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成品单耗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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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成品单耗如何申报――加工贸易成品单耗分类及标准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物化在单位成品中的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物化在成品中的料件数量。
工艺损耗率是工艺损耗占全部料件的百分比。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加工贸易管理中的单耗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数量。
对于非正常条件下产生的高单耗和损耗不能以单耗和损耗向海关申报、备案和核销。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96号)的规定,申报单耗时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2、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3、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4、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5、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6、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单耗管理的原则及相关规定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原则是:加工贸易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
对于已经制定单耗标准的成品,加工贸易企业要在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企业加工的实际单耗向海关申报单耗;尚未制定单耗标准的成品,加工贸易企业以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单耗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单耗备案和核销。
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113号)规定: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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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1.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为规范、统一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以下简称“消耗性物料”)的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
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
二、海关对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
消耗性物料商品如因动态调整被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管理,不实行保税监管。
消耗性物料或其制成品转为内销的,海关对消耗性物料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
消耗性物料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在内销时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三、以下商品不按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以保税方式进行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设备、工具的易损件,如钻头、钻嘴、砂轮、刀片、磨具等;易耗品,如机油、润滑油,印刷用的菲林、PS版等;检测物料,如检测纸、检测带、检测光盘、检测针等;劳保防护用品,如工作衣、帽、手套等;印制电路板用的干膜、生产高尔夫球头和飞机发动机叶片用模具所需进口的软金属、蜡、耐火材料等。
四、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纳入消耗性物料管理,企业按照保税料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料件在加工过程中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二)料件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的量是保持成品性能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而非残留物。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单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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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行 业 协 会 共 制 定 4 个 国 家 单 耗 标 准 , 企 业 可 通 过 与 海 关计 算 机 联 网 的 方 式 接 4 涉及 15 0 5个 税 目 的 商 品 。 单 耗 标 准 规 范 了 加 工企 业 单 耗 的 申
受单耗 管 理 :
2加 工 贸 易企 业 的 单耗 资料 库 应
同货 物进 出 口的 《 记手 册》 登 。海 关 确 认 主
条 件 下加 工生 产单 位 出 口成 品 ( 括 深加 包
工 结 转 的 成 品 和 半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进 口保
税料 件 的数 量 ,包括 净耗 和工 艺损耗 。 ( )单耗 标 准 。海 关对 加工 贸易 项下 二 进 口料 件 和 出 口成 品 ( 包括 深 加工 结 转 的 成 品和 半成 品 ) 的备 案、 核查 和核 销工 作体
报 行 为 ,规 范 了 海 关 单 耗 的 核 定 行 为 。 储 存 已 加 工 、 重 复 加 工 和 正 在 加 工 成 待 单 耗 标 准 的 制 定 , 合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的 品 的单耗 资料 。加 工合 同的定 单 、 料 符 排
生产 实 际 ,贯彻 国 家产 业政 策、财税 政 图 、下 料 单 、配 料 表 一 经 确 定 ,应 及 时 核 对 保 税 加 工 货 物 进 、 数 量 和 实 际 消 出
重要 尺 度。
总署 制定 的 《 关加 工 贸易单耗 管 理办 法》 海
正 式 执 行 ,下 面 以 加 工 贸 易 货 物 进 出 口 通 关程 序将 海关 单耗 管理作 一 概括 介绍 :
一
( )单 耗 。单 耗 是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加 一 工 企 业 和 海 关 在 申报 和 核 定 进 口料 件 和 加 工 成 品之 间 定 量 关 系 时 的一 种 习惯 称 谓 。 所 谓 单 耗 ,是 指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在 正 常 生 产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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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一、修订的必要性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 2002 年3 月 1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如何确定单耗标准
![如何确定单耗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8ffe8232af90242a995e505.png)
外贸加工时如何确定单耗标准呢,外贸律师根据目前海关监管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外贸加工单耗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155号)。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其次,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规定,海关对单耗的管理原则是:“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
即使是有国家单耗标准的产品,单耗标准规定的是单耗上限值。
海关在核销过程中,仍按照企业实际的损耗率(不超过上限值)进行核销。
