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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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202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一、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然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若是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

两边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信员)报酬协议甲方:某广播电视局乙方:王某一、乙方必需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

3、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4、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需提早一个月时刻告知。

五、如乙方违背职业道德标准,或违背甲方有关治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定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2020年月日。

”2020年6月,王某领取了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5 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仲裁,以为两边的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某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以为两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依照协议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裁决某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两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乃至有效人单位借此否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为了使这项规定加倍具有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五、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八、劳动爱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争议案例

专题一:劳动争议案例精选案例1、副总病后被降为门卫只赔到病假工资【案件回放】 1996年,陈先生因工作成绩优异被公司留下,2001年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7年7月16日,陈先生因重病请假休息,未料当月公司便向其发出开除通知书。

当年8月,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获支持。

此后,陈先生与公司的矛盾日益深化,公司只同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合同,同时降低其职位,把原本担任副总经理的陈先生派去当门卫,4500元的月薪也缩水到1000元。

2008年6月23日,双方在法庭办理恢复劳动关系手续,但公司仍然坚持只能安排陈先生担任门卫,于是陈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认为受到公司故意刁难的陈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病假工资13.5万元、逾期赔偿金等共计80多万元。

公司辩称,法律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规定签订与原来职位一样的合同。

陈先生已经病假了一年,其不具备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的能力,考虑到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安排其做公司门卫。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应按陈先生病假工资基数100%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

陈先生要求公司双倍支付此期间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日前,青浦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陈先生病假工资、误工费等合计3.5万余元。

【争议焦点】陈先生从副总被降为门卫,解除劳动关系后为何只拿到病假工资、误工费等,而得不到更多的赔偿?案例2、农行卧龙支行:末位淘汰员工败诉【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召开职代会,审议并通过了《卧龙区支行2005年第三季度员工业绩末位淘汰和违规违纪淘汰工作的实施细则》。

2005年年11月,卧龙区农行依据这个细则作出决定,把季士刚等三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确定为末位予以淘汰,让他们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被末位淘汰后,季士刚等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卧龙区农行要求解决工作问题。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背景:李某,男,1985年5月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

2016年7月,李某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李某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员工工资经常拖欠,且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感到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公司据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有以下无效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本案中,公司未能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

2.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但李某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权利仍应得到保障。

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本案中,李某在发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这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每日法律案例积累(3篇)

每日法律案例积累(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丰富法律知识储备,本文将每日选取一则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首付,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3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作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因李某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焦点在于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李某未按期履行,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李某办理过户手续,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工伤认定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工。

2020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前臂骨折”。

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该部门认定其不属于工伤。

王某不服,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且受伤原因与工作有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不属于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篇一: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案例案例一: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案例简介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

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正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

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

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

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员会的说服教育下,该厂最终与杨某在报酬上达成一致,并与他重新签订了合同。

案例评析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定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志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

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

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劳动者甲(以下简称甲)于2010年6月通过招聘网站向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递了简历,并在简历中虚构了其学历和工作经历。

乙公司未对甲的简历进行严格审查,便向甲发出了面试邀请。

甲通过面试后,乙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市场营销岗位。

二、案例经过甲入职乙公司后,其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无法完成销售任务,与同事关系紧张。

乙公司对此感到不满,开始对甲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在简历中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向甲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感到震惊和委屈。

他认为,虽然自己在简历中虚构了学历和工作经历,但乙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并未对这些问题进行核实,且自己在工作中并未出现严重过错。

甲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案例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乙公司提供了甲的简历、面试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实甲在简历中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事实。

甲则提供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业绩报告、工作邮件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并无过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在应聘过程中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构成欺诈。

乙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未对甲的简历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甲的仲裁请求。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审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虚构事实,误导用人单位,构成欺诈。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义务对劳动者的简历和相关资格进行审查。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劳动合同法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A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判决A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案例二: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王某在B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判决结果: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王某未付的加班工资,并根据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李某与C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C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四:劳动合同期限争议- 事实背景:赵某与D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D公司未与赵某续签合同,但继续使用赵某的劳动。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视为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判决结果:赵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D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D公司应支付赵某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 事实背景:孙某与E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孙某离职后在同行业公司工作,E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案例

