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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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

审与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附件6:

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培养、建立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对“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带领农民科技致富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由有关部门和团体、实体性法人举办或联办的,直接联系农户,体现为农民服务、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公益性质,在农村开展农业科技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科技示范和培训、种苗供应和技术指导服务的实体性场所,并由河北省科协命名的“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第三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省科协开展和推动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农民学习农业技术、提高科技素质,依靠科技致富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也是农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河北省科协将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其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报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接受省、市、县科协的工作指导,定期向当地科协和上级科协汇报工作。建有科普工作机构和组织,积

极参加科协组织的科普活动,科普活动档案健全。获得过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

2、基地创办时间在3年以上,直接联系和服务周边农户达到1000户以上。有一定的试验示范和生产规模。其中:

(1)种植类基地核心示范园区在500亩以上,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

(2)畜类基地:大牲畜存栏300头以上,小牲畜存栏2000头以上。商品畜类:大牲畜年出栏1000头以上,小牲畜出栏1万头以上。

(3)禽类基地存栏2万只以上,商品禽类年出栏10万只以上。特种和珍稀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4)食用菌基地要达到年生产原种10万袋、生产种100万袋以上的能力。

(5)水产类基地繁殖场规模要达到10亩以上,商品水产养殖规模要达到100亩以上。

3、基地具有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人员、设备。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5000人次。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有固定的科普工作标志和标识,建有科普宣传栏。

4、基地与大学和科研单位建立有多种形式的联系。有自主创新项目或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研究、实验和示范、推广项目。每年向农民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不少于4项(个)。

5、基地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是当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龙头或支柱。

6、基地所联系和服务农户的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20%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报和评审办法

1、申报单位直接向所在县科协提出申请,县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市科协。市科协对本市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科协。省科协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市推荐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命名,颁发证书和牌匾。

2、申报单位需提交:①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②基地三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的发展规划(3000字左右),③基地科普活动相关资料和图片(主要反映基地成立时间、规模、领导重视和带动群众情况)。以上材料,共一式三份。

3、市科协需要提交检查、初评和推荐工作总结。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河北省科协对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每三年对科普示范基地组织申报、评选、命名一次。已命名的也要在下一个申报周期重新申报、接受复查。

第七条省科协定期组织各基地交流经验和参观学习。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指导基地的科普工作。帮助基地与科研单位和大学建立联系。组织产品展示和产品进入市场工作。

第八条对于在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省科协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择优安排科普惠农奖励项目、在省科

普资助项目上给予政策性倾斜,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科普示范基地评选。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宣传伪科学的;

3.损害农民利益的;

4.不开展科普活动的。

5、三年后复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1、本办法由河北省科协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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