第三、单耗标准是海关总署已对外公告的形式发布的,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到。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因此,外贸加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单耗,可以向主管海关提交排料图、实际单耗和损耗情况等信息,由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备案单耗。
经过外贸律师的解答,如果对单耗标准还有更多咨询的,可以致电本网站外贸律师解答。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063e4b5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9f.png)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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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黄金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黄金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e3bf25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0.png)
黄金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黄金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是指黄金首饰加工过程中的单件耗用量标准。
由于黄金的密度较大,加工难度较高,因此黄金首饰加工的单耗标准较高。
具体来说,在加工过程中,为了克服金价格高、硬度低、颜色单一、易磨损、花纹不细巧的缺点,通常在纯金中加入一些其他的金属元素以增加首饰金的硬度,变换其色调和降低其熔点。
这样就出现成色高低有别、含金量明显不同的金合金首饰,冠之以“Karat”一词。
K金制是国际流行的黄金计量标准,K金的完整表示法为“Karat Gold”,并赋予K金以准确的含金量标准,因而形成了一系列K金饰品。
按照国际惯例,24K金通常称为足金(99%≤含金量<%)或千足金(含金
量≥%)。
于是,按含金量分类有:%、%、%、99%、%(22K)、75%(18K)、%(14K)、42%(10K)、%(9K)、%(8K)等,所有种类
的纯度标准国际上有统一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黄金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b5ada6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fb.png)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14•【文号】署税[2001]37号•【施行日期】200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2001年1月14日署税〔2001〕37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3-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200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3-2000)》HDB/QB003-2000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18010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可可豆(商品编号18010000)加工生产可可粉和可可脂(白脱)(商品编号18050000180400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可可豆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可可粉、可可脂(白脱)生产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2.1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公斤)可可豆生产出可可粉和可可脂(白脱)的质量(公斤)。
2.2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可可豆与经加工制成的可可粉和可可脂(白脱)质量之差占可可豆质量的百分比。
3.单、损耗标准3.1原料品质要求:┌────────────────┬─────────────────┐│品名│可可豆││项目││├────────────────┼─────────────────┤│粒数/百克│〈140│├────────────────┼─────────────────┤│水份%│〈8│├────────────────┼─────────────────┤│僵豆%│〈10│├────────────────┼─────────────────┤│霉豆%│〈4│├────────────────┼─────────────────┤│虫蛀豆%│〈5│├────────────────┼─────────────────┤│杂质%│〈2│└────────────────┴─────────────────┘3.2产品要求:可可粉应符合SB/T10209-94的品质规定(见附件一)可可脂(白脱)应符合SB/T10210-94的品质规定(见附件二)3.3单、损耗标准:┌──┬─┬────┬──┬────┬─┬────┬──┬───┬──┐│原料│单│商品编号│原料│成品名称│单│商品编号│成品│单耗│损耗││名称│位││规格││位││规格│标准│率│├──┼─┼────┼──┼────┼─┼────┼──┼───┼──┤│││18010000│符合│ 可可粉│公│18050000│符合│≥0.40│≤27│││││3.1 ││斤││3.2 │公斤│%(指││ 可│公││条的├────┼─┼────┤条的├───┤整个││ 可│││规定│ 可可脂│公│18040000│规定│≥0.33│工艺││ 豆│斤│││(白脱)│斤│││公斤│过程│││││││││││的损│││││││││││耗) │└──┴─┴────┴──┴────┴─┴────┴──┴───┴──┘c29155--010312wjk。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1274087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3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1b1c72f7fd5360cba1adb6a.png)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二、单耗(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以上3、4、5情况,应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双方协商解决。
6.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以上6情况,视受损情况分别作补税或免税核销处理。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以上7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保税或征税:(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_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_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be752702d276a201292e3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_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发布时间:2017-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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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耗标准》等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原《丁苯橡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SH028-2008)、《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SH007-2002)、《多层印制板用粘结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D009-2009)、《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D008-2009)、《精炼铜管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S010-2008)、《棉制及化纤制非绒类针织染整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40-2008)、《聚酯帘子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85-2012)、《未漂白纯棉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12-2000)、《熔喷法非织造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44-2009)、《非漂白涤棉混纺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23-2000)同时废止。