劳动法案例

案例一: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1.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

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

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

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

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1) 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 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 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甲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甲某维护其合法权益?2、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

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

(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试分析:(1)该煤矿招收工人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为?为什么?(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律情况?为什么?(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以下是某中外合资企业发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书,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通知书的错误。

裁员通知书:本公司遭到4月24日特大火灾,四车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二十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4、强迫续订劳动合同无效5、违背集体合同条款的劳动合同相当条款无效案例1.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朱某为某大学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由于无法按时通过各科考试,拿到毕业证书,为了能够参加工作,朱某购买了该大学英语专业自考本科文凭,并且通过该文凭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朱某上班后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都符合公司的要求,并且在工作1年后,朱某通过了各科自学考试科目,取得了本科文凭.但是,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现朱某由于招聘的属于“假文凭",因此,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付相应的工资。

争议发生后,朱某起诉到法院。

★解析:法院判决:由于朱某实用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外资公司应当给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和因此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

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尽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当事人未依法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无效之前,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2)劳动合同无效的,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应给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

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组合形式:①先有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②先有实际用工和劳动关系,而后补订劳动合同;③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开始实际用工和建立劳动关系。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律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选取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小李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工资支付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小张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四:工伤认定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赵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小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认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其他情形。

农民工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农民工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李某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建筑工人,在某建筑工地上从事体力劳动。

由于工地管理混乱,李某在工地工作期间,工资被拖欠长达半年。

李某多次向工地负责人讨要工资,但均未得到解决。

【维权过程】李某在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投诉后,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核实,工地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工地负责人同意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工伤赔偿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由于工地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张某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都成了问题。

【维权过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地支付其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工地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工地支付张某工伤赔偿。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地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案例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服装厂工作多年,由于工厂经营不善,老板以“优化结构”为由,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工厂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依法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某电子厂工作,由于工厂生产任务繁重,赵某经常加班加点。

然而,工厂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维权过程】赵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大队在调查核实后,责令工厂支付赵某加班费。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加班费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用人单位的“潜规则”所蒙蔽。

五、案例五:拖欠工伤医疗费案【案情简介】孙某在某化工厂工作,不慎中毒,导致身体残疾。

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1吴某某与某商用车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按正常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吴某某与某商用车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年8月23日,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并在某商用车公司继续上班。

同年10月26日,吴某某被认定为工伤。

2017年1月16日,吴某某向某商用车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书,但仍正常上班至同月23日。

之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商用车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经计算,某商用车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向吴某某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为1375元。

吴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商用车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200元等。

法院裁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依法享有正常工作时单位应当支付的各项待遇。

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规定,吴某某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后,某商用车公司并未安排吴某某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审理中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吴某某的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已治愈,故吴某某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吴某某停工留薪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292.3元,依法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5 753.8元。

吴某某工伤后正常上班,某商用车公司向其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仅1375元,不仅远低于吴某某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低于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某商用车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报酬标准予以补足。

2王某某与某废弃物处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本文将选取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例启示进行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启示】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强制加班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公司被责令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强制加班,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利。

案例四:某工厂职业病案【案情简介】某工厂员工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患职业病。

员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经调查,工厂被责令整改,并赔偿员工医疗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案例一:加班工资争议。

案例详情。

小王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公司业务繁忙,经常要求员工加班。

小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对于加班工资只是模糊地写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在小王工作的半年里,他几乎每周都加班10 15小时,但公司只给他发过一次象征性的几百元加班补贴。

小王觉得自己的加班工资被严重克扣,于是与公司产生了争议并提出仲裁。

首先呢,这个劳动合同里对于加班工资规定得不清不楚的,这就像给员工挖了个坑啊。

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就得给加班工资的。

一般情况下,平时加班得按照1.5倍工资算,周末加班是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倍工资呢。

公司只给那么一点补贴肯定是不合理的。

虽然合同写了按公司规定执行,但这个公司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那就是无效的。

所以小王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公司得把欠小王的加班工资都补上,而且以后得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明确写在合同里,别再玩这种模糊不清的把戏啦。

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案例详情。

小李应聘到一家服装公司做设计师助理。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公司突然通知小李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很不服气,因为在试用期内他工作认真,按时完成了领导交代的所有任务,而且还提出了一些很有创意的设计思路。

