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预算执行管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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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情况与上一期目录及标准相比,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在政府部门中应用普遍。

为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2020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过集中统一谈判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二)进一步明确“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

铝制家具作为新材料家具,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回收利用率高,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且产业较为成熟,技术标准较为统一,2020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调整情况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执行期限调整情况《中央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按照“精文简会”要求,《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6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6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做好2020年度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积极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服务相关改革任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相关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治理效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

一是服务预算绩效管理。

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各环节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二是服务政府过紧日子。

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加强新增支出审核管控,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三是服务财政直达资金规范使用,从内部控制层面为各单位规范使用直达资金提供有效保障。

四是服务政府会计改革。

规范单位会计核算,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提高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颁布时间:2010-1-22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要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对部门、单位年底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用。

二、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本级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对年初代编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包括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要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思考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思考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思考作者:史维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22期摘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的工作要求,本文以某地级市为案例,总结其现阶段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进情况,分析部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思考下一阶段部门预算管理改革重点推进方向,从而进一步做好某地级市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推进本地区部门预算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引言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含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两个层面。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将中央各部门预算随2000年中央预算草案一并报送全国人大审议。

至此,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成为预算管理改革新一阶段的中心内容之一。

经过近20年的改革历程,从中央到地方已基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系统化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

现阶段及今后的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任务也从“打地基”过渡到了“建高楼”,要在巩固以往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和完善,逐步形成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体系。

一、现阶段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进情况(一)盘活存量,新增预算聚焦重点领域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存量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截至目前,本地区已收回结余及两年以上结转资金10亿元以上;结合部门决算编审、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以及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预算单位认真核查长期挂账、大额押金等往来款项,属存量性质的,也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同时,从紧审核新增预算,严把项目立项关,将新增预算聚焦科技创新、社会事业发展、城市运维、生态保护等重点支出。

(二)坚持长效,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规范化管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在初步完成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电子支付改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平台动态监控,推行电子化支付自助柜面。

严肃财经纪律,对预算单位开展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专项检查。

深入推进公务卡管理改革,实施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通报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属地中央预算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28•【文号】财库〔2018〕9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一)落实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管理专业机构主体责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青年千人计划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根据教育经费管理规律和特点,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管理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来华留学经费、出国留学经费,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同时,中央高校基建类项目(含基本建设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在高校内部已建立完备内部控制体系的条件下,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中央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3•【文号】财教[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体制,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总体上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5.13•【文号】财预[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解读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解读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解读一、新版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新版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的新规定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

为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5号)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原则。

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权责,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作用,以及财政部的审核主体作用,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结果负责。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6.08•【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报告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审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审计署依法审计了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审计结果表明: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运行逐季改善、逐步恢复常态,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正增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

——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得明显成效。

围绕市场主体急需制定和实施规模性纾困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

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对新增2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建立直达机制,省①级财政加大资金下沉力度,为市县基层及时补充财力;部署各地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合理扩大有效投资,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2.9%,对经济恢复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上年增长12%,有力支持地方“三保”工作。

——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巨大冲击下保持了就业大局稳定。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186万人,向608万户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042亿元,惠及1.56亿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因疫情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近600万人,实施临时救助超过800万人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财预〔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专用一级项目部门应对照“三定”方案,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调整完善专用一级项目设置,更加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将一级项目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部门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小的,应将多项职责合并设置一级项目;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大的,应对职责适当细化后设置一级项目。

二、增设通用一级项目从编制2018年预算起,增设“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通用一级项目。

部门安排用于房屋、设备设施,以及办公电子设备、信息系统等的运行维护支出原则上通过公用经费解决,对于确需通过项目支出安排的大型专用设备设施、专业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支出(教育、科学等归口管理的横向支出除外),应分别纳入“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

原通过公用经费安排的相关运行维护支出,仍通过公用经费解决,不得转列项目支出。

部门已设置的专用一级项目与“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内容重叠的,从编制2019年预算起取消,2017年已批复执行的二级项目2017-2018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

三、整合归并同类支出部门要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增强预算统筹能力。

支出性质相同的预算事项原则上不按照司(局)、处(室)分别编报二级项目,应进行归类整合后合并编制,具体支出事项作为项目的子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对同类支出的管理碎片化。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得到充分满足。

本通知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措施。

一、优化财政预算编制制度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级财政部门的决策和管理需求,通知提出要加强财政预算编制制度的优化。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编制的预算合理、可行、科学,同时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二、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落实经费审批权限,确保各项资金支出符合预算计划和相关政策法规。

同时要加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三、强化财政预算监督和评估为了更好地保障财政预算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通知提出要强化财政预算的监督和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绩效评估,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促进财政预算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四、加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为了提升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财政预算的重要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要推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便利化,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五、加强对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培训为了提升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促进他们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7.25•【文号】财预[2001]330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章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465号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465号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市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预算约束管理。

各级财政、各部门要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执行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

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从严控制预算调剂事项,不得随意变更。

除疫情防控等特殊事项外,年中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预算,也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要新增支出的,由部门统筹年初预算解决。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要落实支出进度考核通报和约谈机制,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尽快形成支出;转移支付资金要在预算法规定时间内分配下达;将支出不符合进度要求的预算资金,按规定及时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用于继续资金支出的重点领域。

严格执行中央、省和我市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有关规定,对于结余资金和超期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要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相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核算的资金应与专户类型相匹配。

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不得以拨作支,或违规将财政专户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投资理财。

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要严格落实《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20〕2号)要求,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将绩效关口前移,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审,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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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预算执行管理(2020)
2020年2月14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日前,财政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涵盖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推进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多个方面。

通知指出,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规定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通知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除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规定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通知规定,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

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实有资金账户的管理,严格核查零余额账户及实有资金账户使用情况,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财政部还要求,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监管、规范预算执行,有条件的中央部门可通过自建系统等方式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控。

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信息,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积极整改;对审计、动态监控发现的问题,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发生。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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