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适用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表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日常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时间节点或事项所需保荐工作

(一)募集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应由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现场检查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培训: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控股

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情况都应在检查完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报交易所。

(三)定期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向本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公布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

(一)对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的持续培训: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与保荐工作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在培训结束五个工作日之内报交

易所。

(二)执业质量考核机制:

在每年5月31日前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度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期间

持续督导期期满后

其他需报交易所的事项

表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偶发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时间节点或事项所需保荐工作

(一)募集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在两个交易日之内出具独立意见报交易所。

2、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3、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4、保荐机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4、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保荐机构应当在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5、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出具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6、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同意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7、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保荐机构应就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问题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同意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二)现场检查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培训: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每季度的定期现场检查中,如发生《保荐工作指引》第九章29条下事项,保荐机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进行临时专项现场检查,并应在检查完成后将《现场检查报告》五个工作日之内报交易所。

在持续培训中如发生《保荐工作指引》第十一章56条下事项,保荐机构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样要将培训情况在培训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期间

(一)根据《保荐工作指引》第七章二十二条和二十六条中保荐机构应关注与事项,保荐机构应就相关问题向交易所报告,如达到信息披露的要求,则应督促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如发生《保荐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中任一情况的,应及时报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期间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期满后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由于再融资或原保荐机构资

格被撤销而更换保荐机构

(一)上市公司凡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行权;股东承诺事项以及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如招股说明书中股东的承诺事项)的情况,在持续督导

期结束后依然需就有关情况上报交易所

(一)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及时予以公告。

变更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

原保荐机构向新保荐机构提交:

(一)原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

(二)原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向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部门报送的函件、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保荐工作报告书等材料。

(三)原保荐机构认为需要移交的其他文件。截至到1月31日保荐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截止到3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

最晚到4月30日

截至到5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