1HDB/QB101-2016酚醛注塑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HDB/QB103-2016铁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9-12HDB/QB105-2016皮面女式深口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6棕榈仁油制天然脂肪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8HDB/QB108-20162016-07-25 2016-09-1210HDB/QB110-2016牛二层反绒皮革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2HDB/JC024-2016铜制分集水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9-1214HDB/JC026-2016铜制卫生洁具用直角阀阀体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16HDB/JC028-2016厨房水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18HDB/SH063-2016改性聚丙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0HDB/SH065-2016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7-20022016-09-12HDB/SH067-2016丙烯酸异辛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3丁苯橡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28-20082016-07-252016-09-1225HDB/SH070-20162016-07-25 2016-09-1227HDB/FZ127-2016合成纤维制帐篷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29HDB/FZ129-2016棉制及合成纤维制机织男式短裤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9-1231HDB/FZ131-2016锦纶-6牵伸单丝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33HDB/FZ133-2016棉制及合成纤维制针织男式长袖套头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35HDB/FZ135-2016棉制与化学纤维制非绒类针织染整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40-20082016-07-252016-09-1237HDB/FZ137-2016未漂白纯棉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12-20002016-09-12HDB/FZ139-2016未漂白涤棉混纺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23-20002016-07-2540多层印制板用粘结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09-20092016-07-252016-09-1242HDB/YD037-2016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用反射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4HDB/YD039-2016轴流风扇(用于电子产品125瓦及以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46HDB/JB028-2016锰锌系列磁芯/磁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9-1248HDB/JB030-2016汽车自动变速器差速器传动小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50HDB/JB032-2016汽车悬架弹簧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2HDB/JB034-2016涡轮增压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2016-09-1254HDB/JT003-201624KL、25KL、26KL罐式集装箱(20英尺)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9-12HDB/YS022-2016热镀镀锡圆铜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6-07-2557。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第62号)[1]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第62号)[1]](https://img.taocdn.com/s3/m/6ae57922af45b307e8719795.png)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 〕62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备案、申报、变更、核查、复核等环节中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以下简称总署加贸司)是全国海关单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北京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公室业务工作受总署加贸易司指导,负责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全国海关的单耗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是关区单耗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关区单耗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单耗审核、核定、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单耗审核第一节备案审核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时,对单耗的备案,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要素:(一)单耗申报环节是否明确;(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是否规范;(三)备案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是否超单耗标准。
第五条经审核,企业单耗备案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受理企业单耗备案。
企业单耗备案不符合规定的,按以下要求处理:(一)单耗申报环节不明确的,退回企业重报;(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不规范的,退回企业重报;(三)企业备案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超单耗标准的,超标部分不予备案。
第六条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海关应收取《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附件1 ) ,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c508c5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f.png)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14•【文号】署税[2000]825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825号2000年12月14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一律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1-2000)》HDB/QB001-2000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22042100220429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葡萄原酒(2204290022043000)加工生产葡萄酒(22042100220429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葡萄原酒加工生产葡萄酒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备案、审批和核销管理。