小李觉得公司是在故意找借口,不想正式录用他,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这公司的做法有点莫名其妙啊。

你说人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你得拿出证据来呀。

不能就这么轻飘飘地说一句就把人打发了。

如果小李确实完成了工作任务,还有创意想法,这说明他表现还不错呢。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得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要能证明员工是怎么不符合这些条件的。

就像你要证明一个人偷东西,你得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所以这个案子里,小李很可能会胜诉,公司可能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是不想继续用小李,也得给出合理的补偿才行,可不能这么任性地对待员工。

案例三: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拖欠工资案例案例描述:某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多次催要未果,最终将雇主告上法庭。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且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

2. 加班费支付问题案例案例描述:一名员工申请加班费,但雇主拒绝支付,员工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加班费。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员工加班费,不能拒绝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规避。

3. 解雇争议案例案例描述:一家公司未经合理解雇程序,擅自解雇员工,员工认为解雇是不合法的,提起诉讼。

案例教训: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并且必须有合法原因和证明文件,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

4. 工作环境与职业安全案例案例描述:某雇主违反了职业安全法规定,导致员工发生工伤,员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遵守职业安全的法规和标准,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5. 转岗安排案例案例描述: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将员工转岗至其他岗位,员工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合同要求,提起诉讼。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岗位,并且必须得到员工的同意。

6. 低薪欺骗案例案例描述:某公司在招聘时承诺高薪,但入职后发现实际工资远低于承诺,员工要求赔偿。

案例教训:雇主不能通过欺骗或虚假宣传来吸引员工,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薪资。

7. 违反劳动法案例案例描述:某雇主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前解雇员工,且未支付赔偿金,员工提起诉讼。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解雇赔偿金,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8. 不提供合理工作条件案例案例描述:某公司未给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环境恶劣、工作设备不配备等,员工要求解决问题。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理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工作权益和健康。

9. 职务与工资不相符案例案例描述:某员工担任高级职务,但工资水平却与低级别员工相同,员工认为工资与职务不相符,提起诉讼。

法律讲堂中5个典型案例

法律讲堂中5个典型案例

法律讲堂中5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工人诉某冶金厂危险作业案某冶金厂从农村地区招了一批工人,负责工厂在一矿上的金属矿的井下开采工作。

这批工人认为虽然累了一点,但是工资报酬还可以,于是就同意了。

可是三个月以后,这批工人身体相继出现不正常的症状,去医院体检,才发现原来是矿井中有许多放射物,而冶金厂也没有为工人提供防护设备,时间长了,就出现身体不适的现象。

于是,工人们就去找厂领导,说冶金厂事先没有告知他们工作的危险性,要求厂领导为他们安排其他工作。

但是该厂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

工人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以上法条规定了劳动者对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享有知情权。

该案中冶金厂则隐瞒了危险性,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更没有为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拒绝工人们调换岗位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法律上规定了职业病应当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待遇、疗养待遇、调整工作、调换岗位等,所以工人们提出调换岗位的请求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冶金厂应该给予满足。

【工会提示】从事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在录用职工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如实的告知劳动者,为防止劳动者因从事有害有毒物质的劳动而发生职业性中毒,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案例二: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划等号2008年1月6日,张某入职北京甲房地产销售公司。

双方订立了6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该公司B项目的销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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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
案例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案例一: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

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正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

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

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

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员会的说服教育下,该厂最终与杨某在报酬上达成一致,并与他重新签订了合同。

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定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志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

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

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

案例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死合同”等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孙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

孙某自恃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

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后死亡。

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

死者家属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孙某工伤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认为,发生因工伤亡等职业灾害,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侵害,而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灾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

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该建筑公司支付包括治疗费、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供养费等各项总计79800元。

案例评析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孙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该公司的做法似乎有理有据。

其实不然,这份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类似的如“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条款的劳动合同,也都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案例简介
吕某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城市一个企业求职。

企业提出,吕某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吕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吕某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因此,吕某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吕某的请求。

吕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吕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吕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吕某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该企业与吕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该企业与吕某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

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企业与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合同。

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其订立的时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企业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不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之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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