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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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建设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
责任主体
单位名称
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
(手机)
建设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续表
工程建设
责任主体
单位职称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
(手机)
专业分包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劳务分包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注:由建设单位填写,包含主要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信息,附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
企业安全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监理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企业安全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
注:由建设单位填写,包含主要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信息,附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信息表

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信息表

注意事项:在报送一览表的同时,下列资料须一并报送:1 、 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 应重新办理法定代表人受权书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在报送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将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同报送。

2 、 报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 单位名称姓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备注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执业资格 证号履职时间工程地点建造面积 (投资规模) 建造层数竣工日期质量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结构类型开工日期兹任命(姓名) 为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代表我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公司职务:职称: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 1:工程名称: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对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 、将工程发包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周期)。

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份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

3、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 、将勘察、设计文件报送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存在勘察设计变更的,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5、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6、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造材料、建造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标准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标准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9〕16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三)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四)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2016
注:由建设单位填写,包含主要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信息,附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 1 -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库房1等8项(房山区物资总公司建设库房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
注:由建设单位填写,包含主要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信息,附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 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3)。

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信息表

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信息表

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信息表注意事项:在报送一览表的同时,下列资料须一并报送:1、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应重新办理法定代表人受权书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在报送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将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同报送。

2、报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授权书兹任命(姓名)为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代表我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公司职务:职称: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对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周期)。

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

3、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将勘察、设计文件报送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存在勘察设计变更的,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5、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2附件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对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1、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

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
项目成本管理
综合部
材料主任
XXX
管理员
相关材料管理
人事主管
XXX
负责人员管理
安全部
安全主管
XXX
安全工程师
项目安全管理
网络主管
XXX
网络工程师
项目网络安全
消防主管
XXX
负责项目消防安全
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
部门
岗位
姓名
职称
资格证书
职责与分工
备注
项目部
项目经理
XXX
工程师
全面管理项目
项目经理助理
XXX
工程师
协助
实施经理
XXX
工程师
研究部
研究部主任
XXX
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XXX
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XXX
研究员
成本部
成本经理
XXX
工程师
项目成本管控
成本分析师
XXX
工程师

项目管理机构及总承包管理一览表

项目管理机构及总承包管理一览表

项目管理机构及总承包管理一览表一、项目管理班子一览表(见附页) 二、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简历(见附页) 三、公司及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职责分工 (一)项目组织机构:(二)项目经理部是本项目实施的管理者。

在该工程施工中,我司将按项目管理的原理,组织工程施工与管理,实行项项目经理土建技术人负安装技术负责人生活后勤组行 政组人事劳资组材料设备部施工组安全组质检组实验组技术组安装工土建施工总管架子工班土方工班装修工班 瓦工班砼工班钢筋工班防雷安装班电气安装班给排水安装班副项目经理 总工程师副项目经理 分包工程总管 一名动力设备队长三名质检员三名安全员网架班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班子在公司的直接监督与控制下,履行工程施工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领导层、专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组成。

工地管理组织及人员编制见附页。

(三)项目经理部的组成、分工及各职能部门的权限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行政领导工作,并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计划、生产进度、质量安全、经济效益全面负责、分管行政组和安全组。

2、项目总工: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技术负全面责任。

3、项目副经理:是项目经理的助手,负责项目施工中的各项生产工作,对进度、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分管施工组和材料组。

4、技术负责人:分土建及安装技术负责人。

主要负责项目施工中的全部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督工作,分管技术组和质检组。

5、施工组:负责定额核算、计划统计和预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平面管理、施工调度及内外协调;负责施工测量、放线,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6、技术组: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卡的编制;负责钢筋翻样、木工放样,构配件加工订货和现场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负责发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有关技术文件;负责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和各项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7、质检组:由质量管理工程师总负责,负责整个工程质量监督。

下设质检员,在质量管理工程师的监督之下,进行质量检查,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检评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 QC 小组的活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 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泄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苴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抽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左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左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京建法2015 9号文

京建法2015  9号文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

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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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全负责人
监理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企业安全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
注:同建设单位填写,包含主要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信息,附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建设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日期:年月日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单位名称
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手机)
建设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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