2定义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单位质量的葡萄原酒与经加工制成的单位质量葡萄酒之差占指葡萄原酒的百分比。
注:葡萄原酒:用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而发的酒液称为原酒。
属于半成品。
葡萄酒:指原酒经过物理、生物稳定工艺处理后装瓶、质量符合成品葡萄酒标准要求的产品。
3单、损耗标准3.1葡萄原酒品质规格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其中:感官要求:色泽:白葡萄原酒应为浅黄色,红葡萄原酒应呈宝石红色澄清度:澄清香气: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及酒香。
滋味:具有纯正、幽雅、爽怡的口味。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6db4de4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6.png)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的一种管理方式。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经营,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中所消耗的各项资源和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进行监管,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测和审核,确保其加工贸易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根据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加工贸易单耗统计报告,并接受海关的抽查检查。
海关会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单耗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发现问题时可以启动进一步的调查或审核程序。
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的单耗数据异常,或者存在证据证明其单耗数据有虚假记录或隐瞒行为,海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加工贸易活动等。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海关还可以吊销其加工贸易经营许可证。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自我管理意识,增加企业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同时,也可以减少加工贸易领域的违规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d691f697e21af45b307a82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读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总署2007年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96号令”相比,新《办法》主要从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规范了单耗管理的有关定义和术语;强调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原则;明确了单耗标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明确了单耗标准的执行要求;规范了企业单耗申报程序、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海关单耗审核、质疑程序和方法,审核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取消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取消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程序性审批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的关系《办法》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这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通过标准的刚性管理,能够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二、理解单耗“备案”和“申报”备案单耗是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备案时,根据合同、生产计划或经验进行单耗数据的备案,反映备案料件和成品数量关系的合理性,便于海关控制保税料件进口的合理数量。
备案单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dd21e5c3c1ec5da50e270e7.png)
确定 单耗 的 ,通过 实 际核定 确定
单耗 ;从 而保 证 了单耗 管理 的规
范 、公 平和 公正 。
2 0 0 7 年以1 5 5号总署令 的 形 式公 布了 新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海 关加工 贸 易单 耗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够确定 单耗 的,备 案和 申报 可 同时进行 。
为 了适应 加工贸易企业 “ 全球 营销 、 快
国 内采购 部分料 件等 方 速 交货、 产 品个性化 、 生产零 库存” 的形势 权利 和义务 完善 了海 关单耗 审核 、 质 疑程 通过 一般 贸易进 口、
通过 标准 的刚性 管理 , 能 序和 方法,审核 的权利和义 务 增加 了单耗 式开展 加 工贸 易。 以及海 关监管能力 和水平 的提高 ,对于产品
“ 《 办法 》 ” ) 。
通过 核查 ,海关 有证据 证 明
企 业 申报 不实 或伪报 的,企 业要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 任。 对 于有 加工 贸 易单耗 标 准 的商 品,企
海 关总署 有关 负责人 认为 ,与 “ 9 6 号 业也要 如实 申报单耗 , 如 果加 工贸 易企 业 申
般 情况 下,大 多数企业 是
守 法 的, 企业 申报 的是 实际单耗 ,
符合 规 定 的海 关要接 受 申报 ; 有
疑 问 的,海 关与 企业 通过 质疑 和
单耗 管理 起到 了积 极的 作
用 。但 为了适 应加 工贸 易
磋商认 定单耗 ; 质疑 和磋商还 不能
发展形 势和 海关 监管 改革
时, 根据合 同、 生 产计 划或 经验进 行单耗 数 应 当留存成 品样品 以及相 关单证,并在成 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187d7504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0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04.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2015年4月15日)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单耗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定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没有突发停电、停水、停气、事故及灾害等)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保密责任]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报时间]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第一批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申报单耗的,应当在第一批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并留存成品样品或者图样以及相关单证、数据,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单耗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报核时或者定期申报单耗。
第七条[满足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生产设备、工艺在成品生产期间未改进,或者设备、工艺改进对单耗的影响已经计入;(二)生产批量在成品生产期间未增加,或者生产批量增加对单耗的影响已经计入;(三)保税料件得到充分利用,或者已经说明未充分利用的部分对单耗的影响。
