收的技术支持与确认,直接服务于行政验收,肩负着行政职责外延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完成对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确认和评定,承担咨询评估服务的角色。

这就要求在技术评估工作中,技术评估单位要担当好行政职能外延和咨询评估角色,处理好依法行政、业主需求和技术服务之间的关系,摆正自身位置,在工作中体现依法、求真、科学的作风,从而为技术评估工作奠定全面、稳固的技术和行政基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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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
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
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前言
有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实施过程情况简介。

二、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概况
1、主体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有关设计文件批复、调整过程。

2、水土保持方案报批过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时限、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防治措施设计落实、调整情况。

三、工程建设管理
1、组织领导。

包括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及具体管理机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规章制度。

有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

3、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情况。

4、建设过程。

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施工材料采购及供应。

5、建设监理。

包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制度、机构、人员、检测方法,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

6、工程投资。

包括批准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资金到位时间,年度安排,概算调整情况,经费支出。

7、完成主要工程。

包括治理措施类型及数量变更情况,实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防护工程等的类型、数量,与设计工程量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的主要经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管理运行的建议。

五、运行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移交、使用,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办法。

运行期水土保持监测任务。

六、附件
1、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文件。

4、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

5、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

6、主体工程总平面图。

附件2: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一、简要说明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

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

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

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

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

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

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

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

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

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

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

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

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

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

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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