第八条[申报内容]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二)净耗、工艺损耗率(包括有形损耗率和无形损耗率)、非保税料件比例数值,不需区分净耗、工艺损耗的成品只申报单耗数值;(三)测量、计算单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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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二、单耗
(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
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以上3、4、5情况,应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双方协商解决。
6.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以上6情况,视受损情况分别作补税或免税核销处理。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以上7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保税或征税: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税。
(2)内资企业
进料加工:随原材料一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或者物化在成品中,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以及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等化学物品,海关免征进口税。
来料加工:消耗性物料一律征税。
(三)企业单耗数据库
1.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
企业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
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及时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
2.尚未制定国家或关区标准的商品,企业单耗数据库的单耗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可作为相应合同核销的依据,并可在有效期内,在加工相同产品的不同合同重复使用,海关可不再重新审核。
在合同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报告已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登记手册编号,海关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调阅相关资料审核。
3.单耗变更。
对不属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商品,如企业生产中的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不一
致,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
三、单耗标准
(一)单耗标准
1.单耗标准含义。
单耗标准是海关为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加工所申报的实际的耗料和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2.单耗标准的幅度。
单耗标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还设定最低下限值。
3.单耗标准的有效期。
单耗标准有一定的有效期,海关在颁布单耗标准时明确。
(二)单耗标准制定原则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3.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
4.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
5.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海关制定单耗标准时,企业有义务提供配合。
(三)单耗标准分级管理原则
单耗标准分为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两种。
1.国家单耗标准。
国家单耗标准是全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海关总署批准,不得突破标准上下限幅度。
2.关区单耗标准。
关区单耗标准是直属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现场应认真执行,未经直属海关批准,不得突破标准上下限幅度。
3.现场海关据实核销。
(四)单耗标准执行
1.企业在合同备案、核销时,应如实申报单耗、损耗。
海关在单耗标准的幅度值和执行期内按实际核定的单耗备案、核销。
2.单耗变更
如企业申报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要求按申报单耗进行备案、变更、核销的,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
在未获批准前,企业可向海关交纳单耗超出部分料件的税款保证金后(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企业免缴税款保证金),申请将有关合同作挂帐处理。
接到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处理。
经海关核实属实的,合同按实际单耗核销,海关相应调整单耗标准。
3.关区单耗标准实施后,在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
国家单耗标准颁布执行后,该项商品的关区单耗标准即行废止。
在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
四、单耗管理有关法律规定
(二)企业的义务
1.根据海关单耗管理统一要求,建立企业单耗资料库,并报海关备案。
2.如实申报单耗。
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3.协助海关制定国家或关区单耗标准。
4.配合海关对企业单耗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违反单耗管理的处罚
1.根据《单耗管理办法》,企业必须在合同备案、进出口、合同核销等环节如实申报单耗,企业内部
管理有关帐册必须如实记录单耗情况。
如有关记录不真实,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海关依法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伪报单耗,海关依法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
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3.伪报单耗,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属走私罪。
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有上述不法行为,海关除依法查处外,还依法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五、几种与单耗有关走私、违规行为
(一)企业实际单耗比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低,按国家或关区标准核销合同,未办理补税手续
擅自将多出部分保税货物内
销。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耗发生变化,企业不在成品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而到合同核销时才
向海关报告。
(三)企业在合同核销时,不能准确申报实际单耗,以至合同核销后有料件积余,发现这情况后又不主
动报告海关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故意在合同备案、货物进出口、合同核销等环节伪报申报单耗,骗取合同核销,非法内销保税货物。
(五)报关员在合同备案时,背着企业或老板,擅自报大单耗,然后将指标转让他人或帮他人以保税形
式非法进口货物。
多新手,对单损耗概念还不是很明确,也不懂怎么计算,而且常常把单耗跟损耗混杂在一起。
合同备案里经常有单耗及损耗两个栏目。
海关合同里的单耗,实际就是净耗的意思。
损耗是料件的损耗率。
目前所谓的单耗公式跟海关手册里的单耗不是一个意思。
现将正确的海关手册的单损耗公式例举如下:
单耗(净耗)=总耗-损耗=总耗-总耗*损耗率=总耗*(1-损耗率)
注:这里的损耗指成品中实际耗用的数量,也就是净耗。
损耗率就是指不用作在成品上的损耗掉的那部分料件。
总耗指手册里的单位进口料件数量。
而很多人认为的公式:单耗=净耗*(1-损耗率);实际上这里的单耗包括了损耗的并不是我们说的海关手册里备案的单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